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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建設


  (一九四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首先將邊區政府提出之《選舉條例修改草案》、《各級參議會組織條例修改草案》、《新制縣區鄉政府組織條例草案》及《人權財權保障條例》草案等,加以詳盡的說明,然後提出:

  甲、必須使我們的民主制度更加正規化。

  乙、除漢奸外,一切住在邊區,年齡在18歲以上者,不分階級、黨派、男女、職業、宗教、信仰、民族、財產、文化程度都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丙、不全採取三權分立制,在鄉市實行議行合一,兼議會制度與直接民權之長;縣級、邊區一級是立法與行政分立,司法審判獨立,但受參議會監督與政府領導。

  丁、鄉市是民主基礎,要便利人民直接管理政權,並要吸收廣大人民參政。

  戊、選舉單位與選舉人數的變動。

  己、選舉運動的意義與此次選舉優缺點。

  庚、今後實際的努力方向等。

  (載1941年11月12日《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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