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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延安憲政研究會上的發言


  ——關於權能分開及政權與治權(一九四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五五憲草藉口的基石——孫中山的幾句話:政權、治權、權能分開。不少法律學者討論過這憲草,一是御用學者把孫先生的話偶像化,在這偶像下面賣弄虛玄,說來說去,看不到邊際;一是在黨治統制下的進步人士。雖知孫先生的話不對,但不敢反對。

  我們是思想自由,追求真理,真理是隨著時與空而逐漸發展的,沒有恆久的教條。何況說這話的當時,就包含有很多不妥。

  無疑,我們,也只有我們,繼承了孫中山先生的革命事業「天下為公」,孫中山先生民元讓位,是偉大、是大仁,但很不智,把革命事業斷送了。毛主席到重慶談判,發揮了孫先生天下為公的精神,比孫更大勇更大仁,還加上更大智,如簡單學孫中山讓位,豈不糟了。

  民十三,國民黨改組大會宣言,孫先生開始拋棄了政權、治權、權能分工的話。他說:「國民黨民權主義於間接民權之外,複行直接民權;」「民權運動之方式,規定於憲法,照孫先生所創立之五權憲法為之原則;」「國民黨之民權主義,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數人所得而私也……」。這裡以五權為民權,為一般平民所共有的權,而不是把它為政府權為治權,與人民無關。北上宣言,則連軍政、訓政、憲政三時期之說都丟掉了,如說:「使國民自擇其需要」;「本黨根據以上理論,對於時局主張召集國民會議,以謀中國之統一與建設」;「本党於此敢以熱誠告于國民曰:『國民之命運在於國民之自決,本黨若能持國民之援助,則中國之獨立自由統一諸目的,必能依于奮鬥而完全達到。』」一點訓政的氣味也沒有。

  很明顯,國民黨之所謂「訓政」「一黨專政」是違反孫中山先生晚年意旨的。致孫先生奮鬥目的——獨立、自由、統一延遲了18年。現又想拿孫先生已拋棄的權能分開說,制定憲法,做永久獨裁的掩護,惜孫先生死早了,沒有很好的自己更正,這是一方面。

  毛澤東同志說:「我黨的新民主主義綱領,比之孫先生的當然要完備得多。特別是孫先生死後這20年中中國革命的發展,使我黨新民主主義的理論綱領及其實踐,有了一個極大的發展,今後還有更大的發展。」這是一方面。

  由前之說:已不是孫先生的遺教,而是違犯了孫先生的遺教。由後之說,就算孫先生這樣說過,也不能奉為教條,應隨時間發展而有所改變。

  批判一下權能分開與政權治權的學說,

  「人的才能不平等」,「人民應該有權,政府應該有能」,「要一個萬能的政府,人民又能管理它」,完全對的。孫先生憤恨中國專制政體,人民是奴隸,一點權沒有;做官的又都是一點能沒有的人。同時看到西歐某些代議制國家,做官的雖有能而權不夠,做不出成績來,所以發此議論;但這只是有限的真理,不應把它絕對化。

  「諸葛亮有能,阿斗有權,中國現有4億個阿斗,阿斗自知無能,把國家全權委託到諸葛亮」;似是應該。但如說:「曹操有能,漢獻帝有權,中國現有4億個漢獻帝,漢獻帝自知無能,把國家全權委託到曹操。」那就不好!看《三國演義》,看到劉家,沒看到曹家,這是不妥的。

  「機器很有能,工程師很有權,機器馬力越大越好,機器出毛病,工程師把扯手一關,機器即完全停止。「這是對的。但國家不等於真正的機器,4億個阿斗也不等於一個工程師,罷免權、複決權,不像扯手那樣容易。既把立法、行政、軍事等大權交把治者了,人民實際上解除了武裝,所有罷免、複決理論上可以有,不可能見之事實。很明顯,袁世凱算是一部有能的機器,它不開向民主而開向帝制;孫先生是有權的人民頭子,費盡氣力,不能拉轉扯手;甚至以後的袁世凱餘孽,孫先生也無法戰勝。

  應該知道人民有了權,也就有了能;能應該從人民中來;從人民中來的能,即說從人民中鍛煉出提拔出的能,才是真能;離開人民高臥山中的諸葛亮的能,是君制時代「無君子莫治野人」的能;其能是很有限的;民治時代的能,絕不是這樣!

