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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人生觀(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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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七年五月七日) 此篇前半已刊登上期,讀者頗不以為無研究之價值。吾知自此以後,本報讀者俱樂部一欄,當不乏有興味之辯論矣。真理愈辯愈明,記者深信此理,故于辯論之文,無不樂為刊佈。此文之價值如何,當俟讀者評定,但記者信其旗幟鮮明,頗合於為辯論之的耳。愛真理者,將亦有旗幟鮮明之辯論以教記者乎? 五 人無殺身成仁之義務 由上觀之,可知人類之生存,非各種不自然的道德學說所能解說。即人類不應受各種不自然的道德學說所束縛壓制。人類之為善,既發于其自由之意志,而為自由之選擇。此等選擇,又以其自己最遠大之福利為指歸。則凡無關於其自己最遠大之福利者,吾等雖命之為道德,雖命之為極高貴之道德,如殺身成仁者,人亦無必須踐履之責任。此論理之自然歸宿,而以吾個人之自信,亦以為此乃當然合理之事也。 吾人為生存而求福利,為求福利而踐履道德,今又為道德而犧牲生命,則吾人之生存,究為如何之目的耶?吾人何為而求福利耶?又何為而踐履道德耶?夫犧牲生命以踐履道德,此誠極可讚美之事。然吾人讚美之者,恃感情而非恃智識。吾人試以之歸於智識之裁判,而觀其結果,究其可讚美者,乃恃何種之理由耶?凡吾人踐履道德之時,多少不免于自己福利上有所犧牲,然皆犧牲較小近的福利,而企求較大較遠的福利,如此乃不背生人之道也。一切之福利,皆由有生而後得享受,故無論犧牲至何地位,決無並此享受福利之生命而亦犧牲之之理。如並此享受福利之生命而亦犧牲之,而曰吾將藉此以求得何種福利,此豈複可稱為成辭哉! 舊時學者托為大我說及精神上福利之說,以解此不可解之玄秘。大我之說,吾既已辯之於前矣。精神上福利之說,苟非信各個人精神死後不滅,如宗教下乘所謂輪回之說者,其說先已不得成立。夫言精神不滅者固眾,然學者言與輪回說自有殊異,有不可假為護符者。如神物一體說者,所謂人心不滅,初不謂人死後各個人之人心,仍為各個之存在,如此則人死後其各個之我已失所在矣,尚何精神上福利之可言乎? 由此觀之,可知人無殺身成仁之義務。人之生死,完全為個人之自由,非道德所能干預。而人既畏死或不欲死以生存,尤無強立各種道德學說,強為定一殺身成仁之義務之理。吾意如有發于其本心之自然,如見孺子入井而生惻隱之心者,則其殺身以成仁,固為無可非議之事。苟為非出心願之殺身成仁,或更強他人為非出心願之殺身成仁,則非理極矣。雖世人以其為難能而感歎之。竊以為不如已也。 吾此說,打破世人心目中一種極大之道德觀念,諒聞者必不謂然。然究未之思也。吾人即不就純理言,而就實利言,此迫人於必死之道德,果於何方面有何利益耶?自古忠臣義士,其委曲偷生以力求盡責任者,其效果與憑一旦血氣而慷慨捐軀者相比,不啻百十倍。若一死而已,苟不惜生命者皆能之,何足道哉!說者必謂吾等賴古來。有數烈士之殺身成仁,而激勵人心者不少。夫古來烈士之足以激勵人心,誠為不可誣之事。然須知恃一時堅決之態度,以博人無理由之感情的讚賞,平心論之,其不如以委曲之行為,為有真心為社會者之師資遠甚。西洋軍士于戰鬥力盡之時,多投降而不自殺,此在東洋人視之,自覺不足道。竊以為投降之無益于國,與自殺同,而投降為暫時的無益,自殺為永久的無益,彼之理由,又安可抹煞耶。必曰此一部分軍士之自殺,可以鼓勵他一部分軍士之力戰,竊謂此一部分軍士果皆自願為自殺之事,其自殺自無可議,若彼本不願自殺,而旁人設為種種不自然之學理方法,使之必出於自殺而後快,則為極無理而不道德之事也。 吾此等理論,頗足使一般畏死之懦夫氣壯,以為彼等雖避其應赴之死,而道德上仍無所慚怍。吾豈不知社會中多此等畏死之懦夫,為非良事。然彼等畏死,終無強之必死之理。