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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實在論


  ——哲學問題之研究(一九一七年三月一日)

  哲學家之問題,每有出於吾人意計外者,如物質實在The Reality of Material world之研究,是其例也。在吾人未聞哲學家之緒論以前,對於此問題,當無不以為不假思索,而可決其實在。何者?吾目實見形色,以為形色不實在不可也。吾耳實聞聲音,以為聲音不實在不可也。吾見巍巍者,吾以為是有山在。如有人以為未嘗有山,則吾何為跋陟而勞頓也。吾見滾滾者,吾以為是有水在。如有人以為未嘗有水,則吾何為墮陷而沉溺也。夫跋陟而勞頓,以證山之實在。墮落而沉溺,以證水之實在。雖有辯者,豈能有所疑乎?且無論吾人目親見,耳親聞,身親歷,決然信其為實在矣。即盲者目嘗未有所見,固不妨深信形色之實在,聾者耳未嘗有所聞,固不妨深信聲音之實在。如語盲者以形色之不實在,語聾者以聲音之不實在,彼必立斥其妄,而不肯信,更無論有目有耳者也。今試語人曰,凡爾所見之形色,非真形色也,凡爾所聞之聲音,非真聲音也,乃至凡爾所嗅非真臭,凡爾所嘗非真味,凡爾所觸非真物,凡爾所曆非真境。蓋天地本無天地也,山河本無山河也,形、聲、臭、味、物、境本無形、聲、臭、味、物、境也。若此而有人信之乎?更進一步,于對談之間,明明有爾有我也,乃謂爾本無爾,我本無我。若此而有人信之乎?吾等如未嘗探究哲學家之歷史,必謂此等荒唐之語,不獨無人信之,亦且無人言之。蓋雖無論如何癲狂之輩,亦決不至癲狂至於此極也。然固有人言之矣,固有人信之矣,其人決非癲狂也。豈徒非癲狂而已,且為世界文化中最有名譽之人,即吾等所視為學藝之花之哲學家。此不甚可異乎?哲學家對於此問題,意見初不止一種,然自最少之一部分外,鮮有與吾人表完全之同意者。或雖謂物質為實在,然其所以決物質為實在者,仍自與吾人異。然則此問題豈非極為有可研究價值之問題乎?吾今請述諸大哲之說,分別之為四種,讀者或于此而知此問題之重要,不可憑吾人直覺而遽論斷之,謂為不足討論也。

  一、絕對實在說Absolute Realism。絕對實在說者,與吾人上述之意見,表絕對的同情者是也。在哲學家,惟常識派Common Sense主張之。然其說又各不同。今舉兩家之說,以見其一斑焉。一黎德Thomas Reid(一七一○至一七九六)。黎德之意,謂吾人之觀察外物,實直接窺見其真象,故吾人目之所見,手之所觸,即為物質實在之惟一證據。自狄卡兒Descartes(一五九六至一六五○)以下,謂吾人止能觀察物之映象、不能觀察物之實質者,非也。黎德著《人心之考察》An Lnquiry into the Human Mind有曰:「當人以手撫案時,則感案之硬性,所謂硬性者何耶;必以其有所感觸,而生知覺;由此知覺,逕推論而知有實在之外物存在。此實在之外物頗重大,故不能用頗大之力以移動之也。吾人于此,可知有所謂知覺,有所謂由知覺推論而得之結論。案之硬性,結論也。硬性之感,推得此結論之知覺也。前者為物之性,存於物以存於物,故吾人未感之之前,或既感之之後,其硬性無異。後者為心之覺,存於心以存於心。故吾人感之則覺其硬。未感之前,或既感之後,均不覺其硬也。」吾人讀此言,可知黎德之意,雖力與狄卡兒等相反,然其不承認物質與知覺為同一事物,其言吾人所以能知物質之實在,必假知覺以為之媒介,皆與狄卡兒等無異。其所可以為異者,狄卡兒等以為由知覺可推論而知有實在之外物存在。黎德則謂,由知覺逕推論而決實在之有外物存在。如是而已。夫既與狄卡兒等相較,不能執稍強固之理由,則亦安容獨得一稍強固之結論。今舍前人鄭重之態度,而故為武斷以自異,此無以見其特優,但相形而見絀耳。一哈密爾頓Sir William Hamilton(一七八八至一八五六)。哈氏為說,與黎德異。謂吾人觀物而有知覺,此知覺乃一種複雜之組織也。其組織之成分,觀物之心居其三之一,使吾人得有此物直覺之媒介物,居其三之一,實在之物質,居其三之一。故吾人所能直接觀察者,蓋僅實在物質三分之一也。哈氏不謂吾人得直接觀察實在物質之全部,而特創此奇說。初聆之似覺可喜,雖然吾人初不能離感覺而直接有所謂知識,此在習心理學者,無不優言之。彼以為吾人得直接觀察實在物質之全部者,固非矣。即謂吾人得直接觀察實在物質三分之一者,又何能遽以為可信乎。且哈氏又言吾人之能直接觀察外物之實在者,限於此物直接呈示於吾人感官之時而止。與其前所主張,顯然矛盾。可見彼亦初不能自滿其主張,而又遊移為此說矣。

