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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叔澄師函


  致叔澄師函(1)(一九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聞冼震[1]言,先生仍欲以《光華學報》[2]之事見委。代英自揣棉[綿]薄,聞之惶怍,安敢驟允。第三期《光華學報》經劉先生總其成,辦理頗有可觀。劉先生之所以不允接辦,未識何故。就劉先生學識言之,其鑒別力較代英何若?就其地位言之,其易於對學生負取捨刪改之責,又較代英為何若?就其時力言之,其能從容為學報圖進行,又較代英何若?代英反復思之,學報之事,仍請劉先生擔任,較之代英勝千百倍,非代英之求規避也。劉先生擔任,代英仍願竭力以為助,又非代英之虛抑也。實情所在,有目共睹。先生試一思之,當亦信此言之非妄也。欲代英擔任此事,代英必要求一種絕對的全權,非代英之不願得人助也,代英之地位使然。何也?使劉先生擔任,劉先生可諮詢代英等意見,而其施用與否,劉先生有自由之餘地;若代英擔任,欲不諮詢,非先生與以絕對的全權不可。若諮詢同人,而又不能施用之,則言者必生不滿之心,代英安能由此而為人之怨府乎?

  代英之不敢驟允者,蓋深慮而愈覺其不妥也。聞先生為冼震言,代英如有要求,無不可以允許。以弟子服勞,安敢齒及要求二字?然為學校前途計,先生如必欲代英擔任,亦有不能不要求者。茲另紙錄之,惟先生決其可否。如不能允此要求,代英自審亦無力可以助益學報,先生另作他法可也。如先生一一許可,代英亦不敢辭。雖然,代英又有感矣。劉先生何以不為先生接辦,代英不敢知,然想亦以事權不統一,交稿付印不能克期,為最大之原因耳。劉先生所不滿意,代英亦不能滿意,此代英所以有六條之要求也。先生如能允代英之要求,代英固能辦,劉先生亦無不能辦,何不仍以之要求劉先生,使其接辦,勿事紛更之為愈乎。先生試再圖之,敬待命矣。此意本擬面陳,恐不得面謁,故筆而進之。

  對於辦理《光華學報》之要求:

  一,編輯上取捨、刪改等事,名義上仍由校長或社長負責,或社長與代英共負之。

  (理由)如使代英獨自負責,將來同學必有無數閑言語,以為進行妨礙。代英意,社長與代英共負責為妙。因如此,則教師、學生文字之不登者,均有推諉餘地。

  二,編輯取捨、刪改等事,實際上由代英以全權辦理(不設副編輯),不受任何一人之干涉,稿件注明不願刪改者,則不刪改。

  三,論文非代英所習者,得請校長或社長鑒定,以定去取。

  四,每期代英擔任至少五千字(如論篇數至少四篇,其未完或續登者,仍各作一篇計),不取酬資,至滿五千字後,無作文之責任。

  (理由)學報中必尚有刪改及編訂各種記事等事,再就代英時間計之,此項作文擔任必不能過多,即不以全權與代英辦理,每期仍願至少作文五千字或四篇。

  五,數日內交款訂購外國雜誌至少二種,以備翻譯材料。

  (理由)以後學報中必求其多載有價值之譯文,而絕對不載無意味之論文,故訂購最新雜誌為必要之舉。兩種雜誌至多不過十餘元,將來可留為圖書館之用。

  六,訂期付印,至遲不得過期半月尚不付印,不能遵此約者,則代英對於下期編輯無責任。

  此外又有一種私要求,即每期願得贈四冊《光華學報》,以資分佈親友是也。

  選自惲代英日記「書劄錄存」

  注釋

  [1]冼震即冼伯言(百言),惲代英在大學時的同班同學,互助社成員。

  [2]《光華學報》:即中華大學學報,1915年5月創刊,出一期,1916年出兩期。從1917年起,由惲代英主編。他先後在該刊上發表過二十多篇著譯文章。信中所述劉先生,即劉樹仁先生。

  (1)此為原篇名。叔澄,即陳時,湖北黃陂人,時為私立武昌中華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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