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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道理


  (一九六一年七月十八日)

  一件刑事案子,有的要求這樣辦,有的要求那樣辦;一件民事案子,甲方提出這樣主張,乙方又提出那樣主張。各有各的道理。他們要求自己國家的法院作出判斷。法院是評論道理和決定道理的權威地方。法院組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並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以保衛人民民主制度,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合法利益,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事業的順利進行」。又規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祖國、自覺的遵守法律」。前者是說:人民法院依據人民民主專政也即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全盤道理懲辦一切犯罪分子(主要是敵我矛盾——反革命分子),解決民事糾紛。後者是說:通過這些審判的道理,不僅要給原告、被告雙方的所持的理由給以說服,而且要使全體公民從法院的全部活動上得到教育。講道理的重要如此。我們人民法院絕大多數的審判員都是忠心耿耿地為人民辦事。應該都是講道理而且講得很好。但是,不講道理或不會講道理的事還是不少:不是判得不對,講不出道理,多數判得對的案子判決書上也不寫或者寫不清道理;上訴駁回的案子,也往往是上訴人說了一些道理,而上級法院駁回的判決或裁定常只是照抄原判決書上的一段話後,添上「上訴無理,維持原判」8個大字。為什麼無理呢?不說;有的根本就沒有調查,自然也沒有什麼可說。這是很不好的作風。我們要大興講道理之風。我們面臨的不是可以不講或少講道理,而是如何學會講道理。

  怎樣學會講道理呢?我想:第一要聽道理;第二要想道理;第三要講道理。

  第一、聽道理。聽原告的道理、聽被告的道理、聽證人的道理、聽辯護人的道理,還要聽其他一般人的道理。對於發生這個案件地方的政治、經濟、風俗習慣都要聽。偏聽則暗,兼聽則明。聽得多,不定什麼案子上什麼時候可能用上。前些天《北京晚報》上登有《蓋叫天的功夫》一文,說蓋叫天演戲是「學時一大片,用時一條線」。我們做審判工作,聽道理的時候也要一大片,用時或許只是一條線。聽時可能覺得此話無用,過後常常可以從中發現一些道理的線索。

  要聽清道理,就必須深入調查,徹底弄清事實,毫不馬虎。要很細心,要很客觀。以求發現沒有發現的問題。那些指名問供、畫定圈圈去逼供誘供,用這種非法的手段,來代替深入的調查研究,這實際是不講道理的表現。對於被告、罪犯的話不能輕易地信,但根本不聽或者聽了不去分析、置之不理是很不對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是一句好話,但有的不管事實如何,凡不承認的就是抗拒,這是很錯誤的。對被告、罪犯的上訴、申訴是法律上允許的,壓制上訴、申訴是違法的。不能認為人家上訴就是不服法。今後各級法院受理上訴、申訴要仔細看,指出其可疑處,不要只將原信轉到原單位(或原法院),這不合訴訟程序,且常常會加深原單位對申訴人的歧視。