  二、假定實在說Hypothetical Realism。假定實在說者,即狄卡兒、陸克John Locke(一六三二至一七○四)所倡導之學說也。狄卡兒根據心理家言,謂吾人之觀察外物,必經神經之傳導,然後達於腦。故人之見物,非能見身外之真物也,但見吾人腦中所現物之現象而已。由是可知吾人之謂外物為存在者,非有何等直接證據,初不過就吾得腦中所觀之現象而推論之,假定之,以為存在耳。由狄氏之言,吾人之知識限於吾人腦中所現之現象而止,初無一人,初無一時,能於此現象外,更有絲毫之知識。然則何由能斷定自此現象外,又有實在之外物,可以假定為存在乎?狄氏又曰,吾人對於物之觀念,與實在之物,必不盡一致。夫吾人自始未見實在之物,安能持之以與物之觀念比,安能斷其一致否乎?狄氏此言殊為惑矣。陸克之說,大抵師承狄氏,其解釋吾人對於物之觀念,謂觀念非外物,可知其與絕對實在說者之主張相異,旗幟較狄氏尤為鮮明。雖然,其矛盾處亦極可笑也。嘗曰「吾思天下之人,無論懷疑至何等地位,斷未有並其目所親見,手所親觸之物質,而並疑其不實在者。」陸氏以為此至明顯,無可論議矣。雖然陸氏他日不言目所親見,手所親觸者,為觀念非物質乎?如果為觀念而非物質,則吾目並未見物質,手並未觸物質,何為不可以疑物質之不實在乎?陸氏欲以此決物質之實在,恐不足據矣。

  三、批評派實在說Gritical Realism。批評派實在說,康德LmmanueI Kant(一七二四至一八○四)之說是也。康德之說,先別物質Noumena於物象Phenoumena。物質者,實在之外物也。物象者,吾人腦中所現物之現象也。此等區別,古哲多有言者,初非自康德始。惟康德始能確見此義。故其學說,謂吾人知識,限於物象一方面而止,吾人之研究,亦宜限於物象一方面而止。過此必徒勞而無功也。古之學者,或謂物質為一種有形有質之物,然所謂形也質也,均吾人以形容物象之名。今以形容物質,則不當。或以為物質為物象之原因,所以有物象者,以有物質故。然原因結果,亦物象界之名詞,今用之以說物質,亦非也。總之物質之與物象,其關係蓋難言。吾人初無物質界之知識,必強欲研究物質界,或物質與物象之關係,無異夸父追日,徒自煩苦而已。吾人於此或將生一疑問,究竟康德承認物質之實在否乎?按上述之論調,即令康德承認物質實在,此物對於吾人,亦為了無意義之物,以吾人毫不知其關係與性質也。然康德終不欲承認物質之非實在。康德本為富於保守性之人,且彼以為吾人既對於物質無知識可言,則其究竟實在與否,均非吾人所得武斷,故康德對於物質實在問題取旁觀的態度與諸哲異其趣也。

