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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日記(1)


  一日 星期五

  吾今日記自上月二十四日以後之日記。吾誠萬不及料此五日之間家變之頻,仍乃如是之甚也。吾親愛而並命之葆秀,既因產後而仙逝,所遺之兒乃又於今日上午五時許夭折。此兒初未有名,吾私字之曰秀生。彼今日不知何往?豈隨侍於其母身側,以慰其母之寂寥耶。吾不知父親大人歸來見之何以為情,以吾之涼德致貽禍於葆秀,乃及其子,吾固知此子失母之不易養也,然則自今以後兒童教育更成虛話矣。

  人言細胞不死,自此兒夭,余與葆秀之細胞遂從此死矣。然餘亦不悔,在此百劫世界中,正不差我二人之細胞,我能以力改造一般人之細胞,則一般人皆我之子弟,其細胞即謂為我之細胞亦無不可。惟無複我之細胞與葆秀之細胞相混合之新細胞,如是而已。

  第一次致葆秀書。

  二日 星期六

  今日為報首七之期。此以下之日記多七日、九日所補。今日岳父來,亦多寬慰語。以父親大人不即歸,因決定先放焰口一壇,至二十六起(回煞後)誦血湖經一藏一夜台。人言血湖經須誦一藏,始有效益。餘以其止五天,約普通亦須誦三天,則其出入有限,故遂決定一藏也。

  三日 星期日

  今日為葆秀首七之期,不記作何事矣。伯父常在此照料,與餘閒談。余事後方知,長者諸輩皆惟恐我以傷心致狂,因長兄、三弟皆有狂疾,恐我亦有狂根也。並聞伯父嗟歎家運,至數夜失眠,云云。

  不記是今日或昨日放焰口一壇。

  四日 星期一

  今日接父親大人一電,言前電未到,即歸。蓋前電拍安陸,必誤送至鐘祥縣署也。伯父、時齋兄等來。餘長日惟閱舊小說以解悶,亦不憶尚作何事矣。

  五日 星期二

  □□憶今日所作何事矣。約看舊小說甚多時。伯言或子俊曾來耶,則不能確憶是否今日之事矣。

  餘前與葆秀言,先妣今年陰壽五十歲時,吾已就業,可放焰口一壇。豈知言猶在耳,葆秀乃亦從逝於地下耶。吾此次對於葆秀之喪,其始出於迫切之哀情,惟恐事事之不豐,至今漸覺豐於昵之不可太過。大概能如目前情形而進行,亦可以無憾矣。至先妣將來壽辰,力之所及,索更求誦經一日。此等事於幽冥中生何效力固不可知,惟使生人見之如稱道先妣之有福,此亦為人子者所聞而心慰者也。嗚呼!養子方知父母恩,然亦何所及乎?

  六日 星期三

  今日父親大人從安陸歸,伯父來。余午後至岳父家中一坐,與仲清稍談,歸,與父親大人閒話。

  余言不願續娶。葬,求將來可以合葬。又,釵鈿衣服變賣,暫作喪費。父親皆以為可行。惟言終於獨身,恐非良策。此事吾亦慮及:

  (一)恐將來無人服侍,然吾自命為不須人服侍者。(二)恐男女之欲究有不能自製者。然吾於此方面頗不可以常人相例,且吾自信遏抑此欲,初無所難。既不至橫決以蹈非為,其他魔力,想亦非餘所畏。餘將以此身一試。余言,試思使餘先葆秀而死,葆秀能以不勝男女之欲為口說以改嫁乎?果爾,則吾非存卑視女子之心者。即對於納婢等說,自無討論,且余安能龐然以夫主自尊?如以待葆秀者待妾婢,則於葆秀為大罪人矣。又父親諭,每月寫信事不可行。余於此,願從而改一辦法。

  七日 星期四

  今日為葆秀回煞之日,去葆秀逝世已十日矣。余八時許起身,略閱科學讀本、舊小說。與父親大人閒話。為紅十字會譯英文三電。寫致紹寬、聘三各一函。至伯父處謝步,並商紙紮各事。今日心緒漸定,為聘三改訂英文功課,並作英文構造,大凡舉例,如:kind,kindness,〔仁慈的,仁慈。〕ugly,ugliness.〔醜惡的,醜〕之類。餘名之為PartiallyTrueGrammar〔部分正規語法〕餘意將以此示聘三、仲清,並引起彼等自己對於此等字之注意。接瞻叔一函。

  子強弟言,水至冰度下四度反漸擴張體積,其理由于水至此而結晶,故中間距離空穴較大之故,此理甚透。

  聞葆秀初值漿胞破時,大吃一驚,此亦誤事之一。因反思當日,吾招呼鋪床竟未一與彼細談,又忘告彼無生畏心,此真天奪吾魄。此數日中,每多自慰,曾不一思以彼之弱質安能勝三日三夜之拖延?又至暈去之時,並聞醋之主張亦不能出,此可見吾等思慮不周之過,大誤葆秀,亦以大自誤也。

