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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論


  家庭教育論(1)(一九一六年十一月、一九一七年四月)

  一、家庭教育於教育上之地位

  吾人對於教育常有一種誤解,循此等誤解以推演之,則家庭教育之名詞,應不得成立,家庭教育應不能於教育上占一地位,故吾人欲研究家庭教育,不可不先是正此等誤解。

  依吾人對於教育之見解,可約別為數類:一以教育為讀書之代名詞,即謂教育為智識之灌注,除智識之灌注外無他事;一以教育為職業之傳授,亦謂除職業之傳授以外無他事;一以教育實兼讀書明理學聖賢而言,然亦謂除此以外無他事。夫以教育為智識之灌注,則灌注智識,必非盡人能為之事。即非盡人之為父母者所能為之事,故傭師之制度起,而家庭以其教育之負擔付之他人。如以教育為職業之傳授,則人之為父母者,亦未必即為精於職業之人,足以勝此傳授之任而無愧憾。如以教育兼讀書明理學聖賢而言,則人之為父母者,書亦未必習,理亦未必明,聖賢之道德亦未必能踐,以此而任教育之責,豈足以勝任而愉快乎?故傭師之制度乃起於不得已,而觀于傭師制度之起,可知家庭之不足以言教育,可知家庭教育之不足以成立一名詞矣。

  然家庭教育實有其成立之必要,彼以為其不能成立者,初未能真知何謂教育,故亦未能知何謂家庭教育也。教育者以各種方法使兒童身(體育)、心(智育)、性(德育)各方面均完全發達,即使兒童之自我得以完全實現之謂。故智識之灌注,教育所應有事也;職業之傳授,教育所應有事也;教讀書,教明理,教學聖賢,亦皆教育所應有事也。然此數者,皆不過教育之一端,不可以任何之一端概教育全體。抑且不可以此數端概教育之全體。教育之為事,範圍至廣,至傭師所不能盡舉。故為補助傭師之教育計,家庭教育有成立之必要。且今日教育制度未盡美善,傭師對於教育之責任,頗有不足勝任之處。故謬誤之教育,不能不賴家庭糾正之;缺乏之智識,不能不賴家庭傳授之。其他為普通傭師所不及教育者,如兒童出學校,入社會,其防止惡習染,增進良善之公德,尤不能不賴家庭督責而防範之。然則家庭教育,固為最重要之教育,豈有不能成立之理乎?

  且更有進者,人生之須教育,自墮地以後乃至受胎以後即已然,而傭師者,限於一定之時間,而始能供教育之役者也。今人言學齡二字,視為已成之名詞。然此二字,如不加以精確之界說,直可名為妄人之語。夫學何待於年齡乎?未生之前而有胎教,胎教即教育矣。初生之時而有孩提之教,孩提之教即教育矣。自束髮勝衣而就外傅,則有讀書等課,普通所謂教育,斷自此時起。然此實為教育中之一種,非可以概教育全體,抑且不可以之為較重要之教育。此等教育所占之地位,與胎教、孩提之教同等,蓋同為人生所必不可少之教育也。知此則知傭師所司之教育,乃在世所謂兒童學齡之後,在學齡以前,仍自有重要之教育。此等教育,既非傭師之所得而代庖,故必待家庭之自為之。近世文明國家,有幼稚教育,似可以代家庭掌孩提之教育。然所代者,仍不過孩提教育之一部分,不可以為自其所代者以外,即無其他之一部,仍須家庭之自理。且孩提之教育,即為傭師之所得取而代矣,胎教又將屬之何人?胎教既舍家庭無可托,孩提之教,智識職業及其他等等之教,又未可全托於幼稚園或學校之傭師,則家庭教育固絕無不成立之理又可知矣。

  且彼以家庭不能盡勝教育之任,遂謂應無家庭教育,其立說之根據又非是也。不能者可學而使能,不勝任者可勉強以求其勝任。苟有家庭教育之必要,苟家庭有負擔教育責任之必要,自當誠心以學教育之方法,求所以勝其任。如以家庭不能勝教育之任,遂謂應無家庭教育,則學校傭師之不能勝任者多矣,豈亦可謂應無學校教育耶?惟學校教育為不可無,而傭師又多不勝任,故必研究學校教育,以促進之。惟家庭教育為不可無,而為人父母者,又多不勝任,故必研究家庭教育以啟沃之。以其不勝任而遂不研究,以求其勝任,此亦可謂因噎廢食之智矣。

  且司通勒夫人(Mrs Stoner)有言,尋常之為母者,雖無完全之智識,不難教育其子,使其成效什佰倍於無關係之教師。何則?以教師多不知愛其子也。故惟愛者,其為教始周詳懇切,知無不言,言無不盡,此惟母氏能之耳。然則家庭縱未必能勝教育之任,而比之尋常傭師,未見有相形見絀之點。彼不察實際,但知觀表面智識之多寡以定其勝教育之任與否,是不亦昧者之論乎?

  古者易子而教之。陳亢問于伯魚,而知君子之遠其子,于此可知家庭教育,非吾古聖賢之所主張矣。雖然易子而教,殆不可以為上乘之說法。夫所以易於而教,蓋為人父母者,身未出於正,慮兒童之反唇相稽[譏]耳。果身出於正,則亦何慮而必托子於他人也。且父子之教,初不必耳提面命,夏楚橫施[1],全在以潛移默化為蒙養惟一之手段,亦不慮有責善則離之事也。故如孔子之教伯魚,其平居言行,所以陶鑄之於無形者甚多。過庭之問,初不過教育之微末,豈孔子之教子,但限於二三語,其疏之乃如是之甚乎。潛移默化四字,在教育中為最上之法門,而家庭教育,尤以此為主要之手段。果知此等手段,則易子而教,實無意識。如以未出於正,慮兒童之反唇相稽也,雖易子而教,而其家庭之薰染,亦足為兒童莫大之障礙。故家庭果不良,則雖有他項教育,亦不足以完養正之功。世之為父母者,亦未容以孔子之言行為藉口,而不急起以研究家庭教育矣。

