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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日記(2)


  十一日 星期一

  今日為岳母生日,余購物二色攜往。葆秀在時,屢逢送禮,勸餘攜往,餘畏羞不肯,故今日決為葆秀行之。余見帶弟(小舫子)等,念彼亦人子,葆秀獨以產子亡夭之,獨薄于餘若此耶?康侯舅、小舫均以欲寬餘心,強使看竹。他日葆秀必在此,今彼不知何往矣。餘因須跪表,故午後回,約一小時又往看竹。共負千四百餘。歸,覺倦,故乘車,又令餘憶昔日與葆秀並車回之光景。嗚呼!吾不知人果有來世否?吾之來世能與葆秀尚有此樂否?

  歸,取葆秀像片視之,每念若我死,不知葆秀是何狀,吾意彼必殉而隨我,此則所以累家庭者更遠甚矣。葆秀暈時即延西醫,未知是何境況,或竟治癒亦不可知之事。總之,吾之荒疏無主張,實有以誤葆秀者也。

  十二日 星期二

  今日血湖經功成。伯言、負生來,與言葆秀事。鼻塞,略腦痛。父親大人屢囑寬慰休養。吾向不先妻子而後家人,且葆秀得所安矣。惟吾自於此出於意外之境遇的變遷,不能無所動於中耳。

  至志成取眼鏡。至一品香購物。為葆秀換果盒。自葆秀孕後,吾旬日之間,每購物歸貽之。今日所攜累累,仿佛仍是此光景,惟昔日窺窗而笑之人,何在乎?晚,因養病先睡。

  十三日 星期三

  今日本擬開始行課。早怏怏不欲起,至九時乃起。起後仍不甚欲作事,剪髮,閱舊小說。汪伯平來閒談,吾為言葆秀之不幸事,吾願廣以此不幸事傳語一般少年之有家者,吾既以葆秀為試驗而失敗,不可不詳究此失敗之原因,詳敘此試驗之經過,庶並世少年不更為此試驗,即不致更有此失敗,此亦無聊之一法也。

  送伯父赴贛。偕序五至青年會,謀入該會夜校。歸途遇仲清,偕至魏君謨處,商定明日起作事,各訂日程。下午二時於校中開會,仍用書面報告。出,至岳父家,吃面。又偕仲清至鶴樓,仲清於家庭居然凡事肯吃虧,好服務,大有進意。余意餘謀食上海,果能使彼亦至滬入學校,即與以資助,以成其志。此亦吾所以報葆秀也。夜閱舊小說。

  日程:

  七點十分至四十分,起,盥漱,八段錦。七點四十分至九點,閱書。九點至十點,寫信。十點半至十二點半,作文。一點至一點半,家庭服務。一點半至四點,社務。四點至六點,作文或交際。六點半至七點,家庭服務或閒話。七點至九點,閱書或作文。九點至十點,日記。

  此日程為暫用,以收束身心者行之有效。後仍當加德文。

  明日應寫信聘三、養初、成章、飛生、瞻叔、海觀,關於葆秀之二文,宜從速撰就,每日以四小時作文為節。

  十四日 星期四

  七點二十分起,盥漱。八段錦。晏十分鐘,第一時得六分。七點四十分至九點閱書第二時得八分。九時至十時改作文。得八分,第三時。十時半至十一時作文。十一時至十二時半與伯文閒話,論葆秀當時事,或亦于伯文略有益。第四時得七分。一點至一點半與伯文閒話。第五時得四分。一點半至三點半社務。第六時十分。二點半至五點偕仲清至其家,又出購書。五點至六點閱書,以破無聊。第七時六分。六點至七點無事。第八時無分。七點至九點略閱書,與子強弟談家事,作文少許。第九時六分。九時至十點作文,記日記。第十時九分。

  以上共日程六十四分。未能按昨預定者作事,扣五分。得五十九分。

  天氣,晴。德育,時不免無聊之感,葆秀此役於吾,可謂創钜而痛深矣。智育,閱《婦女雜誌》:《婦女衛生談》及其他篇。閱報。雜閱舊小說。體育,八段錦一遍。上午腦痛,晚稍愈。工作,作《臨產之大教訓》。社務,開會半小時。告希葛助人與人共同作事,恐尚無效。助人,教仲清英文四課,偕之購書,並為存其所入四元,此亦彼自防其浪用之一法也。與伯文言臨產事,意以助之。書劄,青年會來一函。

  以近情度之,誠恐用合葬法葬葆秀,未必做得到,但如一時限於光景不能做到,吾亦必於就業後亟求儲蓄,以為他日遷葬之用。父親大人言,先妣亦宜遷葬。余意就業後,除了父親各處宿債外,必極力先求辦此事,約得三百元,即將先妣與葆秀二柩遷回常州,宜亦可做到。總之,餘如不能與葆秀同穴,雖死亦不甘也。

