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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區、縣參議會常駐委員會的工作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常駐委員會的性質

  「邊區各級參議會是邊區各級的人民代表機關」(各級參議會組織條例第二條),它代表人民來議事管事。議事管事,是不可中斷的:而參議會大會,卻不可能常開。從這個大會到那個大會的中間,必須有個機關,代表大會執行任務——這就是邊區·縣參議會的常駐委員會。

  參議會對選舉它的全體人民負責,常駐委員會對參議會大會負責。它的職責雖並不就是大會的職責,但大會決議案的實施,即大會的任務的全部完成,全靠常駐委員會經常地努力。沒有常駐委員,也許大會議過的,久而忘記(決而不行);常駐委員不稱職,也會得到同樣的結果。所以人們忽視常駐委員會,及常駐委員忽視自己的工作,都是不可以的。

  (二)常駐委員會的職權

  常駐委員會是參議會閉會期間的唯一民意機關,那末,它的工作,即是代表參議會完成其議事管事的工作。各級參議會組織條例第八條:

  「邊區縣(或等於縣的市)參議會常駐委員會,在休會期間,除處理會內日常事務外,並有下列各職權:一、監督同級政府對參議會決議之執行;二、聽取同級政府之按期工作報告;三、向同級政府提出建議和詢問;四、派代表出席同級政府委員會會議;五、必要時召集參議會臨時會議。」

  依據這個規定,常駐會的工作應該是:

  甲、處理會內日常事務:

  一、大會未竟的工作,大會授權給常駐會完成的事件。

  二、經常聯繫工作和非常駐議員的聯繫,常駐會要經常把政治情況及會內工作告訴各參議員,各參議員要把自己活動及所看到、聽到有關政治的情事告訴常駐會,以便經過常駐會建議政府。其次,邊區常駐會對縣參議會(或常駐會),鄉市參議會;縣常駐會對鄉市參議會;同樣,下級參議會或常駐會,對上級參議會或常駐會,都要經常取得聯繫。這樣,一方面:常駐會經常有新的人民意見反映;另一方面,各級參議會或常駐會互相瞭解工作,能取得幫助和改進的效果。

  三、對參議會大會的籌備:上屆大會的事業,要常駐會完成,下屆大會的成功,又靠常駐會準備得力。常駐會把他所得的,考慮到的,寫成書面報告或提案,供獻給大會,使大會更易有成績。關於大會開會的事務工作,也全要常駐會準備有條理。

  (依據條例規定:邊區參議會3年改選1次,1年開大會1

  次,縣參議會兩年改選1次,半年開大會1次,有必要時得

  召集臨時大會)。

  四、其他

  乙、監督同級政府對參議會決議之執行。在參議會大會議決許多案子,交給政府,政府執行了沒有?執行到什麼程度?在執行中有什麼困難,應怎樣克服困難?議得好只是工作的第一步,必須做得好,才能算工作完成。這是人民所最關心也是大會所最關心的。我們不允許議好了不做,或者做得碰到困難就拉倒。

  丙、有權聽取政府工作報告,要監督政府,就要瞭解政府工作的一切。政府須定期向常駐委員會報告。常駐委議員除平時關心政府工作外,有權促政府作口頭或書面的報告。邊區政府決定3個月1次,縣政府可以兩個月1次。

  丁、有權向政府提出建議和詢問:在監督政府執行中,在各地參議員反映中,常駐委員會隨時可以向政府建議;如政府的措置有令人不明白處,或者不切實處,隨時須向政府詢問,促其注意。

  戊、有權派代表出席政府委員會會議:政府的設施及工作檢查,都是經過政府委員會討論的,為了瞭解政府的工作及提供意見,常駐會必須派代表參加政府委員會議。

  還有,各級參議會組織條例第十三、第十四條,都有「追認閉會期間常駐會及政府關於緊急措置之事項」的規定,這是大會允許常駐會在來不及開大會時有權決定應該經過大會的事。比如關於政府送請覆議的事,關於政府送請審核某種條例草案的事,關於戰時某種非常措置的事等。又依照邊參議會稅收問題的決議,還有關於批准臨時增加人民負擔的事。戰爭時期,這種規定是必要的。

  又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召集臨時會議的第四項:「經參議會常駐委員會之決定者」,常駐委員會看到有某種重大事件,必須召開大會時,它有權決定召開臨時大會。

  (三)常駐委員會的人員、活動及經費

  如上所述,常駐委員會是受大會委託,實際進行督促政權工作的機關,因此他們必須瞭解與研究政權的實際,必須和本會議員各級參議會及廣大人民發生緊密聯繫:

  一、須要有獨立機關,至少須有一個以上不兼職的常駐議員駐會。(常駐議員都應「常駐」,但因為工作關係不易完全做到。)

  二、會內應有辦事的職員,可能的話,須請專門人才,幫助常委做各種研究與調查工作。

  三、常駐會可吸收一些參議員組織考察團,到各縣各鄉去考察工作,瞭解人民實情,瞭解政府工作實施的效力。

  四、常駐委員可分工到各縣各區鄉出席各級參議會,指導並瞭解人民生活情況及其要求。

  五、常駐會每3月或半年,須有工作總結,報告各非常駐議員,非常駐議員有信來,必須答覆,並催他們經常寫信來。常駐會應向大會作駐會期內的工作報告。

  六、常駐會不是行的機關,有關於行政或司法的意見,只可以建議該機關去處理,不能徑直執行。同時對於行的機關只能依照條例去監督,不可事事去干涉;同樣,行的機關也不可依賴常駐會,致減弱本身的能動性。

  七、常駐會的經費,按照實際需要做預算,由財政廳支付。常駐議員的待遇,和同級的政府委員一樣。

  附注:邊參常駐會各縣參議會常駐會,都已先後成立。常駐會要做些什麼及怎麼做?在我們還是新的問題。因為不知道或沒有去研究,個別的縣市參議會常駐會,就等於虛設。這是不可以的。本文系依據邊參常駐會第二次會議討論的意見寫成的。因為缺乏實際經驗,只能原則地講,也許還有些問題全沒提到。望各縣常駐委員及其他有研究的同志,給我們更多意見,以資改進。

  12月25日

  (載《陝甘寧邊區第二屆參議會彙刊》署名:謝覺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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