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惲代英 > 惲代英文集⑧ | 上頁 下頁 |
中國國民黨與農民運動(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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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審定之農民協會章程 此章程系民國十三年總理審定,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農民部所頒佈。茲照錄全文,以資辦理農民協會時有所遵循。廣東省農民協會系中國最先(成)立的省農民協會,依其工作經驗,或廣東特殊情形對於此章程稍有修正(此章程末條原許其有修正權),茲將其比較重要修正之點附錄以資參考。末附廣東全省第一次農民代表大會所決定之農民自衛軍組織大綱,與廣東省農民協會所頒佈之農民協會組織手續,因為亦是農民運動中重要文件。 研究問題 一、在無農民運動之地方,如何開始推行組織農民協會? 二、加入農民協會有如何限制與如何必要的手續? 三、非農民亦可加入農民協會或代表協會中之農民出席討論會務否? 四、農民協會組織系統如何?廣東省章程對此點有何修正之處? 五、各級農民協會候補執行委員之職權如何? 六、省縣區代表大會若干時間開會一次?用何種手續可以召集臨時代表大會? 七、鄉農民協會可以干涉各種地方事務或訴訟否? 八、會員對於執行委員會有服從義務否?如確認該會有不合之處,應如何對付? 九、農民協會會費應有限制否? 十、農民協會會員可在他種機關中發生黨團作用否? 十一、廣東省章程與總理審定原文略有出入,組織農民協會時可依照廣東省章程(辦)理否? 十二、農民自衛軍如何編制操練? 十三、各縣農民自衛軍可相互出兵援助否? 十四、農民自衛軍應受何人指揮? 十五、組織農民協會之前何以須有宣傳之工作? 十六、省農民協會對於下級協會有如何的權力? 前文 農民協會為本三民主義解放勞動階級之意志,集合全國受壓迫之貧苦農民而組織之。其目的在謀農民之自衛,並實行改良農村組織,增進農人生活。其會章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所稱為農民者如左 自耕農、半自耕農、佃農、雇農、農村之手工業者及在農村中為體力的勞動者。 第二條 各級協會組織之程序: 先由任何農民聯合同居一縣之有會員資格者五十人以上發起臨時縣農民協會,各發起人最先須依章填寫(志)願書,開一發起人會共同審查資格,得發起人總數之過半承認者方得為會員。開組織會選舉本章程所列縣農民協會各項職員成立臨時縣農民協會,臨時縣農民協會成立後即著手分別組織本縣各鄉農民協會,有三個區、鄉農民協會成立即組織區農民協會,三個區農民協會成立後即組織縣農民協會,接收臨時縣農民協會之任務。五個縣農民協會成立後即組織省農民協會。最先成立之省農民協會兼攝全國農民協會職權。俟三個省農民協會成立時即組織全國農民協會。 廣東省章程:鄉民協會須占全區鄉數三分之一以上成立,省執行委員會認為有組織區協會必要時始組織之。又區之範圍狹闊者,得在區之下組織分區。又三個區協會以上成立仍須省協會認為必要時始組織縣協會。 第二章 農民協會會員 第三條 凡居住中國之人不論國別、性別,凡年滿十六歲而願履行第四條所列入會手續者皆為本會會員。但有左列條款之一者拒絕之。 (一)有田地百畝以上者。 (二)以重利盤剝農民者。 (三)為宗教宣教師者如神甫、牧師、僧、道、尼、巫等類。 (四)受外國帝國主義操縱者。 (五)吸食鴉片及嗜賭者。 廣東省章程加一條款如下:「與農民處於利益相衝突的地位者」。 第四條 入會手續。 (一)填與入會志願書。 (二)承認遵守本會章程。 (三)承認恪守本會紀律。 (四)繳納入會金與月費。 第五條 凡農民入會之許可應由該鄉會員全體大會過半數之通過,若非農人請求入會必須會員全體大會四分之三通過,但無論何種新會員入會均須經區農民協會執行委員會之批准,始能正式發生效力。 廣東省章程:農民入會只須會員三人介紹,所在地鄉協會執行委員會批准,無須區協會批准之規定。 第六條 開除會員須由所屬鄉農民協會之紀律裁判委員會判決,經本鄉農民協會全體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之通過行之。 廣東省章程與此規定。 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農民協會(會)員在各級全體會員大會中,均有發言權、表決權及控告權,但所控告之案件,無論文書或口頭,必須經過大會之審查,始能向上級提出。又如控告該會職員,或呈請查辦軍隊騷擾,官吏土豪專橫等事,亦必由大會討論通過,始能向上級提出。 廣東省章程:遇特別情形未便召集大會時得由執行佶[委]員決定向上級提出。 第八條 會員于大會缺席時不得由他人代表發言。 第九條 會員對於自己提出之議案不得參加表決。 第十條 會員有依章選舉或被選舉為農民協會職員及代表之權。 第十一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與紀律,並須服從本會之決議案,如有違背及破壞之者,均受紀律裁判委員會之審判。 第四章 農民協會之組織 第十二條 本會以鄉農民協會為基本組織,自區協會層級而上,其組織系統如下: (一)全國農民協會代表大會——中央執行委員會。 (二)全省農民協會代表大會——全省執行委員會。 (三)全縣農民協會代表大會——全縣執行委員會。 (四)全區農民協會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全區執行委員會。 (五)鄉農民協會會員大會——鄉執行委員會。 第十三條 本會之權力機關如下: (一)全國代表大會,但閉會期間為中央執行委員會——管理全國。 (二)全省代表大會,但閉會期間為全省執行委員會——管理全省。 (三)全縣代表大會,但閉會期間為全縣執行委員會——管理全縣。 (四)全區代表大會,或委員大會,但閉會期間為全區執行委員會——管理全區。 (五)鄉會員大會,但閉會期間為鄉執行委員會——管理全鄉。 第十四條 各下級會執行委員會須受上級會執行委員會管轄。 第十五條 各級會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須選出執行委員,組織執行委員會,執行會務,並選出候補執行委員。 第十六條 各級會開執行委員會時,候補委員亦得列席,但只有發言權。 第十七條 各級會之執行委員遇故缺席或離任時,即以候補委員依次充任。 第十八條 各級會執行委員會均得聘請專門家為顧問,但區會以下不得過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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