  且早期之家庭教育,為兒童所需要,又有重要之其他原因。其他之原因者,即家庭教育比之學校教育,較少社會惡習染之妨害,故其教育易於成功。溫母謂閉門課子,不見匪人,是最為得力是也。今之言學校教育者,對於生徒之外界習染,每視為嚴重之問題,然此等問題,在家庭教育中,實無討論之必要。以家庭教育之受教者,幾與外界斷絕關係,故無習染可言也。如幼年受良善之家庭教育,長大與社會接觸,亦易有強固之把握,不為惡習染所熏溺,則家庭教育既為收效最易之教育,而又為學校教育之助,古人雲,教兒嬰孩;又言,蒙養聖功。家庭教育豈不重哉。

  由上觀之,可知家庭教育於教育上所占之地位因時而異,在受胎繈褓以及成童,家庭教育實為惟一主要之教育,至兒童滿學齡,受學校教育以後,家庭教育為學校教育之補助教育,故家庭教育實占人生教育之大部分,其於學校教育,既為之樹根抵[柢],又為之匡繆補缺。今日之歎息於學校教育設施之難者,皆先以生徒未有良善之家庭教育故也。

  今之為父母者,每不倚賴學校。夫以吾國學校之草創,教育人才之缺乏,課業設置之不周,其不可倚賴,本為當然之事。然為父母者,亦不深思而已,君等不倚賴學校,豈自學校而外,固不乏可倚賴者耶?將以為私塾之可倚賴,君等幼時,亦身受私塾之教育矣。將以為聘師之可倚賴,君等固知人師難求,自古已有此歎。果如良師之不乏其人也,則學校中亦何不可幸遇其一二。果如良師之不數數覯也,則君等之所以為聘師,果即足以當良師而無愧耶?克爾頓曰,最如我意,最適我用之役人,即我也。域遜曰,能與汝以滿足者,惟有汝而已。君等之為子弟謀,既知學校之不可倚賴而不倚賴之,乃不知私塾或聘師為同一不可倚賴而竟倚賴之,此所謂知二五而不知一十者也。不欲子弟受良教育則已,欲使之受良教育,則不可不慎擇教師。教師既不可必得,惟有勉強以身自任耳。且父母之有教育之責,乃等於天定,自上古原人已經如此。尋常傭師,可譯其名為教書匠,彼之所職,但教兒童讀書識字作文而已。自此以外之教育尚甚多,皆非彼之所職而父母亦他無可托者也。今教育頗臻進步,良善之教師,固非教書匠三字所得盡其職分,然亦終不過能于兒童一定年限(學齡)後,代其父母職掌其若干分之一部分教育而已。其他待父母自理者,仍甚多也。然則父母可忽視,以貽其子女他日有未受完全教育之憾乎?

  吾國舊謂父主嚴,母主慈,故父當任教,母當任育。然此說實未盡然。教育乃一貫事,應皆為慈祥愷悌之人所職掌。嚴雖有時可為教育之手段,然此手段非不得已,即無足取之價值,故父之嚴,直不適於教,又何論育。母之慈,不但適於育,亦且適於教,此所以家庭教育母之責任較父為重。然父之嚴,既可以為母教之補助,且父亦非必徒嚴而已。不過男性剛,易流于嚴耳。苟教育得宜,亦可使嚴慈恰合其中,以為最良之教育家,此所以父母同為家庭之教育人也。

  父母既同為家庭之教育人,即不可不知教育之方針與其合宜之手段。且為實行教育之便利計,父母自身不可不有適宜之修養。此吾述家庭教育論,所願介紹我之對於上述數事之意見,於世之有志之父母者也。惟當世研究教育之君子,及家庭教育之實行家,幸匡其謬而質其疑,以相商榷焉。

  二、家庭教育

  (甲)德育

  凡德育之教育,以自身作則為最要而亦最易有效。布爾真孤曰,模範比教育,其入人尤深且速。蓋模範即教育也。蓋兒童模仿本能,初次發展,而思考本能,尚未成熟之時,其行為幾一切皆依模仿性而發生。苟有善良之父母,即自然效其善良之行為,初未嘗計善之何以當為。有不善良之父母,亦即自然效其不善良之行為,初亦不計其所以為此不善良行為之故。故兒童之德育,以有善良可資模仿之模範為最要,而為兒童之模範者,恒為其日夕不離之父母。故父母為教育兒童計,不可不利用此時期,為之養成無數好德性。然父母苟欲利用此時期,即不可不自修其身,務使足為兒童之良善模範。又不可不自檢其身,務使其不至於為兒童進德之妨礙。蓋苟使吾身有偏僻惡德,每足為兒童德性不良之影響。即吾之過失,本不過偶發即止,然既有此過失,使非示以改過之明顯態度,則兒童之信仰心,每因而消失,或致兒童平居之善良模仿,為吾一時之過失所敗喪,頓歸無有。故吾人欲兒童成德,不可不反求諸己。此本教育家之通義,而於實行家庭教肓之父母為尤要者也。

