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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人對於早婚之意見


  (一九二〇年九月)

  吾國近來有識人士,方蒿目早婚之弊,極力思用言論乃至強制力以革除之。而吾今日乃介紹一主張早婚的文字,無乃太不知時務矣乎。然吾之意,每惜救弊者不揣其本,而矯枉者又常過其正,故深覺有公佈此逆耳之言,以求有心人反省之必要。夫成人而結婚,就生理上言之,匪特無害,而且有較優長之理由。今日一般人所以主張遲婚者,大抵為少年男女學業未成,生活未能獨立,此固是也。不知在此種狀況之下,少年雖有遲婚之必要,然此乃無可設法兩害取輕之辦法,其於社會究不能不生多少不良之影響也。此篇作者就國家之富強著眼,以為人口繁殖之根據,此固非吾所願贊同。然其言早婚與進化的關係。與生理的關係,吾深信其理由充分,吾人固不應只知以結婚年齡遷就社會經濟狀況,而忘從根本上修正社會經濟組織,使男女於適當結婚年齡為結婚之努力也。至於早婚與童婚有別,著者在篇中已道及之。吾國陋俗,不乏因父母有抱孫之癡想,強其子女為童婚之事者,此固不得以此文為藉口。至因救童婚之弊,乃于遲於結婚年齡數年或十數年始准其結婚,是同一不顧生理的需要,即吾所謂矯枉而過其正之說,尚得受此文之矯正,以求庶幾合於理也。至我所謂根本上修正社會經濟組織,與著者所謂藉國家父兄或年長者之補助,意亦略殊。吾以為生活乃人類之幸福,非人類之責任,現今之人不感生活興趣,而徒感其壓迫者,乃私有制所害,少年男女亦惟受其害,不但不能因生理的必要,於適當時候結婚,且生機挫損,碌碌一生如牛馬然,此實最不合理之事也。補救之法,惟有將私有制根本推翻,使男女各遂其生,各盡其性。(此時結婚二字、或不如今日一般人所解釋)若夫恃外面之助力,以為苟且之補苴,非助力不及量,男女仍感其痛苦;即助力過其量,使男女忘其應為獨立互助的生活,以阻其向上之志趣與努力,兩者皆無是處也。

  譯者志

  人類之大問題,莫過於種族之發達及其衰滅。故婦女之生活問題,莫過於結婚與母道。結婚與母道,自一方面觀之,為個人問題,自他方面觀之,又為社會問題,社會問題,即個人問題之總結也。故結婚與母道,苟婦女個人能善自處理之,自無種族衰滅之患。在平和或戰爭之競爭中,欲求勝利者,國民必不可不有極速度之繁殖。家庭之生有二兒者,僅足以當其父母之數。不可謂之為繁殖。凡能生育之父母,其子女必有夭折者,亦必有不娶或不育者,故吾人每代之繁殖,僅能以百分之二十五計。如始為百人,第一代為百二十五人,第二代為百五十六人,第三代為百九十五人,以此比例而日益繁殖。今以此適中的繁殖率為根據,吾人願婦女婚嫁時間為二十五歲左右,以一世紀分為四代乎。抑願其為三十三歲,以一世紀分為三代乎。試以一百萬人民之繁殖言之,第一世紀前者較後者少得四千九百萬人民,第二世紀少得二萬一千四百萬人民,此其影響於國家種族,可謂大矣。

  抑吾人言此,又不獨有關於繁殖也,即人智與文明之進化亦賴之。自上古以來,老輩常主保守,少年常主進取,互相競爭,以成進化,故每一代即有一代之進化。吾人以一世紀分為三代,何如分為四代進步之較速。進化固非僅以一世紀分為四代,所能為力。然早婚之父母,當其子女少壯時,自身之春秋亦富,故能鼓動少年之進步思想。若遲婚者,年既衰而生子,欲使之與一般少年同為進化之事,恐不可能矣。主張遲婚之說者,其見解大抵不外下之數種。