惟吾人可教導以在死之範圍以外,凡所應盡且必盡之責任,使彼等仍能為多少自利利人之事耳。抑吾猶願進一說。吾此言雖似使懦夫氣壯,而輕死之說,使一般浮薄少年白斷送頭顱亦眾矣。古人之殺身以成仁,必仁可成而後身可殺,今人則以為身既殺而仁自成矣,豈不誣乎! 讀者應知吾所以辟殺身成仁之說者,非徒順人畏死之情,蓋一則殺身成仁四字,可為自律的道德,不可以迫之他人。二則凡不殺身者,亦正以希望成仁之故,非謂偷得一死,即為能事。惟吾意世界有真志士,與其以殺身求成仁。不如以不殺身求成仁,至世之無志於殺身者,則與其迫之為不自然的死,不如任其自生自死之為愈也。 六 自殺絕對非罪 人之生死,絕對為其個人之自由,彼不願死者,不應強之使死,既詳見上節矣。反而言之,如彼不願生者,亦即不應強之使生。故曰:自殺絕對非罪也。無論何等之自殺,道德皆不應禁止。極而言之,為最卑鄙之自殺,或最無理由之自殺,皆其個人之自由,道德亦不應干涉。此又一駭人之說矣。 就上文之根據,可知凡人欲生存一日,即當為一日之善,以求其幸福。故一切所謂善,一切所謂倫理,皆由此人有生存之欲而來也。一旦不復欲生存,一切所謂善,所謂倫理,即當立刻停止。今如此人已決定自殺,而尚以善與倫理責之,豈成理哉。四惑論曰:或有厭世憤生,蹈清冷之淵以死,此固其人所得自主,非大群所當訶問。嗚乎!此真絕無僅有之達論矣。 說者曰:今姑不與子於理論上辨此說之是非,但就事實利弊言之,子今為此駭人之說固自于心安乎?則應之曰:今如此所疑,不過謂吾說果行,世人之自殺者,將日益增多,則我乃無異以文字殺人耳。請說者一平心細審,吾說固未必行;果行矣,世人之自殺者,果將日益增多乎?夫世人皆有貪生畏死之情,此乃不可誣之事實。自古以來,一般不近情理之學者,以忠孝等大名目,逼人於死,迄不見有若干數人,從而死者。今謂吾此一席話,乃能使彼等視生命如敝屣乎?世之自殺者,不外出於兩因:一不勝社會之壓迫而自殺,一確解生存之無意義而自殺。而出於第一因者尤多,試問說者將如何對此等自殺者,加以救濟,豈但為一蠻橫武斷之語,曰:不可自殺,即足為盡其能事耶? 能確解生存之無意義,此非常人之所能也。能因此而自殺,此更非常人之所能也,且患其見解之尚不圓滿耳。如能更進一步,知生存無意義,自殺亦無意義,則彼將自知自殺之為多事。吾意彼等既非常人,既能確解生存之無意義而自殺,則欲其更進一步,當易易也。或曰:設彼等懷厭世之想,其初以不敢自殺故,苟且生存,今一聞子說,了無牽掛,自無不自殺之理。曰:果彼等以生存為苦,則自殺以求解免,竊意於彼不為非計。而進而言之,彼之厭世之想,大抵皆謬誤也。如知苦樂之真意義,知世無可厭之處,則彼自知自殺為過舉,此則在下文當有解說也。 單就由第一因而自殺者言,每有貧苦之輩,或失意之人,雖自信自殺為罪,而終不能不出於自殺之途,此豈尚得加罪於自殺者之身耶!今世社會間一切不平均不合理之事,為人類互相侵損殘害之媒。每有孤弱之輩,為人魚肉,盡心竭力,以事社會,而不能得一飽暖,如昔日之奴隸。今日之勞動家者,為彼等計,社會既不加憐惜,非自己團結以革命,則惟自殺耳。今社會論者,既深惡其革命,又不許其自殺,而猶曰:吾之不許其自殺,乃吾之仁心也。嗟乎!彼果能自殺,不過一死而已,今強以此等不自然之說辭,使不能死,而又不能不死,天下人之不仁,蓋未有甚於此者也! 吾非必欲人人自殺,且吾之為此論,正以欲減少現世自殺率之故。惟吾輩論事,當探其本原立說,故吾人但當減少使人不得不自殺之原因,不當問其自殺與否。蓋無上述之原因,則人人有愛生之心,自不禁而無人自殺。有上述之原因,則人人無樂生之念,雖禁之而自殺不止。且即今自殺能止矣,亦但陷自殺者於更悲慘之境遇,吾雖不仁,不願聞此等仁人之言也。 七 苦樂之真意義 吾言人生目的,必涉及苦樂之真意義,粗視之似去題太遠。然為免吾說發生流弊之故,實有不得不附加說明者。蓋吾既不以自殺為罪,誠恐一般頭腦簡單之人,因此而勇於為無意義的自殺,則殊失吾為說之主旨也。 普通之人,恒以世事為可厭惡,此等厭惡之感情,常為其人自殺之因。然究之,彼以世事為可厭惡者,妄也。就純理言之,苦樂皆屬主觀,而非屬客觀。故凡謂某事可苦,某事可樂者,在理為不可通。試觀同一事,而甲以為可樂,乙以為可苦,甚至同一人,而今日以為可樂,明日以為可苦,從可知視苦樂為客觀的之謬矣。