  父母修養其身,以求適於家庭教育之責任,其所應注意之事非一端,茲略舉其要者,則有四焉:一須自備有秩序之習慣。小兒腦筋簡單,不解複雜之教育,故複雜教育,即為實行家庭教育者之所忌。若夫舉止無恒,好惡無常,小兒既不便於仿效,即仿效之,亦徒為德性之妨害,尤為賢父母之所不宜有。程子曰,善養子者,示以好惡有常。如養犬者,不欲其升堂,則時其升堂而撲之。若既撲其升堂,又複食之於堂,則使孰從。雖日撻而求其不升不可得也。養異類且爾,況人乎。故父母如無秩序之德,則小兒不知從舍之標準,善或不為,惡或為之。推其極至,易使小兒觀父母之喜怒以為趨避,此則一切詐偽矯飾所從出,尤為大害。且父母既舉止無恒,喜怒無常,而欲責其子女之有恆有常,為事難矣。故秩序之習慣,不可不注意也。一須自備有勤儉之習慣。勤則無耗時,儉則無耗財,為人生必要之美德,即為小兒不可不具之德性。然苟非父母以身先之,使之觀摩而化,則小兒易於流入奢惰之習。父母苟無勤儉之德,則亦無望兒童之能有,此所謂其身不正,雖令不從,故勤儉之習慣,亦不可不注意也。一須自備有好善之習慣。欲使兒童日進于善,不可不啟發其好善之心。然欲啟發其好善之心,不可不以身作則。蓋兒童初本不知善之可好,非父母加以適宜之暗示,則此好善之心,終不十分發達,而進善之機,即不十分成熟。使父母見善如不及,譽善不容口,雞鳴而起,孳孳以求,則小兒必自然感其懇切之心,而效法之,惟恐或後。使父母無好善之心,徒以聖賢口說束縛兒童,欲使兒童之樂從之,難矣。夫從而不樂,則冥冥必不免敗行之羞,而百年未必能無改操之懼,此其為德豈足具論。欲使兒童永為善人,必先使知好善,欲使知好善,必父母先能好善,此所以好善之習慣,亦不可不注意也。一須自備有清潔之習慣。清潔為體育中重要之事項,而其間接影響於德性者,如整齊秩序等,亦有甚大之關係,故小兒不可不具此德。然小兒既惟知仿效父母,使為之父母者,不知清潔,小兒必無清潔之望。且小兒與其父母既同處於一家庭,則此家庭之內,苟非父母能自身清潔,堂室必不清潔,堂室既不清潔,小兒雖有清潔意思,亦無清潔之之能力,終不得已而仍苟安于不清潔矣。故欲望兒童清潔,則自身清潔之習慣,又不可不注意也。

  吾之述此四種修養,皆加習慣二字,意謂此等修養,非一朝夕之所能成功也。彼以一朝夕之修養為教育者,如飄風暴雨,不旋踵而露其本態,故短期之修養,無持久之力,不可以當教育之任。更有毫無修養,但假詐偽矯飾以為教育,其所詐偽矯飾,未必為兒童之所信從,而其詐偽矯飾之行為,先已為兒童所仿效,故其為害最大。禮曰,幼子常視無誑。一切教育,皆宜本於誠之一字。苟初無誠心,則雖詐偽矯飾,皆不過具文,所謂不誠無物是也。惟習慣久則幾于自然,態度真則易為感動。初無一毫不誠之心,不誠之事,則兒童之信仰久而益堅。愛迪司曰,最要之事,為不失小兒信心。失其信心者,兼失其敬意,失敬意,則彼以父母為不足仿效矣。可不戒哉。

  為人父母者,對於己身之惡習染或惡德性,不可不檢查而克制之或預防之。如父母有何等惡嗜好,為兒童計,欲使之不效尤,則必自己戒淨之。每見為父母者,對於已染之惡習,戒兒童勿染,而不能說其理由,自己又弗肯戒,此徒以招兒童之疑惑,而失其敬意而已。更有造作辭說,如煙草不宜於幼年者,煙草本不宜於幼年,其實亦何嘗宜於長者,今以此為說,圖欺一時。在兒童或不能知而信之,然他日年長,亦易起其藐慢之心,且養成其不誠之惡德。此豈可以為得計哉。又如父母喜怒過度,每易流露無秩序之感情及行為。如賞不當功,罰不當罪,舉止不得其中,此亦所以使兒童生疑惑心之故。愛迪司曰,不當之懲罰,亦失信心之道,暴怒所生之罰,為賢父母所不宜有。蓋此等懲罰,小兒必不自反,以此為自己過失之所招,反謂一切之懲罰,皆父母暴怒之表示,與己身善惡無涉。苟小兒真作如是想,則此後懲罰一切俱無用矣。賞不當功,其弊正同,皆為為人父母者之所宜戒。此外遊惰,奢侈,傲慢,詐偽,貪鄙,猥穢,一切惡德,無論為常具或偶發,皆不可不克制或預防之。小兒之教育,為暗示之教育,小兒之學習,為模仿之學習。故吾人不可不施以善良之暗示,以供彼之以為善良模仿也。

  抑小兒之學習,初不限於模仿父母之言行而已,凡其周圍莫不可供其模仿,即莫不可供其學習。孔子少為俎豆之戲,孟子少為葬埋負販之戲,此皆非其家庭之所有,而模仿之於家庭以外者也。小兒既嘗模仿事物於家庭以外,則家庭以外之事物,其孰為可模仿者,孰為不可模仿者,父母均不可不加以干涉。即如家庭以外之人,孰為可師可友,孰為不可往來者,父母均宜熟察之,而監督之。總之,兒童所受暗示,常使良善者多,不良善者少。無論在家庭中,出家庭外,此理無有不同。使父母不注意家庭以外兒童所受之暗示,則兒童常以此而沾染惡習,隳喪善德,以盡敗家庭教育之功。故家庭之責任,不但在家庭內之陶冶,即家庭外之防範,亦為重要之事,此等防範,在兒童年長後所應注意者尤多。

  吾國盛行大家庭之制,妯娌從堂居於一處,說者以為對於德育之教育,頗有妨害。蓋一家分若干房,房有受教育者,有未受教育者。未受教育者,每易發生無道德之行為,以為曾經受教育者之子女之害。蓋情親而相習,其子女從其伯叔兄弟之惡德,較易於從其父母之善教也。此其故一以從善如登,從惡如崩,從惡本易於從善。一以一齊人傅,眾楚人咻,[2]受惡暗示固較受良暗示為多也。故欲實行家庭教育,不可不先破壞吾家庭舊制,使如西人之小家庭始可。竊謂此說非必無理。然亦不可不分別言之。今之大家庭其可以相安,或極不相安者,均有之。其他本不相安而徒以情面之假態度苟且相安者,亦有之。其雖不相安,然苟能掃除其不相安之種子,可進而相安者,亦有之。故我之大家庭,有不可不破壞者。如一家有若干房,而若干房中有鄙陋兇惡而冥頑不化者,為實施家庭教育,減少不良暗示計,必須破壞之,或脫離獨立者是。有可且不破壞者。如上述若干房中,雖有未受教育者,然苟加以適宜之啟導,或將舊家庭制度稍加改良,而仍可以不至害家庭教育之進行,則初亦不必破壞之以為快者是。有決不可破壞者。如上述若干房中,均能黽勉同心,無足為家庭教育進行之妨害者是。吾對於舊家庭之意見,以為非決不可存留者,皆以不破壞為得計。蓋舊家庭之構造,不啻為社會之縮小模型,苟善用之,可使兒童不出戶庭,而略知料理社會之事。其合群博愛之道德,尤可以在家庭實行之。故大家庭亦非有害無利者此,且其中頗不乏有利無害,或可以至於有利無害之地位者,吾人不可憎而不知其善也。