  (一)父母身體狀況較為完成。

  (二)父母智力完全,故能選擇適當之配偶。

  (三)父母智力對於產育兒童之預備較完全。

  (四)為父者收入較豐,可以畜其妻子。

  (五)統計家言老年所生之子,其生活多成功。

  就父母身體狀況言之,此為反對早婚者所持最強之理由。然就各種之考察言之,撒格遜之男子,以二十一歲為成人。女子以十八歲為成人。雖其他身體之變遷,如骨格[骼]之完成,組織之健壯,不能不有待于成人之後。然產育之事。無不可于成人之初期即勝其任者。此等之身體變遷,固無害於產育也。世人以早婚有害者,多誤于印度童婚之俗,及家畜未成年之產育故也。家畜之產育,每在其半長成或三分二長成之時。此在人類,惟印度十歲至十四歲婚姻產育之俗似之。人之未長成者,固亦可以產育,此在成人前四年至八年為然,惟人類多禁止之。此等禁止固是也。然吾人之遲婚者,逾成年之後五年十年十五年,乃始婚嫁,在生理方面,將何辭以自解耶。

  至言遲婚對於愛情成功之結果,則須從兩方面論之。凡少年固多不能有何等最良之智力,而易於誤用愛情。然亦惟少年之愛,不雜以無道德或私心,故其愛情雖為他人拒絕,不致遂與拒絕之者相仇恨,且必仍有純潔深摯之感情以向之焉。

  若謂結婚之成功,賴智力之完全,此惟智力與年齡並進之人為然。若在腦筋簡單,恃勞力以為生者,固不如是。三十五歲之母,其所知產育之事,自較二十歲之母為多。然此乃曾經產育而有經驗故也。吾人不能謂凡年較長之婦女,即為較良之母。於三十五歲為第一次產育之事者,必不能優於二十歲之母。產育之機能,男女少年固已預備而完成之。至智識哲學與算學,今日充滿一般少女之腦中者,應為將來之事。今於此時不使盡產育責任,而使之求學,此違反自然之法則也。

  女子之身體狀況,固足以勝產育矣。男子此時求食之能力,亦足以顧其妻子。蓋此時欲如其年齡,以手工求自立,固不難也。然欲以勞心之人自居,而不願為勞力之人,則情形一變。勞心之人,其經濟能力低,故早婚遂不可能。凡求勞心之業,所求愈高,其生活能力發達愈遲,此豈早婚即必不能顧其家庭耶。在勞心之人中,其在二十至二十五歲間者,對於社會之價值,尚遠不及其他之三十五歲至五十歲者,此乃惡經濟之結果也。產育之事,耗人時力,然吾人寧早婚而耗其時力於此等最合於產育之時,較以此時為其他勞心勞力之事,更為適宜。就生物的規則言之,女子固宜早婚,就經濟的方面言之,男子尤宜早婚。何也?少年女子多好求經濟上之自立,城市女子尤甚。然此比諸對於結婚所生之效果,固利不掩其害也。此等女子,常好獨立,而易流於奢侈。近日城市中二人之生活,每不能如一人之廉。結婚二人之生活,且不能如未結婚二人之生活為廉,于旅行時尤甚。蓋未結婚者,男子多自奉極廉,女子亦或能自安於次等之服用,而新結婚者,則為體面計,不能不踵事增華。故女子能自立者,其婚嫁必求有兩倍於彼收入之男子,而又必求繼續工作,否則必降低其生活程度,決非其所願矣。

  以腦筋謀生,須長時間之經驗與教育,此至難之事也。美國於此方面,毫無覺察,少年每以此為畜養妻子惟一方法,此所以結婚時間每至延長。而結婚者,每有經濟之困難也。吾人欲解決此問題,惟有改革今日社會經濟制度。凡女子嫁於二十歲之少年者,其生活之資,不可但使之自求,或使年長者補助之,或使借父母之妝奩,國家之捐賜,以為生活。歷史上各國家,不乏各種成例,可以為早婚之助。然于東歐及亞洲所行妝奩,及其他制度,吾美人多不喜之。吾美惟以無此制度,故對於將來殊危險也。

  在少壯之國家,如吾美今日者,男女恒以同一年歲婚娶。然在古文明中,每有女子嫁於其年長五歲至十五歲者。然男子稍長,仍無害於產育。且男子無論老幼無不愛少女者,此制固天之所許也。吾美人或以此為男子之私利,然自然之勢如此。觀女子之愛少男,不如男子之愛少女,得毋有蒼蒼者主之耶。

  載《東方雜誌》第十七卷第十六號

  署名:惲代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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