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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存鄂區各項有關係證物


  證一:C.P.鄂區談話會記錄(記錄人夏之栩)(一九二四年一月一日)

  4.關於育南同志此次出席S.Y.南京大會代表的問題。

  先由惠僧同志報告區委會對於這個問題的處置底前後經過情形,並由白昊同志補充。

  這個問題本來是S.Y.的問題,應由S.Y.解決。這是同志們都承認的。這個問題是書渠同志在前次全區組長會議時同志間之普遍批評的議程內提出的。這個問題關係C.P.的紀律問題,所以書渠同志請求區委會公判,並有幾封質問的信件。今天也由書渠同志將這幾封信詳細的報告了。次由白昊同志解釋書渠同志的幾封信。再由葉雲卿同志報告,關於這個問題的情形,大意是以前徐家棚選舉赴S.Y.此次大會的代(表),本來只李書渠與劉光國二同志。但自京漢路慘殺以後,工友們的行動極不自由,僅有雲卿同志一人接洽,而派往徐家棚擔任工作的人又時常更動,所以工友同志對於團體的組織極不明了。到了大會要開會的時候,才臨時商量由育南同志為出席代表。但這事只有雲卿同志一人知道。他也沒有告訴所有的工友同志。因為他們信同志如兄弟,同志中無論誰做事都是一樣的。至此惠僧同志就提議依據事實解決這個問題。彥彬同志又辯駁白昊同志前面的解釋內的一點。能至同志說,當育南同志去南京時,他是負C.P.區委會委員長之責,育南同志去南京的路費是劉昌群同志寄來的,而育南同志沒有收到,這為什麼由昌群同志寄錢的原因,他不知道。要請昌群同志報告。昌群同志說,錢是由他寄的,後來育南同志家內已經代他收下了。書渠同志說,有了雲卿同志的報告,這個問題就可以解決了。盼望今天能將這個問題根據事實解決。但白昊同志絕對主張依法律問題解決。書渠同志提議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仍舊照前所提出的辦法,要育南同志對徐家棚向工友同志道歉,再請工友同志開會追認育南同志的代表資格。總之,今天把事實都弄明白了,移交S.Y.,以最低的限度去解決。

  證二:李書渠同志致區委會暨諸位同志們函(一九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一)……我前函述我因代表區委員會參加徐部小組會議所得林育南同志代表徐家棚S.Y.赴南京大會是非正式的種種事實,區委員會及區組長會皆已承認屬實,並議決解決方法。……因許白昊同志那天說,區委員會及區組長會並未承認渠之報告屬實,只承認將此問題移交S.Y.解決,這不是明明白白否認區組長會,否認渠之報告及會議之決議嗎?……

  (二)……區組長會既承認渠根據事實報告林育南同志代表徐家棚S.Y.是非正式的是屬實,並議決有解決方法,許白昊同志謂區組長會並未承認渠之報告屬實,只承認將此問題移交S.Y.解決。……

  (四)……許白昊同志出席S.Y.區委員會固然是以S.Y.團員名義出席,但他同時是一個C.P.黨員,又是C.P.區委員。他在S.Y.區委員會否認C.P.區委員會及組長會承認之事實及議決之議決案,對於S.Y.是否忠實,那自是另一問題;而對於C.P.是不是有關係?許白昊同志那一天一切言論行動,固然與區委員會無關,區委員會概不負責;但他那一天否認C.P.組長會承認渠報告之事實,及議決之議決案,這與區委員會之執行議決案是否無關?……

  證三:C.P.區委員會答書渠同志函(委長惠僧、秘書白昊簽字)(一九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十二月二十日信收到。

  區委員會及大會議決案,均認定育南代表問題為S.Y.的問題,而非C.P.的問題,故當即遵照大會議決正式移交S.Y.區委員會辦理。至今未得回復。如何處置,尚未可知。區委員會在事實上及理論上均無干預的必要。如將來S.Y.判時,果與許白昊在C.P.的範圍內有關係時,則區委員會方有提出公判之職責。……

  證四:書渠同志致C.P.武漢區委員會暨諸位同志們(一九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林育南同志代表徐家棚S.Y.地方赴南京大會是非正式的,是渠於(十一月二十四日)代表區委員會參加徐家棚小組會議時,工人同志否認育南代表資格而證明的。工人同志謂當時只推舉渠與劉光國同志兩人,由此兩人中任擇一人作代表,並未另舉別人。當時推舉代表時,並有非徐地S.Y.團員C.P.候補黨員陳學渭同志、劉念祖同志二人在座,目擊此事。渠根據事實,于全區組長會議時提出報告,並主張育南同志至徐道歉,由工人同志追認其代表資格,此乃原諒同志,顧全團體(為免除一切糾紛),最和緩最和緩而最和緩之辦法。當得組長會議認可,議決移交S.Y.區委員會,監督如此解決,上次(十二月八日)徐部小組會議,亦採納渠之主張,成為議案報告及區。記錄報告俱在,有證可查。……

