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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與農民運動(5)


  第五章 全國農民協會

  第十九條 本會最高機關為全國代表大會,常會每年舉行一次。但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或有省會三份[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得召集臨時全國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全國代表大會常會日期及重要議題,須於三個月前通告各會員。

  第二十一條 全國代表大會之組織法、選舉法及各地方應派代表之人數,由中央執行委員會規定之。

  第二十二條 全國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接納及採行中央執行委員會及其他中央各部之報告。

  (二)修改本會章程。

  (三)決定對於農民運動之計劃。

  (四)選舉中央執行委員及候補委員,並決定其員額。

  第二十三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組織各下級會,並指導之。

  (三)組織中央機關各部。

  (四)支配會費及財政。

  第二十四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每星期至少開會一次。

  第二十五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互選委員長一人,副委員長一人,秘書一人,執行日常會務。

  第二十六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得分設各部,分配職務及組織法,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決定之。

  第二十七條 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執行委員會應召集各省執行委員會,及其他直轄縣、區、鄉執行委員會,開聯席會議或代表會議一次。

  第二十八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須將其活動經過情形通告各省執行委員會及直轄縣、鄉會,每月一次。

  第二十九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得遣派中央執行委員于指定地點幫助該地農民組織農民協(會)。

  第六章 省農民協會

  第三十條 全省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但遇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或所轄縣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得召集臨時全省代表大會。

  第三十一條 全省代表大會組織法、選舉法、及人數,由省執行委員會審定後,經中央執行委員會核准施行。

  第三十二條 全省代表大會接納及採行省執行委員會及該委員會內各部之報告,決定本省務進行之方策,選舉執行委員及候補委員,並選派赴全國代表會議之代表。

  第三十三條 省執行委員及候補委員之人數,由中央執行委員會規定之。

  第三十四條 省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互選委員長一人,副委員長一人,秘書一人。

  廣東省章程:互選常務委員五人,執行會務,無委員長秘書等名稱。

  (二)設立全省各縣、區、鄉會,並指揮其活動。

  (三)組織省執行委員會內各部。

  (四)支配會費及財政。

  廣東省章程加一項如下:「設立辦事處以便指揮各縣協會工作。辦事處設主任一人,書記一人,委員一人,辦事處之主任須為省執行委員或候補委員。」

  第三十五條 省執行委員會每月須將活動經過情形報告中央執行委員會一次。

  第三十六條 省執行委員會每星期至少開會一次。

  廣東省章程:省常務委員會每星期至少開會一次,全體執行委員會至少三個月開會一次。

  第三十七條 全省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執行委員會應召集各縣執行委員會及其他直轄區、鄉執行委員會開聯席會議或代表會議一次。

  第七章 縣農民協會

  第三十八條 縣代表大會每半年舉行一次。若遇執行委員會訓令,或所屬各區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一請求時,得召集臨時全縣代表大會。

  第三十九條 縣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或有該縣會員半數之請求時,亦得召集臨時全縣代表大會。

  第四十條 縣代表大會之組織法、選舉法、及人數,由縣執行委員會審定後,經省執行委員會核准施行。

  第四十一條 縣代表大會接納及採行縣執行委員會及該委員會內各部之報告,決定本縣會務進行之方策,選舉縣執行委員及候補委員,並選派赴省代表會議之代表。

  第四十二條 縣執行委員及候補委員之人數,由直轄上級機關執行委員會規定之。

  第四十三條 縣執行委會互選委員長一人,副委員長一人,秘書一人,執行會務。

  廣東省章程:縣執行委員九人,候補委員四人,並互選常務委員五人,執行會務。

  第四十四條 縣執行委員會設立全縣各區、鄉會並指揮其活動組織該委員會內各部(但須經省執行委員會之核准)支配會費及財政。

  第四十五條 縣執行委員會須每兩星期將其活動經過情形報告省執行委員會一次。

  第四十六條 縣執行委員會每星期開會二次。

  第四十七條 縣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執行委員會應召集本縣內各區執行委員會及其他直轄鄉執行委員會開聯席會議或代表會議若干次。

