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惲代英 > 惲代英文集⑥ | 上頁 下頁
召集臨時會議筆記


  ——關於處理育南同志南京代表一案(一九二四年一月二十日——二十二日)

  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中局特派員代英同志召集臨時會議,為解決育南同志南京大會代表資格一案。

  以下系根據開國同志當場筆記,由代英同志整理備查。

  並請到會各同志簽名于後,以明全屬當日會議真相。

  到會人數:柯瑞三[山]、葉雲卿、胡雲卿、林育南、李書渠、馬念一、餘世頌、劉昌群、廖如願、惲代英、劉念祖、包惠僧、馮雲貴、李華金、許白昊、任開國。

  惠僧、白昊兩同志遲到,瑞三[山]、葉雲卿、胡雲卿、雲貴、華金、惠僧、念一早退。

  其到會退席時下方注明。

  特派員宣佈開會宗旨(主席):

  一、中局對於育南同志南京大會代表資格一案,因未得鄂區報告,未加過問。後接由世頌同志署名一函雲,彥彬同志主張判決此案,區委會多數主張作懸案,彥彬辭職,由世頌代委長職。此函據世頌同志說並非彼寫,現已電請中局將該函寄鄂清查。中局當時接此函,議決不能作為懸案。(參看證十三)不數日接書渠、彥彬兩同志傳單,遂決定派員來鄂徹查。我來後聞鄂區對此案已擬有辦法,即白昊開除團籍,育南削去中委職,但究是否如此辦理,仍請中央核定。我以來時未接此信,故拍電中央問「樞擬解決當到,仍如前議有全權否?」接複電「有全權」。故今日由我召集此案有關係諸同志質證,以便解決。

  二、中局派遣來鄂,一由欲明悉此案真相,以求公允處決。二由希望處決以後各方面均能消弭嫌怨,不妨礙以後團務進行。

  三、今日開會,首先,求明白是非。是非明後,再定辦法。為明白是非,請到會諸同志注意下列數事:

  a.判決只能重證據。非確有合當的反證,便因靠證據判決不免冤縱,亦屬無法。

  b.雙方不可恃意氣,以求必勝,至亂會場秩序。要勇於認錯。

  c.這些錯誤,若不能證明系有意違叛主義破壞團體,而只是因事實障礙,手續疏忽,或感情障蔽,則決不能認為與任何方面人格有損,或與團體根本關係有何關涉(指出團)。

  四、若非確查有不忠誠於團體或主義,則是非明後所定辦法,只應為友意的而非敵意的,只應為補救將來的,而非追究過去的。此非故為各方減輕懲罰,只因團體尚屬幼稚,章程與手續向未嚴密注意,至今如不到會,不繳團費之團員,尚不能照章程懲罰;此案當事人若非確查有不忠誠於團體或主義,自不應獨從嚴議。

  五、此種爭端若能因而使大家以後注意章程與手續,實為好事。只是中央希望不致因此使同志間發生隔閡,妨害以後團務進行。

  區委員長簡單報告此案經過:

  此案初由C.P.移交過來,前任委員長彥彬同志曾為此到徐埠召集工人同志詢問,結果請育南同志到徐埠解釋。後S.Y.區委員會開會,彥彬同志根據彼在徐埠開會說育南同志實未經徐埠同志選舉,要道歉。白昊同志言確經選舉,且昨到徐埠亦曾詢問工人,均承認上次之決定,願作證。當時委員會以兩人所說各異,而徐埠工人又均未到會,主張待徐地負責人到會時再解決(參看證十二、證十五)。彥彬同志主張事實已明,即可判決,但此議被否決。彥彬同志在議畢後,提出辭職,雲即須離武昌。委員會堅留請待此案解決,彥彬同志不允。於是推舉我代理委長。原定十二月二十三開會解決,次日,我母親病沒,不能召集會議。當時彥彬同志已辭職,何恐同志(委員之一)亦不在武昌,只余開國、昌群同志二人,亦不能開會,不數日,見書渠、彥彬同志傳單,又不數日,接中央通知,不許作為懸案,但區委員會並無作為懸案之說。一月一日,C.P.召集大會,人數不足,改談話會。因當日白昊、書渠、彥彬及徐埠工人同志均到,便於質證,故提及此事。由工人葉雲卿同志說明初舉實只光國、書渠兩人。書渠等當以事實已經明瞭,促區委會速為判決。區委會初以書渠等已經發傳單,請中央及全國裁判,區委會不能有判決之權。後經屢被催促,乃擬定辦法,請中央核辦。以上系此事原委。

  (惠僧同志在此時間到會)

  特派員提出白昊同志責任問題:

  一、白昊同志對於書渠同志被選,是否未經通知?

