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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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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謝覺哉院長六月八日在北京片會法院系統座談會上的講話)(一九五九年六月八日) 在座的同志都是作法院工作的,法院工作主要是審判工作。我想就審判問題講幾句話: 審判工作是什麼?要達到什麼目的?須首先認識清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並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以保衛人民民主制度,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合法利益,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事業的順利進行。」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祖國、自覺地遵守法律。」 第一款中所說的:「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這是我們的行動,這行動要達到下面所述目的。不僅如此,法院的活動,還要達到教育公民忠於祖國、自覺地遵守法律的目的。每個作司法工作的同志,要常常想想我們平時所做的工作都達到了這個目的沒有,如果忘記了這點,就會使我們的工作做不好。 怎樣達到這個目的?這主要應該靠我們在日常的審判工作上用功夫。「審」是把案件的事實審查清楚;「判」是在搞清事實的基礎上,做出裁判。「審」是審客觀事實,是什麼就是什麼,不是憑審判員腦子想怎樣就怎樣。「判」是根據黨的政策方針,在一定的法律範圍內考慮量刑幅度。量刑幅度有時要寬有時要緊;同時,我國地區遼闊,同樣的罪,在不同地方,可能判不同之刑。這些都是必要的。但是,儘管如此,審判工作仍必須在一定法律範圍內進行。我們法律雖不完備,但也有了不少,如懲治反革命條例、懲治貪污條例等。其中就有這樣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這樣的量刑幅度,有相當的伸縮性,現在有一種情況值得引起注意。就是我們雖然說「依法判決」,但在判刑時有時又不注意依據具體法律條文,判決書上也不寫。可能有人感到,我們的法不完整不好依,埋怨沒有專門的機關去立法。資產階級學者也是主張立法、司法要分開,說立法是一回事,司法是另一回事。其實,不論是封建統治階級或者資產階級他們所立的法也是積累了幾十幾百年的壓迫勞動人民的審判經驗而制定出來的。我們現在的判一般也是有法可依的,當然還不夠。這就需要依靠我們不斷地積累經驗。經驗也只有在實際工作中,才能積累得到。因此,司法機關,也要注意到立法,使可依據的社會主義的法,逐漸由少變多。我們知道,客觀事實是判的對象,搞清事實是第一步工作;在搞清事實的基礎上,依靠黨的政策和法律來判是第二步。判,只要思想明確,立場觀點對頭,坐在桌子前頭就可以判。而審則要費大力,有時費了大力還不太清楚。舊時代受人稱頌的官,就是因為會判案。凡是判案好的,主要是由於情況瞭解好,那時的糊塗官很多,說他糊塗就是不瞭解情況。我們公安、檢察機關都是做瞭解情況的工作,審判機關是瞭解情況的最後一關。我們審,就是在公、檢部門瞭解情況的基礎上進行的,經過這道手續,也是為了更好的弄清事實,所以我們司法工作首先應注意審這一步。有很多事,一看就清楚,但也有些事情不易搞清。其原因,一是當事人不說實話,只說對自己有利的話,也有的連當事人自己也搞不太清。即使當事人說了實話,我們在審查情況時,還要認真對證。要看正面,也要看反面、側面。要弄清事實的前因後果及其相互聯繫。如有可疑之處,即應調查。一個會問案的人,也應該是很會調查的人,多調查一次就能多發現一些情況。 下面說幾個故事: 拿我們學過的《聊齋志異》上叫《胭脂》案子說罷,胭脂的父親卞老頭,被人殺死,經過了三個審訊階段,才找出了真正的兇手。第一階段縣官憑原告指名和死者身旁拾到的一隻繡鞋判了鄂秋隼死罪,不能說縣官是糊塗。但第二階段,濟南府知府見鄂秋隼是個文弱書生,不象殺人兇手。經過詳細審訊了與這案有關係的王氏,才知道是宿介冒名去胭脂家調情,騙取了繡鞋,於是釋放了鄂秋隼,定了宿介死罪,人都稱讚知府問案如神。但是仍然判錯了,到第三階段,學使施公經過反復研究,證實了宿介搶去胭脂的繡鞋是事實,但繡鞋遺失以後,又被毛大拾去,這才真正找出了兇手毛大。這裡,可以看出審案不是容易的,要反復對證,一點也不能疏忽馬虎。 又如大家看過的昆曲《十五貫》,戲裡的況鍾是明朝有名的人。這個人的品行是值得我們學習的。他本是個監斬的,給他的責任只是在監斬時「驗明罪犯正身」。但他發現罪犯一是淮安人,一是無錫人,怎麼能夠通姦呢?當時如果他的筆一點,就把人殺了,但是他點不下去,最後下定決心要搞清這個案子。當時5更要斬,遲延不得,就去都督衙門擊鼓,那個督爺還是不讓他去管。況鍾要交出印信,寧肯不作官也要管,督爺才允許給他一個期限要他負責查清。