  證五:C.P.區委員會答書渠同志函(長惠僧、秘白昊簽名)(一九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接得十二月十七日函質問各節,……答覆如下。

  (一)區委員會自接收大會議決後,即具正式公函移交S.Y.區委員會,可見區委員會已信任區委員報告及執行大會議決。……

  (二)……對組長會議決,並未認為無效。

  (四)……白昊同志出席S.Y.區委員會之一切行動,據本人報告系已受該委員會之通知,以S.Y.團員名義出席。……

  (五)……據白昊同志報告,前次有邀彥彬、書渠兩同志至徐談話之事實,但此系以個人資格及同志關係。……

  證六:白昊同志致彥彬同志轉武漢斯委函(一九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按當斯校來信鄂地斯校派赴大會代表時,昌群兄教我將這通知通知徐地斯校派赴大會的代表。我接此通知,即往徐地召集斯校會議,要徐地同學自選代表。當日會議未選出,第二次又因此事召集會議,徐地斯校同學說,在徐地負有工作的(在廠工作)不能棄工去做代表。我當提出說,就是徐地在廠工作的同學選不出人來,亦要由徐地選出熟知徐地同學的情形、能代表徐地同學意思的他同學去赴會。當經徐地同學舉出光國、書渠、育南三個。光國那時受湘區之約,急往水口山去;書渠同學說有病不能赴會。後只有育南比較有空可以去。但此事通知育南同學本人,育南還再三不去。聞育南曾面商昌群、書渠說明不願去之理由。但在事實那時再無人可以赴會,故終勸得育南勉強去赴會。……

  證七:白昊同志致書渠同志函(署名國君)(一九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育南作徐家棚代表,此事在當時曾經再三的同徐家棚斯校同學正式或非正式的籌商多次。始則要徐家棚斯校選出工友作代表。一次會議未解決,第二次仍未解決,第三次才提出光國、兄同育南。此是我親往徐部關於代表問題的經過。後光國同兄各因事不成,那只有育南。而育南還不願意去。奈事實再無人。育南為此事還被育英罵了一頓(說他太顧全家庭關係,因那時秀芝要生小孩子,育南想留家看護),才答應說去。但是那時育南又因家事回鄉去了,昌群把旅費寄到他家裡,促信叫他去。育南沒有接到那信,又來漢,當日即在我手借洋八元赴會,此是此事的經過概略。……

  ……如謂徐部以前不認育南為代表,則追認是絕無價值,而對育南個人不僅是法律關係的違法,竟是人格問題喪盡。並且在育南以不認為代表,而公作代表赴了會,則該大會以後的一切不能生效,也不能說由追認其為代表而有存在的價值。……

  現在我對於此事第一件要做的,是要請兄于星期三晚,我們同到徐家棚去一證以往的事實。……事已如此,勢非勞兄一行不可。……星期三並請約胡彥彬兄同行。

  證八:白昊同志致書渠同志函(署名國君)(一九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星期三徐部之行,我原是為首先明我對於這事之關係而約的。既兄等不去,弟一個人誠如兄所雲及的,不得非「光明」、「非正當」、「私人交涉」去了。

  ……我是要將我所應說的話公開的首向有關係的兄、彥彬、徐部諸同人當面說,我不解這是「非正當」、「私人交涉」!(原函此段在前)

  證九:C.P.區委員會移交林案於S.Y.區委員會函(委長惠僧、秘書白昊簽名)(一九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育南充徐家棚S.Y.代表出席大會問題,前西校大會決定移交S.Y.解決。個中事實,貴會當知之甚詳,請速持平解決。並請將解決情形見複為盼。

  證十:徐家棚會議記錄(劉一華記)(一九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到會人數:胡雲卿、葉雲卿、柯先發、柯瑞山、李書渠、胡彥彬、劉一華。

  彥彬報告S.Y.從南京大會至現在各方面的情形。

  書渠提出育南代表事。

  決定——請育南過來說明一切。

  證十一:陳學渭同志證明書(未記日月)

  區委因我在徐辦平民學校,因之詢問徐部今年暑期舉代表赴南京大會情形。但我除辦理學校外,沒負徐部任何責任。但開會舉代表時,我以旁聽資格列席,茲就當時我所知道的報告於下。

  此次會由白昊召集。開會時首先由白昊報告,並請他們自己舉人,工友以工作關係不能去。繼而提出光國、書渠來,工友都贊成。末後我因事退席,但他們仍討論許久。討論事項,我不知道。我僅知道這一部分情形,特此報告出來。……

  證十二:S.Y.區委員會記錄(昌群口認由彼記錄)(一九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到:國君、彥彬、開國、書渠、世頌、昌群。

