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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哲爾士論家庭的起原


  (一九二〇年十月)

  英哲爾士(Frederick Engels)為馬克斯(Karl Marx)的摯友,終身在宣傳事業中聯合努力。讀馬氏傳的,無有不知他的。此篇節譯其論家庭起原的意見。原書名「The Origin of Family 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State」譯者志

  伯厥芬(Bachofen)的意思,由亂婚至於一夫一妻,由母系至於父系,都由於宗教意識的進化;而不以為系實際生活的影響。他舉阿勒斯嗄(Oresteia)神話的例:阿勒斯嗄的母親曾手刃阿氏的父。阿氏因他母親既自身犯弑夫的罪,又為他的殺父之仇,所以殺了她。那時審判的Erinnyes(報仇的女神)以為他的母親雖殺了丈夫,而那時母系社會,丈夫並非她血統中人,所以便殺了亦非大罪;而阿氏殺母,乃為當時最大的罪。然阿氏卒賴Appolo(太陽的神)辯護之力,免於懲罰,這是父系制裁勝過母系制裁的第一次。

  麥克連倫(McLennan)注重人口關係,以為「一妻多夫及異族結婚,都起於男女人口不均。由此可以知道異族結婚的,其始必為一妻多夫。」蓋蠻族多殺女嬰,女子人少,故不能不多夫。而且以此子女不能不只知有母;男子不能不強劫他族女子。但他雖主張這話,他又說:「現在古婚制存在的地方,不見有殺嬰的事。」便顯見他的話不合事實了。而且他不信古代還有群婚的事。(即言一群男子與一群女子結婚)他說,群婚是沒有的事。蠻人稱伯父為父母,稱從表兄弟為兄弟,乃是一種禮貌,並非真是父母兄弟。麥氏這話理由殊太薄弱。又他以為同族結婚,異族結婚,為不妨在一民族並存的事。這話顯然與蠻族習俗不合。只摩根(Morgan)說,蠻人一個部落(Tribe)分若干Gens,結婚的事,不得男女均在一Gens內,這就是蠻人所謂異族結婚,但男女又不得在一部落外,這就是蠻人所謂同族結婚。這樣才把蠻人在風俗上這兩種結婚不能並存,而事實上又似乎並存的理由,解釋明白了。

  摩根說人類勝過自然的程度,依其產生生活必要品的能力而定。摩根分野人(Savager)為三個階級:最低的居林內,食果與根,始有語言,現在不能覓得其例;不過為人類初進為人所必經的階級。中等的才捕魚蟹,知火食,沿水道遷徙,知用粗陋石器,知造矛棒;然還不配說完全恃漁獵為生。有時食物缺乏,也許發生吃人的風俗。最高的發明了箭,乃遊獵,用木器,或精良些的石器。亦有宅土安居的;然尚不知陶器。蠻族(Barbarian)亦分三個階級:最低的因欲保食物溫度,發生陶器。這時東西半球的進化途徑,乃分開。美洲只知馴駝羊與種穀。中等的乃知用磚石造屋,用鐵以外各種金屬。東方以畜牧之繁亞利安族,塞彌特族,特出於別族之上。漸知種植植物以供畜牧之用,其後這些植物,亦漸成為人的食品。又這兩族人多吃肉,故特優秀。如Puello Indian蔬食,比肉食的印人腦量小些,可為例證。此時食人風俗,以宗教關係逐漸消滅。(恩特曼E.Untermann說,食物不能為進化惟一的動因,此外還有環境關係。又食人似只限於不易得食的地方,不得為通行的風俗。)最高的乃知造鐵器,乃有文字。然只有東半球是這樣。此時食物驟增,林木盡薙,人口繁而稠集,器用日益發明。總之,野人的人智,使他發明主要工具以盡自然產物之用;蠻人乃得知識,以耕畜加增自然產物;文明人更進而推廣自然產物的利用,及製造與技術。

  摩根在紐約的伊落克族(Iroquois)中,見有一夫一妻的婚制,同兄弟的子女,兄弟都認為子女,而被認為父;其姊妹的子女,兄弟便認為侄男女,而被認為伯叔,同姊妹的子女,姊妹都認為子女,而被認為母;其兄弟的子女,姊妹便認為侄男女,而被認為伯叔母。同兄弟的子女,或同姊妹的子女,彼此認為兄弟;但兄弟的子女與姊妹的子女,則彼此認為從表。(Cousin)此俗美洲印人都一樣。即印度乃至印度斯坦蠻人都如此。然這不僅如麥克連倫所說一種尊稱,彼此實在負有做父母伯叔兄弟姊妹的真責任。夏威夷的三得以奇(Sandwich)島現存之制,子女為兄弟姊妹公有,不得私有。說者以為伊落克古制亦必如此。蓋其先男女性交毫無限制,其後進為群婚,這系這個時代的風俗。

