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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與民主政治


  現在世界的主流,一方面是反法西斯侵略,一方面是保衛民主。無論民主政治在各國所實現的程度上不無差異,甚至有的國家並沒有民選的民意機關,政府當然也不必對任何民意機關負責,而卻宣言民主早已實行,人民無須再要求的,但是任何人對民主政府不敢再作明目張膽的反對,卻是無可否認的事實。可是說來奇怪,雖然沒有人對民主政治敢再作明目張膽的反對,而對於民主政治所賴以建立的具體的條件,卻仍有人企圖加以各個擊破,對於言論自由這一個民主政治賴以建立和鞏固的具體條件,加以多方的否認和破壞,便是一個最顯明的例子。

  言論自由和民主政治,在實際上究竟有著什麼重要的關係呢?這在當前無疑地是值得大家注意的一個問題。

  一 為什麼重要?

  民主國儘管有不同的典型,但是翻開他們的根本大法——憲法——可以看到對於人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都有規定,從沒有看見它們裡面有一個遺漏過,而且言論自由總是占著第一位。就中國說,無論是平時的《訓政時期約法》,或是戰時的《抗戰建國綱領》,對於人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也都有規定,也沒有一次遺漏過,也是讓言論自由占第一位。這不是偶然的,因為言論自由,在各國民主政治運動史上,都占著最重要的地位,都是由爭取民主的人民所必順爭得的一種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民主權利。例如被政治學者公認為近代民主政治搖籃的英國,試追溯它的議會的發展史,在最初階段,主要,地只是國王所賴以籌款的工具,直至十八世紀下半葉以後,由於人民的努力爭取,國會才成為討論和批判國家一切政策的機構,允許國會內的人民代表及社會上的一般輿論,對於國事作自由的討論,對於政治上負責者作坦白的批判。自由言論的民主權利得到了相當的保障,然後民主政治才能建立起來,逐漸發展,逐漸鞏固。

  民主政治是由神權君權官權發展到民權,「政府的努力是基於被治者的同意,受被治者的委託」(美國獨立宣言中語),所以民主政治最主要的任務是要切實反映最大多數人民的要求,但是如果人民不能充分表現他們的意見,這種反映便很困難。英國政治學者拉斯基教授曾經指出:「一國裡面執政者的任務,既是滿足他們所統治者的需要,顯然要使他們知道這些需要;但是他們知道這些需要,便非人民大眾可以自由報告他們的經驗不可。例如沒有國家關於勞工鐘點能有正確的立法,倘若只有商人有自由貢獻關於工業狀況的意見。我們不能規定一個適當的離婚律,倘若只有得到幸福結婚的人始有機會發表他們對於該項法律條文的意見。」他屢次指出國家不能用恐怖改變人民的意見,否則俄國革命便不能成為事實。

  言論自由的保障,在積極方面可以反映人民的要求,在消極方面可以發生繼續監督政府督促人民代表的作用。在反民主的官僚獨裁者看來,往往一聽見人民膽敢發生監督政府的念頭,那不是反對政府,便是要另建政治中心!其實人民通過輿論來監督政府(另一途徑便是通過民意機關來監督政府,二者是相輔相成的),乃是民主政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個途徑,也是極尋常而毫無足怪的事情。其次,即令已有民選的民意機關的存在,已有人民代表執行政權以督促治權,但是在人民方面也不是僅僅投票選舉之後,就可以一切不管,他們仍須從種種方面,經常使人民代表能知道顧到人民的公意,注意輿論所反映的民意,把它反映到民意機關裡面去。

  說到民主國裡言論的效力,令人想到國父中山先生在倫敦被難時得救,最主要的因素還是由於言論機關的首先揭露與批評。當時奔走援救中山先生的康德黎先生,雖屢往外交部及警署報告要求,但都比較遲緩,還是由於報告報館,先由《地球報》揭露,輿論譁然,《泰晤士報》等相繼根據國際公法,英國主權,乃至人權(見當時胡特James G. Wood為「孫逸仙法律問題」致《泰晤士報》函),紛紛提出嚴厲的批評,英外交部乃不得不作迅速的破案,中山先生才由公使館中釋放出來。

  反民主的論客們,往往故作輕視民間公開言論的口吻,他們最喜歡說你有什麼意見,不妨直接寫信給有關的當局,不必公開發表言論。依他們的意見,民主國家裡只須多多增設郵政局,言論機關都可以關門大吉!他們根本不認識或不願意認識民間公開言論在民主國中所占的重要性和可能發生的偉大的作用。

  二 民意與官意

  言論機關有反映民意的,也有反映官意的。就一般的情形說來,民意的言論機關和官意的言論機關,同在法律保障之下,同享言論自由的民主權利。在反民主和假民主的國家裡,官意的言論機關所享受的言論自由的保障較民意的言論機關為大,甚至官意占著絕對的便利,民意常在摧殘壓迫之下掙扎著。

  民意的言論機關,大概可分為民間團體的機關報或機關刊物,和民間個人經營的報紙或刊物。無論是民間團體辦的,或是民間個人辦的,就言論的任務說,都應該注重反映民意。它在社會上所能發生的影響的大小,和它所能反映的民意的程度成比例。所以民意的言論機關可能由少數人辦,或由少數人主持,但是它必須能反映民意,才能取得多數人的同情和信仰,才能發生輿論的力量,否則儘管有著言論機關的軀殼,已失去了言論機關的精神。當然,言論機關除了反映民意之外,還負有指導民意的責任,但是所謂指導,絕不是憑著主觀的成見或幻想,仍鬚根據民眾的潛在的利益和願望,不過以遠大的眼光和深刻的認識,對於民眾的潛在的利益和願望,作先知先覺的指明或闡發而已。歸根到底,指導民意仍逃不出反映民意的範疇。

  官意的言論機關,不一定都是要不得的。「政府的努力是基於被治者的同意,受被治者的委託」,愈民主的國家,官意也應該愈接近民意,至少應該和民意的言論機關在同樣的言論自由保障之下,光明磊落地各以言論充分發揮各人的意見,呈現於一般人民之前,聽人民的公判。官意如果確能集合人民的公意,則經過討論或筆戰的過程,不但無損官意,反而可使人民對官意有更徹底的瞭解,有更堅強的信念。在另一方面,官意如果不能符合人民的公意,那末經過民間輿論的糾正,卻應該虛心考慮,力謀改善。當然如果官意能完全根據民意,可能不必經過討論或筆戰,即與民意打成一片,發生完全一致的現象。這樣的一致,才是真正的一致,不是用壓迫或恐怖造成的表面上的一致。

  但是這種現象只有在民主政治實現之下,才有可能。因為只有在民主政治實現之下,人民的言論自由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民意的言論機關才能充分反映民意,和官意的言論機關充分交換意見,充分檢討,得到關於真理的結論。在反民主的情況之下,官權高於一切,民權徒擁虛名,官意的言論機關得到充分的言論自由,(被檢卅一個字)在尚有民主流風餘韻的海外地方,在民意的言論機關也許還有根據事實略明真相的機會,在絕對只有官意可得自由的地方,(被檢十五個字)?(這當然是指一時的情形,辦法不是沒有的,就是要更努力推動民主的政治的實現,因為實現了民主政治,人民的言論自由才能獲得充分的保障。)

  (第三節數十行全部被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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