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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報告(摘要)


  (一九四九年八月)

  華北人民政府的司法工作,其經過、優點缺點,已見歷次報告及材料附件,現只提出下列問題,作為對今後司法工作的建議。

  (一)人民政權,從它成立的那天起,就有它自己的法——與統治階級全然不同的人民的階級法。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從來就沒有在解放區存在過。現革命快要在全國勝利,新的法律與司法制度以及新的法律的理論,必須更明確地有系統地建立起來,以應新中國建設的需要。這一工作的難處:在主要有若干有修養有經驗的幹部來做;但也不甚難,因為我們有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作創立法律的指導,有20餘年的政權鬥爭經驗作創立法律的基礎。

  一年來的司法工作,主要是放在廢除舊的、創立新的上面。進行的步驟,首先是要現做司法工作的或其他行政工作的幹部,

  一懂得人民民主專政的法律是什麼,他們有堅定的立場和豐富的經驗,等待著理論的指導;其次舊時代學法律的也不少,有學問和有正義感的人,只要他們接受訓練,改正觀點,一樣可以為人民服務。因此辦法律訓練班、辦法律學校成為我們教育方面一新的課題。舊《六法全書》廢除了,舊的法律學校大都無法教下去,「教什麼」?「拿教材來!」學的要這個,正在做工作的也要這個。而這些,我們還沒有現成的,因此編教材,造師資,又成為須最先解決的問題。幾個月來一方籌辦政法大學,新法學研究院,一方組織新法學研究會,會中設編譯社,介紹社會主義國家與新民主主義國家的法律,設編輯委員會編輯理論的、事實的各種刊物或小冊子,中央法律委員會與華北人民政府司法部組織了10個研究小組,望能於最近研究出東西。兩個工作(辦學校與編寫東西)正在同時進行。

  政法大學開辦的消息傳出後,南京、上海、武漢、太原等地的法律學校說:我們把學生送來政法大學,教員送來新法學研究院,各地曾從事律師及司法工作人員紛紛申請入學,他們知道不學就吃不開;而做司法工作的同志,埋怨為什麼還不出書,我們出錢買罷!這是說有成千成萬的學生等著,成百成千的工作者等著,也即是說廣大人民要有新民主主義的法,以維護人民的統治,促進各種建設。而我們的工作,才粗有頭緒。為著新法律的理論的提高與新法律知識的普及(人民的法律,必須廣大人民能掌握著),必須有比今天以前更多的努力,有比今天以前更多的強的幹部,來做這工作。

  (二)法律不是什麼人腦裡產生的,更不是抄襲異國就可作用,而是統治者的實踐,經過若干次證明其有益才成的。人民法律與剝削階級的法律有階級的本質差異,如果說封建階級、資產階級的法律,是根據他們的實踐,那末,人民的法律,就必由人民積累的分析著的實踐,才能逐漸完成。雖然我們並不拋棄舊法上可轉為人民用的有益部分,但主要應從人民自己的實踐中來。我們不反對在中外古今的書上找東西,但主要應面向人民,在人民司法實踐中找東西。20年來(從蘇維埃運動到解放戰爭)的人民政權,雖然在不穩定的遊擊狀態中,在全力用打仗,來不及建立正規司法的狀態中,但司法上已有不少創造,不僅資產階級的法學教條(如所謂司法獨立、審級制、罪定法定主義、繁瑣的訴訟法……),有的已被掃蕩,有的含義有改變。而且有許多人民自定的不成文的條約,人民共同遵守;司法人員和老百姓坐在法庭上或草坪上評理,處徒刑的人可以不關,有的犯人轉變成勞動英雄或工作模範。這都是以前的人們所想不到的。因為法是人民的,合乎人民的階級利益的(不論已否成文),法的本質變了,行使法的方式及其意義隨之而變。我們的法,在其內容上講:做到了鎮壓敵對階級的反抗,醫治了舊社會遺留給某些人民的創傷(人民犯罪者的根源,應是舊社會的制度使然),同時也起了組織人民自作主人,走向新民主主義社會生活去的作用;在其形式上講,是便利人民、為人民所運用的新的形式。