  第二、想道理。聽到的道理對不對?要想。我國是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是社會主義國家,道理對不對,就要看它是否符合於我們國家的這個性質。這是大原則。國家依據這個大原則,規定了許多有關政法方面的政策方針、條文制度,如何在具體事實上執行這些正確的政策方針和條文制度就需要想。比如對反革命分子採取「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方針,寬大無邊不對,偏重懲辦也不對。最近發現有反動思想尚不是反革命分子的判了刑,或罪行輕微可以不判刑的判了刑,以及盲目長判的案件有相當數量。他們沒有想這樣做到底效果怎樣?我們共產黨是要改造世界、改造人類的,審判活動也是要達到有利改造罪犯這個目的的。如果人家犯罪並不那麼嚴重,法院動不動就判他5年、10年或10年以上,不但罪犯本人想不通,社會上的人也想不通。因而其效果必不會好。有一個中英混血兒薛維驥破壞革命秩序案:薛因他的女朋友不願與他繼續來往,心懷不滿,即自製小刀一把藏在身上,揚言要戳他女朋友的臉,剪她的辮子,沒有戳,也沒有剪,他女朋友把薛告到公安局,當公安局為此事對薛執行拘留時,薛抗拒,並毆打公安人員,上海徐匯區法院判處薛有期徒刑3年,薛不服上訴,二審改判有期徒刑6年,調山西少年管教所勞改,山西太谷法院又以薛在改造期間不認罪服法,企圖組織反革命小集團等,加判有期徒刑九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後來發現此案判得不當,已將薛釋放,薛很受感動,聽說現在已變得很好。拿這個例子來說,本來不算什麼犯罪,判了刑,不服就加刑,再不服再加刑。我看人家不服有道理,加刑卻沒有道理。還有最近少奇同志在湖南檢查工作的講話裡舉的那個例子:一個小偷偷了100多次,大隊支部討論沒有辦法對付,有3個意見:扣留無處送;打死也不對;趕走他還會跑回。最後讓支部書記找他談話,問他為什麼要偷,他哭起來了,說出了心裡話,一年多沒人理他,生活有困難也沒有人管。支部書記也受感動了,幫助他把困難解決了,他就不偷了,變得很好。這樣做的效果不是很好嗎?不必判刑的判了刑對那人的改造有什麼好處?

  想道理要根據黨的方針政策,還要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要使你想出的道理能為群眾接受,合情合理。前幾天聽說北京市發生過這樣一個案子:某機關一個工作人員家裡已有老婆,沒有說,又同本機關一個女的戀愛結了婚。今年家裡的老婆來了,經調解,同意同男的離了婚。這事發生在婚姻法公佈後的今年,男的沒有離婚,又結了婚,是違法,但後來家裡老婆既已同意同男的離了婚,本來批評一下男的也就算完了!可是北京西城區法院卻認為那個男的重婚不合法,又判決男的與本機關那個女的婚姻關係應該解除。這對男女接到判決不幾天,就用繩子捆在一起,共同跳井死了,遺囑希望死後讓他們合葬一起。我說你們看過《今古奇觀》裡的喬太守亂點鴛鴦譜那個故事沒有?喬太守寫的判決書,眾人聽了,無不信服。因為他判得合情合理,判決書上寫:「弟代姊嫁,姑伴嫂眠,愛女愛子,情在理中。一雌一雄,變出意外。移乾柴近烈火,無怪其然;以美玉配明珠,適獲其偶。孫氏子因姊而得婦,摟處子不用踰牆;劉氏女因嫂而得夫,懷吉士初非炫玉。相悅為婚,禮以義起,所厚者薄,事可權宜。……」。這個法院同志如果知道這故事,必不會這麼判。這類小說或戲劇,法院同志應該學學。當然不是要你們照樣的學,也不是要你們學寫這種四六句的文章,而是學學其中有道理的東西,豐富自己的常識。

  男女通姦案子,舊社會叫親告罪,只當事人的丈夫或者妻子的父、母才許告狀,別人是不能告的。現在不說什麼親告罪,但法院還是不要多管。制止這種事,主要靠批判教育,靠社會輿論制裁,一般不要靠用刑。《孟子·滕文公》篇有:「丈夫生而願為之有室。女子生而願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相窺,踰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可見就是封建社會也只靠輿論制裁,不靠用刑。強姦罪,前些年有個時期,特別是學校裡教職員強姦幼女的事嚴厲鎮壓一下是必要的。但也不一定都要用重刑。

  又如勞改犯加刑問題,應該只是對於個別極其頑固分子、犯有嚴重破壞行為的才用。勞改,就是改造罪犯,使罪犯變為新人,如果象有些地方講的,勞改犯加刑的很多很重。那首先就要檢查一下,這個勞改單位的工作缺點在那兒,為什麼犯人越改造越壞了,而且壞到要成倍地加刑,即是說犯人比未勞改前還成倍地壞。對勞改犯加刑要慎重。