  強調權與能分開,以為人類的天然不平等,給了法西斯一個空子。蔣介石說:「統治權乃與社會並存,操之者系進化階段中統治最有效能者;所以致民之道,則必經過訓政之階段,挽救迫不及待之國家危急。領導素無政治經驗之民族,是非經過較有效能的統治機構之行使不可;但既明定為過渡階段,自與法西斯之理有別。」(「國民會議演說詞」)

  墨索里尼說:「一、國家契約無根據,國家不是由人民契約產生的。二、民主政治的兩個基本觀念:第一、共同意志為政治好壞的標準;第二,個人利益的總和即為全國的公共利益。墨索里尼以為都是錯的。共同利益是自私自利的情感衝動,不能為政治好壞標準;政治的好壞標準自有其客觀的存在,即上帝道德律;至於全國的公共利益,往往是各個利益以外的東西,並且可以常是和各個利益相反的東西。三、暴力不是非道德的。」

  蔣介石學墨索里尼的方法,把自己看為特殊人,應該是統制者。權能分開恰恰做了他的掩護,這是孫所沒料到的。

  把能和人民割開,即是把政治與人民割開。

  孫先生說:「政就是眾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眾人的事便是政治;有管理眾人的事的力量,便是政權;今以人民管理政事,便叫民權。」這說得對。但因把權能分開,因而把政治分為政權與治權,即人民權與政府權,那就不對。

  主權是最高權力,主權在民,那只有人民代表大會是行使最高權力的代表機關。不能于人民代表之外,還有所謂最高權力。主權是不可分的,把人民權限制於四大民權,是把主權肢解。有人說照五五憲草的辦法,人民四權只剩下選舉權,實則選舉也只是替治者裝幌子,無自由的可能。

  斯大林同志說:

  「……不是一個機關而是由許多機關實行立法的情形,我們應當剷除了。這種情形,是與法律固定性的原則相抵觸的;蘇聯的立法權,只應當由一個機關即最高蘇維埃行使之。」又說:

  「照我們憲法制度,在蘇聯不應有由人民選舉的與最高蘇維埃並列並能與蘇維埃對立的個人總統。」

  毛澤東同志說:

  「新民主主義的政權構成,應該採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大政方針,選舉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只有這個制度既能表現廣泛的民主,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最高的權力;又能集中處理國事,使各級政府能集中處理被各級人民代表所委託的一切事務,並保障人民一切必需的民主活動。」

  這是說,主權及主權行使,統治權必須一元化,不能分為並列的幾個。分為人民權、政府權是不合理的。

  再看看五五憲草的具體內容:

  (一)真要權能分開還罷了,但它不是為要政府有能,而是為要人民無權。

  第二章所謂人民權利,全被「依法律」三字打消。還怕不夠,加上一句概括的:第二四條「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就是所謂不妨害的……也得「依法律加上限制」。又為限制的法律加注腳。第二五條「凡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的法律,以保障國家安全,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為限」。這樣,一切限制都合法,人民的權利就光了。

  政府有能嗎?天曉得,離開人民控制的政府,政府不會有能的。18年來的國民黨政府就是明證。

  (二)真的要分出人民權和政府權嗎?不是,是要取消人民權,鞏固政府和人民對立的政府權。

  行使人民權的國民大會的職權第三二條,寥寥6項,不許過問政治,只能做投票的機器;替統治者裝幌子,幌子也不要你多裝。第三一條「國民大會每3年由總統召集1次,會期1月。」6年一任的國民代表,共得開會兩次,任下兩月,國民大會無常設機關,會後任務終了。如要召集臨時大會「須有2/5以上代表之同意。」這在事實上是不可能,但總統須要裝幌子時,則可以召集。

