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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人對於早婚之意見(續)


  (一九二〇年九月)

  男子既恒愛少女,故女子以早婚為得計。雖女子有藉其成功,使彼能加高其智慧社交之地位,而能于三十歲時得較良之夫者,然此例外也。普通女子婚嫁者,每以早婚為得計。

  男子遲婚,女子早婚,在生物學上,比之男女皆早婚者,初無利益,此蓋由吾人經濟上不能已之變通方法也。此方法雖非不良,然以言美備,則殊不可。蓋此能消耗男子少壯之精神,使少年見其情人為年長足為其父者所奪。而一方面又易使女子早寡。其最甚者,少年之成年而不得婚娶者道德之墮落是也。吾人欲免除此等弊病,必設法免除此早婚之障礙,否則惟有甘受此弊而已。

  至統計家言老年父母所生之子恒優美,此作者所不甚信也。此等人之成功,大抵以其父母產之之時,經濟上根本甚堅固,且以其父母于產育大有經驗,故能以最良之方法養育之,故老年父母所生之子,所以優美之故。初非生理上關係也。反之,少年父母所生優秀之子,於世間亦不乏其例。

  英國財產之相續,恒為長子之權利。而伊利氏之考察,則以長子恒為最聰穎之人,否亦為最愚最頑之人。然人亦有信最幼之子,為最超群者也。

  諸意大利教授中,其為家庭長子者,居百分之六十一。然此等早生子晚生子之分別,乃環境所致,非生產必然之事也。

  以各偉人生時其父母年齡相比較者,社會所喜。然於科學理論上,無裨益也。佛蘭克林之生時,其母三十九,其父五十一,愛迭生生時其母三十七,此固可為遲婚之說之利矣。尼采生時其母方十八,而尼采以狂病死,又為人只為歐戰之主因,此固可為早婚之說之弊矣。然戈德以文學著,稱享齡八十,生時其母亦僅十九。此外華盛頓、林肯、格蘭德波氏及朗費勞等人,其母生之之時,多在二十五歲至三十歲間,由此可見母之年齡,於產兒固無與也。

  凡執勞力之業而成名者,多為少年父母之子。執勞心之業而成名者,為老年父母之子。此亦可見早生晚生之子之異,乃訓練之異,非先天固不同也。軍事大家之產育,多在父母年未三十之時。哲學家之產育,則恒在父母年五十歲以後。工業家之生,其父母多在三十四十之間。商業家之生,則其父母多在四十五十之間。

  複就事實上觀之,母之年齡與子之性能無關係,尤為明甚。小兒之夭折,就小兒生產次第言之,與就母之年齡言之,皆可見少年母之利益。請就小兒生產次第言之:長兒之死亡率為一百四十八;次兒為八十;第三兒為一百〇三;第四兒一百一十二;第五兒為一百三十七;第六兒為一百四十八;第七兒為一百五十七;第八兒為一百五十二;第九兒為一百九十;第十兒為二百三十五;第十一兒為二百四十。由是觀之,次兒死亡率最小。

  少年強壯之母對於小兒之利益,以各小兒六歲時高度比之,尤可為確證。此等小兒,最長者四十一吋四,次者四十一吋三,第三兒四十吋七,第四兒四十吋二,第五兒三十九吋九,第六兒三十九吋七。

  就母之年齡言之,十九歲之母,所生小兒夭折者,一百七十一人。二十至二十四歲之母,所生小兒夭折者,為一百三十二人。二十五歲至三十歲之母,所生小兒夭折者,為一百六十六。如此逐漸增加,至四十歲四十五歲間之母,所生小兒夭折者,至二百三十人。故年長之婦女,雖能多得產育之經驗,然所失小兒常多。年長婦女,恒笑少年之為母者之愚拙,就實事觀之,殊適反對也。

  遺傳性的弱智兒,亦與小兒夭折同一為早婚之有利的證佐。蓋凡女子不及二十歲而為母者,所生弱智兒居千分之八。其在二十一歲二十五歲之間者,所生僅居千分之三。自是以後,其率漸加。至女子在年四十外生子者,則弱智兒居千分之二十三。

