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惲代英 > 惲代英文集① | 上頁 下頁
原分


  (一九一六年三月七日)

  論時局之趨勢者,每不期而同有日即於大亂不治之悲觀。所以使時局即於大亂不治者,誰之咎也?勿徒以為在上者之咎,在下者,亦不得辭其咎。勿徒以為小人之咎,君子亦不得辭其咎。換言之,使時局即於大亂不治者,舉國之人,無論上下智愚賢不肖莫不當屍其咎也。國者非積二三人所能成,即非二三人之力所能使之大亂不治。彼以此歸咎於二三人者,特抑不深思耳。且又豈徒今日之亂,非二三人之所能致,即他日撥亂而反之正,亦非二三人所能為力。一國之治亂,皆惟舉國之人能自了之耳。然則今我國人安可不思此義,安可不以國家之亂為己之咎,以撥亂反正為己之職哉!

  顧聞者必不肯服吾說,以為吾未嘗有禍國之心,而國家受其禍,則應不得為我咎也。然雖無禍國之心,而禍國之事則不能免。既禍國之事不能免,吾又安從辭其咎。或並不肯服吾此說,以為吾未嘗有禍國之事,而國家受其禍,則應不得為我咎也。然孟子有言:殺人以挺與刃,有以異乎?孔子有言:虎兕出於柙,龜玉毀於櫝中,是誰之咎歟?今人以為必執政而後可以禍國,故自以為未禍國耳,然考之行事,有多方敗壞風俗紊亂國紀者,有坐視他人敗壞風俗紊亂國紀而毫不顧慮者。此而謂為未禍國,則禍國之事,又孰較此為尤大乎。

  今人禍國之方,不一而足。推其根本之所由然,則分亂二字盡之矣。所謂分亂者,非徒在上者分亂,在下者分亦亂。非徒小人分亂,君子分亦亂。故時局之日即於大亂不治,無上下智愚賢不肖,莫不當屍其咎也。在上者之分亂,故有越權,有黷法;在下者之分亂,故有作奸,有犯科;小人之分亂,故有貪得,有爭利;君子之分亂,故有躁進有遯世。要而言之。有過其分者,有不及其分者,有取其分之所不當取者,有不取其分之所當取者,有為其分之所不當為者,有不為其分之所當為者。舉目前一切政治社會之罪惡,舉古今中外一切政治社會之罪惡。皆未有出於上述數原因之外者。分不明,苟上述數原因不能廓而清之,欲求天下之治,不可得也。

  近日主張人權者流,有不承認分之一字者。彼謂:此特在上者之邪說,以蒙蔽天下人之耳目,而自表其神聖不可侵犯而已。彼既富且貴。奪天下人之脂膏以自享,慮天下人群起而詰之,則假宗教以立說曰:人生於天,各有其分。而分各不同,我生而富貴者也,汝等生而貧賤者也。生而富貴。則不能為人奪,生而貧賤,則不能奪於人;不能奪而強欲奪焉,則是逆天之命,所謂亂分也,所謂不安分也,所謂希冀非分也。故分之說,起於在上者,欲掩其攘奪他人之跡,而預防他人攘奪之端,要以欺玩劫制在下者耳,此外無他等意義也。考之歷史,盱衡當世,野心家之在上者,以分之說欺玩劫制在下者,誠不為誣。然當思之矣。此非分之說之過也。所以明分者,先立足於不正確之論點故也。夫同為是人,即同有是分,富貴不得優,貧賤不得絀也。今說者以為分各不同。其說先已失之。則彼所雲亂分不安分希冀非分者,容詎有足信者乎。抑所謂分者,非但指應享權利而言,亦且兼指應盡義務亦且兼指享權利盡義務之應有分限。苟非兼此數義,則其所謂分者,先已為不完全之學說矣。富貴者之享權利踰其分限,盡義務又不及其分限,如此尚安足與明分之義乎。今以富貴者假分之名以逞其邪說,遂並明分之義而去之。此所謂因噎廢食者也。吾誠不敢為誅心之論。觀其行跡,則今世主張人權者,其居心將無有不可問者耶。富貴者既以亂分之故,不理於人口,則分之義,愈不可以不明。今之主張人權者,乃不明分之是務,反並明分之義而棄之,將無有欲利用此旨,以便其尤而效之,奪富貴者之所有而自據者耶。苟如此,則分之亂且日甚矣,天下之亂且日甚矣。吾今不可以不明分。