  書渠同志發言——實未經接得通知。

  昌群同志發言——此事白昊同志曾對我說,並令我通知。但當日我雖應允通知,仍囑白昊可自去會書渠一談。白昊亦允諾。不知何以未去。我則在非正式的,亦曾告訴過書渠同志。

  決定此事俟白昊到會後再問。

  二、白昊同志是否未經工人選舉,自派育南同志出席南京大會?

  葉雲卿同志發言——育南同志代表實經我們選舉的。我們第一次選書渠、光國兩同志;隔了大約三、五天,因白昊說他們兩位不能去,提出育南同志去,亦經大家舉手承認的。

  胡雲卿同志發言——頭一次二人去,但第二次開會我沒有到。育南同志去了,我才知道。然還不知系代表我們去的。育南同志回時,我問他這次大會情形;育南同志說,待把記錄編制好了,再行通知我們。

  書渠同志發言——我最初是從陳學渭同志得著徐埠舉我作代表的消息。我曾表示亦許去,亦許不去。後聞胡雲卿同志說,舉育南作代表他們不知道。

  柯瑞三[山]同志發言——頭一次開會,只舉光國、書渠兩同志。第二次由白昊同志提出育南同志來,我們亦沒有說贊成,亦沒有說反對,沒有舉手——向來徐埠會議很隨便的,我們沒有舉手過。

  葉雲卿同志發言——我是舉了手的,並記得他們都舉手。那一天到會的是我、柯瑞三[山]、李華金、杜堯卿、武邦傑五人。

  李華金同志發言——舉光國、書渠兩同志後,不久又開一次會,是不錯的。我亦曾經到會,只是不記得其中情形了。

  馬念一同志發言——葉雲卿同志此次所言,與C.P.開會時報告的不同,且五個人開的會亦不能有效。

  包惠僧同志發言——以前有許多證據,他們都說未舉育南同志,C.P.談話會時,葉雲卿同志亦說育南同志到南京去,只他一人知道。今日所言,效力應與以前證據不能相等。

  葉雲卿同志發言——這是C.P.開會以後,我們回去才記起來的。實在舉過育南同志作代表。我還可回去找杜堯卿寫字證明——當時徐埠共有S.Y.團員四十人——所說我一個人知道是說的「二七」以後徐埠的一些事務,因彼時官廳壓迫甚嚴,故不能公開接洽。我們亦不知道S.Y.內部辦法。

  主席發言——據以上所說,開會時五人,尚與白昊同志在S.Y.區委會所言相符(參觀證十二)。胡雲卿同志既末到會,不知情由,亦不為怪。至於團員四十人而五人開會,是否有效,此是徐埠事實上的困難,尚可作另一問題。不過葉雲卿同志等所雲,是舉光國、書渠兩同志以後,第二次開會才舉育南同志;與白昊同志屢次所述光國、書渠、育南三同志同時選舉出來(證六、證七、證十五)究有未符。此須俟白昊同志到會時質訊。再則既經有五人開會,葉雲卿同志在C.P.會中何以說與他一人商量的,這亦須負一點責任。

  三、白昊同志是否在徐埠召集不合法會議?

  書渠同志發言——白昊同志既未受C.P.或S.Y.命令,到徐擅自開會,應負其責任。照S.Y.記錄,明言「昨即赴徐招會,到會者八、九人。」自不能認為同志個人談話之比。

  C.P.與S.Y.負責人證明——未命令白昊到徐開會。

  主席根據白昊致中央信,言系白昊受彥彬約到徐開會,究是否有其事?

