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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工人的國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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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姑與牧師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也被剝奪,這個事實也許要引起某些詫異。但是,我們要記得,在帝俄時代的教堂是最大的單獨的地主;當這些地產被沒收的時候,牧師與尼姑差不多沒有例外地加到武裝反革命的勢力方面去。宗教的自由是在革命初期就受保障的;「宗教與反宗教的宣傳自由」,每個公民都得到憲法上的保險。但是同時,教堂不再是國立的了,它由土地及工業的收入也被剝奪,學校完全被國家接收。這樣一來,宗教成為私人的,而不是國家的事情;信教的人們要自己報酬他們自己的牧師,不能再領受任何形式的國家津貼,或由財產上得到的任何不勞而獲的收入。 普選制於一九一八年為俄國最大多數人民而建立起來,年齡限制的低,是為任何其他國家所不及。同時,有很少數的人是不被允許享受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列寧在一九一八年寫的文章裡,曾指出這是暫時的計劃,這暫時計劃之被採用,是為著工作人民的利益,當時財產所有者(或在本國方面,或在國際方面)都在用盡方法,企圖推翻蘇維埃國家。下面是列寧所寫的話語: 「俄國共產黨對於勞工大眾,為著避免誤把過渡的歷史的需要認為經常的事情,應對他們解釋:在蘇維埃共和國裡有一部分公民的選舉權利被剝奪,這不像在許多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裡那樣,是某特殊範疇的公民要終身被剝奪選舉權利,卻只是用於剝削者,只是用於那些違反社會主義蘇維埃共和國的基本法律,堅持保衛他們剝削者的地位,保存資本主義的關係。因此,在蘇聯,在一方面,因為社會主義勢力一天天地增加,在客觀的可能性上仍得做剝削者或保存資本主義關係者,也一天天地減少,在這種情況下,被剝奪選舉權利者的百分數自然也會逐漸減少下去。在蘇聯目前,被剝奪選舉權利的人只占全人口百分之二或三。在別方面,在不久的將來,外國侵略的停止和剝削『剝削者』的完成,也許在某種情況之下,能創造一種局勢,無產階級國家將採用其他方法來鎮壓剝削者的反抗,於是能不加任何限制地採用普選制。」 一九一八年憲法所描述的蘇維埃國家的結構,不是由於一群政客和律師坐著開會,起草一個憲法而演進成功的,這個憲法卻是描述在前一年已成立的蘇維埃國家。各地蘇維埃,如我們在前面所已經看到,只是代表會議,是由工人在他們工廠開會時所選出的,並由農民在鄉村開會時所選出的。在開會時,工人和農民討論他們所建議的候選人的優劣,用最簡單最直率的方法選舉,只由於舉手的表示。 所以根據這憲法,蘇維埃國家的根本單位是城鎮和鄉村蘇維埃,由十八歲及十八歲以上的工作人民所直接選出的。在鄉村裡,由於本地當局的同意,選舉年齡還可以降低到十六歲。 在比城鎮或鄉村較大的面積,例如郡、省、和包括若干城鎮和鄉村的區域,最高的權力是那個面積裡的蘇維埃會議,由該面積內各地蘇維埃派代表參加。這種會議選出它自己的執行委員會,這委員會在兩次會議間的時期內,進行政府的工作。 在整個的俄羅斯蘇維埃共和國,最高權力是全俄蘇維埃會議。根據憲法,這個「全俄蘇維埃會議是由城鎮蘇維埃代表與省蘇維埃會議代表構成的;前者每二萬二千個選舉人中得有一個代表,後者每十二萬五千居民中得一個代表」。初看起來,這種代表方式似乎給與城鎮居民以過大的代表權,但是這個見解卻是錯誤的。 我們要注意城鎮的代表權是表現於選舉人的數量,省的代表權是表現于居民的數量。選舉人都是年齡超過十八歲的工作公民;在另一方面,居民的數量都包括著「非選舉人」,無論是勞工的雇主或是幼年。所以每二萬五千選舉人中得有一個代表,並不很大於每十二萬五千居民中得有一個代表。 但是和這個對立的有一個事實,就是在省的大會裡面,不但省的鄉村有代表,省的城鎮也有代表參加。所以選舉省代表的時候,城鎮工人的代表也參加。講到這一點,城鎮的選舉人卻有雙層代表的意味。莫斯科的公民由莫斯科蘇維埃派送代表到全俄大會。但是莫斯科蘇維埃在莫斯科省蘇維埃大會裡面,也有代表參加。而這個省蘇維埃大會也派送代表到全俄大會。這樣一來,依人口的比例說,城鎮的代表權卻是明確地較大於鄉村的代表權。 這種不平等的代表權是怎樣來的呢?這個答案是:自一九一七年二月至奪取政權的同年十月,又自一九一七年十月至一九一八年六月採用憲法的時期,在這兩段時期中所發展的蘇維埃國家,其詳細的結構,並非一個自覺的和預計的計劃之結果,卻是人民的直接的政治活動之結果。我們在前面已經說過,在一九一七年十月奪取政權以前,農民大會是另外單獨舉行的。