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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工人的國家(1)


  俄國的各蘇維埃是在它們奪取政權,成為新國家以前的七個多月的時期裡,建立起來的。顯然,在這樣的一個時期裡,工人和雇主間有著繼續的衝突,在工作的人民方面有時是進步的階段,有時是暫時失敗的階段,在這樣混亂的情況下,任何人都不能坐下來,根據計劃,在理論上設計好蘇維埃所應演進的組織之一般的形式。但是不管有這樣的事實,蘇維埃所演進的實際的形式,幾乎完全類似世界上其他地方到今日所有的勞工組織的形式。

  民主的勞工階級組織的結構,幾乎總是有著同樣的一般輪廓。會員加入分部,由分部選出本地委員會。在包括若干分部的區域裡,不是代表委員會便是大會(由這大會選出一個有調整全部工作效用的委員會),成為最高的權力。就全國說,最高的權力常是一個大會,由這大會選出一個委員會,在兩次大會期間,代表大會做最高的權力。勞工階級組織的這個形式是普遍的,因為為著勞工階級的目的,這是最滿意的形式。由於代表大會,這最高的權力廣泛地代表了會員群眾,各代表就是接受了會員群眾的指示而來參加大會的。由於大會上選出的一個小的執行委員會,永遠職員的數目減到最少,因此大多數的代表可回到各地去做他們的經常職務。這樣的制度,只要代表們真能代表選舉他們的那些人,便多少是可以滿意的。這些蘇維埃,依它們的來源,倘若它的分子不能令他們的選舉人滿意,是允許選舉人把他們罷免,取消他們的代表資格。這樣一來,這些蘇維埃比今日其他國家裡工作人民的許多民主的組織,都更為民主。

  這個新的蘇維埃政府,在成立的最初幾個月裡,忙於通過立法,為的是工作人民的利益,最大多數人民的利益。一個立刻的決定被通過,就是必須訂立「沒有賠款和割地的民主的和平」,並且邀請全世界的人民都採取同樣的行動。一九一八年一月,在全俄蘇維埃第三次大會,通過我們在前面已經提及的權利宣言。根據這個宣言,「俄國被宣佈為工農兵代表蘇維埃共和國。一切中央及地方的權力都歸蘇維埃……俄國蘇維埃共和國是建立于自由民族自由聯合的基礎上,是各民族的蘇維埃共和國的聯邦。」為保證這個聯邦是真正出於自願起見,這大會讓「每個民族的工人和農民,在他們自己的全國蘇維埃大會上,有權自由決定他們是否要參加這個聯邦政府,或參加其他聯邦式的蘇維埃制度」。當芬蘭和亞美尼亞宣佈獨立的時候,這宣言是被蘇維埃大會所歡迎的,同時還歡迎蘇維埃政府從波斯撤退俄軍的政策。

  這蘇維埃政府最初發的另一個命令,是關於土地國有。各地蘇維埃有權沒收田產,把這土地,根據農民的需要,分給他們。不久以後,在城鎮裡一切住宅都歸國有,城鎮的蘇維埃有權根據居民的需要,把房屋分配給他們。這就是說,工人由最擁擠的場所被送到城鎮的中心區域去,富有者的房屋被分為若干住宅,原來的屋主被允許居住這裡面的一宅,其餘的部分給由最壞的貧民窟裡來的工人居住。相類地,遇著有房屋空的時候,工人便由最擁擠的地方搬進去。從那時到今天,就不可能看見像我們在英國所常見的情形:——有房屋空著,或僅有一部分被用著,而在別方面,在同一條街道裡的地下室,卻有全家住在一個房間裡的現象!

  普及教育,社會保險,和銀行及大規模工業的國有,關於這幾件事的綱領,都在蘇維埃統治的最初幾個月中決定的。他們採用了一日八小時的工作制,並使全體工人每年得享二個星期的休息假期,工資照付。

  根據權利宣言,關於這蘇維埃國家的目的,有這樣的話:它的「基本的目的是消除一切人對人的剝削,消除社會階級的區別……造成社會主義的社會組織……」因為有著這個目的,「有用於社會的工作,對於一切人都要強迫做的。」

  但是直到一九一八年七月全俄蘇維埃第五次大會,這第一個蘇維埃共和國才採用了一個憲法。這個憲法是一個湊合的文件,包括權利宣言並添加了若干規定,剝削雇主階級的一切政治權利,同時保證工作人民所享受的民主。此外,這個憲法並包括關於這蘇維埃國家組織的規定。

  我們在前面已經看到,蘇聯的報紙怎樣從私人的手裡移轉到工農兵的組織。相類地,關於集會的廳堂,也規定有辦法,一切房屋「適宜於公共開會用的,裡面有電燈、熱氣、和椅桌設備的」,都應該讓工作人民使用。根據蘇維埃共和國的這個原來的法律,所以今日蘇聯工廠的當局須讓工人在工作時間以外用工廠中的房子作開會之用,並須允許職工會在工廠裡設辦事室。同時關於結社自由,這個新的國家「給與工人一切物質的和道德的扶持,幫助他們團結並組織他們自己。」我們在上面已經看到,因為對工會主義有這樣的態度,所以職工會會員和職工會權力都有稀有的增加。

  特殊重要的,是這個蘇維埃政府在較早所發出的關於軍役問題的若干命令。在這樣命令裡,有一個曾經說到:「社會主義的基本目的之一,是要將人類從黷武主義的負擔中,從人民彼此血拚的野蠻主義中,解放出來。社會主義的對象是一般的裁軍,永久的和平,和住在地球上的一切民族的同胞愛的合作。」但是,「在各國裡,帝國主義的資產階級執著政權。它的政策是集中於共產主義革命的鎮壓與一切的小民族的奴役」。因此,蘇維埃共和國「必須創造它自己的有力的軍隊」。但是「武裝資產階級,便是要在軍隊中引起繼續的內爭,於是減弱軍隊對外敵鬥爭的力量」。因此,「社會中寄生的和剝削別人的分子(他們不願和別人同有平等的權利及同負平等的義務),是不能被允許有武裝的。工人和農民的政府將另想辦法,使資產階級也要在某種形式之下,擔起保衛這個共和國的部分的擔負。」

  我們現在要講到一九一八年的憲法對於蘇維埃國家的組織是怎樣規定的。在歷史上是第一次,普選為每一個公民所得享受,只要他的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不管宗教、性別,或民族,也無須居住或財產的資格。每一個這樣的公民都可以選舉和被選舉。但是因為,如我們在前面所指出過的,這蘇維埃國家是工人為著保護他們的利益,反抗財產所有者而建立的組織,財產所有者在蘇聯是沒有政治權利的。可以享受普選權利的是那些靠自己勞動而生活的人們,那些做家務而使別人能從事生產工作的人們,那些因病弱而中途無力工作的工作人民,以及那些在陸軍海軍保衛蘇維埃共和國的人們,但是在別方面,雇主、靠不勞而獲的收入而生活的人們,代理人和經紀人,尼姑與牧師,以前警察的代理人,以前皇族的分子,以及精神失常的人,都不許有權利參加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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