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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要遵守法律


  (一九五四年九月)

  法律是人民依據自己無數次的經驗而制定的。法律本身證明著:必須這樣做,不可以那樣做。人民的法律起著這樣一種作用,它有效地反對敵人——使已被推翻的反革命剝削階級不能再得勢;它有效地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將個別的利益服從總的利益,暫時的利益服從長遠的利益,使自己成為繁榮幸福的社會主義的創造者。

  法律是綜合人民的意志,為著人民的利益,又經過自己所選舉的代表和政府,研究討論才制定的,所以每一個公民都必須遵守。

  舊社會——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統治的社會,他們的法律,是保護統治者剝削者制度的法律,壓迫勞動人民的法律,因此,人民痛恨它,反對它,不遵守它,是自然的,也是應該的。而現在的法律是保護人民自己利益的法律,與舊社會的法律完全相反,我們如仍以以前對剝削階級的法律的看法來對待現在的法律,那就錯了,就將有利於敵人,不利於自己,我們決不可以這樣做。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我國的憲法草案規定了人民民主國家的政治制度;規定了過渡時期逐步實現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的總任務;規定了中央及各級地方的民主集中制的國家機構;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這些,是鞏固我們已經實行的取得了偉大勝利的成果,同時又反映了國家和人民在過渡時期的根本要求和共同願望。憲法是一切法律的根本,一切法律都鬚根據與發展憲法上的規定而不可有絲毫的違背。

  在憲法公佈以前,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共同綱領,起了臨時憲法的作用。憲法草案是以「共同綱領為基礎,又是共同綱領的發展」。幾年來我們根據共同綱領的規定,制定了不少法律,如:土地改革法、懲治反革命條例、工會法、勞動保護條例,還有其他許多有關政策執行、有關政權機構組織的法律和法令。但這些還很不夠。為了保障與領導「我國能夠通過和平的道路消滅剝削和貧困,建成繁榮幸福的社會主義社會」,在憲法公佈之後,還須要依照憲法的規定,綜合人民群眾的意志與經驗,制定許多更詳細更完備的法律來。

  法律不只是反映人民群眾的根本要求和共同願望,而且需要經過隆重的形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通過——成為人民群眾的信條;法律不只是依靠對於違反者毫無例外地給以應得的懲罰,而主要的還在於人民群眾覺悟提高,知識提高,能自覺地遵守它。

  憲法草案第一百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第七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這就是說,法律是神聖的,沒有什麼特殊的人可以違反法律而不受到懲罰;但最重要的是所有公民能夠自覺地履行遵守法律的義務。人民遵守自己的法律,應該是自覺的;只有那些不懂得法律對於自己生活有重要意義的人、品質特壞的人、或未經過改造的人,才敢於犯法。因此,應該廣泛地進行遵守法律的教育,每一項法律公佈後,應該向人民做詳細解釋。每一次犯法案子的懲處,都應作為對人民的現實教育。這些都是今後政府、黨派、團體的一項重要的工作。

  憲法草案第一百條說的「勞動紀律、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等,有的寫在法律上,有的寫在工廠、學校、團體、機關的章程、規則或公約上,有的雖沒寫成文字,但已為大家的習慣所公認。凡違反這些的人,有的送交司法機關審理,有的只在人民中進行檢討,展開批評與自我批評,或給以不涉及司法範圍而為章程、規則或公約上所規定的處分。這些,大部分似乎不屬￿檢察與審判範圍即法律的範圍,實際上是人民遵守法律最真實的基礎,是人民自己掌握自己的命運、管理自己的國家的最高表現,也就是我們建成社會主義社會的主要保證。

  遵守法律就是說,凡是國家公佈的法律上寫有的必須遵守;法律上沒有寫而為公共利益所必須具有的紀律、習慣,同樣也要遵守。

  要人民群眾都瞭解法律、遵守法律,需要黨、政、軍、民中的幹部都知道法律,知道各項法律的重要意義,能隨時隨事對人民進行法律教育。所以所有幹部都應學習法律並要模範地遵守法律。此外,還要有一部分階級觀點強、群眾觀點強的人,深刻地研究法律,專門做政治法律部門的工作。因此,有些幹部要進政法學校或政法幹部學校受短期訓練;而高等學校招生也需分配一部分優秀青年進政法學校,受較長期的專門訓練,成為將來政法方面的中堅工作者。

  (載1954年第9期《內務部通訊》署名:謝覺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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