  古代的亂交,雖不能得直接的證據,然看獸類生活,亦不乏例證。勒吐羅(Letournean)證明禽獸的亂交,只屬￿下級乃然,這種例證於人無關。然脊椎動物長期的配偶,僅為生理關係,如雌鳥生雛時,必得雄鳥的助之例。吾人雖能得一夫一妻的鳥類,然吾人非從鳥類而來,故不能用以解說人類的事。哺乳類便有群婚多妻,一妻之俗。不過人類並有一妻多夫俗,則別種動物中很少遇見。(恩特曼說歐洲杜鵑Cuculus Canorus多夫,但不如人類互相容讓。)勒吐羅說類人猿有時一妻,有時多妻;因之他說,「智識進化階級,與哺乳類性交形式完全無一定關係。」愛斯賓挪(Espinas)卻說「合群為動物最高的群性,彼雖似由家庭組成,然開始時家庭與合群正立於相反之地位,故其發達成反比例。」又說「家庭完成以後,人類只能在特殊情形下成為群,每系自由性交或多妻之地,其群比較自然些。……故欲合群,家庭的束縛必須放鬆,使個人自由。鳥以家庭束縛太利害,故無組織的群。……哺乳類所以成群的,僅以個體不化入家庭的原故。……故合群意思最大的仇敵,莫過於家庭的束縛。我們不必怕說更高社會的發達,須使家庭經一種改變。至以後是否會有更好的環境,再造這類家庭非此處所論及。」

  人類因無抵抗力,故必須合群。人類所以至於今日,不能以類人猿作比,因那系將近衰滅的種族,非如原人乃方興的一種生物。人類男子唯以不忌妒而相互容忍,故能結久而大的人群。群婚即可見他們中間很少忌妒的事。一妻多夫,更非禽獸中所能有。古代不但兄弟姊妹可以結婚,即親子亦可有性交的事。柏令海峽的Kaviats亞拉斯加的Kadiaks英屬北美的Tinneh又如奇泊偉(Chippeway)的印人,智利的Coochoos喀利賓(Caribean)及印度支那的Carens都是其例。這等亂交,絕非賣淫之比。惟以後妒心漸生,此風乃革。

  萬根廬(Wagner)說「誰聽見兄弟抱著姊妹為妻的呢?」馬克斯說,「古代姊妹為妻,乃道德上承認的事。」考古求真的,固不容以拘墟之見,自己欺蔽呢。

  家庭的第一步為血婚的家庭,但現已絕跡。惟就夏威夷及一切家庭說,不能不認這是最初的起源。其後乃禁親子的性交,又禁兄弟姊妹的性交,又禁五服內的性交,但能以遠族的兄弟姊妹不同Gens的合居互婚,夏威夷稱之為Punalua。

  亨利庫勞(Heinrich Cunow)說,數十年來科學的考察,既證實母系社會在父系社會以前,普通人便相信母系是第一步存在的家庭形式。然這種形式亦必須在社會能較進步至構成Gens的時候始能出現,故母系社會與Gens的組織同時。

  在群婚同時或其前,可有耦婚。那時男子可有主妻,女子可有主夫,以別于其餘夫妻。女子守貞,漸被看為重要。但離婚很易。美洲印人漸有些種族的公意,反對離婚;但若不能調停的,仍可離異,各再婚嫁。

  十八世紀有些人以為女子從有社會便為男子奴隸,這是錯了。因為在蠻族各階級中,女子不但有自由,且受重看。在耦婚時尤然。亞得銳特(Arthur Wright)說,「西尼加(Seneca)伊落克族,女子治家,享有公產。為夫的如愚惰,得使取他所有而驅逐他,他不能抗拒,只有回本族或再到別族去另尋一妻。」蓋公有財產時,女子同族而居,男子彼此來自異族,故女權張大。然其時女子工作繁重,這無關於他所占社會地位。

  北美種族有娶長姊,其妹及年則都為他妻的,這亦集產時所有的遺影。又班克落夫(Bancroft)報告加尼福利亞半島印人有一種盛節,幾族相聚,為無限的性交。這亦是古代甲Gens的女子,以乙Gens的男子為公夫的風俗的遺蛻。澳洲亦有此俗。其長老得以一切女子為私有,但在某時間必有盛節,使一般少年有自由的性交權利。偉斯特馬克(Westermarch)不承認這是群婚的遺俗,而以為這系原人與禽獸相同之點。