苦樂既非客觀的,可知世事無所謂可厭惡,今以為可厭惡,豈非妄乎! 或此等純理之論,非人人所能領會。即退一步言,彼以世事為可厭惡者,仍乎非善自處者也。大抵非極端明白,極端淡泊之人,於衣食住等有密切關係之事物中,不能不覺有所謂苦樂。吾誠不能期人人為以簞瓢屢空不改其樂之顏回,肘見踵決歌聲如出金石之原憲,故於此等為生存關係而感覺苦樂之人,不能加以苟議。然果為生存關係而感覺苦樂,則求樂避苦之法,正易耳,何至遽以世事為可厭惡乎! 大抵天下人之所以多苦,皆以求而不得之故。而所以求而不得者,則以所求過奢故也。今人有為不得無益之衣飾,不得無謂之虛榮,而感其苦者。此等之苦,皆求者之自取也。夫無益之衣飾,無謂之虛榮,本不須得之物。而亦不易得之物,今以一時之私欲,必欲得之,則何怪其不得而苦哉。彼誠不欲得此,則亦無所謂苦。故曰:此等之苦,皆求者之自取也。 今世固我啼饑號寒之人,以為生活艱難,民不聊生。夫生活之艱難,誠是也。然社會之人之所以為生活者,得無亦有不當乎。歐美人民,今日之生活,且無具論。若單就吾國言之,生活縱艱難,謂一人勞力終日,而不能自養其一身,則雖最不幸之階級中人民,吾敢其斷不至於如此。吾國人民生活之所以艱難者,一、由於謀生者無充分的生活之技能;二、由於執業者無充分的執業之誠心;三、由於家庭中倚賴以為生者之人多;四、由於用財不知節儉,而為無益之欲望,不正當交接,損其月入之大半。有此四者,故生活艱難,乃為人之口頭禪。究之試一反躬自審,生活果艱難乎。吾等此種之生活艱難,果為吾等自身之罪過乎?或可認為世事可厭惡之憑證乎? 吾意凡關於生活必要之欲望,苟依正義以行,無有求而不得者,即無有由此等欲望而感世事之可厭惡者。凡非關於生活必要之欲望,然後有求而不得,不得而感其苦者,究之本不應求,本不應得,即本不應有所謂苦。世之明達人,試一詳參此議,應知世事無所謂苦,即無有因世事之苦而自殺之理。自殺誠不得為惡行,但終似非大智人所宜為耳。 歐美之勞動家,亦尚不至並生活必要之欲望亦不能償。惟若非社會間有所改革,誠恐不免有日至此,此則真社會之罪惡矣!吾意一方面掃除社會間一切不平均不合當之事,一方面打破個人一切過分之欲望,於是人間而天堂矣,何苦之有?又何患人之自殺哉! 八 結論 吾非不欲謂人生另有其他高尚之目的,高尚之價值。然自古以來,作如是說者雖多,而其說無一圓滿者。可知違背真理之言,終不易欺飾世人也。吾從各方面研究此問題,征之古人,征之西哲,並加以師友之參證,終信吾此說雖似新奇,然究系合理而最有利無弊。蓋吾自信吾所說,皆從根本上就理推究,不為一語之武斷。吾不語人曰,必為善。而語人以何故須為善。不語人曰,必不自殺。而語人以何故不須自殺者。此吾立論之所以與他人根本不同之處。吾意吾之說或未必正確,然倫理上正確之理論,自今日以後,斷當用此法推究也。 若吾說而正確,世間所有之倫理學說,當完全加以改變。蓋此等學說,其中雖非皆不正確,然其根本之點,即人何故而生存,何故而為善之問題,則多不能加以正確之解釋。因之由此問題而直接發生之其他問題,皆自然陷於謬妄,故不能不加以改變也。改變倫理學說,誠為一重要之事,亦斷非三數人之力所能為。吾甚望讀吾文者,反對者則詳與等討論,贊成者亦望其出而贊助。改革倫理之大業,庶幾依真理為標準,樹立新倫理之精神,以確定道德之尊嚴,而劃一世人之視聽,不然,長任一般頑固簡陋之徒,以種種不自然不完全之道德學說,劫制世人,使此絕對自由之道德,一化而與絕對不自由之法律同物,此誠世人之不幸,而不可一日居者也。 吾本於此等之人生觀,故對於世人所謂宗教法律等各方面均頗有與世人不同之見解,但言之煩瑣不耐聽,他日當更為專篇,不復以附之此篇之後。如讀者能不吝訓誨,於吾此等之人生觀,加以根本之辯駁,使吾恍然自悟其非,則吾固當敬述其拜服之忱,而一表吾此文之謬妄。所述各論,自亦當擱筆,複不饒舌,但未知讀者,亦肯不吝訓誨否耳。 載《光華學報》第二年第三期 署名:惲代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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