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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與農民運動(6)


  第十章 紀律裁判委員會

  第六十三條 為增加農民協會團結之實力,及維持內部之紀律與秩序起見,在各鄉農民協會中應有紀律裁判委員會之組織。

  廣東省章程尚無此組織。

  第六十四條 紀律裁判委員會對於任何會員有破壞紀律者,均得審判之;並審查該級執行委(員)會之勤惰及財政之出入。

  第六十五條 關於破壞會中紀律,可分下列數種:

  (一)不能履行章程中各種規定。

  (二)不能奉行會中之命令。

  (三)賭博與吸鴉片。

  (四)破壞本協會之根本原則者。

  (五)作反革命運動者。

  廣東省章程所[多]一項:「無故連續三次不到會者。」

  第六十六條 關於處罰之方法如下:

  (一)判詞之宣佈。

  (二)警各[告]。

  (三)除名。

  (甲)在定期內除名。

  (乙)永遠除名。

  (丙)執行猶豫。

  第六十七條 紀律裁判委員會之判決,須經鄉會全體會員大會過半數之通過乃執行之。有不服判決者准其上訴,上訴機關為區執行委員會。

  第六十八條 紀律裁判委員會如經兩造願意得受理會員與非會員之仲裁案。

  第六十九條 紀律裁判委員會裁判本鄉案件或兩鄉爭執案件之細則,由省執行委員會之。

  第十一章 任期

  第七十條 代表于會期終了時,其任務即為終了,但須向所代表之該會報告大會之經過及結果。

  第七十一條 中央執行委員、省執行委員、縣執行委員,任期為一年,區執行委員、鄉執行委員任期為半年。

  第七十二條 紀律裁判委員任期為半年。

  第十二章 紀律

  第七十三條 農民協會各級大會或執行委員會之決議,經該大會或執行委員會多數公意之通過,會員須一致服從。

  第七十四條 下級委員會須服從上級委員會,否則上級委員會得取消或改組之。

  第七十五條 會員對於下級執行委員會決議有抗議時,有五分之一贊成者,得聯署提出於上級委員會判決之。但在抗議期間仍須服從各該下級委員會之決議。

  第十三章 經費

  第七十六條 農民協會經費如左:

  (一)入會費。

  廣東省章程:最高不得過一元。

  (二)會員月費。

  廣東省章程:最多不得超過一毫。

  (三)會員所得捐。

  (四)特別捐與借款。

  第七十七條 會員入會費之多寡,及貧苦會員會費之減免,由省執行委員議定之。

  廣東省章程:減免貧苦會員會費只須由本鄉大會通過,區執行委員會之批准。

  第七十八條 鄉會收得之會費百分之六十用於本鄉會,百分之四十用於其餘高級各會。

  第十四章 農民協會與他機關之關係

  第七十九條 農民協會對於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教育機關、合作社等,應有相當的勢力,以顧全農民之利益。

  第八十條 農民協會會員在前條所列各機關中,有三人以上者,應組織會員團以擁護農民農民協會之利益。

  第八十一條 農民協會得派遣相當會員作代表,到行政官廳及各機關以解決農民各種問題。

  第十五章 章程之實施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佈日施行。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有未盡妥善之處得於廣東第一次農民協會代表大會或全國農民協會代表大會時修正之。

  附 農民自衛軍組織大綱

  宗旨

  一、為鞏沖[固]農民協會,保護農民利益,防禦外來侵略起見,廣東農民協會特根據政府第一次宣言,在一定計劃之下,組織農民自衛軍。

  組織

  二、農民自衛軍之組織,須依照各級協會而組各級之農民自衛軍。

  三、農民自衛軍組織的基本單位為鄉農民自衛軍。

  四、各鄉農民自衛軍聯合組織區農民自衛軍,其名稱即以該區命名之。

  (說明)為便利操練起見,凡有六個鄉以上之區農民自衛軍,分為兩個以上之區分隊,但仍歸該區指揮。

  五、縣農民自衛軍為綜合該縣內各區農民自衛軍組織之。

  按照當地情形,組織兩個以上之農民自衛軍支隊。

  六、依農民協會會員人數編制農民自衛軍之基本組織,如鄉農民自衛軍、區農民自衛軍及其區分隊,縣農民自衛軍及其支隊,其編制形式分為分隊、小隊、中隊、大隊、及團。

  (甲)每十人至十五人成一分隊。

  (乙)每兩分隊至四分隊成一小隊。

  (丙)每兩小隊至四小隊成一中隊。

  (丁)每兩中隊至四中隊成一大隊。

  (戊)每兩大隊至四大隊成一團。

  (說明)以上編制的形式,必須注意估計農民協會現組織的實情,然後編定。

  七、為便利農民協會調遣農民自衛軍幫助鄉縣或鄰區起見,將農民自衛軍每個基本組織中分為兩組,第一組為農民自衛軍警備隊,專任留守防衛本鄉、本區、本縣,第二組為農民自衛軍義勇隊,得由各級農民協會調往本縣他鄉他區,有必要時且可由省農民協會調往他縣。乃第一組農民自衛軍警備隊,有必要時亦有作戰之義務,但不得調往他鄉、他區及他縣。為集中全省農民自衛的工作起見,省農民協會應設立軍事部,各縣農民自衛軍均受其指揮。第二組農民自衛軍義勇隊的經費,由農民協會擔任。