  想道理,是要把聽到的話,加以判斷:哪些對,哪些不對;什麼算壞話,什麼算好話。這也需要有一定的水平和常識。搞不清的事要問,不要把壞話當成好話,或者把好話當成了壞話。江西省劉儒經殺人案,看案卷裡所謂反動辭句罪之一,有劉寫的:「上有恤刑之主,桁楊雨潤。下無冤枉之民,飛石風清。」這話是什麼意思呢?「桁楊」是指打人的刑具。「飛石」應為「肺石」,古時,衙門問案的地方,都豎有一塊人肺形的、紅顏色的石頭,引用人聲發於肺,衙門公堂豎塊「肺石」,是表明這裡是講話的地方。「桁楊雨潤、肺石風清」,這本來是讚美的句子,該法院卻認為是反動辭句。法院最好準備一部字典,遇到搞不清的老語句,要查。同樣遇著難懂的新語句或方言也要查。不要不弄明白,鬧成笑話。想,是動腦筋。腦筋要用才靈。只有木偶才沒有腦筋。做司法工作的人切不可學木偶。

  想道理,固然要注重事件的本身,但也必需放寬範圍,想到該事件的來因去果,即正面、反面、各個側面,好多事從正面想是對的,從反面想卻不對,從小範圍想是對的,從大範圍想卻不對。司法人員每天遇到的事都是要動腦筋的,動腦筋去查事實,去考慮理由。是件難事也是件愉快的事。要知道想通了一件事,將會給我們帶來很大的愉快。

  第三、講道理。想通了道理就得講。一種口講;一種筆講。

  口講,是對被告講,對原告講,對陪審員講,對辯護人講,對其他的人講。被告犯了罪,要他認罪服法,就得告訴他的犯罪事實和根據,要允許人家申辯,不要被告一辯,毫不分析,就說是「狡猾抵賴」。怎麼是抵賴?是在查明了無可辯駁的事實面前猶不承認。怎麼是狡猾?同樣也是在無可辯駁的事實面前,遮遮掩掩,或避重就輕。法院應該根據事實說明道理,才能作出狡猾抵賴的斥責。不然的話,不能說服人。另方面也對原告講,告訴他告的哪些對,哪些不對或不全對。檢察院申訴的案子,如果我們審訊調查,事實有出入,也要講,不要怕關係不好,檢察院也是為了要把案子辦好,道理是越辯越明。不講,常常反而弄得關係不好。在口講的過程中還要反復修正,我們的道理人家不同意,還要說服人家或者改正自己講得不對的地方。

  筆講。主要是判決書要寫明道理。不僅要能說服原、被告,還要能說服社會上的人。判決書寫得好不好,也說明你教育工作做得好不好。上面說喬太守亂點鴛鴦譜的那個判決書至今還被人們傳頌,還是有教育意義。寫文章也是筆講。因此,我們學政策、方針,還要學文化。文化差,筆講就很困難。

  我們不是沒有道理可講。案子判得對,就是有道理。講不出來,是因為沒有練習。練多了,就能講出來。還有一些案子,判得根本就沒有道理,那自然是講不出道理。硬講,也只是乾巴巴的幾句什麼罪大惡極、民憤極大之類的話,這實際上和不講道理沒有區別。但是也必須講,講不出來,你就會知道這個案子一定判得有毛病或根本是錯了。我們要常常檢查案子,發現錯案或部分錯的案要毫不遲疑的改判,不要等人來上訴或申訴。不然不算講道理。

  法院弄清了道理,就得堅持道理,這叫做堅持真理,叫做「獨立進行審判」(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當然在堅持的時候要聽、想、講,如果發現所堅持的並不全然正確,那就要不遲疑的改正。

  我們整個司法工作,都是要講道理的。什麼審判程序、制度,要哪些,為什麼要,都要找出和說出道理的。這次大家下去做調查研究工作,也就是下去聽道理、想道理、講道理。聽道理是調查,想道理是研究,講道理是執行。我們把從群眾中聽到的道理,經過綜合提練,再到群眾中去,又聽,又綜合提練,又拿到群眾中去,如此反復修改充實,這是毛主席教導我們走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只要我們大家都注意這樣做,我相信,我們的法院工作一定會做得更好。

  (根據會議錄音整理)

  (1)這是謝覺哉在法院工作座談會華北、東北片會上的講話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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