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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之嬰兒哺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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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八年十月) 每次哺乳中所距時間,宜為合當之配置。而每次哺乳,亦須與以合當之分量。 在哺乳時,為母者應有充分的簡單而滋養之食物。食物之中,又須有非常量的流質。此等流質,可于餐時或兩餐間或夜間無事時,飲牛乳而得之。如不願飲牛乳,椰子汁亦可為代。 在此時間,為母者亦無一定標準的食物。但所食必簡單新鮮,如牛乳,椰子汁,穀類,雞蛋。各種青菜,麵包,乳油,果實,肉類等。食物過量,常致不消化症,與嬰兒之食乳有害。飲料牛乳或椰子汁,較茶與咖啡為佳。惟平素每日須飲茶或咖啡一次者,不妨仍依舊例,但須無傷消化力耳。藥與酒精,非有醫士之指導,以絕對不用為佳。 此時為母者,每易起便秘症,因此常引起嬰兒同一之便秘,故不可不慎防之。防之之法,必食充量之青菜及果實,又須多量之體操。如嬰兒雖經周密之看護,而便秘久不愈者,可於晨間午間及晚間哺乳後,與以一茶匙之乳油或橄欖油,亦必有益。 嬰兒能有每日於一定時間運用腸髒之習慣,於治便秘症,最有利益。欲養成此習慣,可於每晨以一定時間,使之坐溺器上。此法自初生三月,即可行之。 足量之戶外生活,亦為母者所需要。步行為最良之體操。惟欲得正當適合之結果,不可陷己於疲勞之境耳。 有應記憶者,為母者此時之惱怒及其他感情,皆於其子有極大之影響。故為母者此時必需養成一種頗大之自治力。不然,此等感情,常引起嬰兒消化系病。如肚痛是也。 又為母者。不可不有合量之休息。如夜間不能安睡、則午間必須有休息時間,能午睡尤佳。 總上所言,凡哺子之母,其生活應有合理合法而有味之態度。能自製其感情,食簡單而易消化之食物,並需得合量之運動與休息。 又每次哺乳前,胸與乳頭,均宜以一茶匙至一品特之波利酸BoricAcid之溶液輕洗之。哺乳最妙能在靜室,或無他種煩擾之處。為母者宜坐于安舒之椅中。使身體完全舒展。普通一乳房之乳,即足供嬰兒一飽。而十五分鐘之哺乳,即足使嬰兒得此時彼所需要全量之食物。惟嬰兒正食乳時,不宜任其睡去。食乳後與以一茶匙之微涼水,而仰臥之床中則可耳。 自初生之始,嬰兒即宜習得一種有秩序之習慣。最初數星期之教育,成功與否,日後為母者之幸福,為子者之健康,皆於是焉賴之,不可不慎也。 嬰兒初生,聽醫士之指導,而與以第一次食物。此最初數日,母乳未至,嬰兒所需食物亦甚少,欲養成嬰兒消化系運動之合當秩序甚易。此數日中,苟非醫士另有指導者,可每距四小時,與之食物一次。 母乳通常於第三日始至。既有母乳,則有秩序的習慣之養成,更當注意矣。每次哺乳,須距若干小時,學者之研究,各執一說。惟霍爾特博士Dr.Holt以其實地之經驗而規定之表,似為最良。茲即錄其表如下。 自第三日至一月之末日止,每二十四小時中,宜哺乳十次。自上午七時至晚九時,每距二小時,哺乳一次。夜一時四時,各哺乳一次。 自第四星期至三月之末日止,每二十四小時,止須哺乳八次。每次哺乳,距二小時半行之。夜九時後,哺乳一次足矣。 自第三月至第五月,每二十四小時,止須哺乳七次,每次距離三小時。夜九時後,哺乳一次。 五月後至十二月,或至斷乳之時,每二十四小時,止須哺乳六次,每次距離三小時。夜九時後不哺乳。 就上表中,如欲減少夜九時後哺乳次數,斷為可能之事。雖初生數星期之嬰兒,但夜間能熟睡者,則此際有一次哺乳已足。如嬰兒能大半夜安睡不醒,則並此一次之哺乳,亦可不需。如此則晚間十時哺乳一次,直至次日六時,再行哺乳,而母子均得無擾之安睡矣。且于嬰兒所需滋養,毫無欠乏。 無論何事,皆宜訂定一種之秩序表而嚴守之,哺乳亦然。故在上述定時以外,無論如何,不當與嬰兒任何之食物。初生嬰兒,幾于終日睡眠,然如至上述規定時間,不妨醒之而哺之乳。無定時之哺乳,為一切病苦之原因,如腹痛,痢疾,消化不良,及其他嬰兒之病,皆多由此而生。 又須記憶者,無論食母乳或人工乳之嬰兒,皆不可不飲水。故最良之法,於每次哺乳後,與以一茶匙之水。或更於二次哺乳之間,另與以一茶匙之水亦可。暑日飲水宜多,此水可使自匙中飲之,稍長則與以茶杯或水瓶為飲器,彼能多飲水,他日斷乳,甚易易也。 自生六月後,每晨在哺乳前至少一小時,可與嬰兒一茶匙之橘汁、或烏梅汁飲之。如經醫士指導,不待六月,亦可行此法。 如母乳不足,每日可代以瓶乳一二次。惟此際代用品之合當的配置,當完全受醫士之指導。 通常嬰兒生九月,可以斷乳。斷乳之事,固當由年齡長幼決之,亦當由嬰兒自母乳中所得滋養之量決之。如嬰兒重量減少,不但當於母乳外,求代用品,以補足嬰兒之需要,亦當亟與斷乳。又如母身有病,或其乳似不為嬰兒所喜時,亦以斷乳為宜。但斷乳不宜於夏日行之。雖嬰兒年齡已滿一歲,苟茁壯者,夏日仍以斷續食母乳為宜。 斷乳必宜漸次行之。初每日以一次瓶乳為代。一星期後,每日以二次瓶乳為代。三星期後進而用三次瓶乳。如此以至斷盡為止。 初斷乳之時,其所用瓶乳,必較普通所訂為同一年齡用之乳質,尤加沖淡。大抵如生四月而斷乳,可用普通所訂生一月之嬰年用乳質。如生六月而斷乳。可用生三月之嬰兒所用之乳質。餘以例推。此等沖淡之乳,宜以漸加濃,至普通所訂合當分量而止。 以上所述,皆關於哺乳時為母者為子者之衛生。一般為母者,為其自身並為其子女,不可不一研究之也。 載《東方雜誌》第十六卷第三號 署名:惲代英譯 (1)此篇的作者是S.JoesphineBaker,M.D譯者寫道:此篇,美國醫學博士倍克氏所著。倍氏,紐約兒童衛生局長也。紐約舊時兒童夭殤者,每千人以一百六十二人為率。自倍氏就任,今日遂為全世界大城市中兒童夭殤率最低之地矣。則彼之所著,關於論保育嬰兒者,不大有可讀之價值乎。故取此篇譯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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