  訓練

  八、第二組農民自衛軍義勇隊在平時每星期操練一次,每次以兩點鐘為限,並規定操練課程。每月召全區農民自衛軍全體會操兩次。戰時各鄉農民自衛軍每星期會操一次,每次三點鐘。全區每月一次。第二組農民自衛軍義勇隊四個月全縣會操一次,每次以四日為期。

  九、各級農民自衛軍之指揮者,由各級農民協會執行委員會任命之。

  十、各級農民自衛軍之指揮者,如該管之隊對之大多數表示不滿意時,可向上級農民協會委員會請求撤換。

  十一、各級農民自衛軍之指揮者應為各級農民協會委[員]會委員。

  十二、各級農民自衛軍之下幹部由各級農民自衛軍之指揮者直接任命之。

  農民自衛軍分子

  十三、各級農民自衛軍隊員限於農民協會之會員。

  十四、各級農會會員至少百分之十五的精壯男須加入農民自衛軍警備隊,百分之五須加入農民自衛軍義勇隊。

  附 農協會組織手續

  一、組織農民協會,必須使每個農友明白農民協會的宗旨,及農民協會之利益。故在未著手組織之先,一定要做一番宣傳工夫。

  二、經過宣傳之後,該地農友大致上都明白了,都願意加入農民協會了,然後召集已經願入協會的農友,再為進一步的宣傳。此時已可同時舉出該鄉農民協會的籌備(員)(不限一人)。

  三、籌備員舉出來之後,將省協會所編的報告表(一)詳詳細細的看過,再召集各農友一項一項的徵求公意,按照表的格式,詳細填寫,填好了,即以該鄉籌備員的名義,及會員名冊,會員入會志願書,附在「申請書」之內,報告省農民協會。(如該鄉之上已有區、縣協會及辦事處成立,即須由農民辦事處轉呈。)

  四、省農民協會接到是項申請書之後,即時加以考慮。如認為不合時,自然將不合之處逐點批駁,如此則該鄉協會暫時不能成立了。如省協會認為妥洽,即有一「批准成立通知書」寄交該鄉協會籌備員。

  五、該鄉籌備員接到省農民協會(或由辦事處縣、區農民協會轉至)「批准成立通知書」,知道該籌備會經已批准,於是擇定日期,召集該鄉全體會員大會,選舉正式職員。職員選出後,籌備員名義即應取銷。選出職員組織該鄉協會執行委員會,以執行委員會名義將成立大會詳情(有式樣)報告於省農民協會,備價請領旗印(有縣、區協會及辦事處者由上級轉)並附「報告表」(二)。

  六、省農民協會接到該鄉「成立農民協會報告書」及「報告表」(二)後,如認為與章程有刺謬之點,即著令修正或撤回以前之批准,取消其成立,如此則該鄉會雖然經第一度之批准,及已開成立大會,如發覺不妥之處仍然可以無效也。至省協會認為妥洽,即複有一「頒發旗印通知書」,連同旗印寄交該會。

  七、旗印頒發之後,該鄉始得算正式成立。惟成立後必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一切決議規例,執行命令,否則仍有改組或解散之虞。

  八、該鄉接到省協會頒發之通知書及旗印,即遵章啟用。並將啟用日期,報告省農民協會(有上級者由上級轉)備案。

  九、區農民協會之組織,必須經過一籌備期間。由各鄉舉出籌備員,報告省協會審核。如准予組織,然後由各籌備員召集各鄉代表,選舉職員,成立區會。如該處已有縣會成立,仍歸縣會主持,惟事前必須經過省協會之核准。

  十、縣協會之組織,必定該縣行政區已有三個區農會之成立,經省農會之考慮,認為有成立縣協會之必要,即著各區推選籌備員若干人,由省協會加委。或由省協會直接委任若干人為該縣籌備員,設立籌備處。經過至少一個月的籌備期,由省協會指導之下,定期召集該縣會員代表,選舉職員,正式成立。

  組織農民協會申請書、報告表(一)、成立農民協會報告書、報告表(二)、啟用旗印報告書,以上五種,省農民協會均已印備,函索即寄。

  1926年9月由中央軍事政治學校政治部宣傳科出版

  編纂者:惲代英

  注釋

  [1]萑苻,即萑苻澤,春秋時鄭國澤名。據記載,那裡常有盜賊聚集出沒。

  (1)本講義為中央軍事政治學校政治部出版的政治講義第六種,現見到的有油印和鉛印兩個版本。這是根據廣東省中山圖書館藏油印本和參照中共一大會址紀念館藏的鉛印本排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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