  且大家庭由小家庭而成者也。苟在小家庭之時,其家庭之分子,均能受善良之家庭教育,由是而婚嫁而生產,婦則嚴初來之教,子則嚴初生之教。凡新加之分子均與以適宜之教育,何難使至於大家庭,而仍互相輯睦,互相輔助以完成家庭教育之功,而必以家庭之惡習染為患乎。

  家庭中又有一種暗示,不可不慎擇其合宜者,以為兒童計。此等暗示即關於房屋之構造,器物之安置等事,每影響于兒童之德性者是也。凡居處湫隘者,其人十九褊急,器物顛倒者,其人十九紊亂。兒童苟不得適宜之居室,及其居室苟不得適宜之佈置,每足影響其品性於不知覺。此說雖似荒唐,然讀者苟設身處地以思,當有以信其不謬也。

  德育之教育,有尤不可不注意者,即兒童之個性是也。知其個性,即知其氣質之偏,知其特短及其特長。故就其特長而助之發展,則易於成德。就其特短而為之補救,則不致敗行。且就防範其沾染惡習方面言之,亦可了然於若種惡習彼必不沾染,若種惡習則為可慮。其必不沾染者,則不待防範之。於是無虛耗之力。其可慮者則並力防範之,於是無不勝防範之慮。故為兒童謀德育之完全發達,求事半而功倍者,則注意兒童之個性,實為惟一之要事也。

  (乙)智育

  常人謂智育為讀書,此實誤解,讀書不過一部分之智育而已。如徑以教育為僅讀書而已,實于家庭教育之根本,大有妨礙。試觀常人家庭,每于兒童幼時,以為可以放任,使之發育,早年讀書,殊為斫喪,此固然矣。然以舍讀書外遂無教育,因謂兒童幼時無受教育之必要,夫豈然乎?即雲期其發育,發育亦自宜有相當之教育以為之先,今毫不與以教育,即所謂發育者,亦仍虛語。不觀尋常小兒,智德體育無足取乎?常人對於其子弟既經長大,即以送入學校為其職之所應為。苟為學校,苟為教師,皆可以為其子弟之托蔭。顧子弟得此托蔭,即為其自身天職已了,此後之事,不復聞問,故選擇學校,監視教師,尋常父兄,已夢想不知為己事。更欲之于兒童成齡以後,輔助學校,以行各種教育,難矣。彼以智育為惟一之教育。讀書為惟一之智育,學校為惟一之教育機關,教師為惟一之教育者。若夫家庭者,家庭也,非學校也。父兄者,父兄也,非教師也。家庭父兄安有教育之職,亦且安勝教育之職乎?夫如此則尚何家庭教育之足雲。

  吾人今日之智育,可不由讀書而得者甚多,幾至智育全部,皆可不用書籍傳授。何也?書籍死物,不足以盡天下之活理。欲知天下之活理,惟有取自然之活書而一一讀之。吾人今日已漸覺悟讀活書之法矣。言書籍之弊可縷述焉。一謬誤之觀念。前人遺于後人,不經實驗,而但信書籍,則謬誤之觀念不得糾正也。一遺漏之記述。前人遺于後人,不經實驗而但信書籍,則遺漏之記述不得補充也。且書籍之中,文字句讀,講解易歧。好事者巧為之說,穿鑿旁通,化無為有,指鹿為馬,不經實地觀察,亦何從駁正而折衷之。古書散逸,後入羼補,每有本為實錄而化偽書,亦非實地考求,不別涇渭。孟子曰,盡信書,則不如無書。書之不可信,雖古哲人亦作如是觀,而謂但讀書即為教育,豈不惑哉。抑無論未成年之小兒,強之讀書,謂之斫喪,即令初成年者,受此愚拙不完全之教育,亦屬非宜,且于其想像力發達未臻完全者,尤不宜也。吾嘗讀《儀禮》釋宮,想像其實在規模,欲與同人創制模型,彼有說可稽,有圖可按。吾等之事,固預想其不十分難成也。乃窮其腦力,伏思三日,始仿佛如見其情狀。後又研思曆十餘日,折衷諸說,揣度情理,乃與同人開始製造模型。此模型本為運送北京高等教育成績展覽會之用,今猶存此會中。惜當日製造匆促,中多誤點,雖於圖說中注明,終為此事業之缺憾,于此亦可知讀書想像之不易矣。《儀禮》宮室,為講《儀禮》者所視為難明之事,即以餘精思所作,其中不能考而牽強製造者,約不下十餘處,非敢安於想當然之境,以才力既窮,書缺無征,不能不勉強而出此想。使天下猶存一此等宮室可供參考,則人人皆能明瞭,何至皓首於此者猶引為難事。吾於此工告竣,深歎實地觀察之教育法不可以不提倡,而以讀書為格物,為費腦筋之想像力於不須要之地位也。如《儀禮》宮室,已無法得其一種遺型者,無論若夫花草鳥獸,田野山林,乃至簷前庭下所得目睹而手試者,何必不即以此為完全正確之書,而必強之讀經解之九穀考釋蟲小記,以戕賊小兒之腦于無用之地,而使有不勝之感,同肘又引導之於不正確知識之途乎。

