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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問題之解決(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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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八年四月) 問:餘子九歲,似能明是非矣,然似極不誠實,將如何救治之乎? 斯他氏曰:所謂不誠實者,有時實為兒童活潑想像之結果。此等兒童,好言世間絕無之事,初不自以為誑,此固不必為惡癖,所宜指導之,不宜禁抑之者也。吾未知汝子果此等人否?或汝子未必如此,不過好作謊語乎?究其動機,屬何種,汝宜深察之也。抑吾不知彼雖好說誑,其不說誑時,汝如何待遇之。彼如破一杯盤毀一窗牖,而直來汝前,自承其過,汝豈仍以嚴厲的懲罰,為其誠實之報酬乎?吾又不知彼今日之說誑,其意非在藉以逃避此等之懲罰乎?果如此,汝將自責不暇,不當責汝子也。更進吾願知汝自身之誠實如何。吾每見為父母者與子女約,而不能實踐其言,汝豈茲若人之儔歟。汝如許子女一事,無論如何,必不可以食言。如汝言須加以懲罰,亦必須實地與以懲罰而後已。總之凡汝所言,必無失信於子女,汝有過失,亦無掩飾,如此汝之規模,足以教汝子而有餘矣。暇時可告汝子以誠實之價值,及誤信誑語之害。彼有過失能直告汝者,寧忍耐之。如此彼將覺無說誑語之必要,自不說誑語矣。應記憶者,誠實乃教育之原素也。 按兒童不誠實,甚非佳事。然同一不誠實也,其動機不同,則其對於兒童之價值不同。即為父母者,所以對待之亦應不同。吾國之為父母者,果有能盡心如此,無愧於斯他氏之言者乎。又如果以不良之動機而養成不誠實之癖者,斯他氏之說固極妥當,足以救治。然竊意尚須加一義,即必示兒童以改過後,父母對彼態度之特別改變。如彼偶作誠實之語,當示以汝極愉快之感情,以為鼓勵。物品之鼓勵,亦可相機行之,但不可不慎耳。凡兒童之有惡癖者,其意志常弱,非與以精神上之助力,鮮有能決然改過者。若今一般父母,于不誠實之兒童,每示其憎惡不欲親近之情。即彼偶有一二誠實之事,亦仍疑其為不誠實,否則視為無足輕重而置之。以如此對常人,尚足堅其終於為惡之心,何況對於意志弱之兒童乎。為父母者,宜常信賴其子女,如此彼自不忍為不可信任之事。即為不可信任之事矣,宜常矜憐痛惜之,無有一毫憎惡不欲親近之情,如此自易感發其改過之心。彼如偶而改過矣,宜示以欣喜逾量之情,絕不疑其為不誠實,或視為不足輕重而置之,如此而彼他日尚複墮于不誠實之弊者,吾不信也。 問:教兒童以食儀當自何時教之乎? 斯他氏曰:自彼能食之時,即當教之矣。 按古人言,教兒嬰孩。嬰孩乃人生之本源。嬰孩之教,正本清源之教也。近俗多以嬰孩為當任其自然生長,不應有所教者。夫嬰孩固不能讀書作文,然自讀書作文外,即無可教者乎?必使其年事漸長,惡習漸深,乃曰,此施教之時矣。此豈非于一張白紙之時,不施繪畫,必待油污墨漬,再講求去汙退漬之法,而施繪畫乎?失時機耗精力,莫是甚矣。斯他氏以食儀之教,當即自能食之時始,固不獨食儀之教為然也。 問:余子好任意於吾袋中及室中他處擅取銀錢,餘甚苦之,其父以為無害,汝意雲何? 斯他氏曰:兒童不能于過早年齡,責其尊重他人權利。無已,則有一法。汝如使彼先有一種私財,與以收藏之地,而不擅動之,彼或將固其尊重自己之權利,而能尊重他人之權利乎。彼或取無用之物,置之收藏之地,汝亦不可輕動。但事後告以何物有用,何物無用,使之自由選擇留去則可耳。吾等於子女常不與以一定之月費,究之月費,可少不可無也。如告以金錢之價值,並與商最妥當用錢方法,則能望其不為無益之費,而專用其錢於彼所最欲用之處。如汝遣彼購物,可與以合當之錢,而告以用法,彼能辦理完善,亦無用獎飾也。