  自然,也有缺點,我們是半封建的國家,封建殘餘反映到司法上為強迫,不講證據,不循應有的手續……等現象,在某些地區或某些事、某一時候還存在著,又因為我們超過了資產階級,而又未經過資產階級革命,因而資產階級法學觀,或多或少存在于一些司法人員中成為新法學前進的妨礙。因此,必須整理我們所有的司法經驗(不只以前的,尤其是現在的),提高到理論,各級司法機關應負責。上級司法機關尤須負責要收集經驗與分析經驗,作為一重要工作。

  司法與立法密切聯繫著,司法機關整理的經驗,應為立法的重要張本,司法立法與法律教育密切聯繫著,你需要什麼人才,你就應將你的所得去講課。

  馬克思主義法律觀的普遍真理,與人民司法的具體實踐相結合,是我們建設法律的方針。

  (三)我們有農村司法經驗——但不夠;我們尚少城市司法經驗——而城市現是主要的。我們沒理由可以以前的經驗自滿。城市不止案件多,如14縣調查,平均每縣每月收案43件,城市比鄉村複雜得多。比如土地、債務、租佃等處理,在鄉村並不太難,在城市則牽涉各個方面,一不慎就出亂子。新民主主義的經濟關係,如城鄉關係、勞資關係、公營企業與私營企業的關係,這種在城市的案子,只在農村工作過的同志,必然感到自己的知識太少。還有,監獄,我們是搞得最有成績的,似乎很少犯人感化不了。一到城市,因為社會失業問題還存在,如北平第一監獄押××人,竊盜占××;天津監獄,……獄有人滿之患,感化也並不如在農村那樣順利。

  農村的基本經驗還有用,但不可全搬。如何使司法工作與政治上各種建設,恰好配合,如何搜集與分析多樣的經濟與政治的經驗,供立法的張本,還有待于幹部們多用腦筋去思索、創造。

  (四)法律是有統一性的,不容許你行你的法,我行我的法。法律又是有時間性的,戰爭時期的法與和平時期的法應有不同,反動分子力量尚大時期與反動分子力量已小時期的法,也應有不同。某地久已和平,某地仍在戰鬥,某地土改完成,某地尚未開始,我們的立法與行法的標準是統一的,而達到統一標準的步驟,則不能一致。必須顧到這一情況,這就是我們的法,須由大綱式的逐漸進到詳密,在某種情況下可容許有不違反總的宗旨下之某些地方單行條例。

  (五)人民法律,要人民能懂、能運用,但不等於不要法律專家。我們不要離開人民與離開實際的所謂「專家」,而要深通馬克思主義與新民主主義政策的法律專家,要能分析實際經驗抽出規律的法律專家,能真誠為人民服務的法律專家。因此,不重視司法工作,輕易調動司法人員的作風應該終止。而盡可能選擇一些有文化與工作經驗的工農幹部作司法工作,改造一些可靠的新的或舊的知識分子從事司法工作,這亦是今後要注意的。

