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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南師範的學校公有運動


  (一九二二年五月八日)

  學校公有運動

  要校長或少數教職員不能利用特權,以排斥異己,引用私人,把持位置,吞噬公款,必須學校公有。

  要校長或少數教職員不能任自己的方便或性癖,以常時改變學校用人行政的根本計劃,使學生受損失,必須學校公有。

  要教職員間,教職員學生間,完全無陰私猜忌,以真心的協力進行校務,必須學校公有。

  要外力不能傾軋排斥學生表同情的教職員,使其可以安心作長久的計劃,必須學校公有。

  要教職員不靠結交外援或求校長歡心,以保全位置,庶免分對付校事的心力,必須學校公有。

  要學校用錢及用人,能使大家供獻最好的意見,使進行得最經濟而有效力,必須學校公有。

  要不良的教職員,不能借情面要約以濫竽充數,要不良的學生,不能借群眾囂躁以破壞校事,必須學校公有。

  什麼是學校公有

  (以下十二大綱,是我的意見,經過與川南師範一部分教職員討論的結果,我擬用這為我在任何地方,負全責辦教育的條件,但我並不固執這個意見的任何部分,苟能本於這樣理想,有別樣更妥善的辦法,更所贊成。)

  一、學校校務各方面的大計劃,以及校款支配的大計劃,其擬定與修改,均由校務會議教員議決,全校必須遵守。

  校務會議,由全體職教員(事務員以下不在內)與總共同數目的各級學生代表組織之,議案遇必要時,用無記名投票法,以多數同意的為議決案。

  二、關於各方面校務,除遵守校務會議議決案外,余由各主任在校務會議容許之範圍中,負責處理。

  凡非主管的職教員(連校長在內)所發佈的命令,或主管的職教員發佈的命令,有違反校務會議議決案的,其命令作為無效。

  三、學校款項出入,均須事務主任于購物單或發貨單及收據上蓋印乃得登賬,凡未經事務主任蓋印的出入款項,須責令會計賠出,事務主任蓋印于違反校務會議議決案的出入款項,由事務主任賠出。

  四、由校務會議互舉七人(不拘系學生或職教員),組織經濟委員會,每日輪值查核用款,遇發現有須商議事時,得自召集會議,或召集校務會議商議之。

  五、校務會議之會員任何人之連署,即得召集會議。會議時須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人列席乃得表決。但查系故意不出席希圖牽制議列案的,當除去不計。

  六、凡校內公認應辦各事,均須經校務會議議決辦法,用費由學校列為正式開支,不向教職員募款。

  凡不願受校務會議約束的事務,無論何人無捐助的義務。

  七、教職員均須就其才性所近,分任學校若干限定的職務,以便由全體職教員負責進行。

  八、教職員任課任事及薪金,均不過多為原則,以便有時預備功課檢閱成績,及課外自修。

  教師參考及自修用書,儘量由學校用校款購備,用後歸還學校為學校所有。

  薪金約以每週任課一點,月薪四元計算。課外工作,惟過於繁重的酌加津貼,津貼不得過二十元。

  九、學期終了的前五周,各級學生對於不願學校續聘的教職員,得以本級三分之一以上的人連署說明理由,遞送校長處,校長即應據此召集教職員會議,(被告之教職員不受通知不得列席。)由此會互推監視投票員三人,到該級監視對於該教職員的投票。

  學生對於教職員投票,系用無記名投票法,當堂開票。若三分之二以上贊成不續聘的,即不得續聘。此外除教職員自己辭職外不得無故加以撤換。

  教職員會議中,若有願為被告教職員向學生解說的,可於投票前偕公舉的監視員到該級申說,但不得同時充正式監視員。申說以後,仍由該級舉行投票。

  十、凡教職員不續聘的,由校長于學期終了前四周,書函通知。若接到通知,不願繼續上課的,最後一月的薪金,只能將已經上課之實計鐘點核發。

  應續聘之教職員,亦於放假前四周,將職務條件之將續聘合同函達其處,於放假前一周願就續聘的,須將附送的合同存根,簽字寄還,否則作為不願就續聘的表示。

  十一、須新聘教職員時,任何教職員均得舉薦所知,凡經薦人的教職員,與被薦的新教職員,每月均須少支薪水十元,至學期終了若新教職員決定續聘時,此少支的薪水,分別發還,若被學生投票決定不續聘時,此少支的薪水完全沒收。

  新聘教職員若異常不稱職時,學生于學期中間得照以上規定,要求即與投票。投票結果若三分之二以上主張立即撤換的,再提出教職員會議投票,若教職員半數以上贊成學生意見的,當立即撤換。其應得薪金,只就已經上課之實計鐘點計算,而減去每月應少付的十元核發。薦人的教職員,亦須捐六十元於校中,於薪金中扣除。

  學期中間,學生對於教職員此項投票,若提出於教職員會議,少數人贊成學生意見的,學生不得固執己見,有普通學校喧囂各弊。即令所投票之教職員,確有必須更換之理由,亦只能俟放假前五周再行提出,彼時若有三分二以上主張撤換的,校長即當撤換。

  新聘與續聘之教職員,均須兩方商定職務條件,規定合同,既經簽押,彼此不得失信。對於學生重大的懲罰,或除名,由教職員提出辦法於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得于會議時代為申說辯護,最後由教職員投票,對於該辦法若有三分二以上贊成的,即為有效。

  惲代英 擬一一,五,一二,[1]於瀘州。

  關於學生對教職員投票事,我亦覺得不十分穩當,但我以為兩弊權輕,果能于學生投票手續規定得嚴整,不使他受教職員暗示的影響,亦不使他彼此間有脅迫誘惑等事,似乎比靠校長等少數人,或非正式的諮詢少數學生,比較還好得多。

  馬純武先生意見,以為在放假前五周,由學生將該級教職員分別名次,並加等第與簡單評語,由校長收齊後擇其公認不良的,令學生投票決定去留。我想這個意思亦好,不過應規定學生品評教職員時,由校長監督,不使其彼此有脅迫誘惑的事,校長亦不得表示自己意見,投票後校長應迅于該周內將學生公認為不良的教職員檢出,而召集此外的教職員開會商議投票等事,此種辦法所怕是校長還可以有上下其手的地方,我們為普遍學校設法,所以覺得比較還有缺憾。

  代英又志

  載《中華教育界》第十一卷第十一期

  注釋

  [1]系指民國十一年五月十二日。

  (1)該文前的編者按說:「川南聯合師範學校,一年來力謀改革,最近該校教務主任惲代英君,更提出『學校公有運動』一文,主張財政公開,用人須得學生同意,頗能力矯歷來校長中飽校款與任用私人之弊,茲將原文錄後,以供一般留心改革學校行政者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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