  吾細思葆秀一生似有福人,雖死於產難,無不滿意。然比之產後失調之纏綿床席者,比較尚優。又一生未遇喪服,死之日據道士雲,日子亦甚乾淨。又幸諸伯叔兄弟在此,分途辦理各事,當日入殮,猶得定做綢裝,又棺漆後即下雨,七單不犯七,皆俗所以為有福者。且此等世界,活著亦徒增煩惱,且我又每好先他人而後自身,葆秀從而亦必吃多少之虧。此去在彼或無所憾,惟令我多感觸不能忘。吾意,彼在吾等愛好正濃之時飄然而去,使我永不能忘,亦未始非彼之一福。吾惟毅然欲為彼自葆身體之貞潔,庶幾更有以成其全福耳。

  此次葆秀之喪,其情形固略特別,喪禮之能如此,事後思之,亦殊足為葆秀慰。即令中人之家喪其主婦,在此世界,為家計故,尚未必能求事事適意,何況吾家本量入為出,猶有不繼者,而葆秀又年輕,且居子媳地位者乎?吾甚信卒業後必可賺大錢,故以為在此事上多用若干,此虧空必不難填補。而父親大人又出於愛子之情,但求殺吾哀痛之念,免吾因此有不自愛惜之處,故亦不甚在金錢上打算。又幸父親大人正管理銀錢,可以自由挪用。得此諸緣,乃能使吾對葆秀盡此最後之情而無所憾。此亦葆秀最後之福分也。

  八日 星期五

  今日為葆秀誦豐都血湖經一藏(五天)。開始之日,伯文、仲清相繼來。偕仲清上街買書,歸途至伯言處。夜作《分娩之大教訓》。

  仲清為人,在葆秀初來時每以為無足道,然近居然漸次進德,儼然成人矣。此事言者多推餘誘掖之功。余思,此亦餘自問無愧於葆秀之一事,亦未始非岳父家中之一大幸事。在葆秀亦可以稍釋其憂矣。(葆秀初來,每言及其兄弟相怨相很,父母對之均憂慮不釋,葆秀亦嗟歎不知為計。余之對仲清,固喜其為有心人而願助之,然亦出於推葆秀之心,以及彼此岳父母之所恒道。豈知天之奪吾葆秀如是之速,以吾舍己耘人之一顆心一臂力,乃不能為吾親愛之人祈年而永命乎?)葆秀在時,□吾之于仲清,中心固甚欣慰,且自己亦多方鼓勵之,仲清亦甚知感也。

  九日 星期六

  □日誦經,夜有夜台。伯父、全叔、福叔、時齋兄、思達、思任、耀蒼、思范弟、伯文、仲清、贊庭均來,又伯母、福嬸、七嬸、鳳妹、艮妹亦至。

  夜台僧眾大費其力。伯母言,葆秀之喪雖先祖妣吳宜人,先伯母周孺人亦不能及。吾固知其然,吾惟發於不可已之情。父親大人亦矜憐而許可之。吾固謂葆秀在世,吾等之家庭生活必較他人有幸福。今彼既倏然奄逝,吾乃惟能於此等不可憑之事上盡其情,悲夫!然猶幸而能於此等事上盡其情也。吾知葆秀必可以無遺憾矣。

  此次喪費事畢,用費總在四百串以外,此亦重累家庭者也。惟願畢業後,能于寧或滬可得一較優事,每月如能存儲四五十元,則此虧空易填矣。

  親戚中頗有終日聚賭以為惟一之生活者。餘固疑其無好結果,居然已見其端倪,並頗有以此喪其人格者。幸而子強弟此次歸家,與彼等幾斷絕關係,不然使惡聲多少波及,亦無謂極矣。

  家中諸父所出之弟妹,資性多皆聰明,然竟皆不得善教,且多溺愛,他人更無法管教。餘將來生活十、九不在武昌,然作萬一想,如在武昌,餘擬以下午設家塾,其組織大概如下:

  一、余主任其事(如遇必要事,或由我邀一、二人擔任特別之功課,為餘所不能教者。然以理思之,未必有此等必要也)。

  二、諸父願以弟妹見托者,每日下午遣人送來,傍晚遣人來接(必在我處,以不在彼父母前,免其作稚態,礙進行也)。

  三、弟妹等來者,吾自以力求不與任何懲罰,而使其樂於求學,然必預先申明可任吾打罵,尤不可有任其無故曠課,或以受懲罰次日怨而不來之惡習,如有此等事,以後即不必更來。

  四、凡來者,長幼以序,貴和睦有禮(餘果為此事必不僅以教書為了事,意志之訓練,品行之修養,尤為重要)。

  五、來者用書,由我擇訂,先教科,至可大概講書,再與讀經。又算學、體操亦所必教。英文則年長者讀之。

  六、上述國文、算術、英文乃至其他必要功課之教授,以考中學為目的。體操專求活動筋骨,不為稍涉危險之事。

  七、遊戲於吾監視之時允許之,則亦無慮危險也(總之教育完全用新法)。

  八、學費不收,如諸父中有財政收入較充裕者,或酌給津貼(吾非恃饋此為生,且諸父家計多窘,故不收學費,年節略有饋贈足矣,此所以將意有之固較無之略為有益。至如有得優事者,量力酌與津貼,同一以盡力培植一家子弟為目的,若以為我之酬價則不可也)。

  九、親友中,如有願附學者,學費多寡亦視其家計。如甲豐乙嗇,此時豐彼時嗇,皆無不可。惟本可以豐而過於嗇,似有意取巧者,或受教育毫無感激之意者,則當屏斥,雖加學費亦所不容。蓋吾等如此交易,完全為精神方面之事,如有意取巧,吾決非與爭學費多寡而屏斥之,以其人可惡也。然究非至不得已時不輕排斥人,此則與人為善之旨也。

  十、來學者,將來擇校送考諸事,吾均為理之,併入校後,仍當時時為各種之聯絡,務使其德性不壞而日美,學業則時考察而輔助之。星期日可設特別之課教授之。

  以上十端,餘偶思及,以為可行。如葆秀在時,彼尚于教授管理上多有可為吾助者。惟彼較吾更恐得罪人,故彼慮失歡弟妹,乃至失歡于長者,彼未必肯助吾。吾以上所言,究不過徒取快意,將來謀事,多半必離此土,即在此有膽量,以此肩擔自任否,亦尚在不可知之數。吾意在諸母之意,必亦甚喜吾此說。惟或疑吾性剛激,使弟妹等或受吾傷害也。

  又思上事固未必能成,然有一事大約可做,即將來搬家後,使耀蒼弟每日至我處教之國文(作文講解等)、算學等,為其預備考中學之第一步。在吾畢業前,為日無多,弟所學未必能充分達到考中學之程度,然為啟其端,或不無裨益之處。全叔、全嬸固甚信餘,亦甚望余教弟,然如使弟在全嬸側,則不便餘之管理、教授,且擔擱時間頗多也。余屢愧對外人與以助力(如聘三、養初等),而于叔伯之兄弟,願得餘助力者,乃不能與以助力。苟此事可成,餘亦良可以自慰也。

  餘擬處置葆秀遺物之法———

  賣者:一切釵鈿,一切衣服,衣箱四,床,梳頭盒。

  留者:櫃二,飯碗四,骨筷二雙,盤子若干,茶杯若干,洋燭臺若干,帳,被二,褥二,臥單二,匾箱二,線簿,鐘架鏡。

  十日 星期日

  今日補記日記甚多。上街配眼鏡。閱《婦女雜誌》。追念葆秀生平事,一一如在眼前,不覺淚下沾襟。就葆秀言,死去安知非福。惟吾以前對於與葆秀公共之一切計畫、一切希望,皆成虛空矣。父親大人屢詔以無悔,然余于當事尚坦然無悔,至今所悔愈多,此亦無聊之想。吾誠願世之荒疏少年,以我為切戒也。餘固好獨身,然因不欲負葆秀,故此意從不使葆秀知。且葆秀固足為餘累(關於旅行及經濟上),然余甚甘此累,初不以為苦,而反以為樂。余自信,即同葆秀旅行及生活,初無力不足之慮,豈知葆秀反棄餘而去乎?葆秀果在,於事業上亦有可為吾助者,於家庭之改良尤為可以共事。吾今安從得此人哉!

  前與贊庭兄戲,參死了禪,亦悶極無聊,今補記於此(三月十日)。氣極惱極發昏菩薩曰:

  善哉!善哉!死了,死了。死之與了,互為因原。不死不了,不了不死,一死便了,一了便死,既死既了,不死之人,如何得了?

  解曰:

  不死不了者,人生之事,一事未了,又起一事,如不得死,永不得了。

  不了不死者,貧苦之人,衣食不給,正惟不了,永不能死。

  一死便了者,生前恩情,至死為止,既死之後,一切不問。

  一了便死者,才能好了,便要死了,越是會了,越是會死。

  既死既了者,既死之人,一切解脫,一切不了,一刀斷了。

  不死之人如何得了者,既不願死,又不能死,便只得留在世間,不得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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