  書渠同志發言——此事彥彬同志在C.P.會中已經否認,C.P.記錄中只記「彥彬同志又辯駁白昊同志前面的解釋內的一點」,便是說的此事。

  決定此事亦待白昊同志到會再詢。

  (此時白昊同志出席,因將前三點加以複詢。)

  一、白昊同志發言——關於通知書渠同志一事,曾經托過昌群同志。至昌群同志應允以後,曾囑我仍自己通知,亦系屬實。但我因住漢口,來往不便,以為昌群同志總當通知了。彼時書渠同志正在病中,故亦以為不能去。

  主席判決:此事昌群同志彼時雖非委員長,但實際屬負責之人,既經白昊同志告知,而未正式通知書渠同志,則昌群同志應負一部分責任。至白昊同志既經昌群同志囑自去通知,亦未通知,則白昊同志亦應負責。

  二、舉育南同志作代表時胡雲卿同志未到會,育南、書渠、光國三人是一次會舉出。至於誰提出育南,則已忘記。但非我所提出——白昊同志發言。

  主席判決:現有兩方面證據:一是胡雲卿、李書渠同志等所言,則不知曾舉育南同志充代表。一是葉雲卿、柯瑞三[山]同志等所言,則又非光國、書渠、育南三同志同時舉出。且他們說舉育南同志,系白昊同志所提出,又均與白昊同志所言不符。照證據判斷,白昊同志應負責任。

  三、白昊同志發言——白昊往徐埠,是先與彥彬同志約過,臨行時彥彬曾叫我通知徐埠同志。後我去徐埠,彥彬不到,我亦只向工友同志說,請他們到大會時據實說明,不應認為私地疏通。

  主席判決:白昊同志所言,既經彥彬同志否認,白昊同志現又不能提出反證,則到徐埠是否疏通,今日固不應無所根據的加以揣度;既經S.Y.會議錄記明有「赴徐招會」字樣,白昊同志應負召集不合法會議之責。

  特派員同志提出育南同志責任問題:

  一、育南同志是否與白昊同志有同謀證據?

  育南同志發言——舉代表時,我尚在鄉間。及到漢口,白昊同志對我講,說徐埠舉了我去。且S.Y.委員昌群同志已經寄信與旅費到我鄉里去了。後因即須起行,又由白昊同志另借數元,才能到會。彼時我妻子正在分娩,極不願去。徒因聞光國、書渠均不能去,自覺大義所在,不敢不去。到會後回漢時,曾囑徐地負責人吳先瑞同志招會,以便報告到會情形。後因不易召集,我急於回鄉,乃托白昊同志代我報告。我去南京,系受委託。雖因行期倉猝,隨後即由徐埠負責人白昊同志寄證書,經大會審查,乃能列席。

  惠僧同志發言——育南同志既經代表徐埠到會,然一則並未攜帶徐埠議案,照我所見,北京開會,各地代表應攜有本地議案,方符代表之意;二則育南同志代表是由白昊、昌群兩同志所派,未建築在徐埠同志多數之上。

  育南同志發言——當時白昊同志是C.P.負責之人,昌群同志又是S.Y.負責之人,我既受彼等委託,資格是否建築在徐埠多數同志身上,我不應負責任。至惠僧同志所言,代表必須帶有本地議案,此等強制辦法,國際大會已經反對。

  念一同志發言——育南同志個人應無責任;但他的代表資格要發生問題。

  主席判決:育南同志對於此事既系受負責人委託,既有證書,即發生代表資格問題,只應由發證書人白昊同志負責,他自身應無責任。至於代表是否須帶本地議案,南京大會既未有此強制辦法,則應否將來採用此項辦法,不必在此間討論,與育南同志責任問題亦無關係。至南京大會代表資格發生問題,區委員會因擬削去育南同志中委之職,一則育南同志不應無故受懲罰,二則中央委員系大會所舉,即彼不到會亦可被選。在南京大會中對於育南同志被選既經不生問題,無於此時削去其中委職之理。

  特派員提出書渠、彥彬同志責任問題:

  一、徐埠為地方團,何以說其非地方團?