  美國科學雜誌曰,教育之施于兒童也,當于幼時植其基礎。然則兒童早年之教育,當如何而後適當乎?曰教育幼稚之童,倘用觀察及實驗二法,進步必非常神速。且宜於撫育之中,寓訓練之道。蓋兒童幼時,最喜學習,並能自悟,且當六歲時,由觀察實驗而來之理論力發達極速也。今本此旨,斷兒童早年所合宜之教育,宜以自然科學為最切適。然兒童所宜學之自然科學,非謂以殘缺謬誤之教科書中所得之知識。此等之知識非世界最上之知識,即非兒童早年所需要之知識也。

  吾人當知科學與常識本為一物,常識可不由死書中得來,科學即亦不必須由死書中得來。赫胥黎曰,科學者非他,不過一種有系統之常識耳。吾人對於此語,實無間然,但言兒童早年之科學,則願更進而為一解。謂此等科學之系統,當由兒童自己建造之,不可由死書或教師代為建造之。此言兒童之為學,當用歸納的法則,先集種種事證,再從此種種事證中,發現一真理或概念。不當用演繹的法則,先為一假設的真理或概念,以之說明種種之事證也。凡用歸納的法則為學者,其所得每確切明瞭,自己對之能發生異常的興味。用演繹的法則為學者,其觀念每浮泛晦暗,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自己對之毫無興味之可言。故欲鼓勵兒童為學之心,激起其為學之興趣,則不可漫然授以何等概念定理,使之將信將疑。且如以此等之教授法,彼雖信之,亦非真知灼見之比。以告以凡人皆有死,此雖易信之言,殊不若使彼自就某人而死,某人而死之中,自然推出此概念為得計也。

  兒童對於自然科學,有特別之趨向。若天生而有研究之之嗜好與性能者,自然科學又為其最易運用歸納法學習之學科,故主張為其早年應受之教育。至其他記述的學科,如歷史、地理亦可利用詩歌謠諺為無形之灌注。論理的學科,如算學亦可利用日常實事,為初期之培植。總之,吾人對於教授兒童之意見,本非以養成早慧兒為目的,然苟善利用之,實可以養成早慧兒無疑義。蓋由事實上推論之,吾人今日中學校之課業,至少有一部分可于幼時于無形中習之,苟能教授保育得法,吾人天才必能異常發展。即中學稍簡單之功課,亦能于未成童以前習得之。由此可知早慧本為吾人應有之事,世人之所以不早慧者,皆以社會不良之障礙為之害也。吾意讀者見吾人人可以早慧之語,必有色然為子弟喜者,然亦必有一部分泥於早熟不永,大器晚成之說。以此為家庭教育所收不良之結果,不知早慧非必不祥,但觀保育之何如耳。李賀不得永年,[3],如有節制,何至如此。鄴侯卒為良臣[4],苟非自克,亦豈臻此。即此二人,同為早慧而結果之殊如此,豈早慧必不為大器耶?不過早慧少年,哀樂每易馳於極端,性情亦每流於奇僻,以此戕身敗德,非即早夭,或為大慝,此則在父母之善為教導防禦之也。

  小兒猶有最需要之教育,即感官教育也。此教育自墮地已為必要。蓋感官者,人之所恃以生,善用感官者,人之所恃以善其生也。每有同是五官,而銳鈍各異,此各異者基於幼時缺乏感官教育者為多。蓋幼兒不自知用其五官,父兄又扶持指示之,故五官運用,每有甚而減少者。其他近視、口吃、駝背,不良于行等結果,更無論矣。曾見蒙鐵梭利教育之兒童,均能道其在課室中,能聞微聲之異,彼亦一人也,而耳目之聰明如此,吾之為父母者,獨無志於為子女謀乎?

  關於日用切近之知識,兒童亦多能無形中習得。兒童好仿效大人,為各種事務,並好用實物以供其遊戲。此在稍研究兒童心理者類能道之。吾人即可利用此心理,使之為各種實用技能之實習。如聲色之區別,度量衡弊之計算,布帛之種類,凡可以以實物與之遊戲者,皆不妨與以實物。如衡量諸器,或以重大不利於小兒之遊戲,可全仿其形作為縮小之型。此型宜極肖實物,如秤上各星均宜刻出。凡此皆使小兒直以此為實物之用者也。

  以上所述之教育,均絕對不用書籍為教授,且亦不宜以教授之式行之。蓋小兒為自然之驕子,不可以一毫不自然之教育強之也。吾人對於兒童之教育,又不當有計日程功之態度,不可有所謂程度優劣及格與否之說。蓋小兒不比學校之生徒,盡可與以暇日,俾其順自然之軌道而發展。如應發展而不發展者,非小兒之病狀,即自身教育之不得法,吾人亦不可強責之小兒也。小兒之教育如此,故吾人不至憂其腦筋之被斫喪,力量之不勝任。彼之力既非受勉強,腦亦無過度費用之患也。

  讀書之教育,亦可于兒童幼時,植其基本,即識字等是也。唐翼修曰,生子至三四歲,口角清楚,知識稍開,即用小木板方寸許,四方者千塊,漆好,朱書千字文,每塊一字,盛以木匣,令每日識十字,或三五字,複令其湊集成句讀之,或聚或散,聽其頑耍,則認識自真。如資質聰穎,百日可以識完。按兒童識字,雖不至三四歲亦已能行,惟兒童早期所需要之教育甚多,不識字亦無妨。惟必遲至學齡時始識字,則亦不必耳。唐氏此法甚善,但木板書字,似不必用千字文,宜多用俗語中字。蓋其言文一致,易引起小兒興趣也。稍長則可書字於木板兩面,一方為文言,一方為俗語,兒童可由俗字想像文字,由文字想像俗字。此法較坊間一方繪圖一方寫字之字塊尤佳,因此等繪圖字塊,兒童或因有圖可恃,而不記字形字義字音也。然即繪圖字塊,用為小兒玩具,亦為有用。惟用以識字,恐較為不利耳。

