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惲代英 > 惲代英文集① | 上頁 下頁 |
我之人生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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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七年三月七日) 人生之真價值,為一切倫理哲學之基礎,然說者各有不同,迄無可以令人滿意無憾者。此篇淨掃陳言,獨標新義,雖確為一種打通後壁之文字,然道德之權威,或因之而確定矣。此誠一極有興趣極有關係之文字也。惜全文太長,不能于一期中全行披露,使讀者得快先睹。茲錄其前半,至後半則次期見之。其中闡明人有生死之自由,即人無為國家社會犧牲生命之責任,又言世間苦樂無定,可見自殺非智者所宜為,言辭精闢,有助於研究人生目的,並生活方法者,仍無異於前半也。 記者 人類何為而生存乎?人類之生存究有如何之價值乎?此在稍有思想者,必亟欲加以詳確之研究,而求得一愜心之解決也。倫理學家勸人為善,必先立一假設之前提,謂人類者,為為善而生存,故必為善而後其生存乃有價值。政治學家勸人愛國,亦必立一假設之前提,謂人類者為國家而生存,故必愛國而後其生存乃有價值。推之利己者,以人類為利己而生存。利他者以人類為利他而生存。科學家以人類為利用自然而生存。神學家以人類為奉行神命而生存。究之人類何為而生存乎?凡上所言者,皆假設之前提也,皆一種不詳確之研究,不愜心之解決也。 或謂人類之生存,已數萬年於此,而數萬年中,此問題初不得一愜心之解決,不見其有何等之利害影響。則今日之必欲加以詳確之研究,而求一愜心之解決者。真為無意義之事。嗟乎!使此說而信也,吾誠無取於多言。惜征之事實,其不可信,乃彰彰然耳。今試舉他一問題,請讀者各以其思想研究之,當有悟於此一問題之重要,而何以在已往之數萬年中,此問題未得一愜心之解決,於人類乃無何等之利害影響之故矣。 所謂他一問題者,即謂人類文化進步,何以犯罪,與自殺日益增加是也。就淺見之人言之,必以文化進步,則犯罪與自殺者應日益減少,以至於無。而按之事實,其結果乃適相反,不禁驚其非意料之所及。而頑固之徒,則執此以為反對文化之資。以為文化進步,實為人類之禍,而絕非人類之福。此等見解,雖稱為有思想者,如盧梭、叔本華輩不能免焉。然但就一二事證,不加以根本之研究,斷然以文化進步為人類之禍與福;皆無當也。其略加根本之研究者,則可得下之結論:(一)宗教日見傾廢也;(二)法律不見尊重也;(三)道德失其權威也;(四)人生似無價值可言也。 普通人類多無極明晰之腦筋,在古代文化未進步時之人類,則犯此弊尤甚。夫謂人類無明晰之腦筋,聞者必以為詬詈之語,然明晰之腦筋常為人類犯罪或自殺之原因。試觀古往今來,凡犯罪或自殺者,孰非其才能較他人為優秀者乎?明晰之腦筋,何以為人類自殺或犯罪之原因,則請述之如左: 凡人類所以不犯罪或自殺者,其心目中以為人類之生存,有一種高尚之價值。而宗教道德者,則解說此等價值之意義,而法律則又緣宗教與道德而成立者也。在古代之人,與無明晰腦筋之人,多於宗教道德法律之根本,不加以精密之研究,即盲然信從之。故其所謂宗教道德法律,無論有合于人生價值與否,其防止犯罪或自殺,尚能呈其顯然之效。