  四、物質非實在說Idealism。物質非實在說,即所謂觀念論是也。此說承認物質非實在之物,亦非存在于外界,初不過吾人心靈之所構成而已。其說分為二派,一主觀派Subjective Idealism,如柏克尼George Berkeley(一六八四至一七五三)謂凡吾人之知識,皆對於觀念之知識,初非對於外物之知識。以此觀念,為與其品性迥殊之物質之代表,實為無理由之舉動也。柏氏又於其所著《人智之綱要》The Principles of Human Knowledge悍然為物質非實在之宣言。雖然物質果非實在,則天下萬事萬物,皆為心靈之作用矣。柏氏乃謂存在於世界者有四物,一感覺之觀念,二幻想之觀念,三心之動作,四獨立之我。所謂獨立之我者為實在之物質乎,抑為心靈之作用乎?在柏氏之意,固以其為物質,而與一切之心靈作用異,如此是與其例自相抵牾矣。謙謨David Hume(一七一一至一七七六)謂獨立之我,亦為一切觀念之組合物,此等觀念變動不居互相繼續,吾人則以為是我也。謙氏之說,世之滿意者至鮮。今即舍此不論,柏氏既謂一切惟心造,所謂感覺之觀念,與幻想之觀念,又作如何之區分乎?吾人於一切觀念之發生,固皆以為系心靈之作用,然感覺之觀念,則非獨心靈之作用而止,必有實在之外物,接觸於五官者,以為之原因。此其所以異於幻想之觀念之處也。若一切惟心造,無所謂實在之外物,則感覺之觀念,與幻想之觀念毫無分異,如謂目見耳聞,則為感覺之觀念,然目見空華,耳聞幻響,明明為幻得之觀念,反不得不謂為感覺之觀念。其為說豈不窘乎?此柏氏之說之未可信也。一客觀派Objective Realism,其為說較主觀派更進一步。謂一切外物內心,均為神之現象。此所謂神者,初不與宗教之所謂神者相混。其意蓋謂一種普遍之心靈,貫徹於宇宙間,而為外物內心生滅變化之原因也。黑智兒Hegel(一七七○至一八三一)謂之神理Divine Reason,柏克尼謂之神意Divine Mind,白勒尼Bradley謂之至上Absolute,其為說雖不一,究其終止皆此物此志而已。吾人對於此說,實有不能贊一辭者,印度佛家言,似亦為此說之一種也。

  就上四說,而問之吾人自身之裁判力,究以何者為較恰當乎?絕對實在說,與心理學原理悖謬。吾人始終未嘗見所謂物質,則吾人自不能知物質之形狀。彼以為吾人能知物質之全部或一部分者,其為非理甚明也。謂物質為非實在者,與前說絕對相反。然主觀派既混真境與幻境為一物,客觀派又有所謂普遍之心之奇幻學說,為吾人所不願承認。康德之說,彌近理矣。然謂物質非為吾人所知,則可,並其究竟實在與否亦不下一有力之斷語,則似非也。假定實在說,以吾意言之,似為最近確實之一說,惟其說者,每不能舉充分之理由,且其主張常不免陷於矛盾,令人有所指摘,此則所不能滿意者也。

  吾以為物質必為實在。何以知物質為實在也,曰:吾人之知覺,必待感官受外物之激刺而後發生。雖吾人不能直接以見外物,因感官之既受激刺而發生知覺,遂決為外界必有實在之物質,此亦宜可信也。吾人對於真幻之分,鮮不以為若天淵之懸絕,試思此懸絕之點何在乎?一有對象,一無對象而已。此等區別,雖無論何等唯心學者均深信之。如上述柏克尼分觀念為感覺的幻想的二種,即是此義。謙謨為有名懷疑學者,然彼雖謂不能確知有實在外物,以為感官之激刺與否,固區別由激刺所得之知識,與純粹之觀念為二物,且謂凡學問皆根本於經驗,所謂經驗,亦言由感官所得之知識而已。

  或謂吾人既始終未見所謂實在之物質,安知當吾人知覺發生時,必有外物以為激刺乎?曰:吾于上文既述真幻之分矣,所以知真有對象者,吾人苟非有精神病者對於一真物或一真境,每起同一之認識或感想。如有方丈之塘于此,甲見之以為方丈,乙見之亦以為方丈,晝見之以為方丈,暮見之亦以為方丈。如非確有物焉存立於吾人感官之外,以激刺吾人之感官,吾人何以不約而有此同一之認識與感想乎?若幻境則不然矣。甲幻一境,為方丈之塘,乙幻一境,斷不能與甲一致,千萬人各逞其幻想之能,亦斷不能互相一致。此何也?以幻境本無對象,故無拘束。即就甲一人言之,其幻境似能一致矣,然時時不同,日日不同,亦絕不能互相一致。此何也?亦惟以幻境本無對象,故無拘束。由此觀之,真幻之分明,真境之必有對象了然矣。且真境明顯,幻境暗昧,真境可分拆,可集合,有原因,有結果,而幻境一切反是。凡此各種區別,皆足知真境之有客觀實在物質之關係,非如幻境完全為主觀一方面之活動也。盲者不見形色,聾者不聞聲音,然形色、聲音不以不見不聞而遂不存在。蓋客觀之物,雖待主觀健全,始足以認識感覺之。即令主觀不健全,不能認識感覺,其客觀之物之存在如故。不可以為離主觀而遂無客觀也。然則於此不足以證物質之實在耶!(上述形色聲音,以便於行文,故淺言之。實則此皆吾人形容物象界之名詞,為主觀的,而非客觀的。客觀的者,即為此形色聲音之本原。吾人無可思議者也。)