  世頌同志發言——徐埠地方團經前中央核准。

  白昊同志發言——我是彼時徐埠負責人,未聞中央曾有取消徐埠地方團之事。

  書渠同志發言——現在他事實上不是一個地方團,那時亦是如此。

  惠僧同志發言——那時雖據葉雲清同志說有S.Y.團員四十人,然就開會時只五人一事反證起來,可知彼時實未成地方團。

  主席判決:現在我們只可照法律證據說話。則一,經中央核准為地方團,未經取銷,書渠、彥彬同志不能由個人指為非地方團。二則徐埠負責人亦證明該時系一地方團。三則葉雲卿同志說彼時有團員四十人,彼系徐地同志,不能謂彼之言反不如局外同志之有效力。且前曾引有團員四十人,而開會時只五人,證其開會無效,此時不能又否認其有團員四十人之語。至無名冊及調查表,一則彼等系工人,向無名冊;二則調查表未寄到中央的不止徐埠一處,即此期鄂區調查表亦未寄到中央,不能因此否認鄂區。故只此謂徐埠非地方團,仍屬無據。再則彼時已經有區委員會,若徐埠非地方團,則只武昌、漢陽兩地方團,何以成區?就以上證據,書渠、彥彬同志謂彼非地方團,應負失言之責任。

  二、南京大會已經許非工人代表列席,何以現在發生疑問?

  主席判決:上屆中央既只表明最好是舉工人代表列席,並未禁止舉非工人列席;陳學渭同志證明書,又說明「白昊先請他們自己舉人,工友以工作關係不能去,乃提出光國、書渠」,可見白昊同志並非故意違反上屆中央意思。再則育南同志到南京大會時,據存統同志致中央函,彼時間知工友礙難到會情形,亦遂認諾育南同志代表徐埠。又南京大會亦據查認可其出席。南京大會系全國之大會,既經此會認可,不應在此時發生問題。且既經此會認可,而仍堅執工人、非工人之別,亦屬非妥。此事書渠、彥彬應負其責任。

  (此際瑞三[山]、雲貴、華金、胡雲卿、葉雲卿退席)

  胡雲清[卿]
  葉雲清[卿]
  柯瑞山[1]

  (報告成後,雲貴、華金二同志未能會見,故不及覓其簽名。)

  三、C.P.是否有解決方法之議決案,移交S.Y.執行?

  書渠同志發言——我當時在C.P.提有辦法,謂當由育南同志到徐埠道歉。丁勒生同志說這應因而不承認大會的議決案。白昊同志只反駁勒生同志,並末對我加以反駁。後即決議移交S.Y.。這當認為白昊同志已經默認我所提辦法。

  白昊同志發言——當時我因勒生同志所說,離題太遠,故須先反駁他。但反駁他後,即由會中提出移交S.Y.解決,並未給我反駁書渠同志時間,不能認我為已經默認書渠同志所提辦法。且我在最後還問過,此案究在C.P.中討論,抑S.Y.中討論。大家說在S.Y.中討論,我才未發言。

  惠僧同志發言——此事當時究竟是否議有解決辦法,須請當日在主席團之書渠同志報告。至彼時因勒生同志發言後,我們不欲此事擴大,故提出移交S.Y.。書渠同志所言,亦並未經有人反對,故實質似決定了辦法,但形式上確不曾決定辦法。移交S.Y.時,亦只說請S.Y.根據事實,持平解決。白昊同志確在最後問過,系在C.P.中討論,抑S.Y.中討論之語。

  主席判決:當日C.P.會議,究竟是否議有解決辦法,惠僧同志既經在場,無有自己不知,必須請書渠同志報告之理。至於說實質形式兩方面,一時說似未定辦法,一時又說似有辦法,所言不能認為有效力。白昊同志既因未有時間反駁書渠同志,且于最後問明此案由S.Y.中討論才未發言,書渠同志不能認他默認。C.P.移交原函及我曾問念一同志均未說擬有解決辦法。且C.P.如系擬有解決辦法,此系侵犯S.Y.組織獨立,根本不能有效。縱當事人同時亦是C.P.黨員,C.P.方面說到至極,可以開除他的黨籍,對於此項完全為S.Y.內部事項,不應擬定任何辦法。書渠同志又並無C.P.擬定辦法之證據,而屢言C.P.曾經有解決辦法(證二、證四),書渠同志應負其責任。

  (此時惠僧、念一同志退席)

  念一
  惠僧[2]

  四、區委會前任委員開國、昌群、世頌同志,均不認曾議此案作為懸案,書渠、彥彬同志何以有此說?

