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惲代英 > 惲代英文集⑥ | 上頁 下頁 |
致團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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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林育南代表資格問題的初步調查(一九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宗菊[1]兄: 十四下午抵鄂,十五訪昌群,十六訪念祖、開國、餘世頌、廖如願,所得消息: 1.元旦日C.P.開全體會,入少未成,改談話會,當以伯豪、書渠、彥彬及葉永清(徐埠工人)及其他數工人均在場,因機會難得,即執行對質議案,葉永清發言大致如下:「這件事本不算什麼大事,只怪我要不得,亦不怪伯豪,亦不怪書渠。因為我們從前舉了光國、書渠,隔了些時伯豪對我說,光國、書渠不能去,已由育南同志代我們去了,只怪我彼時未將此話轉告工友。我以為大家都是同志,任便一個人去,都可以的,只怪我太模糊了。」這樣的話,在場的人都認為未舉育南鐵證,其時聞其他工人未多發言,伯豪聞言後只說一句:「非我所料。」亦無一語申辯。關於C.P.詳細筆記,聞已函致宗兄矣。後因此事既經證明,書渠催樞判決,樞意初以彼既訴之宗兄與全國,欲推為無力判決,後因屢被催促,彼等以改選在即,遂擬定伯豪出團,育南去中委辦法(此函六日發出),但仍請宗兄最後裁決,以後前樞委即解職。 2.我詢葉永清,所言固可證實許罪,但林系自冒代表呢?或與許勾通作此事呢?對此問題是否曾另有證據,均答無有。昌群並言,要林去是彼與伯豪兩人往說,林彼時因在粵頗受氣,又因妻子正分娩,推諉不去,林育英在側罵他說:「你現在只記得老婆,還記得什麼團體。」後經屢說,乃定無論如何回鄉後,定期出來。關於到寧川資,系昌群所寄(寄往育南鄉中),因育南已出來,遂未收到,臨時由伯豪在外挪借數元。證書系伯豪所寫(徐埠工人不能寫)。但書渠、馬念一等則以育南代表資格已失,中委即應削職。 3.據昌群言,關於通知書渠一事,伯豪與彼談話後,曾自認去通知書渠,不知何以未通知,但學渭曾非正式與書渠說過,書渠亦屢在非正式場合中表示不能去。 4.書渠屢言,C.P.決定辦法請S.Y.判決執行,樞擬辦法仍有些根據此意,在書渠等意應無商量餘地,但又聞書渠亦言,伯豪罰太重,因漢陽工人伯豪甚活動,使他出團亦不妥——他又曾說本不想此事鬧大,只因林、許不肯認錯,使他們勢成騎虎。 5.此屆樞委以餘世頌(工人)為長,廖如願秘書,劉念祖會計,胡彥彬已回家(宣傳物暫仍寄廖為妥),李書渠病辭,因將放假不易補人,故議准其暫為請假。余、廖均尚熱心有力,樞事頗有望——餘屢問《青年工人》,希望務必繼續編印。因工人宣傳太無憑藉,諸多不便。 屢次會書渠均未會見,擬今日過漢口,會育南、伯豪及劉一華(胡彥彬在徐埠開會言未舉育南,系由一華筆記)。明日再會書渠、鮑惠孫(即包惠僧——筆者)(查問究竟是否C.P.議決辦法交S.Y.執行)、馬念一(因彼對林事頗多見解)。決定二十日上午,召集於此案有關各人,即:育南、伯豪、一華、永清、書渠、昌群、念祖、世頌、如願、開國、(念一)(惠生)。彥彬,學渭已回去。打括號表示不定。 在寓間開會,預定先明是非,再由公意決定辦法,總盡力從輕,照現在預料: 1.伯豪既有工人證明,當然應認輕率擅專之過(至工人如此發言,有無內幕,我們決不能問。即令如此辦法使伯豪受屈,亦只得如此)。但最好能不使出團,另議他法。 2.育南若非勾通作弊,不應有過,南京代表資格與中委資格更不相涉。 3.C.P.若真說是決定辦法交S.Y.執行,此又系干涉S.Y.內部獨立,根本不能認為有效;若並未決定辦法,書渠系假名劫持。 4.書渠說徐埠不成地方,而鄂何以成區(因無徐埠則只武昌、漢陽兩地),鄂區既並未議作懸案(餘世頌簽名函,餘不承認是他所寫,此中有弊。已電請宗兄寄來,已寄否?)現世頌、昌群、開國(何孔未到會)均不認,記錄上亦只說了候下星期裁決,而胡、李謂議作懸案,何故?再則傳單根本非法,均應受罰——罰亦從公意、從輕,我意總求公平了結此事,且儘量使以後不妨害團務為主(現兩方有對峙象殊不佳)。今日拍發一電問「是否仍如前議有全權。」因我未見樞擬辦法函,恐書渠等有藉口或認我無權也,此電想已複。 我大概俟會開後,如此事能了結,即待宗兄將余函(報告作懸案函)寄到交彼等,若無多變幻,即回滬——如有必需我做的事,寫信恐來不及,最好拍電相告。 再則《團刊》對十二號通告問題,仁靜曾言要登各地方意見函何孟雄信,據仲夏言有偽,此事似不能不酌量宣佈,但如宣佈,望仲夏務宜由北京舊委人具函證實,應得舊委多數簽名方妥,既稍儆搗亂(仍不必嚴罰),亦免以後他們反說我們無證據搗他們的亂。 今日武昌下雪,我兩年不見雪了。[2] 代英 一月十七日 原件存湖北省檔案館 注釋 [1]宗菊:中局的諧音,指團中央。 [2]本文標點是編者加的。 (1)原件無年代,此年代是根據本文內容判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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