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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作聯邦裡的合作社(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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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六年,我從莫斯科回到倫敦。我在那時的三年前,把倫敦和莫斯科比較,覺得倫敦表現著是一個豐富的地方。但在一九三六年,便沒有這樣的對照可以看得出了。我到倫敦的一家商店裡去買些甘芳的水果,但是他們給我的水果卻只有玻璃窗裡所陳列的一半大,我才恍然感到又回到了一個私營貿易的地方!因為在蘇聯,在城鎮裡的國營商店和在鄉村裡的合作社,所供給的貨物就是所陳列的貨物。因為在那裡的貿易不是為著利潤,而且每一個合作社和國營商店,它的計劃就包括供給有一定質量和一定分量的貨物,所以沒有摻雜劣貨的動機,或者要售賣劣等的貨物。當然,在一個蘇聯的商店裡,也許有工人嘗試以較優貨物的價格出售較差的貨物,由此賺得小小的個人的利益,這仍然是有時可能發生的事情。但在蘇聯這種行為是犯法的,而在英國卻是一個好生意! 在蘇聯今日,消費合作事業仍繼續存在於鄉村裡,那裡約有四萬個合作商店。在將來,究竟是合作商店還是國營商店將成為鄉村貿易的最後中心:這個問題的如何決定,也不是原則的問題,而是便利的問題。假使由於消費貨物的生產更為發達,國內貿易人民委員部在鄉村裡開設商店;又假使由於這種商店的集中管理和廣大的經濟資源,它能夠比合作社服務得更好:那末國營貿易將代替合作貿易。在另一方面,假使合作貿易的效率超過國營貿易的效率,那末合作社將繼續占著優越的地位。在本質上,這裡並不含有原則的問題,因為在蘇聯,國家本身就是一個合作聯邦,在合作社裡面存在著合作社,好像在車輪裡又有車輪的複雜的結構,這種情形所以有存在的理由,必須它的結果能給人以更好的服務。 關於蘇聯的合作事業,還有另外一個例子,在蘇聯的城鎮裡占著頗為重要的位置,就是住宅合作社。蘇維埃政府在一九一七年最先發出的命令裡,有一個是把當時已有的一切房屋都移交各地的蘇維埃,根據居民的需要分配。政府也授權各地蘇維埃建造新屋。但是在那個時候,全國蘇維埃和各地蘇維埃當局,對於經濟的應付都感到困難,因為對經濟有巨大的要求。於是蘇維埃政府也鼓勵人民組織住宅合作社,這是由個人合起來組織的團體,他們願意得到較好的房屋,拿出他們收入的一部分,加股於合作社,建築住宅。這樣的合作社是由社員經營的,他們選舉他們的經理部,給他們自己的職員以薪水。現在,在蘇聯城市裡,有大部分的住宅股,是屬這種合作社的。 在住宅合作社裡,有一個由社員選舉的委員會,負責督察房屋的建築。當每一座房屋建成之後,在名單上列在最前的先搬入居住。為著房屋的管理,他們選舉他們自己的房屋委員會,由這委員會雇用一個有酬報的經理,主持管理房屋的事務。這個經理要負責收集租金。每家住戶所付的租金是有一定的,約等於每家收入的百分之十。這租金完全用於房屋的維持,熱氣管和自來水,各層房屋的管理和裝飾等等。經理的薪水也是由租金中支付,房屋委員會要負責注意這種款項應用得當。有的時候當然也有舞弊事情的發生。有一所房屋我在莫斯科住過一年多,該屋的經理竟捲逃六千盧布!居戶立刻召集一個緊急會議,選舉過一個新的委員會,叫他們委任新經理時要格外謹慎。我不知道保安團曾否捉到這個賊,也不知道這筆款項曾否追回,因為我不久以後就離開了莫斯科。 我追述這件意外的事件,並不是把它看作代表型。但是讀者卻須常常記著,蘇聯的公民也是人類,和其他的每一個人一樣,有他們的優點,也有他們的弱點。只要在蘇聯的社會裡仍尚有個人主義者存在,把他們自己的當前的私有利益放在社會利益的前面,那末仍不免有辜負信託的事件發生。這種案件是由蘇維埃法庭當作罪犯辦理的;這類犯法的事件在目前還未能完全消滅。 這樣看來,可見在住宅這件事上,合作制度也推行得很廣;在這種制度之下,各座房屋的居戶管理他們自己的房屋事務。有些地方,房屋是為本地的蘇維埃所有的,例如城鎮住宅的大部分;還有些地方,房屋是為工廠所有的:可是它們的管理制度大概都和合作社的相類。但是在這些情況之下,房屋的經理卻不是由居戶所選舉的委員會所委任,是由本地的住宅托辣斯所委任的,同時受蘇維埃當局的節制;或由工廠的管理處所委任,同時須取得職工會的合作。但同時,住在國家所有的房屋裡的居民,卻也選舉一個房屋委員會,房屋經理工作時須與這個委員會合作,把所收集的租金用於房屋的修理和刷新,須為著居民的一般利益而用。 被選舉的房屋委員會,是蘇維埃制度中對於私營房東的代替:蘇聯房屋的實際的所有者,不是國家,便是居民的合作社。所以究極說起來,好像消費合作事業一樣,住宅管理的制度將往那一方面發展,還是要看那一方面的結果更為便利。假使依事實上的表現,由合作社的委員會管理,不及國營的住宅托辣斯管理的效率,那末後者將代替前者。假使不然的話,那末合作社的房屋將比國營的房屋更為發展。這是未來才能決定的一件事。 以上所討論到的幾種形式的合作社組織,它們的社員都是尋常的工資勞動者。但是在蘇聯並非一切生產者都是工資勞動者,其中有很多是生產合作社的社員。在工業一項,全部生產裡有一小部分是由生產合作社進行的。在農業一項,全部出產的最大部分都是由農民合作社,集體農場所生產的。在原則上,工業合作社的組織既無異於農業合作社,而且農業合作社在蘇聯是生產合作社的最重要的形式,所以我們將進而對集體農場的組織作較詳的研究,不過同時我們不要忘卻,在城鎮裡,關於工業生產的合作社組織也還存在著,不過是小規模的罷了。 依蘇聯國家基礎的本質,他們鼓勵農民中小的個人生產者,聯合他們的土地和生產工具,從事大規模的耕種。他們很鄭重地主張,農民自己必須自動地組織這樣的合作農場;他們認為這種制度如果是從上面的強迫,是沒有功效的,因為這樣便得不到人民的擁護,而依這種制度的性質,卻非人民自己經營不可。但是在實際的耕種方法如仍限於木犁,那末即有廣大面積的耕種,其所得並不多於小條土地的耕種。所以在革命後的最初十年間,大規模的集體化並沒有發生。 但是只要農業仍繼續由個別的農戶進行著,每一個農戶只在它自己所有的小條土地上工作,這必然是沒有效率的。於是對於全國人民糧食的供給,必然要因收成不好的結果而受到威脅。就單為這個原因,採用大規模的耕種已是一件重要的事情。要辦到這件事,只有兩個途徑:在一方面,可能採用世界上其他地方所已用過的同樣方法——就是津貼比大多數較為小康的農民,幫助他成為大規模的農民,有著很多的財產,用著很多的工人。但是這種辦法就是鄉村裡的資本主義,由私有的個人為著利潤而雇用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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