自文化進步,腦筋明晰之人漸多,即對於宗教道德法律之根本,加以精密之研究者漸眾。宗教者以神道為基礎,苟加以精密之研究,欲從根本上推翻,極為易事。道德者亦僅根本於假設之前提。此假設之前提,究合理與否,在富有思想者,亦時不免發生疑問。由此而宗教道德,其根本皆不免動搖,法律亦遂失其效力,人生究有何等價值之大問題,即從之而起矣。 世人謂宗教學說為一種迷信,不知即道德學說亦猶一種迷信也。何以言之?所謂非迷信者,謂知其當然,又知其所以然也。今之服從道德學說者,果知其當然,又知其所以然乎?如曰:人應為善。人果何以應為善乎?曰:人為為善而生。人果何以為為善而生乎?如曰:利他之行為善也。利他之行為,果何以為善乎?善果何物乎?利他之行為果何如,與善之為物相合乎?此皆常人之所不論,亦常人之所不知也。然則其所以不為迷信者何在乎?吾故曰:道德學說,亦猶一種迷信也。 道德學說既與宗教學說同一為迷信,然其權威之大部分,所以至今尚不失墜者,一以道德學說所持之根據,雖世人多不知其所以然,然證之人事利害,有令人信此等學說,寧使之存在而不當廢棄之者。一以道德學說,既關乎社會秩序與幸福者甚大,智者雖明知其所根據,不過一種不滿意之假設前提,且不敢公然打通後壁,使普通社會無所遵依故也。 今世文化進步矣。道德學說不滿意之假設前提,已漸為一般優秀少年之所覷破。此等少年者,其涵養有限,其智識亦不得謂之完全。其覷破此等前提,流毒甚大而甚可慮也。以吾個人之研究,此等不滿意之假設前提,並不得謂為毫不正確之前提,然彼等則以其既不滿意之遂完全不承認之不服從之矣。故就積極方面言之,彼等則完全縱肆其獸欲,弁髦一切道德宗教及法律之所規定,而犯罪之事起。就消極方面言之,彼等又遽然以人生在道德上既無價值,遂生自殺之事。凡世間一切防衛自殺之道德學說,皆不足以制止之,此近世文明所以為增加犯罪,與自殺者之真因也。 文化者,隨世紀而進步者也。就趨勢言之,文化愈進步,犯罪與自殺者愈增加,吾人將任此趨勢,長此終古,使未來之人類社會,愈趨於悲慘惡劣之狀況乎?抑將如何設法,以求挽回此等趨勢乎?此固極應注意研究之問題矣。吾嘗悉心研究此問題,以為欲挽回此趨勢,非發明道德學說之真正前提不可。欲發明道德學說之真正前提,非發明人生之真正價值不可。此篇之作。即發表吾數年來對於人生真正價值之研究。而道德學說何如有關於人生,亦即於此見之。 吾此文所應有之研究,甚為廣泛,故為辭即不免冗長,加以吾之不文,于繁碎支蔓之處,或不能盡加刪節,故其冗長特甚。然吾于此有應先申明之一語:願凡讀吾文,當一注意者,即於讀未終篇之時,信者勿遽信,疑者亦勿遽疑是也。吾既執筆草此,自望讀者或能對於吾文,表其同情。然如讀未終篇,而遽表極端之同情,則危險殊甚,或致全失吾為文之本旨,故願信者勿遽信也。吾既為此文欲為天下解決此重大之問題,自尤望讀者,或能對於吾文加以討論批評。然如讀未終篇,或未能全喻吾文之真意,而但取一枝一節以相非難,亦非吾之所望,故願疑者亦勿遽疑也。 吾于此文頗有自信之處。雖然,自信者,非謂愚而好自用也。此等重大問題,吾今已條分縷晰,一一得其解決,此吾所謂自信也,吾之解決,果正確乎?抑不正確乎?吾固疑其或未必正確。然未能自知其不正確之點何在,故亦自信其正確也。讀者苟能諒吾之愚,為指示其不正確之點何在,吾甚欲知之,吾甚樂聞之。吾雖自信吾說,尤願得正確於吾說者,棄吾說而信之。世之君其,盍各以所見幸賜教乎。 