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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律及日本排華之經過


  (一九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美國在四十多年以前就有限制華人赴美的法律,在三十多[年]以前,又制定移民法,限制日人赴美,中間關於限制移民,排斥中國日本工人的事,時有所聞;但形勢不甚嚴重,中日人民仍得用種種方法陸續到美。然近年以來,赴美之外人數加多,惹起美國人之嫉視,於是限制移民的運動,愈加注意,至本年四月美國國會通過新移民法案,五月二十六日由總統批准,本年七月一日開始實行。此事曾惹起日本全國人民之大激憤,幾至引起美日兩國外交上之大變動。其影響於我國者亦頗大,故此事甚為世界人士所注目之問題。

  吾人綜合美國移民案排斥日人(中國亦受排斥)其原因大概有二:(一)日本與中國工人都能勤儉耐勞,美國資本家正利用他們的賤價和長時間的勞動,使工人地位不能增高,而美國工人想以團結的力量圖勞動條件改善的計劃因此不得實現,故美國勞動者極力排斥日本工人與中國工人;(二)日本移民保守性強大,始終不受美國同化,移民日益加多,加之生殖力又強,人數漸漸繁庶,他們就成了一個日本的社會,無異分裂一部分美國的領土為日本的殖民地,這是美國人所最嫉視的。

  此新法律由美國國會通過,總統批准後,即於七月一日實施,以代替以前之移民法。同時以前的日美紳士條約,廢止無效。在此法律的表面上看來,是限制一般移民而設的,然其實際重要的目的,是在排斥日本工人赴美。因此,日本朝鮮,無不激憤,政府提出嚴重抗議,一般輿論甚至鼓吹武力解決,絕交宣戰,此外人民團體的發表宣言,指責新移民案之無理,以及群眾示威、抵制美貨等等運動,應有盡有。其奔走呼號激昂憤慨之狀,真不減於民國四年我國人反對日本提出二十一條之時。然此種運動,不但不能引起美國人之同情與恐懼,而且更堅他們實行此新律之決心。日美外交形勢,益因之增極大的破裂之危機,雖日本在震災之後,元氣未複,不敢輕於一試,然而太平洋戰禍之惡因,亦因此而愈種愈深矣。

  美國之排日運動,本來甚早,而今年特別厲害的原故,是因現行移民法的期限將滿(六月底滿期),應制定新法以繼續之,故他們正好藉此時機為排日之運動;且因日本地震以後,國力大傷,他們預料此時對日本即加以欺侮,日本亦無可奈何;而最大之原因,則因日美太平洋勢力之競爭,遠東經濟利益的奪取,處處發生衝突,美國對日久已不能容忍,故排斥日本移民之舉,亦是吾人意料所及的事。此外則因美國正在競爭的選舉的時候,兩個政黨(共和黨與民主黨)都想博得人民的同情,以取得選舉的權利。移民限制,是美國大多數勞動者所主張,故他們落得做順風人情,以收攬人心,所以移民案竟得順利的成立。再則埴原大使之抗議有「必將引起重大結果」之語,美國認此語有威嚇之意,因此更足以促移民律的速成了。

  新移民律成之後,日本之呼號,照理應得世人之同情,然而此事竟不能動世人之觀感者,則因為日本素來的暴行惡德為世人所厭棄可想而知了。尤可笑者,他在此時竟大唱其黃種人聯合以抵禦白種人之高論,而同時又極力的排斥中國工人上陸,試問這將何以自解?狡詐而狂妄的日本,受此懲罰,吾人亦無所用其惋惜,惟實際受此影響者乃貧苦之人民,而萬惡之日本軍閥貴族及資產階級,仍得安然無恙,且以彼國所受者即將轉加于我華工,這真是我們所最痛心的事呵!