  巴比崙之女子可以有一年的自由性交。西亞他民族可以有數年的自由性交,然後結婚。又得拉先人,(Thracian)塞爾特人,印度原人,馬來人,南海島人,美洲印第安人,未嫁之女,都可自由性交,亞加西士(Agassiz)見一印人富家之女,問誰是他的父親。他的母親微笑答說:「他沒有父親,他是機會的兒子。」蠻族說私生子都是如此,絕不以為羞恥。故他們子女只知有母,不知有父,是無可疑的事。

  一四八六年加特立教的飛蝶南(Ferdinand the Catholic)宣佈革除亞拉果尼亞(Aragonia)的陋風說,「我們決定宣佈以前所謂地主,再不可與農夫之婦睡第一夜;亦不可於第一夜的女子入床後,說女子與床是在他權力之下,亦不可用農夫子女,不管他願意與否亦不給錢。」看這便知古代性交的濫。

  群婚所以成為一夫一婦的,伯厥芬以為由於女子的願意;蓋經濟發達,人口加增,女子乃以亂交為恥辱,而願守貞潔的生活。男子並不願失其亂交之樂呢。

  男系社會代女系而起,其中不可不有一番革命,此在英雄時代的希臘可以看出。此後女子尊嚴盡失,乃為奴隸,為男子滿足肉欲的器具,為生子女的機械了。羅馬人說家族,原非指夫婦子女。Famulus為家奴,Familia為屬￿一群人的一群奴。羅馬律對於妻子奴隸都可有自由生殺權,故一律看待。即今日家族Family一字所由來。

  印度的Nairs有三四男子共一女子,而每個男子又可與其他三四男子共別一女子,此名黨婚,(Club Marriage)男子多妻,女子亦多夫。

  由各種婚式而變為一夫一妻的,並非個人性愛的結果,與個人性愛簡直沒有關係。因這個根基,並不立于自然的愛情上面,乃以經濟狀況為他的基礎。換句話說,這是由於勝過原人自然的共產之私產制所生,並非調和男女,乃男子壓抑女子的結果。所以這是第一個的階級仇恨。一夫一妻制雖在歷史上似乎是一大進步,然就他奴隸女子,建設私產方面說,從那時到現在都系以一部分屈服於災禍為一部分的幸福,雖謂為一大退步亦可,以此為不順自然,且不公平的制度;結果男子宿娼,女子蓄奸,一夫一妻徒有其名而已。

  尤利辟地氏(Euripides)說,雅典的女子,除生子外,只好做看家的女僕。蓋自雅典時已輕看女子如此。羅馬人明知女子應該自由些受敬視些,然而還靠日耳曼女子能力雄厚,能反抗男子的優越,歐洲女子所以才有今日的地位。而近世幾分性愛,便從這裡發生出來。

  其實所謂一夫一妻的結婚,女子之異於為金錢賣身的娼妓的很少。只是一個是幾小時的賣身,一個是一回賣個乾淨罷了。

  社會革命,使舊經濟制度消滅,亦即使附之而生的賣淫消滅。由財富集中於男子,因而財富僅傳及於男子之子的,亦要受些改變。一夫一妻制之效力,只及于女子不及於男子的,亦得了經濟的解放。普通意見,必以為此時女子既可不必一夫,男子亦不必秘密的多妻;永久遺傳的產業最重要的部分,——生產工具——既化為社會財產,而遺產的問題亦消滅,則由遺產問題構成的經濟制度所生的一夫一妻制,將隨之而消滅。

  然固有理由信這樣的一夫一妻制,不但不消滅,而且將更完全實現。因生產工具既化為集產,給資的工作將消滅,勞動階級與一切為金錢降服的婦人,都將得救。這樣賣淫的事,是不會有的了。於是一夫一妻制在男子方面亦會生真效力。

  那時男子與女子的位置,都會有大改變。家庭既不復為社會經濟的單位,私家變為社會工廠,兒童的教養都要成為公共的事,社會看待合法與不合法的兒童,一律平等。這可以改變現在社會的重要動力:在道德方面,經濟方面,阻止女子無條件降服於愛他的男子。這時一新原素活動起來,即在一夫一妻制發達時所已存在的種子,即個人的性愛是了。中世無所謂性愛。在男女因美貌,親密,同志,而喚起性交之懇求時,自然不能說其中完全無愛的關係;但是他們離此所謂性愛還很遠。古代婚姻,為父母所主張,而男女順從他。故古代婚姻的愛,非主觀的志向,而為客觀的本分;非婚姻的原因,乃由以演成的結果。近世的性愛,在古代只正式社會以外才有。笛阿克利脫(Theocritos)與摩斯曲(Moschus)所歌的牧童的愛情,達夫裡(Daphnis)與朗哥(Longos)的克魯依,(Chloe)都奴隸不列于市民階級的人的事。除奴隸外,愛情僅為崩潰的老世界分散時的產物,亦多為對外人或奴隸女子的事,如雅典敗時,羅馬帝政時,都是其例。自由人生愛情,僅有姦淫的一途;如古代作情歌的安那克隆(Anakreon),他簡直不注意被愛的一方面。

