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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地的救國方案


  關於這位印度的救國志士甘地,在前文已敘述過了他的精誠感人堅苦卓絕,在本文裡要和諸君談談他的救國方案。諸君聽見「救國方案」四字,也許以為是偏於理論的敘述,其實仍有非常可以使人感動的行為做陪襯,因為甘地是一個堅毅勇敢的實行者,並非徒作空論的人。

  甘地的救國方案即所謂「不合作主義」(「Non-Co operation」)上文裡所說的「非暴力的抵抗」,已略見端倪。他所謂不合作主義,決不是僅僅「逆來順受」的意思,實含有憑藉不合作而抵抗的意思。所以他說:「我提倡不合作主義是要喚起勇敢,不合作主義其實就是等於自我犧牲的訓練。」這種「自我犧牲」卻是有目的的,不是一味的瞎退讓的。目的何在?就是絕對不與暴虐的政府妥協,以此抵抗暴虐政府的制度之存在。再說得簡明些,就是你要打我,隨你的便;你要拘禁我,隨你的便;乃至你要殺我,也隨你的便,如此種種,加諸我身,我都是樂於承受,一點不用暴力來反抗,不過要我承認你的暴虐制度,要我和這種制度妥協,寧死不肯,雖受盡慘酷的苦楚不肯。這樣說來,不合作主義不是「退卻」,卻是「進攻」;不是膽怯,卻是義勇;不是苟存,卻是奮鬥。甘地自己就以身作則,屢次因提倡與政府不合作,被捉將官裡去,受盡苦楚,他非但不怨懟,而且樂於承受;他的主義是自我的萬般犧牲都願受,惟至死不與壓迫印度人民的政府妥協。所以當政府以拘捕恫嚇他的消息傳來之後,他非但不恐慌,而且欣然準備入獄,並且叮囑他的信徒,如被逮捕,當無抵抗的受捕。他這樣說:「法庭無論來傳那一個,你們都要到,隨便他們如何判罰,一點兒不必替自己辯護。如果宣判時是罰金或是入獄,任你自擇,你要自擇入獄;如果只不過罰金,你便不要付款,隨他怎麼辦,……不避刑罰,欣然受苦,是我信徒個個應負的責任。」

  甘地對於不合作主義的進行,有很詳細的計劃,他把進行的程序分作四步,依實際的需要而按序進行。第一步,印人得過英政府所頒的官銜和爵位的,一概歸還拒絕。第二步,凡在政府各機關服務的印人,一概退出。在第三步,印人一概不再在軍警中服務。到第四步,則全國不納租稅,非做到印度有自治的政府不止。他深信如以暴力來抵抗暴力,英政府可調出重兵來壓制,印人無法抵抗;如用非暴力的不合作主義來死拚,英政府雖有兵力,無可奈何。

  這種運動開始之後,全國紛紛響應,不過因印度人民的程度不夠,違背了一個基本的條件。什麼條件呢?就是甘地的不合作主義,實行的時候最重要者在不暴動,而印人將實行第二步的時候,卻因群眾的激烈而在好幾處暴動起來,殺死了幾個警官。甘地覺國人還不能依他的主義進行,深自引咎,餓了五天以警戒自己。最初英政府因為他們非暴力的進行,一時無從干涉,只得觀望,到一九二二年的春季,因各處暴動迭起,決計拘捕甘地,開庭審鞫。當時法官是一位叫做卜龍非爾(C. N.Broomfield),甘地受審的時候,不肯辯護,自己對於暴動之事認負全責,聽憑判罪。當時庭上只有法官和公家律師說了許多話。法官的意思,甘地既自承負責,即可立即宣判,那個公家律師卻不肯就此結束,堅要詳細審問,意欲多所牽連,以重甘地之罪。於是甘地才自動的立起來大演說一番,他先承認對於暴動應負全責,願受公家律師所加的罪名,接下去這樣說道:「我原來也是極力的要避免暴動。但是我不得不對下述的兩條路中選擇一條路走:我要末屈伏於我所視為害我國家的政府制度之下,要末冒險領率信我主義的民眾向前幹去。我知道我的國人有的時候要發狂。我對此點實深內疚。我現在親身在此,願受最嚴重的刑罰。我不要請求饒恕,也不要請求減刑,法律上既視為有意的罪犯,而在我自己則視為做一個國民最大的責任,我在此欣然願受任何最嚴重的刑罰。」

  他繼續的這樣說道:「我對於個人並沒有什麼惡感,我對任何官吏的個人,乃至英王的個人,都沒有什麼惡感。但是我對於殘害印度的政府不妥協,是我道德上的責任……我有了這樣的信心,倘再維護這個制度,便是罪惡……我無時不盡我的心力使我國人明白:憑藉暴力的不合作只不過增加罪惡而已;罪惡只有憑藉暴力以自存,所以要不維護罪惡,只有完全不藉暴力,所謂非暴力,是自願的承受因與罪惡不合作而被加的刑罰。我因此親身在此,欣然願受最嚴重的刑罰……你法官所能有的途徑只有下述的兩者之一:如你覺得你所根據的法律是罪惡,承認我實在是無罪,你自己便應立即辭職,由此與罪惡脫離關係;如你以為你所主持的制度和所援用的法律是為印度國民謀幸福的,承認我的活動是有害于印度國民的幸福的,應即加我以最嚴厲的刑罰。」

  甘地說完之後,法官立起宣判,他先說這件案子給他很為難的工作,因為他個人深知甘地心地之高尚,動機之純潔……但他末後說:「……為執行我的職務,我不得不判定你六年監禁,不過有一言可相告者,如印度的狀況能容許政府縮短監禁的期限,那末執行縮短,為我所深願。」

  後來甘地關了許多時候,因病重開釋,以後他盡全力於提倡用手工紡織土布救國,於一九二五年的秋季,他組織全印度紡織總會,積極進行。他這個主張有很充足的理由,在我國也很有參考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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