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惲代英 > 惲代英文集① | 上頁 下頁 |
結婚問題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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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讀傖父先生「自由結婚」一篇,結婚之關於人生甚大,其主權究應屬結婚之男女自身,或應屬男女之父母,此誠一極可研究,而亦極當研究之問題也。就吾國社會已事觀之,以結婚主權屬男女之父母,其為弊甚明顯。就西國社會已事,乃至吾國一二自由結婚之成績觀之,以結婚屬男女之自身,其為弊亦不可掩飾。然則此等主權究應屬何方面為合宜乎?傖父先生自謂昔日主張應屬男女自身,今日則主張應屬男女之父母。然竊以為皆非最良之解決也。 主張結婚主權應屬男女自身者:(一)以為夫婦終身互相結托,故應由自己詳慎選擇。然以結婚主權屬男女自身,但能使之自己選擇而已,其選擇之詳慎與否,說者不敢擔保也;(二)以為男女為自身計,其選擇必較父母代為子女謀者為詳慎。然人類為自身計而所謀不詳慎者,所在多有。且遠大之利害,其機甚微,非智者不能見。今以為子女為自身計,即所謀必較詳慎,亦至不可信矣;(三)以為結婚為戀愛之結合,故必由子女自主之。然結婚後之共同生活,其關係極為複雜,決非戀愛二字所能包盡,且戀愛為盲目,若但恃戀愛以為結婚,其選擇十九必不得當。西人所以有美滿家庭,亦非但由戀愛而能致之者也。(若就理想言之,女子如能于經濟方面完全獨立,而男女之智識道德又極高尚,則純由戀愛而結婚亦無不可,然今人必不樂聞此言。) 主張結婚主權應屬男女父母者:(一)以為父母愛其子女,甚于子女之自愛,故結婚應由父母詳慎選擇之。然父母愛子女,不盡皆甚于子女之自愛。有不及子女之自愛,有並不愛其子女者,如以結婚主權屬之,殊非妥善。且即愛其子女,甚于子女自愛矣,其選擇亦未必詳慎。試觀今之貪資產門第而為子女結婚者,孰非愛其子女,然其選擇究何如哉。(二)以為父母更事較多。則智識較確,故其選擇必較詳慎。然更事自更事,知識自知識,更事多而知識不確者,車載斗量,不乏其人。蓋彼每有所更之事,多不能詳察其原因結果,故于其智識初無絲毫之益。而誤認以為彼能勝為子女主婚之責,殊未見其然也。(三)以為結婚乃人類為對於祖宗神明子孫乃至社會全體所盡生殖之責任,故其主權應屬之父母。然此說根本上,吾即不能贊同。人類對於祖宗神明子孫乃至社會全體,初無所謂責任。(此語極駭世驚俗,然自問實于世界為有利無害之學說。請參觀拙作《論道德之尊嚴》,茲不便詳述)更無所謂生殖之責任。吾人之結婚而生殖,乃出於吾人性欲Sexual Instinct相引之自然結果,猶如一切鳥獸之生殖,出於其性欲相引之自然結果,均非先有生殖之責任而生殖,亦非無生殖之責任即不生殖也。孟子曰:不孝有三,無後為大。此語流毒最深,竊意今日學者切不可再提倡之。世界之人,苟非極聰明或極冷靜者,不能持獨身主義。即不能不結婚,不能不生殖。西國未聞有此無後之不孝罪,未見其亡國滅種。(近來雖倡限制生殖之議,然此是經濟問題所致。)而吾國有此無後之不孝罪,仍有獨身者,不生殖者。蓋此非人力所得而干涉。孟子之言,對於此方面,直不生效力也。至其對於他方面,則生極不良之影響。有婦女不生殖而侘傺無聊者;有因此而受翁姑之誚詈者;有因此而坐視其夫納妾不敢較量者;有因此而為夫納妾,欲其代生殖之勞,而又摧殘壓迫,惟恐其奪夫之愛情以去者;有因此受鄰里鄉黨之指斥譏笑,直若不齒於人類者。此猶言不生殖也。乃至有生女不生男者,生女多人而不生男一人者,亦複受此等看待。故婦女之未產一男者,如終身負一大罪,跼天蹐地,無可自容。誰生厲階,而至於此。