  常人或謂小兒未至學齡,不必有智育。蓋早慧即令為盡人所能之事,殊不可即謂盡人必須早慧也。此說不然,教育者應需要而生者也。苟不必生人類,即應無是需要。今人類既有是需要,而欲其不生可乎。智育之淺者,為日用常需要之知識。此等知識,孩提需要之無異于成人。故吾人不能不與之,以滿足其需要也。吾人所謂不與兒童以智育者,何嘗真不與以智育,不過任無知婢媼以為教師,而授兒童以不正當之知識而已。故凡未及學齡之兒童,何嘗真未受絲毫智育之傳授,豈嘗見一兒童在學齡以前,一事不知,一物不曉,但其所知所曉,每不完全不正確耳。吾人于此,可知兒童對於知識方面,終不能強不與以傳授,而吾人與其使婢媼操教育之責,以敗吾兒童之天性,寧願自己身為教授,加以精細之研究,以求得養子最良之法也。

  吾人各種教育,雖似不勞幼年培植根基,僅在學年以後,加以造就,即可有成功之望。然此亦未熟察之言也。今學校之授課,雖似在教科分配上,實無難於制定數年間學完。然察之實際,頗有不可以若是之易言者。蓋學科之終究未免太繁,教材之終究未免太夥,此在今日入中學修業之中學學生,類能言之,而實今教育之一缺點也。欲救此弊,當使兒童不虛耗其幼童時代,以隨時習得各種科學之基本知識,此所以幼時智育為要也。

  善夫司通勒夫人之言曰,三育鼎立不可畸輕畸重,猶吾人不欲縛小兒之手,以專使其足之發達也。然而今之為母者,則系其腦筋,以發達其身體,何哉?夫體非可以獨強,猶腦非可以獨健。今不使小兒用腦而以是專長其體力,誤矣。讀司氏之言,吾人應有所感。夫三育鼎立,心身相關,此豈非吾人耳所熟聞,心所熟思哉!然吾人所雲鼎立,但言智育德育,不可遺體育,豈嘗思體育德育,亦不可遺智育。吾人所雲相關,但言強健之心,不可無強健之身。豈嘗思強健之身,亦不可無強健之心。夫三育鼎立,心身相關,均極端健全之原理,無論何時皆可以為黃金律條者也。然則兒童之教育,亦安可有德育,有體育,而獨無智育乎。

  所謂家庭教育之智育者,不但為對於兒童所有之責任,對於學童,仍有須從事者,則學校教育之補助教育是也。補助教育,分關於課業知識,關於實用知識。此項知識有為學校所不教授者,有本為學校所應教授,而尋常教師忽略不知教授者。前者如關於司家庭之事務,後者如社會風習,課業附屬知識(如檢查字典或書尾檢查表,現今學生多不知其法,而教師卒無注意者)等。課外閱讀之小說書籍及雜誌報章,其選用之責,亦為父母所負。其他如學校教授之法,不盡完善,補救匡正,亦家庭不能旁貸之天職也。

  家庭對於智育之教授,有不可不十分注意者,即觀其個性之所趨向,而察其將來合宜之職業,為之預為畫策,以全力養成其將來對於此職業之技藝,使之勝任而無失敗之患。又凡對於此職業無關係之智識,非必為兒童所需要者,即不必強之學習。蓋強之學習,中途仍不能不輟止,徒以分心力,耗時日,損造就也。格蘭斯頓曰,發見己職之人,即為最得天惠之人。意以其易於成功故也。兒童不能發見已職,而欲其易於成功,則惟終日依繞之父母代為發現之而已。此又為人父母者最大之天職也。

  (丙)體育

  吾中國于小兒初年之教育,似以體育占其全部分。然而體育又不足道也。人之所貴,非在不死,在身體強壯,可以舉生者之任,彼屍居餘氣奄奄待盡者,亦活死人而已。吾國之所謂體育,但知在生死上注意,苟能偷生,身體強弱在所不計,此可謂大惑矣。就世界言,彼無生氣之人,毫不能有涓埃之助,以為社會天下之幸福。就自身言,彼羸弱疾病之身體,亦毫不能享受社會天下之幸福,徒使之以有身為苦耳。故今日言體育,當以身體強健為惟一之目的。欲使身體強健,則家庭之體育教育亦不可不講究也。

  今之于小兒者,面欲其豐腴,衣欲其整麗,飾物欲其輝煌。此為美觀計,餘亦不欲深論。雖然吾人之于小兒,甯于美觀上著想,使之外觀有耀,而中情不能無痛苦。殊不若于衛生上著想,使之身心完全發達,而為其將來培植無窮之厚福也。且人身自有天然之美觀,無俟矯飾。身心完全發達,人身天然之美觀,自然表現如面貌豐腴,不求自致是也。若無益之華麗輝煌,固非徒發達身體所能求備,然此等美觀,乃世人虛榮心惡德之結果,不宜為小兒所有。小兒有之,於身心毫無裨益,而反有害於品性。且有時習用不良之化裝品或藥品,以求一時之美觀,反並身體而亦敗之。故此等之美觀,吾人絕對宜掃除之者也。

  小兒之體育教育,第一須使其平時習為秩序的生活。蓋秩序的生活,為蓋於人甚大,童而習之,少成若天性。故于小兒之時,教之為宜也。小兒之起居飲食,均宜以衛生的原理,訂一適宜之時間。時間確定,則器官之動作,皆有節制,不至感調節之困難,而阻止其天然之發育。彼起居不時,飲食不節,任小兒之性,而不加以規定者,實敗小兒之身體健康者也。惟此等規定,當使小兒自然樂從,不可勉強之使以為苦,此兒童教育純任自然之微旨也。

  其次當使小兒有清潔的習慣。清潔者,所以避除害菌,防止疾病者也。小兒使居卑濕之地,禦不浣之衣,發不櫛,體不浴,以此求其身體之健康,難矣。欲使小兒健康,不可不慎擇居處,勤為持護。方其少時,父母之代為之理,宜無微不至。俟其本能將至發達,即以漸傳其持護之責于小兒自身,非吾先為之理,則彼自幼不能得衛生之觀念法則。非吾于其本能發達,即漸傳其責於其自身,則必或以我持護太過,而自身衛生之能力不得發達。人苟不為子孫謀則已,苟為子孫謀,於此言不可不念也。