  十五日 星期五

  八點四十分起,盥漱。晏起,半為養病故。第一時四分。第二時五分。九點至十點未作事。第三時無分。十點半至十二點半閱報,作文。未全按日程,第四時七分。

  一點至一點半改作文。第五時五分。

  一點三刻至三點社務。第六時十分。

  此後因岳父召至官錢局,因岳母召至岳母家,留面。歸,四點半。屺慕長者、希葛、湘浦相繼來,稍作文,已六點餘。尚不出交際作文範圍,第七時十分。六點至七點未作事。第八時無分。七點至九點未作事。第九時無分。自此記日記。第十時十分。

  以上日程共五十一分。完全藐視日程,扣十分。得四十一分。

  天氣,晴。德育,藐視日程。智育,閱報。體育,鼻塞未愈。工作,作《臨產之大教訓》,完。作《悼亡雜話》。社務,半小時。書劄,地山來一信。

  仲清言欲居我家,以便同事學業。岳父與父親均亟贊成此說。如此,一以破我寂寥之感,起發我讀書之興味。一以使仲清易受我薰染,即有讀書不解,易從而得所詢問。且作事因共同關係,兩得以不懈,此亦交利之事也。惜乎!葆秀在時未思及此,不然彼必見之而色喜也。惟彼或多拘謹處,或以防人閑言語,反不欲仲清居此,亦未可知。然葆秀之厚愛其兄弟,欲其成就並樂其親近我,則決然無疑之事也。

  十六日 星期六

  七點起,吃飯。送子強弟渡江登江裕輪。父親亦偕往。歸,偕至魁興園吃點心,此可謂一半正當之消耗時間。第一、二、三、四、五時各五分。

  二點開會,稍報告。偕仲清來,教之英文,並閒談至晚八點。又偕出遇養初,且行且談。歸,已十時許,未記日記而睡。第六時八分。第七時五分。第八、九時四分。與養初所言有益,第十時七分。

  共五十三分。不照日程扣十分。失言扣五分。實三十八分。

  天氣,晴。德育,輕言不慎。智育,閱報。體育,久不浴。助人,教仲清英文,告以不竭忠盡歡之道。告養初預備將來,並允為改訂中文、英文。

  理想之互助社寄宿舍:

  一、惟社員或經社員懇摯介紹者得以寄居。

  二、寄居者應遵守寄宿舍章程,服從舍長檢察。

  三、本舍照外間最廉之棧房收費。

  四、願獨居一小室或與某人合居一大室者,各聽其選擇,惟某室居若干人各有一定,不得一人獨居大室或多人麇居一室。

  五、會客有定時,如有特別事故,得舍長允許始得會客。

  六、出外可自由,但夜十時以前必回,有特別事得社長允許者為例外。

  七、舍長受寄宿者之父兄或其自身委託監督者,雖非社章所訂,必盡力監督。

  八、舍中設圖書室,購置書報;設遊藝室,設置遊戲物品。非寄居之人,不得舍長允許,不得入內。

  九、舍中起睡有定時,非特別情形經舍長允許者,不得違背。

  十、飲食每人異具,盥漱異具。

  十一、寄宿者如有意見,可以書信商之舍長,可以行必與施行。

  十二、費用預繳,非經允許不得拖欠。

  十三、並辟地以資運動,應社員需要設種種研究會或補習班,如須延教師者,學費另繳。

  十四、奴僕雖有,然凡事總求躬親,不得頤指氣使,雖小事亦倚賴他人。

  十七日 星期日

  八點四十分起,盥漱,八段錦,第一時第二時無分。九點家庭服務,寫信至十點。更改處稍價值,第三時九分。十點半閱報,寫信,補日記至一點。第四時六分。

  一點後慧觀來,偕至伯言、子俊處。又至校,至仲清處。歸,已約七時。已,徘徊至八時許,略閱《青年進步》,往浴,仲清亦至。浴後偕仲清來,教之英文。第五、六時均二分。第七時十分。第八時無分。第九、十時均六分。

  共日程三十九分。有意誤會期,扣十分。仍因循,扣十分。實十九分。

  天氣,晴。夾衣。智育,閱報及《青年進步》。體育,八段錦。浴。助人,教仲清英文。書劄,致飛生、聘三各一片。致同仁、仁濟兩醫院各一函。接青年會贈《青年進步》一冊。

  葆秀將來之葬,仍決用合葬法。因此,使葆秀不能不虛左以待我矣。吾不知葆秀魂魄有知否?彼在生似誠有一日不可無我之情狀,一旦撒手,如有知,何以為情耶?吾之堅守不再婚主義,意葆秀必憐我,或且以為不必。但如吾再婚,又必非葆秀之所願。葆秀癡人也。惟癡郎如我者,得體其真心以行事耳。即因合葬而使葆秀屈居吾下,意葆秀如有知,必且不知是喜是嗔夫?遺魄之葬,誠知何益?果能比翼連理,他生差有把握固最幸事。此同穴之謀,不過於不可知之冥冥中,求一最小限度之盡心處耳!