  二 治安問題

  戰爭勝利以後,人民需要安定,恢復瘡痍,重創家業。而慘敗後的敵人,總想使我們不安定,於是特務破壞、暗殺,政治土匪、被奸特地主利用的會道門,在這時候紛紛出現。而流氓二流子來不及改造,慣匪、逃兵想吃便宜食,實行偷竊搶劫,有的且專偷公家東西。必須認清:前者是主要的,必要鎮壓,後者是次要的,給以出路與教育,即可消弭。依據這一原則,我們在進入大城市,以肅特治安為中心,平津等城市據查,原有特務14555名,逮捕及登記者達6889名,北平、天津、張家口、太原、唐山、安陽、新鄉、大同;收繳電臺達509座,這對反動分子的打擊是沉重的。其次,初步的建立了城市人民警察。群眾性的肅特與群眾性的維持治安,已在發動。治安事件漸次下降,雖速度不快,而破獲效率則顯著增加。以北平論5月份破獲比4月份提高40%,太原4至5月1個月發生治安事件781件,而破獲則占732件,成績特異。最近平津張各地擬對竊盜犯捕後強制勞動生產,加以乞丐已被收容改造,竊盜現象將大趨減少。農村治安問題也同樣重點不在小偷與個別路劫,而在政治土匪與會道門。冀魯豫25 縣3、4月份不完全統計有匪84股約2000人,有機槍26挺,長短槍1900支,冀東有匪10餘股約數百人,冀中大清河北各縣有匪多股,每股30人左右,雁北分區有武裝匪特200餘人,這些土匪組織成員雖不盡同,皆為散兵、流氓,慣匪加特務,而為特務操縱指揮或利用,故其活動特點,不只搶劫財物,更作政治破壞,甚至攻襲機關部隊,殺戮幹部,現冀中冀東則先後剿除、逮捕首要,收繳其武器(僅冀中新區從去年12月至今年1月收繳各種槍4080支,手槍1159支,炮23門),瓦解其下層,已無大活動,即有小股已極隱蔽,其他有匪地區也在清剿,我們的軍事清剿是和政治瓦解相結合的。關於會道門各區皆有,政治上的反動色彩也很明顯,冀魯豫複程縣中央無極道造謠:「在上道中央抽兵抽不走,八路軍擴兵擴不走,中央、八路都不行,只有咱道門坐朝廷。」獲鹿正定黑板報上寫有謠言:「今年沒有冬,明年不要兵,後年就要出朝廷,大後年婦女會不實行。」「如今來了共產黨,它是人民活閻王,青年死在前線上,老年餓死在家鄉。」他們利用神水治病,打夥成群,妨害生產。利用我區村政治上某些弱點,企圖煽起人民起來反對。自取締會門命令宣佈後,大部地區作了會首登記工作,以冀中9分區15縣計登記會首及主要分子2002人,集縣受訓,啟發教育,打破顧慮,結合揭露會道門罪惡,促其反省,收效頗大。有的在群眾大會反省揭露會門黑暗,對落後群眾起了很大教育作用。對少數頑固分子實行扣押強制反省,一般進行都還順利,惟冀魯豫複程縣單純以生硬辦法取締,忽視思想教育,反為特務分子所乘,釀成暴動,應引以為戒。我們對於治安的主要敵人——政治土匪與會道門,取得了基本勝利,但是潛藏的及尚在滋擾的壞分子還絕不能使我們輕視。我們對他們是專政的,敢亂動的,馬上制裁。此外對一般破壞治安的事件如竊盜路劫、賭博、殺人等,某些地區不是下降而是增多,這一弱點,有待補救。應該一方面加強人民組織與教育,同時對犯罪者必須給以應得的制裁,一味寬大,人民是不以為然的。

  三 司法及法制問題

  9個月來對於恢復司法機構、建立制度、指示一些法律原則,傳播新的法學思想是有成績的。現除冀東、綏遠一些縣無司法組織外,其他大都有了,從華北法院到各縣有300個司法機關。報告及覆核制度已普遍執行。

  華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及華北人民法院成立之初,即以粉碎舊法律、創設新的法律與司法制度的姿態出現。辦輪訓班啦,發指示信啦,和各地來人談話啦,到北平後,籌辦新法學研究會、政法學院,這一工作日見展開。然茲事體大,由於人才的限制或其他條件的限制,原計劃一年內把現有司法幹部輪訓完畢,現僅辦得一期,出版司法教育刊物,除一些通報外,成小冊子的只有2本。但能告慰的,新的法律精神,合乎翻身人民的階級要求,一經提出即被接受,而許多縣的司法報告,因為他們無舊的法條拘束,而面臨著待解決的新事實,他們有不少很好的創造有待整理。目前新法學研究會組織之各法律研究會,分門開會有許多民主的法學人士參加,搜集之實際材料,提高到理論,搞出東西(即各種法律的原則或大綱),頗有把握。人才的訓練,只要學校開辦,即可推及於各處。

  清理積案是這一時期的重要工作,除冀魯豫尚無報告外,其他省及行署,雖執行有先後,成績有大小,但都已有了報告。司法部直屬自新學藝所、察哈爾省自新所、冀南法院第一、二、四、五專署自新所,各縣監獄已清理完畢。回村執行犯(原所謂村監獄)已依令大部清理完畢,察哈爾清完者13縣,冀中15縣有清理報告,最近並專門研究清案工作,故雖未如期完成,但有成績。從清理過程中看到的,有一種快刀斬亂麻的辦法,如冀南之對於村監獄,差不多全部釋放了,送縣監獄執行的很少,及今也無「不當」的反映。雖然草率,但押的既多,又無材料,只要群眾不反對,這樣做未始不可。其次,細心研究華北人民政府通令聯繫有關部門,清理工作就做得好,如察哈爾、冀南、冀中,反之粗枝大葉,避難就易的,不只工作難完成,也因而取不到經驗。第三,積案原因:一是捕人不按法定手續,亂行捕押,把不應押可以不押的也押了。現亂押之風、已基本停止。二是人少案多,押了不問,有的則是不負責任,彼此推託,或則因為案子複雜、畏難,該處理而不處理(如司法部調查之平山獲鹿),一擱就是幾個月。第三則是有些幹部掌握不住政策。這次清理,不只清理過去,為的取得經驗,指導將來。應督促未清理完的速清理完,把清理材料很好地作總結。