  吾既以為物質為實在矣,至物質究竟之形狀,物質與物象究竟之關係,則以為不可知。是何也?吾人既始終未見所謂物質,則其形狀及其與物象之關係,從何而得知之,此至明顯之事也。世之論物質形狀者,有三說:一、物質各種之形狀,與物象所表現者為一致。二、物質之形狀,為物象所表現者之本原,故形狀較簡單。三、物質無形狀可說,如斯賓塞爾Herbert Spencer(一八二○至一九○三)不可知之說Unknowable是也。此三說者?立說各異,然言吾人之所不能言,而好為武斷,則皆屬同一之弊端。明明知物質非吾人之所得知,而強欲論之,不亦惑乎!論物質與物象之關係者,有二說:一、物質與物象為因果之關係。二、物質與物象不得為因果關係。此二說者,立說適為相反,然其犯武斷之弊,亦正相同。吾人既初未見物質,則此等關係,乃超越常識之問題,非吾人所得討論。今遽以為屬因果關係,或非因果關係,果何所據以立論乎?吾人今日之所得言者,物質必為存在而已,物質與物象必有關係而已。至其如何而存在或有如何之關係,非吾人之所得論。

  或疑吾既不知物質如何而存在,何以知物質之必存在?吾既不知物質與物質有如何關係,何以知其必有關係?然吾固言之矣。凡吾人以為真物真境者,吾人必推想而假定為有一種與此物境相關係之對象。無對象,吾人不應對於同一物境,生同一認識與感想。此對象即物質也。吾人於此既不能不假定有實在之物質,即不能不假定物質與物象有如何之關係。然則雖不知物質如何存在,何為不能知物質必存在。雖不知物質與物象有如何之關係,何為不能知其必有關係乎?

  或又將有疑吾說者,以吾此言物質之實在,初不過由一種理論而假定之耳。夫果實在,即不得為假定。既假定,尚安得為實在?故必有一尤確之證據,始足信此為定案。為此言者,亦近是矣。雖然不妨以佛勒頓教授Prof.FulIerton之論他心存在問題The Existence of Other Mind之語答之。夫我有心,他人亦有心,此無可疑義者也。然試有人卒然問曰,汝何以知他人亦有心乎?汝豈得直接視察之,而證實其有心乎?唯心之學者,並他人之存在亦且不肯承認,更何論於他心?如此則他心之存在與否,果成為問題矣。唯心派學者之言,不免過於情實。然吾人所以知他心之存在,實無何等證據,此亦無可諱飾者也。吾人之知他心之存在,惟以他人與我有同一感受有同一動作,由我有心,以為此等感動之主張,以知他人亦必有心,以為此同一感動之主張。舍是以外,更無論據也。夫如此則他心之存在,亦不過假定而已,豈可以為不可信乎?佛勒頓教授曰:「吾人之論他心,實無求證據之理,蓋初無證據可求也,惟直接得以感官觀察者,然後有證據。他心固不可直接觀察,而於此求證據,不亦惑乎?顏色之存在,吾人不容以鼻不能嗅而否認之。以顏色本非鼻所能嗅,苟能嗅且不為顏色矣。吾人之求證據,亦必求於其可求之處然後可。」佛氏此言,可謂透澈矣。他心如此,物質亦如此。吾人既謂物質不可觀察,而必欲於前之理論外,求一種尤確之證據,是何異必欲以鼻辨顏色之存在,而不顧顏色之不可以鼻辨乎。

  載《新青年》第三卷第一號

  署名:惲代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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