  二、本年大會徐地代表問題

  國君報告:此問題原系上次C.P.組長會由書渠同志提出,當時因C.P.議案過多,公決交S.Y.區會討論,故當時未[議]。

  暑假接大會通告時,即赴徐招集會議,討論此問題。到葉、武、杜、李等。均謂徐地不能派代表。二次會到葉、胡、杜等,仍不能選出代表,遂提議另設補救方法。

  三次會到葉、杜、武、李華金、柯,決定找與該地接近能代表者充代表。擬推劉光國,因要赴水,遂決李書渠,後書渠因病不能去,又改推林育南。若此三人均不能去,則徐地恐難派代表。

  後會期近時,劉、李均不能去,國君遂找育南去。但育南因其夫人要生產,不肯去,當即回家。後湘代表過鄂時,育南旅費由昌群寄去林家。林來漢後,因所寄旅費未收到,遂借工會八元赴會。林去後,我並將此事向徐地葉等報告過。林回漢後托我代為報告,我召集杜、葉等,代林報告後,並請他們提出不明之點,作解釋,但他們未提出。

  迨上次組會提出時,我為個人責任計,不能不詳細解釋。昨即赴徐招會,到會者八、九人,均承認上次之決定,並願赴區委作證。

  書渠報告:受區委赴徐參加會議,找胡、葉、柯、廖、杜、柯,……先談工會情形,後談及C.P.情形,後談及S.Y.。胡、葉等遂聲明不知育南赴寧之始末,否認曾舉育南為代表。……迨在C.P.提出後,我即同彥彬在徐召集會議,並有廿[念]祖、學渭旁聽。——徐地派我為代表,我始終未接正式通知。

  彥彬:此事應:

  1.此事C.P.組長會時是否決交S.Y.解決?抑或交S.Y.照書渠提之辦法執行?

  表決:留待徐地負責人到會時再解決。

  證十三:S.Y.中局致鄂區委員會通告(仁靜、代英〈代〉署名)(一九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接來信關於育南赴南京代表資格問題,鐘英議決由鄂區委員會接函後,即速召集李書渠、許白昊、林育南及與此案有關係諸同志,與徐家棚全體團員對質,以求該案徹底明瞭,不能作為懸案。

  證十四:區委會記錄(一九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彥彬、昌群、世頌、開國。

  彥彬因事辭職准了。

  推舉世頌代委長職。

  證十五:第四次區委會記錄(一九二三年)

  到會人:彥彬、昌群、開國、世頒。(書渠、白昊)系此案有關係的人,故請列席。

  彥彬主席。

  彥彬報告:又(育)南代表徐地情形。

  (一)此問題已由C.P.全區組長大會議決,又南既未經選舉而自赴南京大會,當令其親往徐埠工人道歉,本委會已接得C.P.正式公函。

  (二)我前星期親往徐招集胡雲卿、葉雲卿、柯瑞山、柯先發開會時,他們亦是主張又南未經他們選舉,而充代表,要道歉。(有開會記錄)

  (三)當白昊召集他們開會時,有團員陳學渭、劉念祖旁聽,他們現在證明書在此,明言只舉書渠、光國二人,並無育南。

  白昊報告:

  (一)在C.P.內所以未辯說,因為C.P.主張交S.Y.辦理。

  (二)舉代表時實情如下,頭兩次召集他們舉代表,他們以工作關係不能去。第三次才提出光國、書渠、又南來,他們都贊成。第三次會到會人葉雲卿、胡雲卿、柯瑞山、李華金、伍邦傑。……

  (三)陳學渭、劉念祖的信,不能作證。

  書渠報告:我在徐開會時,到會人有胡雲卿、葉雲卿、柯先發、廖文清、廖德福、杜堯卿、柯瑞山,他們都說只舉我及光國。現既又南冒充代表,應要他來徐道歉。而且白昊在C.P.大會時,又不發言,C.P.已成議案。

  議決:要代下次招集徐地工友開會解決。

  (另有詳細記錄草稿)

  證十六:第五次區委會記錄(一九二四年一月二日)

  到會人數:昌群、開國、季(書)渠、世頌。

  由書渠、彥彬二同志請求解決育南代表問題。

  結果由昌群抄西校記錄,並區委會提出育南、白豪[昊]辦法,請求中央解決。

  證十七:中央特派代英同志赴鄂解決證書(仁靜、代英〈代〉署名)

  特派惲代英同志赴鄂解決林育南同志南京大會代表資格問題。

  留存中局備查各證物:

  1.李書渠、胡彥彬同志致中央暨各地委全國同志們之傳單(書渠、彥彬簽名)。

  2.白昊同志致中央函(白昊簽名)。

  3.代英同志致中局電(簽名惲)。

  4.中局複代英同志電(簽名靜)。

  5.一月二十日開會開國同志記錄草稿。

  6.鄂區致中央函(署名鄂除),十二月十六日。

  7.杜堯卿證明書(代英代筆,杜堯卿簽名)。

  8.代英調查得徐埠現在S.Y.人名。

  原件存湖北省檔案館

  署名:開國記錄 代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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