  書渠同志發言——在彥彬同志調查事實已經明白,應判決而未判決,當然是作為懸案。後說十二月二十三開會解決,二十三又未開會,雖說彼時是世頌同志死了母親,並不是區委會死了母親。

  開國同志發言——懸案應是說永不解決,不能謂某一次開會未解決,便指為系作為懸案。至彼時世頌同志母親死了,彥彬同志已辭,何恐同志又不在武昌,委員中只我與昌群同志二人,便令開會,亦不能有效。且照例是委員長召集開會,此時亦無召集之人。

  主席判決:本來懸案二字,在普通解釋,總指暫時擱置之案件;不能因某一次開會未解決,即指系作為懸案。但書渠、彥彬同志所說懸案或與普通解釋本有不同。證以傳單下文所說:「區委員會原決定於十二月二十三日召集大會解決」,可見亦並未說區委會有永不解決之意。此系因文字解釋不同,所生疑惑。但書渠、彥彬同志對於世頌同志喪母,開國、昌群同志礙難開會情形,不加體諒,未免感情用事。

  五、區委員會既未將此案永作懸案,書渠、彥彬同志又未經呈訴區大會、中央執行委員會,何以書渠、彥彬同志擅發傳單通告全國?

  書渠同志發言——彼時因區委會不肯照事實判決,白昊同志不肯認錯,故激動感情,欲將此事早求明白,故印傳單同時呈訴中央及各地委、各地同志。我並無款印傳單,印費均由彥彬同志所出。至於此事未遵法定手續,我甘認錯。

  主席判決:書渠、彥彬同志無論由於何故激動意氣,但此事違反法定手續,不能不負責任。

  特派員發言——現在各方是非已經明瞭。此等各方應負責任之過誤,從實際看來,或系由徐埠當時在壓迫之下,故事實上不能舉行合法選舉或因向例關於選舉通知各項手續,未經嚴重注意,或因一時誤解,或反感,激成失言或不合法定手續之行事。各方均未認承當事之任何人,有根本不忠誠於團體或主義之罪。則此事只能在問明後,使大家以後均格外慎公守法,不應有何嚴重懲罰。我現在提議,結束此事之法,由我將本日議事真相整理清楚,盡我力之所能的,找今日列席人在記事錄後方簽名。此案當事諸人,自必更須簽名。只表明大家認承此會中所言,不另有任何懲罰。

  書渠同志發言——這辦法很好,我們只求明白是非。我最初提此案時,亦只因徐家棚同志中似有隔閡,所以望有方法解釋。並無對任何同志認為根本不忠誠於團體之意。只因以後我的提議被用惡意解釋,所以愈鬧事越糾紛了。

  白昊同志發言——我對書渠、彥彬同志傳單所言「欺詐抵賴」,認為書渠、彥彬同志不免故加詆毀。

  書渠同志發言——傳單中因一時不能得合當之辭,有時不免下字過重,願意認錯。但此事多由同志態度不當所引起,還望大家反省。

  育南同志發言——此事在我受白昊等命令去南京時,未能先通知書渠同志及此案發生。因自己忙於編施洋紀念冊,亦未會書渠同志一談,殊以為歉。但書渠同志未經問詢于我,以考查事實真象,即在傳單上說我冒充代表,未免于我名譽有關。對此亦望書渠以後改勉。

  特派員發言——這所說認為是你們私人勸勉的話。我們團體還很幼稚,同志中性行態度不免缺點,均有常須待互相勸勉之處。我再提議,此案結束辦法,由我將本日記錄整理清楚,盡我力之所能的找今日列席人在記事錄後方簽名。當事諸人必須簽名。此外不另有任何懲罰。

  全體贊成此辦法,通過。

  散會。

  附代英同志聲明,宣佈開會宗旨第一段中,有雲中央接到由世頌同志署名一函,現此函由中央寄到,實系署名「鄂除」。應意為「鄂區」。此函未由委員長、秘書正式簽名。但前所雲由世頌同志署名系由記憶錯誤,實無其事。

  一月二十二日

  劉昌群 廖如願 任開國 許白昊

  余世頌 劉念祖 林育南[3]

  注釋

  [1]此系胡、葉、柯三人親筆簽名。

  [2]「念一」、「惠僧」系本人簽名。

  [3]七人均是本人簽名。

  (1)原標題為《惲代英召集臨時會議筆記》。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