  其次當使小兒常為戶外之生活。戶外生活者,如旅行露居,或戶外睡眠等,其特長即易於納受日光,呼吸新鮮空氣,而使肺病及其他戶內之病,無發生之餘力是也。西人近創戶外生活之說甚力,而于吾國湫隘之家庭,需要此說尤甚。今之為父母者,但知溺愛其子女,夜睡則閉戶,晝處則鮮出門庭。究其結果,不過令兒童與新鮮空氣為仇,而使釀疾病原因之黴菌色然以喜耳。吾人縱不愛子弟亦何苦輕委其身,使之為黴菌之犧牲,而與疾病結終身不解之緣乎?

  其次當使小兒自幼習于運動。小兒好動,本為常性。吾國之為父母者,不知利用之,使發達其身體,每好以身如槁木,心如死灰之原理責之小兒,使小兒生氣因是剝削殆盡,此實至可痛之事也。今學校青年,每有聞運動之說,心喜而欲實行之者。卒以幼年所受家庭不良之壓制,使其運動本能幾於消失,卒至於不能實行而止。吾人于此不能不歎兒童早年運動之教育,不可不討論也。然所謂運動教育者,非謂徒順小兒之自由,使之自為各種運動。小兒自為之運動,或陷於激烈,或陷於偏至,每無益於身心,或反有害,非可以絕對放任者也。為父母者,宜慎擇合于衛生原理之運動,一須不為激烈非小兒所能勝之運動。一須不為偏至非能使小兒各部肢體完全發達之運動。彼不顧小兒之身心,強之為軍人或成人之運動,或不顧小兒身心之全部,強之為不完全之運動者,皆賊夫人之子者也。而以是之故使小兒不能得運動之益,因曰,運動為無益或有害也。豈其然乎?避暑旅行,于小兒稍長時,可使為之。彼於此可熟練世務,諳悉風土,鍛練身體,增加智識。世之溺愛者,每好困小兒于庭室之間,不使出家門一步,以為愛其精力,不知既拂小兒好奇之心,又使小兒坐失自然之智育、體育之鍛煉。且長大如木雞,對於世務懵然不曉,偶不得已而不能不遠遊他方,則路途之間,生命財產不能自保,如此而以為愛其子弟,豈不異哉!

  生理衛生之知識,能感發人自求完美體育之想。故于小兒,不可不及早灌注之,使知一切體育之用意,而樂之不疲。彼不知其所以當然,而勉強為之者,或以興會所至,不至中輟。然又不若更示以利害之關係,使之鼓舞前進,而不能自己也。人體模型,為家庭不可少之陳列品,且為兒童不可少之玩物。蓋彼苟得此模型,必大激發其好奇心,而彼對於此切身之知識感情,又必十百倍於關係較輕之外界知識,而于此時灌注生理衛生之知識,自不勞而成功矣。

  家庭之體育教育,其設施自較德育智育為易。蓋此種教育,本最為小兒所願領受之教育也。然即此等教育,亦不容家庭輕心以掉之。蓋以言其易則固易矣,以言其難,則凡飲食起居時間之規定,戶外生活之設施,運動種類之選擇,生理衛生知識之灌注,其法無一非待研究之問題也,其事無一不得敏活之手段也,吾中國人之為母者,皆以育兒為其自身之義務,然其所育之兒疲癃者有之,殘廢者有之,終日輾轉床席以待死亡者有之。夫豈養此等之兒,吾人之為母者,自身之義務即已盡耶!經訓曰,父母惟其疾之憂。誠不乏慈母者,于子女之疾,衣帶不解,寢食俱廢,雖然其疾者,非一日之事也。家庭設置之不良,空氣流通之不便,此致其疾者也。運動張弛之不宜,衛生知識之不富,此致其疾者也。父母憂其疾而不為去其致疾之因,此豈真愛子者哉!聖人不治已病,治未病。吾亦願為父母者憂其子於未病之前,勿徒憂其子於既病之後,至於衣帶不解寢食俱廢,無益於子而有損於其自身也。抑所謂病者,豈徒限於內感外感之病哉!目之近視病也,口之吃病也,四肢之弱亦病也。是等之病,尋常為父母之所不顧,更無論其肯於未病之前而預防之矣。以嚴格的家庭體育教育論,預防各種之病態,實為父母最大之天職,此所謂病態者,非徒指一部分之病而言,凡身體各部,比之健康者為衰弱均是,而此等處,即均為父母之所應注意也。

  (丁)遊戲

  小兒對於遊戲,尤為天然之嗜好。然遊戲者,亦即小兒一種需要教育之處。吾人利用之以行教育之處者也。舊家庭對於小兒遊戲之事,幾完全禁止,以為苟不禁止,則叫囂日甚,爭鬥不已,而破壞什物,擾亂家庭。此其言亦確有證據,不可辯駁也。蓋苟有一二家庭,或新人物之家庭中,對於小兒不加干涉,其結果每一一與此言吻合。若有先見者,以此斷定小兒之不可無干涉,幾於確論矣。雖然,自吾人以心理學方面觀之,可決言小兒之叫囂,爭鬥,破壞,擾亂,非其本身之罪惡,即其本身之已有罪惡,苟以適當之方法轉移其心理,仍可以立變其品性,不可以此遂斷言小兒之不宜有遊戲也。且無論何種家庭,未有能使小兒絕對不遊戲者,或于父母前貌為莊重,一出堂前,則嬉戲百出,或則父母于其幼時,任婢嫗指導其遊戲,無論其遊戲為正否,均不顧及,而於其稍長,則強之拋棄一切兒戲,與之衣冠,而謂之成人而已。小兒之遊戲,乃小兒天然之生機,不可遏除者。彼遏除者,徒使小兒在背後,或以婢嫗為師,作各種不正當之遊戲而已。夫遏除遊戲,結果不過如此。則何若任之遊戲,而自為之指導或監督之,尚能使其遊戲,進于有益之為得計乎?

