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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林准的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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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高院總結工作經驗,是總結全國審判工作的經驗,但重要的是通過高院本身的審核或審判所得來進行,否則難免隔靴搔癢。 審查地方的總結報告,應互相比較找出其中的特點和矛盾進行分析、推理,而不應該只是人家說什麼就跟著說什麼。 總結經驗必須先已取得了經驗,在積累的個別經驗上進行總結,經驗到處有,取得並不難,雖然不是象伸手在地下拾石子一樣,不要動腦筋、想辦法。沒有取得經驗,它的本身就是經驗,比如曾經高院核准了的近才發現錯誤的某人命案子,打頭沒有發現錯誤,自然沒有取得經驗,現在發現了,怎樣發現的?必然有一些經驗;高院當初審核的為什麼沒發現,我不相信原來的案卷就沒有一點破綻可以看出來。 謝覺哉 七月二十二日 (1)林准當時任謝覺哉的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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