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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社的第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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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八年十月) 未成立以前的事 民國六年,紹文、代英因武昌青年會的邀請,赴牯嶺夏令學生會。代英目睹基督教前輩辦事的活潑、立言的誠摯、律己的純潔、助人的恒一,自問極為內愧。與紹文謀,回武昌時,當於所肄業的中華大學發起學生會,以不含宗教性質,每日嚴肅集會,相互報告,以助人為要務,以切實為信條。他因這事在必行,不計成敗,在牯嶺已告知了許多人,且說他要做一個最好的非基督徒。回校後十餘日,乃擬了個草章,大致想喚起各級,仿學校青年會法,組織個修養且為社會服務的團體。草章發表後,願與發起的十一人。但彼此不很瞭解,屢次會議,齗齗爭執於文字細節,甚至視為遊戲,久之不能把正式規約通過。到十月八日,紹文乃對代英說:既學生會不易成立,何不先就同志組織小團體!這晚紹文、代英、洗震、負生會於洗震處,大家同意,便從四個人組織一社,定名互助社,取克魯泡特金新進化論的意義。當時通過草章六條如下: 一、本社以群策群力自助助人為宗旨,名曰互助社。 二、社員每日開會一次,時間以半小時為限(後多實以一小時為限),遇事多,時間不足,得公決延長之。 三、每次開會首靜坐,數息百次(後多改為靜坐五分鐘),繼讀前會記錄,繼每人報告一日經過,並討論一切事畢,誦《互勵文》散會。 四、每會將所議事記錄之。 五、自助方面,戒約如下: 不談人過失。 不失信。 不惡待人。 不作無益事。 不浪費。 不輕狂。 不染惡嗜好。 不驕矜。 六、助人分兩種:一為公共議決的,一為個人臨時的。臨時助人的事,可于開會時報告之,以便討論或傳播其方法。 最初的半年 互助社初成立,還擬大家注意促成學生會,後確見此等不相瞭解的團體,成立了亦無益處,遂決然舍去。由這亦悟得凡事要務從切實處做,不敢稍涉誇大。成立了半月,於自己檢束身心極有益處,精神亦很愉快。最初助人的事,多不能實現,但有兩個決議極有影響。一助人必須有秩序而能恒久,不然名為助人,人家得不著益處。一勸人組織與本社同性質的團體,名義、辦法全可不拘。這乃是捨棄化小團體為大團體的意思最初一步。以後社員對於友社的提攜,個人恒久的幫助,都由此議決而來。 因為此社以助人為重要,所以社員常為人說結社的益處,亦歡迎人家參觀。有一次代英在青年會談此社內的情形,座中有笑他的,但第一師範因而有同樣會社發起。到十月二十一日,光耀參觀開會,次日約毓蘭[1]參觀;開會畢,代英因與談立會以來所得益處,毓蘭大感動,商立同樣會社。代英因初與毓蘭相識,怕遽然結會,報告不免客氣,勸他就同班中找人自己立會。到二十四日,不能成,代英乃與毓蘭、光耀另立一會,每星期仍到本會一次。 二十四日夜于光耀家中,毓蘭、光耀、代英開會,提出名義辦法,均主與原社同。於是這便成為又一個互助社。第二天弓禮加入,二十七日搬到校中開會。二十八日理恒、濟川、鴻舉又加入,遂商由毓蘭與他們三人另立一人互助社。這時候都同一會名,沒有分別。十一月十日,三社乃開了一個聯合會,議決分為第一、二、三組的互助社,並商印《互助月報》沒有成功。這時仁靜、定安已加入。 十一月十七日,魯斌、興煥、遵芳加入。未幾進賢、周傑、紹洵亦加入。於是第四、五組互助社亦成立。