一 人類無目的而生存者也,無目的故無價值 吾既許讀者以敘述人生真正之價值矣,然吾敘述之第一句,則在告讀者以人生本無價值。蓋人類無目的而生存,無目的故無價值也。由是觀之,人生之真正價值即無價值是也。無價值何以謂之真正價值,以糾正世人妄謂人生有何等價值故。 何謂人類無目的而生存也。凡謂人類有何目的而生存者,其立說皆不圓滿,其根據皆不正確。所謂目的者,意志活動之一種結果。而意志活動,乃人生後天心理之進化,非未生以前,人類之所具有。今謂某甲以何目的而投胎,以何目的而墮地,其為說豈不甚可笑耶? 或曰:「某甲雖自身無目的而生存,然冥冥中之造物,實先有一種目的,然後使某甲生存,故某甲實非無目的而生存也。」造物云云,在今世已不復能成一種名詞,所謂上帝造亞當、夏娃,其說只容于教會中談述之,殆無複相信者,欲持此以研究人類生存之目的,不亦誣乎? 或謂:體父母生子之心,所謂積穀防饑,養兒防老,又如所謂揚名顯親等說者,皆足征父母生子,初非無目的者,即不得謂人類為無目的而生存也。人類果僅為其父母自私之心理而生存,是雖得謂為有目的,然決不得謂為有價值。如此則人類無以此目的而生存之必要矣。且此說妄也。養兒防老等語,皆人類於其已有子女後之言說,決非真即先以此等目的而生子女。蓋父母之生子女皆無意識,偶然之結果,凡謂其先有何等目的者,皆曲說也。 人類之無目的而生存,猶牛犬羊豕之無目的而生存也。人類之生存為無價值,猶牛犬羊豕之生存為無價值也。世人對於人生問題,生種種妄解,其主要之原因,不外於人類之自大,一則曰:人為萬物之靈也。再則曰:人為理性之動物也。實則鳥之飛,魚之遊猶如獸之走。人之有全腦,其價值不過如鳥之有翼,魚之有鰭,同一為非他種動物之所有。人必以腦驕他種動物,此人之不自量耳。韓旅塵君「人為萬物之靈否乎」(見本報上期)一篇,其指斥人類自大之病,甚為恰當。今假如牛有角,則曰:牛為萬物之雄也;雞有冠,則曰:雞為萬物之長也。聞者寧能不拍掌大笑?然而一則曰:人為萬物之靈也。再則曰:人為理性之動物也。獨不慮有拍掌大笑之生物於其側耶! 或曰:人類無特殊之價值,則天何為不使吾人如牛犬羊豕之蠢蠢以生存而已,而又與吾人以牛犬羊豕所無之腦筋之思想乎?曰:萬類之不齊乃出於長時間生物變化之結果,人之有腦筋有思想,以異于牛犬羊豕,亦猶牛之有角,以異於人犬羊豕,犬之有奇敏之嗅覺,以異于人牛羊豕耳。如人執此等理由,即以為應為萬物之靈,則牛亦將自問,牛如無特殊之價值,天何為與之角,天亦將自問,犬如無特殊之價值,天何為與之鼻。雖降之至於同一為單細胞之生物,而鞭毛滴蟲亦將自問,如彼無特殊之價值,則天何為與以較固定之身體,之異于亞米巴乎?此誠不值識者之一笑也。 二 人類之生存以畏死或不欲死故 以上之推論,既可知人類之生存無目的,亦無價值矣,然則人類之終生存而不死者,何故乎?曰:此無他,畏死故不死。如非畏死也,不欲死故不死。自此以外,凡假設他種高尚之理由,以為其生存而不死之故者,皆妄也。人類之生存,無利己的義務,亦無利他的義務,亦無利國家社會家庭之一切義務,何也?人之生存無目的,非為己而生,亦非為他而生,亦非為國家社會家庭而生。人類既無目的而生,故其生存而不死,即亦無目的無理由可言。所得而言者,但有畏死或不欲死二語而已。 意志高尚之人,必不欲承認其生存之理由,乃僅如此之卑下。在此等人,彼初不知人生本無目的無價值,則或假定以何等高尚理由而生存,亦為應有之事。