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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廉潔奉公」


  (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廉潔奉公」這句話,在舊社會,生產勞動階級的人民奉為美德;地主官僚等剝削階級,則只是自欺欺人的話頭。但在解放後的新社會,在建設繁榮幸福的社會主義社會的今天,「廉潔奉公」,有比以往更加現實更加偉大與更加光榮的意義。

  不取不是自己應得的財物,或雖是應得而儘量少取,叫廉潔;盜取自己所不應得的公家財物,叫貪污。

  誰都喜歡「潔」而不喜歡「汙」。衣裳穿得齊齊整整,手面洗得乾乾淨淨,一次又一次地照鏡子。「顧影自喜」。但「潔」的表皮裡面常常包著很多臭不可聞的「汙」;有些人竟以裡面的「汙」來裝飾其表皮的「潔」,這就是那些愛漂亮、愛揮霍花花公子樣的人,他漂亮、揮霍的來源常常是千方百計貪污或盜竊公共的或別人的財產。

  「潔」與「汙」是不能並存的。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公」,全心全意為自己服務,是「私」。一些人,不知道公共的事情搞好了,個人也有一份;卻把「私」的「公」的對立起來。為著「私」而損害公共的利益,竊取公共的財物,對公共的工作怠工。為私增一分,於公就減一分。所謂為人民服務、共同奮鬥、團結一致,都成了空話。

  公與私是不能相提並論的。

  「廉潔奉公」,是一件事的兩面,它有不可分的聯繫。忠實於公共事業的人,必然「廉潔」;犯貪污的人必然因妨害了「公」而不能「奉公」。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經濟制度,正在通過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將社會的生產資料成為全民所有。只有這樣,才能消滅剝削、消滅貧困,才能盡可能地提高人民的物質生活與文化生活的水平。而要建設成這樣的社會,必須人人深刻地認識與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愛護和保衛公共財產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憲法第一〇一條);必須深刻地認識與遵守「勞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的事情。國家鼓勵公民在勞動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憲法第十六條)。貪污和不努力工作,都是不能容許的。

  不可能想像容許一些盜竊和不愛惜公共財產的分子存在,而可以使全民所有制的社會主義社會的建設順利進行;也不可能想像有體力勞動能力和腦力勞動能力的人不積極勞動,而可以使我們的建設計劃健全發展。這是不可能的。

  我們必須向貪污犯、盜竊犯及浪費公共財產的現象作嚴肅的鬥爭;必須改造與消滅從舊社會帶來的這些壞習慣與壞影響;必須保持高度的「潔」,不容有一點子「汙」。必須全心全意地忘我地為社會主義的事業服務。

  (載1955年3月28日《大公報》署名:謝覺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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