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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選舉人和管理者(2)


  關於上面提及的其他的一件事,就是將法律向全體人民提出討論,關於這一類程序的例子,尤其常見的是關於人民的個人的生命。例如在一九一七年和一九二〇年間,在蘇聯全國各處都舉行會議和討論,研究墮胎的問題。最後,雖有不少的反對,關於此事的法律仍然通過,承認在國立醫院裡墮胎是合法的。一九二五年,當時關於結婚的法律,提出了若干變更的建議,在這個法律修改以前,全年中對於這件事都加以討論。到了一九三六年,政府認為修改墮胎法律的時機已到,認為依當時實際的情形,合法的墮胎是沒有再存在的理由了,於是在修改的法律未通過以前,在工廠和集體農場裡,在報上,引起一般的討論。又例如在一九三六年,全聯蘇維埃第七次大會決定要使蘇聯憲法革新,使適合最近的狀況,先由大會選出一個特別委員會擔任起草,在這個起草最後修正,並在全聯蘇維埃第八次大會核准以前,先付全體人民討論,幾於討論了六個月。由於這樣的討論,並由於每一個共和國裡蘇維埃大會對於此事的討論,最後的草案,比原稿有了四十處以上的修正。

  關於討論方面,由人民選出的蘇聯當局,每向一般民眾徵求意見;相類地,在行動方面,他們也吸引了大量的尋常公民,來參加國家的管理機關。各工廠裡的工人會議,鄉間的農民會議,他們舉出代表參加蘇維埃,而且提出整千的自願工作者,參加蘇維埃的種種部門的工作。這些自願的工作者構成第三類的工作者,這是我們在本章開始時就提及——這一類的工作者是自願參加各種管理機構;有的是地方性的,有的是全國性的,兩種都有。在前面討論機會平等的時候,我們已經指出,由於這樣的辦法,有許多「業餘」的管理者尋得機會加入國家的機構,成為各該機構的永久的工作者。

  第一個蘇維埃的工作分成各部,例如健康、房屋、運輸、工業、貿易、教育等等。在每一部裡面都有許多範圍可以容納自願的工作者,擔任現有狀況的視察員,注意法律確在執行,報告什麼地方應須改良,什麼地方應該用錢。在莫斯科一地,就有幾百個自願的工作者,替莫斯科蘇維埃的房屋部工作,他們擔任視察住宅,建議改良或訴毀;尋覓適宜的建築場所;並發現適宜的位置,用來建造露天空場或遊戲場。

  在健康部的工作者組織除疫運動,舉行有關健康各課題的會議和演講。這樣的工作者,倘若他們表現有能力。也許可以成為專業的演講員,正式加入在蘇聯繼續發達的健康服務。至於教育部的分股工作者逐漸熟悉各校的工作狀況;逐漸和各校兒童熟悉,參加教師和學生的會議。因為他們由一個學校到別個學校巡視著,他們能夠建議改良工作,在每一次都能舉出每一特殊範圍的最好的學校怎樣組織它的業務。一切這樣的自願工作者的經驗,報告給蘇維埃之後,便是提出新立法的基礎。

  但是替蘇維埃做的自願的工作,並不限於健康、房屋、和教育一類的事情。保安團——維持法律和秩序的組織——也有自願的工作者相助,通常是由大工廠裡來的熱心青年擔任。其實我們可以說,倘若允許我們比較的話,蘇聯的「特務」是職工會會議中所選出的青年,認為他是適宜於擔任義勇隊部的自願的工作;當一個穿制服的保安團員不在場的時候,遇有酗酒、偷竊,或其他擾亂社會秩序的事件發生時,便由他來對付。

  而且在蘇聯自願工作者的工作還不限於地方政府。這種工作還向上擴充到蘇聯政府的各部分,一直到中央執行委員會本身的辦公處。例如在加里甯主席的訴苦局,在那裡就有若干自願工作者是由莫斯科最大的幾個工廠裡來的,他們是由他們的職工會派出的,他們在那裡所做的工作是辦理由蘇聯全國各處寫給主席的信。因為蘇聯的公民不但可寫信給他們的報紙,而且還可以寫信給他們的主席。各地方當局和各工廠的當局遇有浪用職權的事實,在本地控訴也許得不到效果,在這種時候,這許多寫給加里寧的信對於暴露各地方當局和各工廠當局的浪用職權的事實,是有很重要作用的。

  我們要詳細地研究蘇維埃國家,要注意它有選出的代表,有自願的工作者,還有從人民大眾中依勞績而升任的有報酬的工作者,然後我們才能明白柏爾斯爵士所謂「政府和人民是打成一片的」。所以有這樣的情形,因為建立蘇聯政府的是蘇聯的人民;他們根據社會福利的需要,一個一個共和國,一個一個機關,把政府建立起來。工作的人們自己參加國事的進行;如同韋白夫婦所說,那裡沒有「彼此對立的政府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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