  不是有罷免權嗎?獨裁者膽怯,定得很有趣:第九二條「對於總統、副總統及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院長、副院長之彈劾案,須有監察委員會10人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1/2以上之審查決定,始得提出。」第九三條「對於總統、副總統及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之彈劾案,依前條規定成立後,應向國民大會提出之。在國民大會閉會期間,應請國民代表依法召集臨時國民大會為罷免與否之決議。」試想,監察委員在全國完成自治之省區未達半數以上時,監察委員半數由總統委任(第一四三條),而國民黨統治了18年,一個自治縣都沒有完成過,因而不會有監察委員由國民大會選舉的事。統治者還怕自己委任的人靠不住,如提出了彈劾案怎辦?那你去「依法」召集須2/5以上代表同意的臨時國民大會吧!召集不成,只好依6年2次共2個月的正式會吧!自然照國民大會的選舉法,代表也一定大多數是政府班子。

  第一條「三民主義共和國」就規定了要宣誓才有公民權。「公職候選人資格」要考試。從總統到保甲長,沒有一個可由人民自由選的。所謂四大民權,全是光的。

  (三)不是憲法保障人民權利,而是憲法保障政府的立法,全文一四七條,「依法律」字32見,「以法律」字15見,「依法」字8見,共55。所謂法律,由對總統負責的行政院提出:「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之戒嚴案、大赦案」;「提出於立法院之宣戰案、媾和案、條約及其他關於重要國際事項之議案」等。

  其次,立法院無創制權。立法院只能依照第六四條「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及其他關於國際重要事項之權」,這些案都是總統提出的。

  且不講立法院在總統控制下,且同監察院一樣,在全國完成自治之省未達半數時,立法院半數委員由總統任命。還怕自己任命的人靠不住,又有七〇條規定:「總統對於立法院之議決案得於公佈或執行前提交覆議。立法院對前項提交覆議之案,經出席委員2/3以上之決議維持原案時,總統應即公佈或執行之。但對於法律案、條約案,得提請國民大會複決之。」

  這真做到滴水不漏,由總統提出的法律案,立法院必然且不會不通過,實際上即是把命令變成法律。

  (四)不是民主,而是總統主……變相的君主。

  五五憲草和滿清憲法大綱比較:

  大權總自朝廷,庶政公之輿論。

  君主有統治全國大權,立法、行政、司法皆歸其總攬。

  大權總自總統,庶政也不公之輿論。

  除立法、行政、司法外,加上考試、監察兩權。

  皇帝統率陸海軍。

  宣三頒佈的十九條,有「但對內行使時,須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

  總統統率全國海陸空軍。

  (軍隊主要是對內,不能加但書)

  大清皇帝萬世一系,皇上神聖不可侵犯!

  造成一擁護獨裁的「能者」階級,從總統直到保甲長——這是法西斯與皇帝不同的地方。

  資政院議員,民選欽選各半。

  立、監委員,選任與委任各半。

  五五憲草與德意法西斯「憲法」比較:

  墨索里尼:

  議院的立法議案,非經首相同意,不得提出議會討論。

  法西斯大會有權圈定並指派下議院議員候選人的權利。

  蔣:

  花樣多點:

  立法案由總統提出,立法院照例通過。

  圈定、指定,逐漸改為經過考試。

  首相非到了他握權的經濟、道德、政治力量的系統完全消滅的時候,意王不得將其免職。

  蔣從墨索里尼學得死硬,不到他的力量完全消滅時,不會讓步。

  希特勒:

  政府得制定法律,且不妨與憲法相抵觸,但不得侵及總統之權限。

  希、墨生在經過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歐洲,他們專權首先須修改憲法,蔣則可以無須,到難於統治時才提制。

  當然不是說五五憲草全沒好的,何思敬同志說有一條好的,不過拿它作藍本,僅僅加以修改,是不可能的。要全推翻它,從新攪過。

  (載《延安憲政研究會材料》署名:謝覺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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