  人各有其應享之權利,何也?曰:權利者,天賦而平等,神聖不可侵犯之物也。天下之亂,野心家之繁滋,其為原因非一。然人權之說不昌,權利之為野心家蹂躪者,或不敢與之反抗,或不肯與之反抗,致使野心家得以肆其狂謀,此實為主要之原因也。使人人知保其應享之權利,則野心家不能乘間以蹂躪之。而野心家之技窮。野心家之技窮,而天下治矣,或曰:世之放棄者,非甘於放棄也,不得已而放棄也,野心家以其兇猛陰險之手段臨之,雖欲不放棄而不得。今不謂有野心家然後有放棄權利者,反謂有放棄權利者,而後有野心家,于理當乎。且如先有放棄權利者而後有野心家,則野心家不過取他人之所棄,初未紾之臂而奪之也。未紾之臂而奪之,何為而有不平之聲不安之感時時發現於被奪者之中乎。然則誠非先有放棄權利而後有野心家明矣。曰:是誠然。然亦尚有可研究者在也。夫既為野心家原不擇放棄權利者與否而蹂躪之。然蹂躪之始,必先及於放棄權利者。此征之事實,蓋一一不誣者也。野心家既蹂躪放棄權利者,然後實力漸充,漸移而陵及於不放棄權利者。使非有放棄權利者以為之先,野心家固無容臻於此境,天下固無由入野心家之掌握,不平之聲不安之感,固無由而起也。故人各有其應享之權利之義,不可不明也。且人人各知已有應享之權利,固不肯放棄以供人蹂躪。人人又知人亦有應享之權利,則亦無處心積慮以蹂躪他人為快者。如此則野心家永絕,而天下永臻於治也。

  人之權利應有分限,何也?曰:言權利之起原者,或以為人所固有,或以為義務之酬報。以吾觀之,次說陳義雖高,究嫌於未確當也。以權利為義務之酬報,則有義務即有權利,無義務即無權利。義務小則權利從之而小,義務大則權利從之而大。如此而欲明權利分限之說,戛戛乎其難言矣。然以為有權利即有義務,無權利即無義務乎。如生命衣食之安全,居住擇業之自由,此權利之於人生,殆如空氣之不可離,無論其有無義務,皆不得不許其享有之也。又若老弱疲癃殘廢之人,雖不能盡毫分之義務,然自道德上言之,亦無言其不應享有吾人同等之權利者。則謂有無權利視有無義務而斷定,殆未必然矣。以為義務小則權利從之而小,義務大則權利從之而大乎。吾人於此則不能不更論義務之起原。義務者,為吾人欲保存自己,而保存社會,然後生也。義務之最終目的,既不過保存自己,則斷無所謂酬報,斷無所謂以權利大小為義務大小之酬報之理。吾人即有超眾之德,非常之行,對於他人,要無可自以為德者,則無可以此為索權利之報酬之餘地明矣。然則權利大小從義務之大小而定,又寧有當耶?權利為人所固有。所謂天賦人權,一律平等是也。權利既為天賦,則非人所能與,亦非人所能奪,非人所能增,亦非人所能減。故苟非挾有私心,雜以邪說,決無由斷定謂甲之權利。應優於乙,此甚易知甚易明也。今人日謀所以裒人而自益,造作言語,以自飾其過,豈不甚哉。夫劫人之財,則謂之盜。牧豎村婦,皆羞稱之。今巧奪豪取他人天賦之權利,其為道猶盜耳,然為者不知其可恥,睹者不見其可怪,乃反以為彼所盡義務大,則權利應隨之而大,無論所謂義務者,未必為真義務矣,即為真義務,而假以便其盜賊之行,其心又可問,其事又可稱哉。

  或謂人類權利,即今為固有天賦,然必以為一律平等,恐未必然也。例如警吏法官,其權利實優於他人。且就正義上言之。其權利之優於他人,亦為當然之事,此不足征權利之不平等乎。應之曰:有官職者,就其執行職務言之,誠似有較優之權利,然與其謂之權利,無寧謂之義務為尤當也。法官之刑人,警吏之詰奸,豈嘗問其欲刑欲詰否耶,但觀其應刑應詰否耳。苟應刑詰,雖不欲,不能不刑詰也。苟不應刑詰,雖欲之,不能擅加刑詰也。于所應刑詰者而不刑詰,則謂之慢法,有失入之罪。于所不應刑詰者而刑詰之,則謂之玩法,有失出之罰。由此觀之,則執法之官,就其職務言之,殆如一種機械,無一毫優越權利可言。自其私人言之,其權利亦不過與吾人平等而止,亦不能以為權利不平等之證也。

