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惲代英 > 惲代英文集⑤ | 上頁 下頁
收拾時局的一個提議


  (一九二三年五月)

  有條件的縣自治——在未有根據民意之統一前必要的臨時辦法

  用武力政權建樹真正民意的縣議會

  用職業團體選舉斷絕紳閥政客的把持操縱

  用門戶練確立自衛基礎以撤消軍隊

  發展產業比教育市政更急要什佰倍

  官吏之監督方法政務之公開方法為肅清吏治必須注意之事

  職業團體的組織與公民常識的宣傳為縣政府應負之責

  裁兵統一的確實途徑

  對於收拾時局,許多人是有議論無辦法。許多人是有辦法,而無著手地方的切實計劃。於是乃盡成為空談。

  國內的私戰,既因私利益的衝突而無調和的可望;而主張武力統一者,徒被人認為是黷武;主張打倒現政府者,又被人認為暴亂。都因無切實辦法,可以取信於人,乃至取信於自己的原故。

  要裁兵須先無私戰,要無私戰須先裁兵,這令人無從著手者一。要消弭內亂須先發展產業,要發展產業須先消弭內亂,這令人無從著手者又一。但真無可著手的麼?

  不使人民有自治自衛之權,則武人官吏無所約束忌憚,終不易使免專橫貪暴等病。使人民有自治自衛之權,則紳閥政客又徒藉權力名義,以自便其敲詐營私之計。這中間有什麼好的解決方法?

  我以為最切實的收拾時局方法,是用一種武力,推行有條件的縣自治。使人民既免于官吏武人之毒,而又不為紳閥政客所賣。然後可以撤消軍隊。這種縣自治以發達產業為最要,則裁兵有所歸宿。這種縣自治,或因同志仿效,或用武力推行,則統一不至永讬空言,而不能實現。所謂有條件的縣自治者如下:

  (一)用職業團體選舉法,重新組織縣議會與場議會。

  舊有縣議會既不足代表人民,應即解散。

  應改用職業團體為選舉單位。使被選舉者切實代表一部分人民利益。

  選舉單位不過於拘泥人口地域之比例,總以就人民固有的組織,而便於集會為主。因選舉或討論政治均較便利,既可以喚起人民政治的興味,亦使政客無利用之餘地。

  議員之不足代表被選舉者意思的,得由選舉團體隨時撤換之。

  政府應設立「籌備縣自治委員會」,辦理組織,審查選舉團體,籌備一切選舉事務。事業團體選舉之單位如下:

  

  除年齡未成丁者以外,凡在選舉團體以內之人,皆有同等選舉權。無其他一切限制。

  議員給薪與否,與給薪若干,由各選舉團體自定自付。

  除此條件所規定事項,在統一的民定憲法宣佈以前,議會不得自行更定外;其餘事項,議會有完全立法、建議、審定、預算,彈劾官吏之權。

  選舉團體之應組織而未組織的,「籌備縣自治委員會」應設法促成之。又委員會負給與選舉團體以需要之公民教育的補習機會之責任。

  (二)劃分解款與地方款

  解款只限于軍費政費必要的最低限量款額。餘均歸為地方款,由縣行政官規定預算,經縣議會審定支用。

  一切稅收,由籌備縣自治委員會重新調查,分別為解款地方款。地方款之用途,以便利交通為第一義。以便進而興辦林礦,改進農工,以安插遊民與招撫或擊散之匪徒,退伍或擊散之軍隊。教育方面,最要注意養成發展產業急需人才,及各種選舉團體公民教育的補習。至於普通之市政與教育,殊非根本要圖。非有輪船火車或長途汽車,以漸次發展各項產業,則遊民無所消納,亂源不拔,市政與教育終不能發達而垂久。且在此項情形之下,學生畢業,亦因無所消納,而成為釀禍亂的遊民。是以不發展產業而專提倡教育,不唯無益反害社會。

  (三)行政司法稅務官吏,仍由政府委任。但受議會與政府之審計處、都察處之監督。

  官吏由政府委任,以便與議會完全對立,以相互監督。

  凡經手銀錢之官吏,須酌量所經手款額,覓殷實鋪戶作保,以便有虧吞捲逃時可以追比。

  行政官除依此條件規定,執行省政府命令外,餘均只能執行議會議決案對議會負責。

  審計處審核財用收支,都察處考察吏治良窳,均由政府慎擇公正人員組織。政務之調查與報告,即由兩處設法綜核並統計刊印公佈,使人民可以稽查參考,而消除政治上一切秘密的罪惡。兩處對於官吏,得提出彈劾案。