  十八日 星期一

  八點四十分起,盥漱,八段錦,家庭服務。第一、二時無分。九點半閱報,閒話至十二點。第三、四時無分。此後出街閒遊至一點歸飯,休息。第五時無分。

  二點至校,社友均未到,至養初室,勉其就與課業有關之知識錄為筆記。(一)與課業有異同者。(二)能說課本中不能說之理者。(三)就常理用課本之理參說者。(四)自己能因以觸類旁通者,並記己意以待考究。(五)自己能有疑惑不解者,亦記以待研究。又告以預築理化根底,再言發明。此外尚談辦學各事。第六時七分。四時後偕仲清看房子。至岳父家少息便回。第七時八分。六時後雜閱《呻吟語》、《青年進步》。仲清來,教之英文,予擬使彼將第一冊讀本於本星期讀完,未知能成功否。彼去後記日記及帳。第八時無分。第九、十時均七分。

  共二十九分。因循扣十分。實十九分。

  天氣,晴。智育,閱《青年進步》九篇及報。助人,對養初之談話。教仲清英文。書劄,濬生一函來,又收《實業淺說》二冊。

  仲清之英文亦卓有進步,苟如是前進,第一冊本星期可望讀完,第二冊下月十五以前可讀完。聘三如二十四以前能來,余意姑舍《五十軼事》,仍教第二冊讀本。其已讀者,可每日溫五課兼及文法,想彼至少總已讀至二十五課。如用此法,則五日間已溫一遍矣。餘十五課可每日授二課或三課,則七日亦完。如此則不出下月十日而第二冊完矣。仲清欲趕及聘三似不難,然必在仲清能來與我同居以後,每日教讀進行乃均便利也。吾已允為養初改中西文,吾意聘三、仲清如願以中文屬吾改訂亦妙,此中文即以校中所作,與吾亦必有所益也。

  十九日 星期二

  八點二十分起,盥漱,八段錦,記日記及帳。第一時無分。第二時二分。九點十分寫信至四十分。第三時五分。十點以後閱報及《青年進步》一篇。家庭服務約一小時遂至一點半。第四、五時各五分。一點半至四點社務。第六時十分。四點後稍作文至七點。第七、八時各五分。七點後教仲清英文,出街買書。助人有效。第九時七分。九點閱書,記日記,睡。第十時六分。

  共五十分。仍未按日程扣十分。為四十分。

  天氣,晴,夜風。智育,閱《青年進步》一篇,及《東方》、《婦女》。《婦女雜誌》今不為葆秀購而自購之,殊難為懷哉!工作,補作《生產之大教訓》。書劄,寄成章、紹寬各一片。濬生一函。

  吾假中十九將有滬行。滬行亦無把握,較坐困此地稍佳耳。餘意留此固無不可,但至少須月入六十元。今晨陡有一種計劃入於腦筋,擬自暑假起設英文私塾。茲以其計劃列左:

  一、本塾用自動輔助方法行個別教授,以求學者皆得實益,且有速效為目的。

  二、本塾務求從認字母起,六個月即可有應考專門學校之程度為主。其英文略有根柢或資性特敏者,尚可不須六個月,但如已有應考程度而仍願進修者聽。

  三、本塾學生可于日間或夜間兩方商定之一特別時間來上課,每人約占一小時。

  四、非要事不得曠課,曠課多不能學成者,本塾不負責任。

  五、來學者每月學費五元,每月先繳。

  六、來學者必先自問能勤學或不致十分愚鈍否。如來學十日,經本塾察出不能勤學或十分愚鈍,當令其退學,學費完全照還。但經本塾勸令退學仍願再試者,如不能造就,本塾可容其隨時退學,學費按授課日扣還,其不滿一元者不還。

  七、來學者以十三歲至二十歲為合格。

  八、本塾未令退學而中途退學者,預繳學費不還。

  九、預約星期日或他日不到,又如曠課不到者,學費概不減輕。

  十、資性較鈍者,宜自習時多或終日習英文。資性敏者,有二、三小時自習足矣。

  十一、用書當受本塾指揮,凡應作各練習,均必須完全作來。其不完全受本塾指揮者,無成功非本塾之過。

  十二、六月期滿當與以證書,詳述彼初來之程度及現在之程度,資性如何,用功如何,曠課或實地練習如何,故關於此等事,本塾平日皆有記載。

  十三、其資性特敏,時力有餘,願來學二小時者,學費照加,但須經本社考驗允可。

  十四、本塾教授綱目:讀本、文法、科學讀本、文學、歷史、地理、翻譯、作文,但非必每人全學,要以能有考入專門學校程度為目的。惟凡考學校非專恃英文一門,其中亦有幸運,本塾但能保其有此程度,其考試之中程否不問。

  十五、凡不勤學,經本塾屢戒不悛者,得隨時令其退學,學費按日期應還者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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