  人各有其應盡之義務,何也?曰:吾人不能離群而獨居,故必有居群之道。吾人舍群亦能不安其居,故將欲保自身,亦必以保群為要義,此吾人所以對於國家社會而有所謂應盡之義務也。義務之起源,本不可以利己心之變相概括之,如加滕弘之等之說。然其間之大部分,每由利己心而來,此亦無可諱者也。夫吾人既以利己而有義務,則吾人之有應盡義務。如吾人之有應享權利,事同一律,無待深論矣。眛者不察,或不肯盡其應盡之義務,或盡之而有德色。噫,陋矣,惑矣。又有高行之士,入山務深,入林務密,視生民塗炭,如秦人視越人之肥瘠。彼以為吾不貪權利,則亦無所謂義務,是又惑矣。彼誠能在實際上,完全離世人而獨立,則發為此言,雖若恝然無情,吾人猶可無責。彼豈能在實際上完全離世人而獨立哉。不能離世人而獨立,而固自信如此,其亦必至棟折榱崩,然後知覆巢之下無完卵矣。

  吾人於此,不能不更陳兩義。所謂兩義者,一為盡義務而放棄應享之權利者,易言之,即放棄應盡之義務也。權利之為物,在善用者,無不可以發揮利他之精神,而完成較高尚之利己事業。如富則仁施愈廣,貴則德業愈隆。是其例也。今以可利用之權利,棄而不取,以供利用,故所言或厄於勢而不能行,所行或困於世而不見信。此後無論利己之事業,無由以推廣,即利他之事業,亦無以利於行。雖名為放棄權利,實無殊於放棄義務也。一為少數人盡義務而不顧多數人之利害者。此臧獲之行為,非君子所宜出也。吾人既以圖社會之安寧,而有所謂義務,則義務乃對於社會之安寧而言,如徒供少數之役使,不問社會之安寧為何如,且或以供少數人役使之故,而破壞社會之安寧而不顧,此直為惡而已,何義務之足雲哉。

  人之義務應有分限,何也?曰:人不獨不當侵犯他人之權利,抑且不當侵犯他人之義務。以人各有己身之義務,沒世而不能全盡,故無睱更為越俎代庖之想,奪他人之義務以盡之也。且人人各盡其義務,天下自然日安,本無須奪他人義務而盡之。奪他人義務而盡之,卒不能為他人盡其所應盡之義務,而自己應盡之義務又荒,此誠孟子所謂舍其田而芸人之田者矣,豈致治之本哉。今人常不自盡己身之義務,而惟引他人之義務,為己所不當盡或不能盡者,而為出位之謀。故老則言孝,幼則言慈,達則言匹夫之責,窮則言官司之守,倒行逆施,毫不自恥,而反泰然安之。古人言之不出恥躬之不逮之道,荒墜盡矣。夫言而不行,是誑人也。言其所不能行,是自誑也。吾人自以為有志於世,乃誑人自誑如此,豈不怪哉。

  然則義務之分限奈何?曰:約而言之,凡盡義務者,有不可不自審者二事。二事者,一地位,一能力也。吾人之義務,限於吾人今日之地位而止,亦限於吾人能力範圍以內而止。自此以上,非吾人所宜問也。故吾人為庶民,則義務止于庶民之地位與能力。若強幹執政者之事,是越職出位,不度德不量力也。吾為此言,非欲使人無遠大之志,限於卑近之義務而止。人苟能自審其地位與能力,自無但應盡卑近之義務者。彼但盡卑近之義務者,必有若干之義務應盡而未盡也。或有義務應盡而未盡,或有義務不應盡而盡之,過與不及,厥失維均,故義務之分限不可以不明也。

  世之論者,皆知大亂之至無日,各出其才力以為挽救補苴之方。然謀夫多矣,其治績卒未之見,何也?未能得其本也。苟得其本者,則知天下之如此棼然令人迷罔者,究其實際,不過分亂而已。分亂者,不過權利義務之關係,對於人類不明了而已。故今不可以不明分,故今不可以不講求權利義務之真切關係,此原分所以作也。

  載《光華學報》第一年第三期

  署名:惲代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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