  就奧國之考察言之,女子在十八歲二十歲間者,生產率最大,成婚之百人中,有四十人之生產。然自二十五歲至三十歲,則百人中僅二十四人之生產矣。由是逐年遞減。

  更就女子生理上言之,尤見凡難產等患,惟年長之婦女多遇之。醫士多言少年之母苟及成年者,其受產育之痛苦危險常少,可為吾此說之證也。

  就上述諸表言之,可見統計家所言年長之母之利,乃經濟上及產育經驗上之結果。反之,則所述少年母之利益,乃生理上之利益。可見婦女精力強壯之時,為最合產育之時,猶男子精力強壯之時,為最合勞力或運動之時也。天既與少年以新鮮之體力,吾人不能移易之,惟利用此根本之法律,而改革吾人之經濟上社會上教育上制度,以盡因應之妙而已。婦女對於教育或智識上之欲望,為遲婚之一大原因,而曾受高等教育之女子尤甚。蓋此等女子既受教育,自然生經濟上獨立或智識界中活動之意,此即使女子不能早婚或竟至不婚之原因也。吾人於此時代似欲種族文化之進步,乃忘種族之繁殖,與種族國家在競爭場中必須之進步,豈非大惑耶。

  吾等不能移易生物之法律,然吾等能移易吾人之教育制度。吾人之教育制度,灌注知識於未成熟之婦女腦筋,而逼迫其已成熟生育之體力而不用。一方又使四十歲以上腦筋成熟之婦女,困于其各種情形,不能從事于勞心之事業,可謂愚矣。

  伊裡士之考察,言凡有才之女子,其婚嫁不出兩途。一於二十二歲以前婚嫁,而其才能之發展如故。一則年長不嫁,卒以才能見慕於人,而求婚焉。如女子教育愈發達,或女權愈發達,女子之為勞心工作者愈多,女子之遲婚者必眾。如吾人不欲女子於二十二歲以前結婚,則彼之智識進步,必使彼至於遲婚,待產育之期已過,而後與人結婚矣。

  以為早婚有礙于女子修學者,蓋由現今教育制度,視心才之發達太重故也。吾人如改此等修學時間于女子中年以後,則早婚初無礙。

  吾人之教育制度,對於少年男子尚無大礙,惟對於女子則無異種族自殺之方法。吾人以女子產育時代而使之困於書籍,使之發生一種勞心行為之思想。然其他一方面非教育方法所能毀滅之男女間天性,又與之相爭。兩種情感,互不相下,其中有舍學業而婚嫁者,有不婚嫁而求學者,然無論何人,皆有失去生命所供獻機會之半之感,此現今教育制度之弊也。

  無論何等熱心之人,欲女子亦有完全之能力。然如反對女子最大之責任為產育,則決無有者。故婦女問題,對於此二事孰為重要,正不易解決者也。吾人以婦女之須產育,猶人畜之須飲食,此在個人或不然也。然在種族則確乎如此。凡人不食逾四十日者必餓死,種族之四十年不產育者亦必滅絕,此固盡人所知也。

  守舊者曰,女子之責任,婚嫁以外無他事。然女權論者,則以為女子之責任正大。女權論者反對舊日束縛女子,使不與于人生問題之弊固甚當。然竟使種族因以有滅絕之憂,雖女子在社會上地位略得增高,豈得為滿意之解決乎。

  吾人為種族計,必須有女子之產育,且必須女子於合當產育時代為種族為優美的產育,此不容疑者也。女子苟欲自盡其人生之責任自盡其對於種族之責任,則必須婚嫁,必須產育,必須產優美的國民方可。

  吾人能延長生命,使人之死期漸遠。然吾人此項關於健康之文明,終不能延長男女成年之期限,與女子產育之時間也。吾人欲解決早婚問題,非改易吾人今日對於婦女生活次第不可。

  載《東方雜誌》第十七卷第十七號

  署名:惲代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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