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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前的民主運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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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十的展望 歷史的教訓 一 拖延複拖延 雙十的國慶紀念日即將到來,也可以說中華民國的三十歲生日即在眼前。所謂「民國」,依中山先生的說法,就是「要拿本國的政治,弄成到大家在政治上有一個平等地位,以民為主,拿民來治國家」(見中山先生演講《同胞們都要奉行三民主義》);「要人民真正有直接管理政府之權」,「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權,可以直接去管理國事」(見《民權主義》);「總而言之,要人民真正有直接管理政府之權,要政府的動作,隨時受人民的指揮」(見同上)。因此我們對於雙十的展望,便聯想到三十年前的民主運動,這不僅是唏噓吊古而已,在這回憶中實充滿著可貴的歷史教訓,可供當前——辛亥三十年後——的民主運動的參考。 中山先生在《民權主義》第五講中曾經敘述過這樣的一個故事:「前幾天有一位在高麗做官的日本人來看我,……我問他日本在高麗的官吏對高麗的民權態度怎樣?他說只看高麗人將來的民權思想怎麼樣……現在高麗人還不曉得爭民權,所以我們日本還是不能不代他們去治理國家。未嘗不冠冕堂皇。但是我們革命黨待全國人民就不可像日本對待高麗一樣,要等到人民曉得爭民權的時候,才去給他。」其實日本之對待高麗人民,不但在高麗人還不曉得爭民權時不肯把民權給他,就是等到高麗人曉得爭民權的時候,也何嘗會願意把民權給他呢? 我們在這裡所以想起這個故事,因為在三十年前的中國民主運動,滿清對於這個運動的態度也是這樣:當人民曉得爭民權的時候,他們還是種種阻礙,多方拖延。這是當時統治者對於民主運動的一個值得注意的特點。 三十年前的中國民主運動原分兩派:一派是中山先生所領導的革命派的民主運動,還有一派是康梁所領導的改良派的民主運動。中山先生在中國同盟會宣言中明白提出四條政綱,即「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建立民國」,「平均地權」。在「建立民國」一項下,並加以解釋:「今者由平等革命,以建立民國政府,凡我國民皆平等,皆有參政權,大總統由國民共舉,議會以國民共舉之議員構成之,制定中華民國憲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為者,天下共擊之。」康梁當時所倡導的只是君主立憲,當然趕不上革命派民主運動的進步性,但是在當時對於清廷的頑固守舊,親貴專權,官吏腐化,給以不斷的打擊與暴露,在中國民主運動初期的鬥爭史上,卻仍不能忽視它具有多少進步的意義。我們在這裡所尤其要指出的是:就是改良派的立憲主張,清末的統治者仍視如洪水猛獸,用盡種種方法來留難、阻礙、搪塞、拖延! 梁任公等於一九〇四年在日本東京組織了政聞社,對立憲加緊活動,提出四條政綱,即(一)實行國會制度,建設責任政府;(二)厘訂法律,鞏固司法權的獨立;(三)確立地方自治,正中央地方的權限;(四)慎重外交,保持對等權利。當時國內士紳及民間各種啟蒙的文化團體紛紛響應,清廷見來勢洶湧,於一九〇五年派五個「奴才」(載澤等五個大臣,清制對滿人官吏原稱「奴才」)出洋考察各國憲政,藉此拖延了一些時候。「奴才」們視察的結果,說立憲「利君利民,獨不便於庶官」,一時傳為笑柄,但是儘管「獨不便於庶官」,民間要求卻有增無減,於是在一九〇六年不得不勉強公佈九年預備立憲的上諭。他們以為放出一個「九年預備」的空頭支票,可以和緩空氣,又得拖延下去。但是民間要求,仍然強烈,華僑及國內各省士紳仍紛紛聯名向清廷請願,請求設立民選議院,清廷藉口以「既宣佈預備立憲,人民不宜有如此要挾舉動」,於是下令「禁止干預政治」,並查封政聞社。 但是空頭支票在民間雖用高壓手段,也是不能持久的,民間的不滿和要求仍在繼續發展著,各地促進立憲的團體蓬蓬勃勃,有如雨後春筍,在江浙一帶有所謂「預備立憲公會」,湖北有「憲政籌備會」,湖南有「憲政公會」,廣東有「自治公會」,這些團體到了一九〇八年更集合河南、安徽、直隸、山東、四川、貴州等省的代表于北京,向當時的都察院呈遞《請速開國會書》。以後又由江蘇的張謇等號召的蘇、浙、皖、贛、湘、鄂、閩、粵、桂、豫、魯、直、奉、吉、黑十五省的諮議局代表于上海,組織了「國會請願同志會」,還有聯合各政團商會及海外僑商各代表組織了「國會請願代表團」等,作了數次的大請願。但是清廷所固執的唯一宗旨是留難、阻礙、搪塞、拖延! 最有趣的是清廷鑒於民間要求的迫切,允許於宣統五年(一九一三年)召開國會,把原定的九年預備,勉強縮短二年,而各省請願代表仍不滿意,在京奔走,呶呶不休,清攝政王載灃覺得十分討厭,竟下令將各省代表遞解回籍,並諭各省督撫開導彈壓,如有違抗者以違法亂紀論,准他們查拿嚴辦! 清廷的一班昏聵的「奴才」們原想用拖延複拖延的抵制辦法,可以保持子孫萬萬世的頑固自私的勾當,但是少數人的頑固自私,終敵不過多數人的熱烈要求,改良派的民主運動是幻滅了,卻終促成了辛亥革命的成功,這就是年年雙十所紀念的這一天! 