在現場調查時,發現了撒在地上有半貫銅錢,問鄰人,知道死者家無隔宿之糧,哪有銅錢拋落地上。這半貫錢按理應是死者丟的那15貫錢之內的,可是現在的這個兇手身上的15貫錢並未缺少分文,可證明現在定的這個兇手熊友蘭不是真兇手。同時,在死者房裡又揀到一個骰子,經群眾證實死者是不賭博的,由此,推測殺人兇手可能是個賭徒。又經過調查訪問,最後,找到了真正的兇手婁阿鼠。這齣戲告訴我們,只要肯用心,很難的案子都可以判清的。 最高法院馬副院長在陝甘寧邊區工作時曾審清了一個曲子縣蘇發雲兄弟3人被該縣司法處錯誤認定謀財殺人的案。這個案的情況是:曲子縣天子區出了一個無頭命案,後來在蘇發雲家中發現在炕上、地下和斧頭上都有血跡,該縣司法處便認定是蘇發雲兄弟3人所為,經多次審訊都不承認,不能定案。馬副院長當時是隴東專員兼高等法院的分庭長。那年秋天,專署全體幹部在轎子川秋收,刨洋芋(當時有幾個犯人在一起勞動)。馬副院長擔洋芋往山下走,蘇發雲搶著把擔子奪過去擔上,說他的案子冤枉。蘇說:「我們兄弟3人當時不在一起,怎麼會殺了人,實在是冤枉。請專員派人或親自到當地去調查一下就知道」。經調查結果證明:蘇發雲家離現場有20多裡,如果是在蘇家殺死的,以時間計算不能把屍體移送這樣遠;其次,蘇發雲與被害人孫某同行以後分路都有人證明;此外,查明蘇家炕上的血是產婦生小孩的血,地下的血是有人害傷寒時流出的鼻血,斧頭上的血是殺羊的血;最後查明孫某被害,原來是一拐騙犯杜老五所為。 情形與這相同的案子,我在華北人民政府工作時,也審核過。 馬副院長處理的案件,我只知道「劉巧兒」一件,蘇發雲的案子,我當時也在邊區工作都不知道。可見值得學習的例子,到處有,也許你們每人的經驗中都有值得我們學習的。我們要從這些審理案件的經驗中學習,以鍛煉自己的審案能力。 還有一點:判決書寫的話一定要恰如其分。我在陝甘寧邊區幫助審批死刑案件時,批錯了一個死刑案件:綏德分區某縣判處了一個搶劫犯,縣、專區、高等法院都批准了死刑,我在審批時,本來考慮這個犯人年輕,可以不殺,但看到判決書上寫著他搶的次數很多,還寫著:「米脂縣一帶群眾對該犯莫不恨之入骨」。我看了感覺這人民憤很大就批准了死刑。案子批下後,該地區專員同志又下去做了調查,發現該犯在坦白運動中假裝積極,覺得越坦白的多越好,就將該地區發生過的搶劫案件都包在他自己身上了。審判書中,又做了誇大。其實他只搶過一次,經教育後並未再搶。這案以後糾正過來,沒有判他死刑。這說明,我們的工作,包括寫判決書、審批案件都是很複雜的。首先要有高度的責任心,有對黨對人民絕對負責的精神;其次,要有正確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學習唯物辯證法,我們每個人都可以當況鍾,當包公。我們希望提高判案質量,如何提高呢?注重按照黨的方針政策來判,這是很重要的,但首先還是要注意掌握好案情。 以上幾個例子,無非是說明搞清事實是非常重要的。也只有這樣做,才能達到法院組織法上所講的目的。不然的話,犯了法的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就會給人一種僥倖的心理;相反的,沒有犯法的人卻犯了法,這樣如何能達到上面所說的目的呢?當然,教育公民忠於祖國,自覺地遵守法律,還需要依靠黨和政府的各方面的工作以及進行法律宣傳等等,但審判工作做得好與壞,關係也是重大的。我們做法院工作的人,一定要負起這個責任。首先是院長、副院長要親自掌握案件情況,一個法院的案件當然不可能都要由院長辦,但院長一定要曉得全面情況,也要親自辦一些案子。《三國演義》上司馬懿聽到諸葛亮日食2升(那時的升很小),罰20大板以上的案都親自處理,說諸葛亮「食少事煩,其能久乎?」這倒不是說現在法院領導同志都要學諸葛亮的樣。但領導同志,經驗多,水平高,能看出一些別人不易看出的問題,看出一些可以做為經驗教訓的問題,應該親自處理一些案件。我們不要犯事務主義,但也決不可犯官僚主義。毛主席教導我們要學會「解剖麻雀」,「麻雀雖小,肝膽具全」。親自辦理一些案子,就會瞭解其中道理,指導工作,這是一點。其次,負責任的問題不只是上級說了時,我們要負責任,而是要我們自覺地負起責任。負責任,是忠心耿耿為人民服務,聽黨的話。我們審的案子要經黨委批准,但也是根據我們司法機關審查的事實和意見批的,如果我們提的不正確,黨委批了,出了錯,這我們也要負責任的。我們不能這樣設想:反正有黨委負責,我們就可以不負責或者少負責,那是不對的。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認真的研究黨的方針政策,使黨的方針政策在審判工作中,具體的體現出來,然後又請求黨的批准。 上面說過的審,是查清事實,而事實往往又是很複雜的。判,是依據黨的方針政策進行判斷,沒有一定的政治水平是搞不好的。我們要安心工作,做得越久就會做得越好,不安心工作就不可能做好。要努力學習:一是在實際工作中即是在審判過程中學習;二是學習文件,主要是黨的方針政策,特別是毛主席的著作。不斷提高我們的思想覺悟和認識水平。 (載1959年6月8日第12期《人民司法》署名:謝覺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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