時共五組十九人。每組社員至多不過四人。因報告商議需多時間,人多便時間太久。所以新社員加入,必分入舊社員與他相熟習的一組,或使自成一組而派一舊社員去幫助他。但入社稍久,各組可以交換列席,用各種方法使大家熟識他。 紹洵入會不久便出會。毓蘭以事回家。值有嶽州之亂,周傑、仁靜、鴻舉、遵芳、理恒亦去校。全社秩序,大感不易維持。十二月後,第一組精神頗懈泄。七年一月改為每星期開會二次或一次,到二十三日止遂無會。第二、三組仍極力維持,每日開會,到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止。第四、五組則因會員離校,十二月三日以後即無會。 這半年中,二、三組社員不受外界誹笑影響,不受時局搖動影響,堅忍死守,守日會辦法,最為特色。所作最有成效的事:一、請張心田君教八段錦,此後常用為社員早操。二、參觀李立夫君的家庭,商議改良家庭方法。三、晏起、怙過,都有罰則,罰款用以照像。列席的進賢、洗震、魯斌、光耀、紹文、代英、濟川、興煥、仁靜、弓理[2]、定安。四、一月十三日起,社員公決作卓刀泉之旅行。二十日作油坊嶺、青山的旅行。五、假期中相約通信報告。 民國七年上半年 七年三月十四,以新加入互助社,乃由在武昌社員以新、代英、光耀仍開日會。未幾仁靜、毓蘭、濟川、理恒、興煥、鴻舉先後加入,稍遲遵芳亦加入。其他舊社員未自願加入的,恐違他自己志願,不敢邀致。這半年無新社員加入,每日開會沒有間斷。會員分為二組,都開會到六月三十日止,精神極為團結。 這半年中最不能忘記的,便是旅行的快樂。南湖、洪山、白沙洲等處,每星期日必出一遊。尤以到漢陽去的那一天,輕舟一葉,過垂楊堤畔,夕陽斜照中,同人低聲偕唱樂歌,為最快樂的旅行。 這半年中,仁靜、濟川、興煥發起了輔仁社,毓蘭發起了黃社,代英發起了仁社。這便是實行幫助組織同性質的團體,不拘名義、不拘辦法,原議的實現。又極力求各社員對於他社的友愛,並與仁社協力提倡國貨,很有成效。又因軍事協約發生,刊行協約原文,同學捐助的踴躍,因進而聯合外國語校及第一師範刊印《武漢國貨調查錄》。調查、編輯都由本社與輔仁社社員擔任。 更有一可紀之事,便是六月二日的旅行。大家因議途徑,各執己見,大大不歡而回。回到洪山茶室裡,大家談起設一個公共圖書室,合各人所有的書放在一處,任人借閱。次日遂開始編輯目錄。六月六日,圖書室開幕。這個圖書室存在了一年,為武昌文化還算做了一點事。這不純是互助社人的力,卻可以借來裝飾互助社的門面。 這一個學期,互助社最大的發展,是助人方面、愛國方面。但因社內相互瞭解程度增進,對於外面,同時亦有力戒不能免的冷淡態度。暑假毓蘭、以新、代英、濟川約遊牯嶺,預戒不可對社內太親,對社外太疏,然結果仍顯然不免此弊。暑假仁靜、興煥卒業他去,代英卒業就職母校。游廬山之時,大家亦商了些以後進行方法。下半年開學時又有許多新努力的地方,下次再說了。 後面附印《互助社周年成績報告書》,可以補此編的不足。 (一)弁言 同人自相約組織互助社以來,屈指已屆一周年矣。夫結會常事耳,一周年為時亦甚短也,何為亟亟謀刊佈此成績報告書,襲一般浮囂社會標榜之習氣哉?蓋有說焉:同人之所以相約組織此社,非徒以廣聲氣、相標榜而已,蓋將研究一種善良之方法而實行之,以為修身淑世之一助;又非徒為同人求所以修身淑世而已,亦將欲以同人所求而有得者,轉而告之同人之友,乃至於同人之友之友。同人自結社以至於今,德業品行自顧甚少進步可言,然以駑鈍之資,猶幸有尺寸之進步者,實得力於此社者不少。友人中天資十百倍于同人者何限!倘得同人「所用而得利益之方法」而用之,其成就亦必十百倍于同人。故同人之所以亟謀刊佈此成績報告書者,非為表揚此社,正所以介紹此「用而得利益之方法」也。 (二)本社緣起 本社之組織,其主要之目的在研究自助助人之善良方法而實行之。夫少年之無志者不足論矣,固不乏有志者,欲自助而不知自助之法,欲助人而不知助人之法,或誤入歧途、執迷不反,或不得其門、半途而廢,此劇可惜之事也。故本社之組織,則所以借集思廣益之功,收切磋琢磨之益。凡入社者,各自求其所以自助助人之道,問人以自助助人之道,告人以自助助人之道。故以同人之愚拙,猶有借此以自釋其迷惑之處,以不負入社最初之目的,此研究之益也。亦不乏有志者,知善而不肯為,知惡而不肯避,或性質濡滯、缺乏毅力,或身心肆弛、不知反省,此亦劇可惜之事也。本社之組織,又所以借朝乾夕惕之法,求計日程功之效。凡入社者,必每日報告其自助助人之成績,報告其成功之事,以資鼓舞;報告其失敗之事,以相儆戒,此亦所以以同人之愚拙,猶有借此以自增其勇猛之處,以不負入社最初之目的,此實行之益也。夫智仁勇三者,一貫之德也,研究以廣其智,實行以增其勇,於以求仁。若同人之駑鈍者,其將來固未可知,然其為庶幾可以得仁之道,則可斷言矣。 (三)本社現在之辦法及其理由 本社以自助助人為宗旨。每日開會一次。時間約在下午五時半至六時半。地址在啟智圖書室內。所以須每日開會者,蓋每日開會,互相激勵,互相觀摩,于進德修業,然後可求其庶幾夙夜不忘,且精神因以振作,志氣因以發揚。故楚莊王日儆國人,曾子一日三省。蓋非如此,每易疏忽天職,洵至相忘若無事也。社外之人,常疑每日須以一小時開會為耗時廢功,然以同人之經驗言之,每日有此一小時之開會,然後一日中抖擻精神,寸陰是競;不然則懈心生,一日間所耗廢者,不止四五小時矣。此同人以身受之益,故確信每日一小時之開會為善良方法,持之一年之久而不之變易也。 開會之時,最初靜坐約五分鐘。所以使社員平心靜氣,免其有「不神聖會務」之弊也。次讀昨日記錄。每會有記錄,所以記載每日之成績,使他日可以複按,且以增前後之比賽競進之心也。次社員依次報告其所作事遵守日程之情形。社員必各自訂一作事之日程,未能遵守日程之作事,必報告其理由,而同人互評判之。此所以使社員不至耗時光於虛牝之法也。又報告其自助助人諸事,以相勸勉。事畢,誦《互勵文》。文曰: 我平心靜氣,代表我們大家說,以我們的良心做見證。我們今天來,報告了、商量了一切事情。我們所說的,都是出於我們的真心。我們都曉得:今天我們的國家,是在極危險的時候,我們是世界上最羞辱的國民。我們立一個決心,當盡我們所能盡的力量,做我們所應做的事情。我們不應該懶惰,不應該虛假,不應該不培養自己的人格,不應該不幫助我們的朋友,不應該忘記伺候國家、伺候社會。我們曉得:我們不是沒有能力,國家的事情不是沒有希望。我們散會以後,在明天聚會以前,還盼望都有個有價值的報告。因為我們從這以後,是實行的時候了。 此文用意,在提醒社員。凡所言者,必須實行,為主要之宗旨。誦此文後,然後散會。本社有戒約八則:(一)不談人過失。(二)不失信。(三)不惡待人。(四)不作無益事。(五)不浪費。(六)不輕狂。(七)不染惡嗜好。(八)不驕矜。此八者,自開會所訂定之根本戒約也。其隨時訂定而效力久大之戒約,如對人不得加以鄙俗稱呼;非不得已不用外國貨;不可不用正當方法助人或求助於人;對於國事不可旁觀亦不可徒存悲觀等,亦社員所每飯不忘者也。 載《互助》第一期,一九二〇年十月,據鄭南宣(遵芳)、魏以新等互助社社員回憶,該文由惲代英執筆。 注釋 [1]毓蘭是林育南的原名。 [2]此處的「弓理」與本文中前面出現的「弓禮」系一人,究竟哪個正確,待考。———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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