二 有名無實的「民意機關」 滿清對於改良派所主張的君主立憲,雖未曾巧妙地加以「顛覆政府」或「推翻政治中心」的罪狀,作為在實際上反對民主的藉口,但卻想盡方法,儘量拖延,這種反民主的辦法在上面已略述梗概了。但是由於人民仍不滿意於無限期的「預備」,不得不用有名無實的「民意機關」來搪塞,故于宣統元年(一九〇九年)在各省成立所謂諮議局,其議員人數多者一百四十名,少者卅名,雖不像現在的省參議會還是由省政府會同省黨部推舉候選人,而居然出於選舉,但所規定的選舉資格卻有些頗為奇特,除須年滿二十五歲者外,尚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的,才得投票:(一)曾在本省地方辦理學務,及其他公益事務,滿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者。(二)曾在中學堂及與中學同等或中學以上的學堂畢業得有文憑者。(三)有舉貢生員以上之出身者。(四)曾任實缺職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參革者。(五)在本省地方有五千元之營業資本,或不動產者。(六)凡非本省籍貫之男子,寄居本省滿十年以上,而有一萬元之營業資本或不動產者。 選舉資格須有文憑,須科舉出身,須做過官(而且要文七品,武五品),須要五千元或一萬元的營業資本或不動產,已經使選舉和一般人民脫離關係(被選者當有年齡卅歲的規定),此外還列舉若干事項,曾違犯其中之一者,即喪失其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例如其中有這樣籠統的事項如(一)「品行悖謬」,(二)「營業不正」,(三)「身家不清白」。又規定「不識文義」和「現充小學教員」的都須喪失其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總之,真由人民選舉的民意機關,最被統治者所畏懼,所以要指派,要加以極嚴酷的限制。 民意機關是否有名無實,要看它的選舉法,同時也要看它的職權。當時諮議局的主要職權有六:(一)本省應興應革之事,凡義務之增加,權利之存廢,由其議決。(二)決定本省歲出歲入之預算決算,及稅法公債。(三)修正單行之章程規則。(四)選舉資政院之議員。(五)申覆資政院或督撫之諮議事件。這似乎頗為冠冕堂皇,但是且看下文!諮議局的議決案,要「呈候」督撫公佈施行,對於官紳舞弊案,亦須「呈候查辦」。「呈候」的結果如何,當然權在督撫。督撫對於諮議局的選舉開會,都有監督之權,會期之中,得提出勸告,或令其停會,或奏請解散。總之依職權而論,所謂諮議局只是督撫的顧問機關,絕對說不上什麼人民代表的民意機關。 宣統二年(一九一〇年),清廷並成立所謂資政院於北京,其議員共二百人,由皇帝指派半數,其中充滿了滿蒙王公及昏庸官吏,還有半數由各省諮議局選出後還須經督撫「挑選」,一切由官家包辦。資政院的主要職權為審查預算,改訂法律,彈劾內閣等。其職權,民國成立卅年後的國民參政會還望塵莫及,但最後決定權仍在皇帝。(現在的國民參政會亦無最後決定權,一切決議,須由國防最高委員會核准,否則雖決議無效。) 這些是卅年前的有名無實的「民意機關」,被用來搪塞民間的民主運動,所異者當時他們還不知道宣稱民主政治早已實現,中國已「成為真正民主政治之國家,人民亦得享受民主政治之生活」! 人民所需要的是在組織及職權上都能夠在實際上監督政治推進政治的真的民意機關,而不是僅僅作為一種點綴品而不能發生實效的有名無實的「民意機關」。所以在各省諮議局及資政院成立之後,民間仍不能滿意,民主運動仍在繼續發展著。結果是在一九一一年的雙十那一天,革命派的民主運動的號炮一響,「恢復中華」,「建立民國」! 三 撫今追昔 現在的時代當然和清末的時代不同了,最重要的是現在有了國父中山先生所遺留給我們的三民主義的寶貴遺教。他曾這樣昭示我們:「必須先有民治,然後才能夠真是民有,真是民享。」中山先生對於民主政治的重視,可以概見。他又說過:「今日我們主張民權,須要把民權放在人民掌握之中,凡事都該由人民作主的,所以現在的政治,又可叫做民主政治。」他並在所著的《中國革命史》中說過:「中國非民主不可」。于此可見中山先生所深切盼望實現的中華民國,絕對不是充滿法西斯作風的中國,而是「非民主不可」的中國,「要把民權放在人民掌握之中」的中國。 但是我們怎樣才能在實際上辦到「把民權放在人民掌握之中」,而不僅僅是永遠「放在國父遺教之中」呢?這是當前中國政治上的一個最嚴重的問題。只是捧著國父的遺教,口中念念有詞,這是不能視為早已實現了民主政治的,要實現民主政治,必須把國父的遺教切切實實地實行起來。 辛亥以後的三十年中的中國,不能說沒有相當的進步,尤其是在三民主義深入人心的今日,國民對於民主政治的信念更較前深刻而普遍,因此更非在事實上實現,不足以滿足全國人民的期望。(被檢一百二十一個字) 展望雙十,回憶歷史,殊令人棖觸萬端,不勝感慨!我們所熱切希望的是後之視今,有以異乎今之視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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