  第八章 區農民協會

  第四十八條 區之高級機關為全區會員大會,但因鄉離區太遠,或會員多不能召集時,得召集全區代表大會每半年舉行一次。若遇上級機關訓令,及所屬鄉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一請求時,得召集臨時大會。

  廣東省章程:區代表大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第四十九條 區代表大會之組織法、選舉法、及人數,由區執行委員會審定後,經縣執行委員會核准施行。

  第五十條 區會員大會或區代表大會討論會務之範圍如下:

  (一)接納及採行區執行委員會之報告。

  (二)選舉該區執行委員會委員及候補委員,與選派赴縣代表會議之代表。

  (三)核計及批准鄉執行委員會之決算。

  (四)訓練會員之工作,並幫鄉會設立各種學校及其他文化機關。

  (五)討論及批准鄉農民協會本任期內之進行計劃。

  第五十一條 區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如左:

  (一)指揮本區內各組織之活動。

  (二)召集全區會員大會或全區代表大會。

  (三)組織與批准本區內之鄉農民協會及各種機關。

  (四)保管本區會員之登記與履歷。

  (五)發給本區會員證書。

  (六)支配會費及財政。

  第五十二條 區執行委員及候補委員之人數,由直轄上級機關執行委員會規定之。

  第五十三條 區執行委員互選委員長一人,副委員長一人,秘書一人,執行日常會務。每星期開會二次,並將每星期內活動經過情形報告縣執行委員會。

  廣東省章程:區執行委員七人,候補委員三人,互選常務委員三人,執行日常會務。

  第五十四條 區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區執行委員會應召集本區鄉執行委員會或區執行委員會或鄉執行委員會委員長開聯席會議若干次,解決重要問題。

  第九章 鄉農民協會

  第五十五條 農民協會為本會最低最重要之基本組織,會員人數須在二十人以上。

  廣東省章程:會員人數須在該鄉成年農民三分(之)一以上,由省執行委員會或由省會委託其他代理機關,如各路辦事處組織之。如果自行組織,必須在[向]上級協會報告,經省執行委員會之審查批准。

  第五十六條 鄉農民協會為農民直接之機關,應親向民間實行左列任務:

  (一)實行協會之議決及口號。

  (二)宣傳三民主義之農民政策並從事于三民主義建設的工作。

  (三)說明農民與工商間經濟之關係及聯絡扶助之方法。

  (四)提倡合作事業。

  (五)厲行禁止煙賭。

  廣東省章程文為:「提倡各項建設事業,如舉辦農民學校合作社,改良農業水利交通之類」。

  第五十七條 全鄉委員大會每月由鄉執行委員會召集一次,決定本會會務進行計劃,選舉該會執行委員,並選派出席區大會、縣大會之代表。

  第五十八條 鄉執行委員會委員至多不得過三人。

  廣東省章程:鄉執行委員會委員三人,候補二人。

  第五十九條 鄉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如左:

  (一)互選委員長一人,副委員長一人,秘書一人。

  廣東省章程文為「互選書記、宣傳、組織、各一人。」

  (二)指揮鄉會員之活動。

  (三)執行上級機關之命令。

  (四)創設農民學校,或冬期學校、夜學、及其他文化機關。

  (五)調查及統計鄉中農民生活及教育之狀況。

  (六)徵求新會員。

  第六十條 鄉執行委員會每星期開會二次,並將兩星期內活動經過情形報告區執行委員會一次。

  第六十一條 在各小鄉會員不及二十人者,得組織一小組,互選組長一人,受附近鄉農民協會之管轄。其會員有千人以上之大會,得設特別區會。

  廣東省章程:會員不及三十人者,均得組織小組,千人以上亦須分組以便訓練。

  第六十二條 農民協會遇有特別事件,得組織特殊團體以處理之。其大要如下:

  (一)農民自衛團。

  (二)農業改良部。

  (三)雇農部。

  (四)佃農部。

  (五)手工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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