  我們所謂性愛,自與簡單的性欲不同。第一,性愛為彼此相互的愛,故男女平等。第二,性愛有程度強弱,時間久暫的,故若有時不能獲得滿足,有時不容離異,都將成為雙方的大災害。所以因欲得一人為配偶,甚至以性命求他,這是古代沒有聽見的事。

  我們將要有新道德,判斷性交的價值,即不問他們合法與否,只問彼此互愛與否,自然此等道德標準,在地主或資本家的時代,將如其他道德標準一樣成為具文。因那時家庭的利益,必不可以一人專斷,這是複雜社會自然應有的事。所以最有關係的個人,亦不能決定他的婚姻。最初人才下地,便已被決定嫁于別的全群,不過所嫁的群,以後逐漸縮小。及耦婚時,母親還仍以子女婚嫁為互質的器具。這乃他們求群的力量加厚,彼此的群關係加密的一個法門。及私產與承襲父產成了風俗,婚姻又全受經濟支配。買賣婚廢而交易的要素更重,故以財富為訂婚標準。互愛雖為最要的事,然治者階級無人道及他,至多僅在被壓迫階級中見他罷了。

  資本制度興,買賣婚姻成為契約婚姻。然契約須平等,而出於意志自由。至於婚約在資本家雖以為出於自願,然試想訂契約的方法,與訂契約的人為誰,我們可以恍然。如別種契約須完全自由的決定,婚約何獨不然?豈這兩少年無權力處置他的自身嗎?若已婚夫婦,必須相愛;為什麼相愛的人,不一定須結為夫婦?為什麼情人在結婚上,其權力不應比一切人都高些?如個人自由的行為,在教會宗教方面且受無限制的容許,為什麼把少年人的身心財產利害,任憑老年人無理的佈置呢?

  這等疑問,既起於西歐,而影響於全世界。新教的國,舊制尤其搖動。那時結婚雖仍為階級的結婚,然同階級中當局男女頗有自由選擇權。道德學說,居然確立所謂婚姻非基於性愛,及男女完全自由的,不能為道德的話。這時要有性愛的配偶,不獨是男子權利,亦是女子的權利了。

  然此權利在一方究與別種權利不同,別種權利初為治者特權,而被壓迫的則直接或間接被壓迫住了。而性愛的婚姻,在治者階級還僅在特別情形受容許的時候,被壓迫的階級,久已習為故常。由此我們可以知道,完全的自由結婚,必須在一切無甚大經濟關係的地方存在。現在經濟關係影響於擇偶的,將一併隨資本家的生產,及由之而生的產業關係之消滅而消滅。這時結婚再無別種動機,只有相互的性愛了。

  愛情是專一的性質,現在只好在女子方面看出來,他只在此一夫一妻制下才出現。伯厥芬說,由群婚進於一夫一妻,乃女子努力的結果;然因由耦婚到今日,男子以其自利降低女子地位,遂使男子有不貞的機會。今若消滅使女子降服於男子的原因,則男女當平等。眼前經驗,只可證明男子亦必守一夫一妻制;這話比說女子將趨於多夫,似可信些。

  由此,則男子地位的優越,與婚約的不可解除,都將消失。男子地位的優越,自然隨他在經濟上的優越一同消滅。至婚約的不可解除,半由經濟狀況的結果,半由經濟地位與一夫一妻制的真關係不明,而宗教提倡一夫一妻制過度而生的神話的結果。如說惟有以愛情而結婚的為道德,那便結婚是否道德,應以愛情是否繼續為斷。個體性愛的長度,隨個人情性而不同,男子更甚。如愛情業已停止,而對他人的新愛情起來代替了他,那便此二人在社會上寧以離異為幸。且彼等亦可不必經那不需要的離婚訴訟的一番手續。

  在資本制度墮落以後,男女將無有因金錢購買或因經濟而屈服的事。

  摩根亦見及一夫一妻的家庭,必進至於兩性平等。他又說「家庭既經了四級(亂交,耦婚,群婚,一夫多妻,)如今在第五級(一夫一妻)中。於果[是]便有一問題:這一級的家庭,將在未來永遠存在麼?這個答案,必然要說,家庭將與社會同時進化改變,與已往所經過的一樣。家庭構造社會的秩序,而手[首]受社會文化的反射。當一夫一妻制度既大進步時,我們至少可假想家庭能有更遠的進步,至兩性平等為止。若在未來這種制度不合社會需要,繼起的是什麼,那就不能預知了。」

  載《東方雜誌》第十七卷第十九號

  署名:惲代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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