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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同志間的司法(2)


  倘若把蘇聯的刑罰制度和蘇聯生活的其他方面比較,我們須把他們的刑罰制度看為教育的一種形式。蘇聯學校的管理,是要儘量鼓勵學生發展他們的公民意識。這種辦法也被採用于犯人的待遇,使他們由於建設勞動的經驗,和對於他們自己事務的民主的處置,得到社會責任的最大的意識。

  在工廠裡,社會主義競賽和工資的物質的鼓勵,是相輔而行的。同樣地,在刑事犯區裡,他們也有社會主義競賽;犯人也領收工資,在他們裡面最好的工人可縮短刑期,通常為縮短三分之一的刑期,倘若他們工作得好。這樣,倘若我們可以把蘇聯的教育稱為「公民教育」,那末,我們也可以把蘇聯的刑罰制度稱為「公民的再教育」。

  在結束本章的時候,還有關於蘇聯刑罰制度另一方面的幾句話,這方面在世界報紙上得到不少黑暗的宣傳。刑罰制度的這一方面,不是用來對付犯了錯誤的同志,卻是用來對付對蘇維埃社會表現有意破壞行動的人們。因為就是在今日,還有若干個人準備用暴動的計劃,和外國的列強合作,推翻現有的蘇維埃制度。

  有許多對於蘇維埃統治同情的人,不能瞭解在俄國革命之後的二十年,怎麼還有人是蘇聯統治者的敵人。我覺得這些人忘卻,對於蘇聯的公開的武裝戰爭,最後在一九二二年才被打敗。從那時以後,不止一次有人企圖煽動,發動新的攻擊。就是在目前,進攻蘇聯是主要的法西斯國家所公開宣言的政策。

  為著準備這個戰爭,希特勒並不躊躇地暗派代理人到蘇聯去,好像他暗派代理人到別的國家裡面去一樣。倘若他覺得有代理人在西班牙和法國,在南北美洲,是于他有利,他要覺得更有需要暗派代理人到蘇聯去,對於這個國家的進攻,是他公開認為是他的主要目的。

  而且如果我們同時想到蘇聯自己內部的地位,便知道要說在蘇聯今日不再有一些人,對於蘇聯政府,為著某種原因還是怨恨的,還是要推翻它的,那是狂妄的烏托邦的思想。倘若我們考慮到這些情形,我們便知道有明確的理由,說明為什麼在將來,如同在已往已發生過的一樣,和法西斯國家合作的反蘇陰謀,仍有發現的可能。

  在蘇聯,對於同志間的司法之執行,雖是作為公民再教育的手段,但是蘇維埃國家對於那些在事實上是戰爭的行為之犯罪,也用戰爭的法律來應付。在蘇聯今日,代表將來一方面的司法制度,是在同志間的司法,這在上面已有較詳的描述。至於戰爭的法律,是專用于對付蘇聯政府的政敵。如間諜,怠工者,和恐怖主義者。只須世界上有進攻蘇聯陰謀和煽動蘇聯內部困難的國家一旦存在,這種對付政敵的法律是要繼續存在的。

  關於一九三六年和一九三七年在莫斯科審的大案子,曾經引起頗大的疑團,因為有人認為這些審判表示蘇維埃制度的不民主的性質。他們說:「像拉狄克和齊奴維哀夫那樣的人,不得不採用武裝的恐怖,這件事所以會有,必是因為他們沒有其他可以發表他們意見的方法。」這句話在實質上是正確的,但所以有這樣的情形,有兩個可能的理由。第一,也許政府當局絕對不許批判或討論,乾脆地阻止這種人對於政策發表合法的批判;第二,也許這樣的個人已經屢次發表過他們的意見,直到後來,在全國的民主機關經大多數的決定,認為這種意見的宣傳是違反社會利益的。依第二個例子,這些人不能再發表他們的意見;那是因為人民不再要聽他們的話。在這樣的情形之下,這個事實所表示的,不是這種禁止含有不民主的性質,卻是民主的性質。

  只要戰爭的威脅仍臨著蘇聯,戰爭的法律仍將實行於對付某些案件,在這些案件裡面,有些公民,客觀地說來,是和蘇維埃國家的公認的仇敵合作。在這樣的範圍裡面,我們才仍舊看得到死刑——「社會保衛之最高的手段」——加於「共和國的仇敵」。但是同時,為著對於錯誤公民的再教育,同志的法庭卻是應用于在蘇聯法庭受審的最大多數的人。

  同志間的司法和戰爭的法律,在蘇聯今日同時分別實行著。這兩種辦法不該混為一談,因為它們代表兩個相反的傾向——一個是為現有的世界局勢所迫的對於安全的爭取;還有一個是由朋友們所執行的尋常的方法,用來調整他們的關係,使大家彼此間都獲得利益。戰爭的法律在蘇聯今日仍然要用得著,因為受外力的強迫,這外力重複中世紀的已往的黑暗,使蘇維埃國家的安全受到威脅;其他一方面的法律,——同志的法律,將來人類社會的法律——正在一天天更多地在蘇聯實行著,成為工作人民自己的日常活動,其目的是為著他們自己的相互利益,保持法律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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