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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闢農場


  沁水縣要開闢一個縣營農場,而這個農場要具備企業和試驗兩種性質。地址準備在沁水縣東鄉的端氏鎮,共有土地七十畝,三十畝山地,四十畝平地,職工的住址是鎮中間的城隍廟。

  潘永福同志到任後,首先感到不合適的是這個住址——上街倒很方便,往地裡去便差一點。後來他和鎮裡交涉,把城隍廟換成了南寺,就比較好些了。

  再一個成問題的事就是那三十畝山地。這三十畝地離人住的地方有五裡遠,還隔著一條小河,土質不好,畝產只是百把斤,不論從企業觀點和試驗觀點看來,價值都不大。可是那時候的土地還是個人所有制,這三十畝地是未被分配過的地主土地,其他已分配了的土地各自有主無法調撥。潘永福同志曾向一個農民提出過調換土地的要求。那個農民提出的條件很苛刻——三十畝遠地換他近處一畝菜地,還得倒貼他十石小米。潘永福同志一計算,三十畝地一年的產量也產不夠十石小米,三十畝換一畝再貼一年產量,這買賣幹不著。

  換不成,只有農場自己來種了。潘永福同志是種過遠地的。他知道這三十畝地種好了能把產量提高一倍,可是從企業觀點上看,提高一倍也還是不合算——共產六千斤糧,按六分一斤折合,共值三百六十元;但想種好須得兩個長期農業工人,每人每年工資以二百四十元計,須得四百八十元,一年淨賠一百二十元。這買賣還是幹不著。

  隔了幾天,潘永福同志對這三十畝地終於想出了應用的辦法。他見端氏鎮的農民種的棉花多,牲畜飼草不足,自己農場養的牲口也要吃草,草價很高,就想到種苜蓿。種苜蓿花的工本都很少,二年之後,三十畝苜蓿除了自己牲口吃了,還能賣很大一部分;再把地邊種上核桃樹,又能賣樹苗,算了算細帳,收入金額要超過糧產,而節餘下的勞力用到近處的四十畝地裡,又能趕出一部分糧來。賬算清了,他便把這三十畝遠地種成了苜蓿和核桃樹。到了一九五三年,端氏鎮成立了青峰農業社,更擴大了棉田,牲畜的飼草更感到不足。這時候,農場的三十畝苜蓿已經發育到第三年,根深葉茂,長得有一腿多高,小核桃樹也培養得像個樣子了。青峰農業社提出來願意用鎮邊的十多畝菜地來換農場的三十畝山地和這地裡的苜蓿、樹苗,潘永福同志一計算,光三十畝苜蓿的收入也要抵住三十畝中等棉花,只講經濟價值農場還吃一點虧,但是為了便於集中經營,把地換得近一點也還是有益的事,所以就換過了。要按當年那個單幹農民向農場提出來的苛刻條件,換這十多畝菜地,須得三百多畝山地,還得貼一百多石米。

  農場的第三個問題是作農事試驗的問題。這事潘永福同志自己不在行,又沒有這種專門人材,光靠幾個上過短期訓練班的技術員,也搞不成什麼名堂,和實際農業生產還是碰不了頭,對企業收入又要有所妨礙。潘永福同志見當地有些群眾有到外地買生產樹(即乾果、水果、花椒等樹)苗的,就想起試種樹苗來。他想這樣既能滿足群眾需要,又能兼顧企業收入,是件可幹的事,問了問縣裡,縣裡也說可以幹,於是就決定種樹苗,種了幾年,群眾有樹苗可買,十分滿意;農場也因此增加了企業收入。後來縣裡見他這樣做的成績不錯,乾脆把這農場改為育苗場了。

  潘永福同志從開辦這個農場起,鑒於場子小、工人少、幹部多,有礙企業,就和工人們在田間作同質同量的活,直到一九五四年他被調往文化補習學校學習為止,始終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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