代表工人和士兵的頭兩次的全俄蘇維埃大會,參加的代表是依投票人的數量為比例而選出的;可是在農民大會,代表權卻偶然是根據鄉村的人口。在第二次大會之後,農民加入工人和士兵所已參加的中央執行委員會,這種選舉的雙重制,便被繼續沿用下去。 依當時的事實,人民中最熱烈于建立蘇維埃的是城鎮的勞工階級。在較早的幾次大會中,城鎮的工人所以有著大的代表權,這也是一個原因。同樣地,在省的大會裡,工人也是特別熱烈參加的。這樣一來,便演成了上面所說的雙重代表權的制度。 在全俄蘇維埃第五次大會,當時採用憲法時,原來可以廢除城鎮和鄉村代表權的不平等,但是當時並沒有這樣做,而且是有意這樣的。理由是:俄國的勞工階級在建立蘇維埃這件事,一向起領導的作用,而且正因為這個領導作用,所以它的代表權,依著它的數量為比例,確是大的。如果為著顧到抽象的『平等』名義而剝奪社會中對於這新國家最熱烈的一部分人,這是一件願有的事嗎?或用另一種說法,曾在建立蘇維埃國家這件事上,表現過創造力的階級,暫時仍繼續享受比社會中對此事較小熱烈的其他有勢力階級的較大的代表權,這不是一件願有的事嗎?所以這次大會決定保存勞工階級代表權的優勢,保存有功于建立蘇維埃國家的領導作用,保存勞工階級的領導作用:這階級在保衛蘇維埃,反抗進攻,曾表現最偉大的精力。 關於蘇維埃的選舉,有三個特點是應該在這裡提出來說一說。第一,參加蘇維埃的代表,參加大會的代表,以及中央執行委員會的委員,倘若他們的選舉人不滿意於他們的工作,是可以把他們罷免的。這樣,第一個官吏位置的永久與否,要靠他的選舉人的同意。第二,每一個被選出參加任何蘇維埃團體的代表,他不但要以委員會中一員的資格參加會議,而且還要參加蘇維埃的日常工作。這樣,每一個委員不但通過法律,而且也是負責實行者中的一分子。所以立法和行政並不隔離,制定法律和執行法律的人,彼此間是打成一片的。第三,關於選舉的性質,還有幾句話要說一下。在這個蘇維埃國家裡,好像英國今日勞工階級的組織一樣,選舉制度是根據於一種願望,這願望就是要選那些最適宜于代表他們夥伴的人到政府的機關裡去。在每一個選舉會議,大家先討論蘇維埃當局的工作,然後議決將來要實行的政策。第一個被選出的代表就受委託去實行大會中所決定的政策。每隔若干時,他要對選舉人報告他怎樣在蘇維埃中實行這個政策。蘇維埃的各分子都是選出的代表,他都受有他的選舉人的委託;倘若他執行這委託不能滿足擁護他的人,他是可被罷免的。這個制度和巴力門制度大不相同;在巴力門制度之下,候選人提出一個現成的政策,選舉人如認為他們贊成這個政策,便選擇這個政綱,候選人被選之後,實行或不實行,都隨他自己的便。在蘇聯的選舉制度,只有資本主義世界的民主的勞工階級的組織,才能和他們相比,而且依蘇聯的選舉制度,不能使選舉人滿意的人,還可以被罷免,那就更民主了。 全俄蘇維埃大會選出一個中央執行委員會。這個中央執行委員會,在兩次大會期間,是最高的權力。這個執行委員會負責委任「政府」或人民委員會,該會委員即各部的首領。這些人民委員在工作上是對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的。人民委員得相聚開會,發表命令;每一個委員得各在自己部內發命令。任何這樣的命令,都須受中央執行委員會的核准。 這樣,我們可以看出,蘇維埃國家的結構,把選舉的原則,和領導及委任,合併起來。選舉的原則是實行於蘇維埃;領導和委任是實行於政府各部。中央執行委員會對大會負責;這大會是由各地方蘇維埃的代表所組成的,而這些代表卻對人民負責。在一方面,執行委員會委任人民委員,人民委員又可委任本部的種種官吏;而這種種官吏又負責委任工人參加種種國立機關,一直到最小的國營工廠或工場。各廠廠長是由上面委任的,他們最後是對人民委員負責;但同時和廠長並坐的有工人的代表,即工人所選出的職工會職員。所以蘇維埃制度的全部,是一種最複雜的合併:——一面有選舉,一面又有委任;一面對群眾負責,一面又對更高的當局負責;選舉人對於代表有選舉權,又有罷免權;當局可委任工人,也可開除工人。每一個蘇維埃的組織都受人民的代表管理。廠長對國營托辣斯負責;這托辣斯對人民委員部中的一部負責。人民委員對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而這執行委員會卻間接對選舉人負責。職工會代表對工人負責;而這些工人也是蘇維埃的選舉人。這個複雜的政府制度,一方面有群眾須負最大責任的選舉原則,一方面又有更高當局對於下級官吏的委任;國家有這樣複雜的政府制度,所以使全體蘇維埃人民都具有兩重資格,是公僕又是主人,即如我們在第一編裡所描述的那樣。 這個新式的國家使列寧受到感奮;當列寧回答考茨基責備蘇維埃政府不民主的時候,他熱烈地大聲疾呼著: 「在世界上就是最民主的資產階級國家,能不能像這樣一個國家,在這個國家裡尋常的工人,尋常的鄉村勞動者——享受到的有自由在最好的房屋裡開會,有自由應用最好的印刷所和最大存量的紙張,發表他的意見和保衛他的利益,有自由擢升他自己階級的男子和婦女來管理和『經營』國家,好像在蘇維埃的俄國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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