故吾意孟子之言,非從根本上打破不可也。孟子之言既從根本上打破,則結婚主權不得屬男女之父母可知矣。 然則結婚主權究應屬何人乎?抑結婚問題,固無法得一圓滿之解決乎?曰:結婚主權仍應屬結婚之男女自身。此理由極簡單。蓋結婚為男女自身之事,故當以男女自主之為正也。謂應以父母代之主婚者,乃不得已而設之補偏救弊之法。今偏既不能補,弊既不能救,則父母代之主婚為不合理。且欲補偏救弊,正有較妥當之法在,但患世人笑其新奇,而不思其真價值,因不蒙採用耳。 吾以為欲為男女自身主婚而補偏救弊,當使凡欲結婚之男女,皆具有關於結婚之正確知識。即于男女各中學加結婚學為一種必修學科,或更加設研究結婚學之速成學校是也。此議聞者必將大笑。然此實一種嚴重之問題,初無可笑。吾人如認結婚為一種遊戲,不但可不設此種學科與學校,即此文亦大可不作。如認結婚為一種人生重要之事,則此學科與學校之必須設立,蓋有斷然者。吾人未聞不學音樂而為音樂師,不學圬畫而為圬師,獨於此最重要之結婚,則初以為不須先學結婚學,豈非目能察秋毫之末,而不見輿薪者耶。夫選擇合當之配偶,圖謀居家之和平。其原理初非難解,其事亦殊易行,而世人往往陷於謬誤,至為一切煩惱之本原,蓋以平素之不講究故耳。使平素能有講究,如吾所籌之上法,何至陷於謬誤哉。 今之少年有以結婚為樂者,亦有以為苦者,實則皆未知結婚之真諦者也。如能為之講結婚學,使之知結婚之真諦,彼自不至漫以為樂,而墮於戀愛之迷途。亦自不至漫以為苦,而走入獨身之極端。然則結婚學何可不講。吾所籌之上法,何為不可行耶。 或曰:在未婚之少年男女之前,講結婚學,究為不妥。則應之曰:此言甚怪。結婚非曖昧之事也。非曖昧之事,何為不可為少年男女講之。且無論何等少年男女,通常遲早終須結婚,則此所講結婚學,遲早對之終有實用。而以為講之為不妥,殊不然矣。以吾國現時社會風習言之,若驟加此課,男生或以為遊戲,女生又或靦腆不欲聽講。然彼等果知其重要,自當漸引起其注意。故在未婚之少年男女之前講結婚學,無不妥可言也。 吾等今日言實用主義之教育,其為合理,自人人能知之。然所謂實用者,豈但作文能寫一字條,算學能算一家用賬簿已乎。吾人最需要之實用教育,其關係吾人最大者,為關於結婚之知識。吾人如不能於實用主義之教育下,得此等知識,則實用主義教育之所以為實用亦僅矣。吾國之大教育家,試一審度吾言。 或曰:吾與其灌輸結婚知識於血氣未定之男女,使之能養成自主結婚之能力,何如灌輸結婚知識於更事已多之為父母者,使之能養成代子女主結婚之能力乎。曰:此誠隨所施而無不可。然吾人但視其孰較合理,孰較易收效耳。子女自主本較合理,前已言之。而灌輸結婚知識,亦惟於血氣未定之男女為易收效。彼為父母者,更事雖多,初無益于其智識,且常流於頑固,有不能承受此結婚知識之趨向。而以年長之婦女為尤甚。故吾人於此,與其灌輸結婚知識于為父母者,不如灌輸結婚知識於男女自身之為愈也。 總之,子女自身主婚,所以有弊,由於無結婚之知識。父母代子女主婚,所以有弊,亦由於無結婚之知識。子女苟既有結婚知識,其自為謀,必較父母之代謀者為更詳慎,此乃無疑之事。主張由父母代子女主婚者,持父母較子女為有經驗之說。然經驗既與智識,迥不相涉,則此說根本破壞矣。故吾之主張,則以為結婚仍宜由子女自主,而又必以學校中設結婚學之學科,或另設研究結婚學之速成學校,為附加之條件也。 至應禁止于不能自立以前而結婚,應掃除對於金錢對於勢力而結婚,及其他一切關於結婚應注意之事,此間不須討論,蓋此皆結婚學中所應講明。苟吾言而見採用實行,學生由結婚學課堂上,得此等知識,既知其當然,又知其所以然,其效力必十百倍於雜誌中之數篇論文矣。傖父先生以為如何。 載《東方雜誌》第十四卷第七號 署名:惲代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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