吾意不欲任兒童取暗昧之錢物,或為不正當之借貸。總之凡足以養成彼他日惡癖者,當不容認為無害,而不嚴重視之也。 按兒童與以一定月費,而指導其用法,不但足以救其擾取銀錢之惡癖,且足以養成其節儉之良習。擅取銀錢,由擅用銀錢起。擅用銀錢,由無規則的入款出款起。總之,由不規則的生活養成不規則的習慣。今與以一定之月費,即納之於軌物之第一步也。更隨時與以合當之指導,即成就納之軌物之意也。惟所謂指導者,不宜以干涉之形式行之,尤不宜於微細之處,時加以煩瑣之干涉。不然,彼不見自己權利之尊重,即未必肯尊重他人權利矣。 問:餘子年十七歲,而體重僅百〇五磅。彼好運動,尤好拳術,其室中所懸掛皆拳術大家之攝影也。然其於學課則殊不注意,汝以為何如? 斯他氏曰:汝子年十七歲,而體重僅百〇五磅,此其身體有待發達之證。彼之嗜好運動,乃出於自然之要求也。腦筋之活潑,與身體之發達,有密切關係。彼果能得善良之指導者,體育進步,腦筋亦當同時靈活,固不患其不注意學課也。彼既好運動,何不竟使之入練習運動之學校,或使之受青年會之指導乎?彼既崇拜體育家如此之甚,汝如選世所稱完滿強壯之人,如柏勒麥費登,或羅斯佛,或希臘英雄之像與之,亦彼所好必矣。希臘人富於美感,其英雄為健全發達者之好模範,羅斯佛則自弱而強者,此皆足激勵汝子使之上進者也。且告汝子,自古拳術家所以能保持其最高度之能力者,必有一種清潔之生活,且不陷於吸煙食酒等惡癖者也。 按斯他氏之言,蓋欲此子注重健全發達之體育,不徒為技藝的拳術之練習而已也。吾國為父母者,多不知體育為何事。而練習體育者,又往往完全失其發達身體之原意,視為一種技術而已。由此行之,將以強吾國之民,豈非夢囈已乎。且社會一般見解,幾謂運動為強者事,非弱者事,不知弱者之待運動,十倍於強者而不止也。羸弱之兒童,多為父母禁止運動,以為疲神費力。然常日之煙酒,終夜之麻雀,其暗損精力,則不知顧。此無異憾其兒童夭折之不早,而又與之以自盡之刀繩也。嗚乎!彼猶以此為愛兒童乎。 問:余子好擾其妹則何如? 斯他氏曰:使彼常日有所事事可矣。彼所以能有暇擾其妹者,蓋彼未能有他種有興趣之建造的工作故,不然,彼無暇及其妹,何至擾之。又汝亦應告汝女,使彼無過於易受人之擾。吾伯父告吾姊言,其幼時常為其長兄等所擾,後乃決計置之不理,諸長兄自覺無味。即不更來擾矣。 按兒童常日有所事事,可以少染無數之惡癖。魯敬姜言,人勞則善心生,佚則忘善,忘善則噁心生。成人然,兒童亦莫不然。蓋彼無閒時間,即無閒心思,罪惡之魔鬼,直無可以侵襲之機會也。 問:汝以為兒童應常時服從乎? 斯他氏曰:吾以為兒童應絕對服從。如汝命汝子,作任何一事,必視其作成而止。如命其勿作任何一事,亦必監督使之勿作。當使之知一「諾」等於必作此事,一「否」等於必不作此事。吾意如多數人幼年習得此種知識,犯罪者將不若是之眾。蓋犯罪即不服從國法之所致也。抑須注意者,汝所命於汝子者,必須合理,不可為無理之命令或禁止。如此然後能完全使之服從。吾每見父母為此等非理之命令,但以招子女之不服從耳。 按父母欲使子女完全服從其命令,其命令固當合理。然亦須擇其不與個性背馳之事而命之。又命令宜少不宜多。管子曰:「求必欲多,禁必欲止,令必欲行。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求而不得,則威日損。禁而不止,則刑罰侮。令而不行,則下陵上」。此言為政也,然教子亦何獨不如此。善為父母者,宜常令其子女自由。非有待於命令禁止者,雖經年累月,無所命令,無所禁止,亦無不可。如遇必需命令禁止時,然後命令之禁止之,令則必行,禁則必止。不可自己視命令如兒戲,亦不容子女視命令如兒戲。如此其子女自然養成完全服從之習慣矣。 載《婦女雜誌》第四卷第四號 署名:惲代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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