  至於美國方面,則因國家經濟關係,而有此限制移民之舉,吾人似亦不應加以過分之非難,然限制之救國標準,則太不(公)平。據新移民律全文所載准許各國入境之人數德國為五一,二二七,英國及北愛爾蘭為三四,〇〇〇,愛爾蘭自由邦為二八,三六七,此外意大利為三,八四五,葡萄牙為五〇三,西班牙為一三一,希臘為一〇〇人,亞洲各國,每國不過百人,而又加以特定之條件。此明明於血系相近之條頓族(原文如此)則高其入境數率,而於血系相遠之拉丁族則限制較低,至對亞洲民族之待遇,則更不公。觀此,可知美國人深存種族差別之偏見也。

  在日本反對美國移民案劇烈空氣之中,而同時竟有排斥華人赴日的暴舉,此真令人不勝其憤懣了。茲將經過大概情形略述之:

  近一年來,日本排斥華僑入境之形勢,日趨嚴重。前內務省根據將近三十年前對外失效之勅令,發佈命令:禁止中國勞工入國。不知此勅令經過三十年之久,中國經濟情形已大變遷,此種勅令當然無效。再則就該內務省命令之意義而言,亦複禁止工廠勞動者入國,並非指一切普通勞動在內,乃東京、神戶、長崎、門司各海岸警署,複故將內務省命令之範圍擴大,將普通工人各廚夫,裁縫匠,理髮匠等亦包在禁止之列,屢次拒絕赴日之普通華工登岸,並遣送歸國,或加以拘留。旅日華僑向該國當局交涉,亦毫無效果。尤可惡者,神戶兵庫縣竟制定入國保證書苛例八條,強加雇主以種種難堪之擔負,其用意在限制華僑店夥及雇工之入境。茲附錄苛例如下:(一)不使其從事勞動。(二)擔保上陸當時之雇主以外,不使其轉受別雇主之職。(三)不准既聘定之雇人、或因別種類似之目的使用而著其轉職或解職。(四)如有欲將雇人開解、或更變其職之時,必預先稟知兵庫縣廳,得其許可之外,即時仍要稟知該管之警察署及神戶水上警察署,乃能許其回國。但回國及到境為止所需一切之費用,並屬￿雇人之義務,及一切債務等均歸擔保人負擔之。(五)雇人有逃走或死亡、及行方不明等之時,限五日以內,要稟知該管警察署。(六)雇人若有變更其住所姓名國籍等件,亦要稟知該管警察署知之。(七)如有該管地方官憲必要求旅費及其他關於雇人一切之費用時,必歸擔保人負擔之,並立刻要命其回國。(八)雇人如有疾病及其他各使費救助之時,歸擔保人是問,不特要加以相當方法、兼之倘雇人在日本時要被救護及搜查其行跡等所需要一切之費用,無論擔保人承諾與否,應由擔保人負擔之。——此種背逆情理與國際法之苛例,日本竟悍然不顧一切而實行之,蓋彼久已視中國若無人矣!此外,關於日人排斥華人之暴舉,報紙時有記載,不勝枚述。華僑團體雖一面就近與日本交涉,一面派代表回國請求政府交涉及國民起而抗爭,但日本政府強硬之態如故,並不稍改變其行動;中國北京政府,素以媚外賣國為能事,那[哪]能為人民爭利益,為國家爭體面?而人民方面,亦皆暮氣沉沉,視此事漠然無動於心,眼見僑日同胞呻吟宛轉于日本暴力排斥與壓迫之下,此誠吾人所痛心之事也。

  吾人于美國移民律及日本排華事件所生之最大感想是:

  (一)美國於二十年制定法律明白指定排斥華人,而中國公然承受,至今無表示反對之意。今美國以此加於日本,且在條文並未明白指定日本,其實包含東方黃色人種及西方一部分民族均在其內,而日本竟起如此其激烈的反抗。日本受美國之排斥,全國憤慨呼號,而同時以比較美國移民律尤為強暴之取締華工入境,命令排斥華工及商人,中國除切身感受痛苦之華僑呼號奔走外,政府及全國人民竟冥然無所表示。中日人民對於國民權利,同胞痛苦及國家體面之觀念,相去何遠?

  (二)資本主義的國家為減少本國工人失業的原故,而排斥他國工人入境,此亦自然之勢;然資本主義者對中國輸入洋貨,打倒土貨,致無數手工業工人失業,同時輸入軍械,接濟軍閥,助長內亂,以致農民失業,兵匪遍地。並且悍然不稍顧惜,以強暴手段排斥極少數在國內失業而尋生活于海外之華工。吾人於此,對於民族獨立,打倒帝國主義侵略之國民革命,應該感覺得如何迫切的需要?

  原載《新建設》第二卷第二期

  署名:林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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