然就真理言之,人生既無目的,無價值,凡彼所謂高尚理由,初皆不得成立,則彼仍以畏死或不欲死而生存也。 死之為物,果可畏與否,當以死時之痛苦為斷。死時之痛苦,在吾等未死之人,無從驗之。然在常人多以死之痛苦為極大,故以死之為物為極可畏。此其為說可信與否,固非吾人所能贊一辭也。然人類之多以畏死而不死者,則無可疑之事。 謂生存既無目的,則人類不應生存而應死亡,亦未見其是也。人類可無目的而生存,亦可無目的而死亡。以生存無目的而仍生存者,與以生存無目的,而遂死亡者等,蓋此等之死亡,亦仍無目的可言也。或曰:此等死亡,以避去無目的之生存故。然此不成理由。今如轉其辭曰:此等生存,以避去無目的之死亡故。正如上說,同一為無理由也。 總之,人類之生存無目的,死亡亦無目的。生存無價值,死亡亦無價值。故彼畏死或不欲死而因不死者,其為人或謂之有價值,或謂之無價值,皆與彼不畏死,或欲死而因死者,錙銖相等。故畏死或不欲死二語已足為人類生存充分之理由。此二語本不成為理由,然人類之生存,亦無須何等理由。故雖以此不成理由之語為理由,亦無人得議其非是也。 三 人類為自身之幸福而為善 既謂人類之生存為無目的無價值,無何等高尚之理由,則人類當反於禽獸之社會,不復更有何項道德上之責任矣。謂人類無何項道德上之責任,誠然誠然。然不可不知者,人類雖無道德上之責任,固有道德上之權利也。何以言之?人類之有道德行為,初非出於何項責任之督策,乃出於為自身謀幸福自然之結果。道德行為者,所以求獲幸福之憑藉也。故人類之得為道德乃其權利,而無所謂責任也。 或曰:既謂人類無目的而生存,則何為須為自身謀幸福,此不見人類有利己之目的而生存乎?曰:所謂利己者,有己而後可利,豈有尚未有己之先,而預以利己為目的而生存者乎?謂人類有利己之目的而生存,殊為不成辭矣。自人類為自身謀幸福,非謂人類有此為自身之責任,如有不願為自身謀幸福者,吾人固不得非議之也。然試思既畏死或不欲死而生存矣,生存之中,而不為自身謀幸福,此智者所為耶?抑愚者所為耶? 凡道德之行為,其結果常足以致自身之利益,故凡為自身謀幸福者,自然趨而為善。人類非謂國家社會家庭而為善也。何以故?人類非為國家社會家庭而生存故。故凡人類之所以為國家社會家庭者,皆所以自為也。 總之人類既畏死或不欲死,則無不欲求幸福者,且無不欲求最大之幸福者。求幸福求最大之幸福,乃人類權利,非人類責任也。實踐各種道德行為,乃至為求較大之幸福而犧牲較小之幸福之行為,亦人類之權利,非人類責任也。知此則知道德責任之名詞斷然不得成立,即人類何故為善,亦可了然無所疑慮矣。 四 何謂善乎 頭腦較為明晰之人,或雖承認上述人類為自身幸福而為善之理,然不免生一疑問,曰:何謂善乎?吾人之所謂為善者,果真善乎?或非為善而為惡乎?欲解決此問題,當問吾人,善之觀念之所由來,即吾人何故有善之觀念也。 吾人善之觀念之所由來,不外二種原因:一,反復經驗之結果;一,心理同情之作用是也。反復經驗之結果雲者,吾人以數千萬年之人事為借鑒,考其間成敗利害之原因,其為成功有利之原因者,吾人即謂之善,其為失敗有害之原因者,吾人即謂之惡。其顯明之原因,吾人辨別之為善惡較易,故辨別之之時間亦較早,其複雜之原因,吾人辨別之為善惡較難,故辨別之之時間亦較遲。且有本為成功之原因也,吾人誤定之為惡,本為失敗之原因,吾人誤名之為善,則須經長時間之反復經驗,以更正之,此世所謂道德進化也。