  關於審判工作,據6個區(察、冀中、冀南、冀魯豫、太行、太原)164個縣(市)及平津兩市報告共收民刑案子45887件,共結37297件,辦案速度尚不算壞。普通縣市平均收案子43.6件,平市則月收1851件,津市月收1682件,可見大城市司法工作的繁重。死刑覆核案件上從去年10月至本年6月止,共覆核死刑案137件,被告161人;核准死刑案113件,被告128人;改判徒刑9件,被告17人;發還更審15件,被告16人。核准死刑中之反革命罪犯案66件,被告78人,此類案件多發生在新解放區,殺壞人以平民憤伸民氣是必要的。因奸殺人核准死刑的案33件,被告34人;盜匪殺人核准死刑的案11件,被告11人。前者是婚姻制度不自由所致,後者則是社會上還存在慣匪慣竊等渣滓,應促起我們注意。婚姻案占民事60%以上,據一些縣的報告,他們本婚姻自由並根據具體情況,不合的即判離,應解約者即解約,一般說男女雙方都能接受,社會也能滿意。真正鬧彆扭的還不多。帶產問題,也多是協商解決。關於婚姻問題司法部正在調查各縣婚姻案由,最近可以寫出一材料。竊盜犯是舊社會遺毒,有的以竊為業;有的因窮偶竊,應采教育改造辦法解決。近有幾個城市對慣竊主處長的徒刑,有的則不判刑,長期扣押,似有未妥。關於新的審判經驗,華北人民法院,北平、天津兩市院已經積累了一些,各縣報告裡也可看到一些好的方法,應該搜集研究,作為起草新的人民訴訟法的張本。監獄工作在戰爭勝利及進入大城市後,應更有計劃地發揚過去的優良作風,使犯罪分子能從速地變為新人。

  四 監察工作

  去年9月監察院成立,沿用晉冀魯豫審檢所的經驗,決定以經濟建設為重點進行調查,雖調查了一些問題,卻少提出解決方法。及第二次政府委員會決定整肅政風,反對官僚主義後,工作遂轉入正軌,不止消極地去發現問題,而在於積極地用彈劾權去解決問題。出發冀南、石家莊的二工作組,即依此精神做的。比如軍工廠徐良勳拒絕檢查,邯鄲市高元貴違抗上令,信記五金商行案之以公款便利私商投機,裕民麵粉公司案之克扣舞弊,石市實物庫案之公營供給機關勾結私商販賣糧食以及其他違反法令等,一經發現,即呈報政府予以處分糾正。關於工廠失火彈藥爆炸事件,一年中發生50多起,損失國家財產達千餘億,還有死傷多人者,雖由於奸特作祟,而全由於管理上官僚主義所致者實占多數。且正因有官僚主義,奸特才有機可乘。過去對於此類案件,只是提出批評、警告、記過等,沒有提到法律制裁的高度是不適當的,電車廠失火案、石景山失火案,則都分別責任,送法院治罪。

  依據一年來的經驗,我們認為監察工作的對象,應著重在經濟建設,尤其是公營企業及公有財產,現在相當普遍的現象,如經營管理不科學、成本計算不精確、浪費資金、生產帶盲目性、庫存不盤存、不好好看守、工人福利不舉辦、勞動紀律不正常,以至負責人對公有事業的責任心差等。必須克服這些,新的國家建設才可迅速進行。其次就是工作人員違法事件,公家人違法不懲,不止人民不服,工作也必不能做好。

  監察工作的另一經驗,就是檢查工作要走群眾路線,從群眾的利益出發,使檢查與群眾要求一致。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直到群眾起來幫助檢查。才可以使費力少而所得多,這一方針,我們已知道了,可是尚沒做好。(下略)

  (根據1949年8月謝覺哉為華北人民政府司法部起草的一個報告手稿原件整理)

  (1)這是謝覺哉為華北人民政府司法部起草的一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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