  且吾人言家庭教育,實以以遊戲為教育惟一之法者也。如無遊戲,即無教育。前所雲智育體育,所以言不欲勉強而純任自然者,即使小兒于遊戲中,得此教育,使彼以此等教育為遊戲之謂也。自海爾巴特創趣味論,以趣味為教育惟一之憑藉以來,世之言教育者,雖多非議。然創自動主義、遊戲主義,仍皆以海氏教育學說為根本,可見海氏之說為不拔者矣。遊戲主義,司通勒夫人創之。彼之格言曰,使工作為遊戲,而使遊戲為有目的。彼之言有目的者,即又化遊戲為工作之法也。今欲使小兒于遊戲中得教育,當以使小兒為有目的之遊戲為上。欲使小兒樂於聽從父母之教育,當使小兒能視工作為遊戲為上。今人工作自工作,遊戲自遊戲,故小兒于教育則不生興趣,於遊戲則不發生效力也。

  除上述教育之遊戲外,小兒好模仿工作,或自製玩具,此等處均宜放任之,無加干涉,以損其興趣。除非彼於所作有疑而不能明之處,來問於我,則可以告。此亦所謂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者也。彼不問而告者,小兒雖作事成功甚易,然對於其事之興趣,頗為減少。至其問則求知之心甚切,一告而不忘,又為實益遠勝於不問而教者也。模仿工作,生於模仿本能。自製玩物,生於製造本能。此二者能得相當利用,則其本能得完全發達,其學習工作製造,亦有特別之效果。家庭切不可以愛惜精力之謬說,為不良之輔助,如代為製作,或購成物與之,使小兒本能受極大之損傷也。

  競爭亦為兒童之本能。然此本能,實為兒童叫囂爭鬥破壞擾亂之根本。故就表面觀之,似凡屬￿競爭本能之遊戲,當絕對禁止,使不發生。然此亦非確論也。今世既不能無競爭,則競爭之能力,亦不可不于兒童早期養成之。特吾所謂養成之者,殊非謂欲使小兒有競爭之野心,及劫掠之手段,此等野心手段為世界平和惟一之障礙,絕對非將來之人類所宜有,吾人但能養成小兒以正當手段為正當競爭之能力。故苟能以正當競爭為遊戲者,在所不禁,且可以提倡之。其包含有養成詐偽傾軋威嚇計騙諸惡德之競爭,當絕對禁止,以保全道德之尊嚴,而為世界之永遠和平立基礎。故此等競爭,宜以兒童競技會,兒童博覽會等為最合宜,其優劣賞罰均宜使兒童自公議之。此所以防兒童之發生虛榮心也。

  小兒之遊戲,有關於鄙俚者,如賭博及近於賭博之事,均宜切禁,其他口出惡言,身為惡行,尤當督責,使之悔改。陸桴亭曰,每見人家養子,當其智識初開,即戲教以打人罵人,及授以聲色玩好之具,此等氣習,沁人心腑,人才安得成就。按此蓋古今家庭通病,而言家庭教育者,所不可不改者也。今之小兒,呀呀學語,父母所教,每為不正當之言。如見兒童罵人,則色然以喜,謂小兒聰明,不知此等聰明,特為不正當之聰明而已。又見世家,每有戒子弟不得蹴鞠放風箏者,以為此鄙俚之事。此則殊為謬見,蹴鞠放風箏,既為小兒之所喜,又與衛生亦有關係,宜為小兒適宜之遊戲。彼之以此為鄙俚之事者,特以一種不正當之階級思想使然,蓋貧兒之為此等遊戲者甚多也。

  愛迪斯曰,父母與子女共同遊戲,足使子女日進於善,其力且非宣教所及。母為子女之伴,尤宜於伴女,父宜伴子,亦可伴女。父母能降其威嚴以親子女,與之同甘苦,共行止,其為感動力甚大。蓋子女習與之處,而忘其威嚴,情親相習,共處易化,雖日加以暗示之教,子女自然模仿之,遵從之,而初不覺其為教也。且父母與子女共同遊戲,父母更能確知子女所處之地位,所需之教育,而一一應付之,不失其當,故愛氏以為非宣教所及也。愛氏又曰,常宜監視小兒,然不可有一毫監視之態度,或疑慮之狀。按此亦惟有與之共同遊戲為惟一之良法矣。不然監視且不能周詳,又何況不能無監視態度或疑慮之狀哉!

  小兒之歌謠,亦當注意其內容及其影響力。達洛克治Jacgnes Dalcuoze謂,小兒習業,莫精於音樂,音樂者,發達其體力,其風趣,及其美感者也。近人多謂一切須記憶之學科,均宜利用音樂,以為教授,此實可味之言也。吾人當不難信音樂之易於感人,然于小兒音樂上之學習,則不注意其內容之影響身心如何,此亦惑矣。吾人絕不可不調查小兒歌謠之內容,而分比良惡,以定去取。此等歌謠,即令為隨口所唱,不加以音律者,童之所習,其能深映于兒童腦筋永永不拔,仍為必然之事。故吾人仍不容不注意之也。

  載《婦女時報》第二十號、第二十一號

  署名:惲代英

  注釋

  [1]夏楚,同「檟楚」,古時體罰學生的用具。

  [2]語出《孟子·滕文公下》:「有楚大夫于此,欲其子之齊語也,……一齊人傅之,眾楚人咻之,雖日撻而求其齊也,不可得矣。」即一人教,而眾人亂之,不能有所成就。

  [3]李賀(790—816):唐詩人,傳說7歲能辭章,死時僅27歲。著有《昌穀集》。

  [4]鄴侯,即李泌(722—789):唐大臣,傳說7歲能文。後封鄴侯。

  (1)這篇文章刊登在1916年11月和1917年4月《婦女時報》第二十、二十一號,全文未完待續,因《婦女時報》停刊,後一部分未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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