凡反復經驗有三種:數千年祖宗之經驗,其影響於吾人者,吾人謂之遺傳,並世人民之經驗,其影響於吾人者,吾人謂之習慣,吾自身之經驗,則吾人所謂經驗是也。 心理同情之作用雲者,吾人因有天生同情之本能,樂群惡獨之性,自然存在,自然發達。故曰:惻隱之心,人皆有之。故曰:同聲相應,同氣相求。故曰:一人向隅,滿座為之不樂。此則人類自生而有之特性,其存在與耳目手足之存在等,初不關於經驗,而亦善之觀念所由來也。 學者于善之觀念所由來,其研究常不完全,即間有一二就經驗以立論者,多忽略心理同情方面,即以此故,其為說每不能不陷於窘狀。如一般自利派之倫理學家,謂各種利他皆自利之變像是也。加籐弘之言感情的利他心,其目的不過為自己除痛苦取快樂,不知必須利他而後痛苦可除,快樂可取,此即所謂心理同情之作用,此即天生之利他性,初於自利無關也。泡爾生謂:凡為祖國犧牲生命者,其目的在自完其高等生命。夫所謂高等生命者何物乎?美名乎?大德乎?如自古人類僅有自利之心,無所謂同情作用,必無為祖國犧牲生命。以求此美名成此大德者何也?彼非先以利他為德,則彼安知此等之犧牲為足以成大德。非世人先以利他為德,則彼又安知此等之犧牲,為足以求美名。此可見凡為祖國犧牲生命者,亦絕非僅自利之說所得而解說矣。總之,吾人善之觀念,乃由吾人祖先之遺傳,社會之習慣,自身之經驗,與心理同情之作用相混合而產生之物也。在今日文化已進步之世界,乃至能瞭解吾前述人類無目的而生存之說,而願表同情之讀者,自不致更有謂善之觀念,為神意,或超經驗而存在等之謬解。蓋善之觀念,如非根本於經驗與同情,而為神意或超經驗而存在者,則其於吾人果有何項關係,皆為可疑之事,吾人可反對之破壞之矣。惟其根本於經驗與同情,故所謂善者,即吾人幸福即吾人最大幸福之所托。吾人欲求幸福,斷無反對之破壞之之理。故知乎此,則何謂善乎之一問,可不待釋而明矣。 或曰:由經驗結果而得之善之觀念,其於吾人有利益,誠無疑義。若由同情作用所生之善這觀念,其于吾人初無利益,吾人何為須遵行之乎?曰:吾既謂人類無道德上之責任矣,如有人不欲遵行其由同情作用所生之善之觀念,此固其人之所得自由,非任何人之所得干預。然試思之,如見赤子將匍匐人井而救之者,此同情作用所生之善之觀念也。吾人如遇此事將以為於吾人無利益,而因立視不救乎,抑將不顧其有無利益,挺身以救之乎?故同情作用,所生善之觀念者,自然而然者也。自然而然者,莫何使之,即亦莫何能止之者也。 此外善之觀念,有成於社會之制裁者。如有利於社會之事,社會則稱譽之,遂因目之為善。有害於社會之事,社會則排斥之。遂因目之為惡。此在社會一方面言,則經驗之結果也。在服從社會制裁者一方面言,則又同情之作用也。 吾人善之觀念,果足稱為完全正確否乎?其中是否仍有有害於吾人而謂之善,有利於吾人而謂之惡者乎?此極不易言之事也。然吾人果疑善之觀念,或不正確,則當體察吾人之經驗與同情,以覘此善之觀念之相與符合與否以為斷。然此等善之觀念,乃本於數千萬年反復經驗之所產出,吾人較短時間之體察,其果能比之而較正確與否,亦殊非可驟決之事。故吾人雖疑吾善之觀念或不正確,非有真知灼見,於以審慎處之,不加反對,不加破壞為得計也。 載《光華學報》第二年第二期 署名:惲代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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