  縣議會亦得彈劾官吏。政府應查辦撤換之。若查明不實,而議會堅持原議,得由省政府解散議會一次。於兩星期內改選開會。第二屆議員,仍持原議時,即應撤還官吏。

  (四)辦理門戶練,以撤消軍隊

  民團盡用門戶練法,以節省團費,且免受野心家操縱,有通敵之弊。

  民團均宜有良好槍枝,遴選軍官助之操練,並略授以軍事必要的知識。

  全縣民團應使相互聯絡,公舉總指揮。遇防禦有必要時,各團均受節制。

  除要隘遇必要時,可酌留軍隊助防外,其餘軍隊在縣自治完成時,應全部撤退。但遇無可撤退時,應使軍隊有可靠的消納,以便退伍。

  以上條件,最初須借武力以便宣傳,且監視督促其實行。此系保育時期為防免受紳閥政客或外力所破壞,不得不然的辦法。

  若無現成武力,可以推行此辦法,有志者應自造一種武力,以便進行。在有一處之武力倡導此種辦法以後,省內其他軍隊聞風繼起的,在未統一前,應受首義之軍隊節制,以一事權,而便於撲滅反動勢力之軍隊,至統一後正式憲法宣佈時為止。

  在一處軍隊之轄境內,若已籌備自治就緒以後,對於不肯籌備自治之不良軍隊,得移兵力以圖撲滅之。此(一)順人民祈求自治自衛的心理。為各縣逐漸立永久切實規模,非無名之黷武可比。(二)明揭主張,與人為善。同志及有志自新的人,既可容其歸附以助長聲勢,則不致被他人視為剷除異己。以致因猜懼而完全團結,使統一之謀易於失敗而難於成功。(三)人民既能自治自衛,則用兵無後顧之憂,不至顧此失彼,亦不至因防守而招新兵,或分散原有兵力。如此然後不害兵力集中,攻守均易占取優勢。(四)如此辦法,則每占取一縣,即使一縣可以永免兵匪等蹂躪,即占取全省時,戰勝者之兵額,仍不至過於增大,且有裁減退伍之可能。如此則在征戰中,既可因民心趨向以激揚士氣,統一後仍不至因權力之過盛,以誘起戰勝者之野心。

  統一戰爭之用費,取于已自治地方之解款及現占取地方之稅收或攤派。但已自治地方,不得再有攤派預征等事。

  統一戰爭中,被征服之兵或匪,均須繳還槍枝,由政府擔保為籌可靠的工作,在無相當工作以前,由政府贍養之。

  在全省各縣均能完全實行此項自治之時,由各縣協議宣佈正式憲法,以取消此條件之約束力,且一本民意改建政府。

  為國者不可不注意之數事:

  只倡導空論,而無切實可行之合理辦法,終無以轉移多疑的民情,與反對者的論調。

  惟有建樹根基於真正民意之上,同時用各種政略與教育,提高人民之知解,使其漸有監護縣自治的能力,縣自治方有真正恒久的成功。

  普通的教育與市政,只足以裝飾門面,決非治國根本之圖。為國者萬勿拘於俗見惑於虛譽,而捨本逐末徒為無益之努力。

  青年雖多能議論,肯作事;然究每氣性未定而多欲,且少有真能切實辦事的。故一味信任之,非多耗公款以作無益之事,則或不免假借名目,以逐吞蝕之謀。故監督考核之制,務宜嚴密,且凡事均須使之公開。不但如此方可以防不肖,即因有所忌憚,亦可使許多人免於罪惡也。

  武力統一本非絕對不可,但一不宜徒恃盛氣淩人,逼一切人為困獸之鬥,而使協以謀我。二不宜自己不先於民意方面築一堅實根基。

  上述辦法最好先以一縣試辦,以組織籌備縣自治委員會為最重要。審計處、都察處暫附於委員會亦可。惟有數縣試辦以後,即須於首義軍隊駐紮地方設審計處、都察處。

  載《少年中國》第四卷第三期

  署名:惲代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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