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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職與逮捕、批評與審判大有分別


  (一九四一年四月十三日)

  在征糧運動中有幾處地方民選的征糧委員會或群眾大會,因為多數人的要求,撤換了某些鄉級工作人員;還有,在支部大會上改選了個別征糧不力的支書或幹事。這是完全正確的,應該如此的。但,另外有幾處的報告上,說:「某某耍私情,消極怠工,準備撤職逮捕」;「某某錯誤很多,已經開除黨籍逮捕」。把撤職開除黨籍和逮捕連在一起,那就非常不適當。撤職是行政處分,說他不宜做這事或者努力不夠;逮捕是犯了刑事上的罪,按刑律應受徒刑……等懲治。如果此人應逮捕,那老早就不應在行政上混。當然,不是說行政人員沒有犯罪應立即逮捕的,而是說行政處分和刑事處分,中間差得太遠。至於開除黨籍,那是說他不夠黨員資格,但他還可以做個普通革命者,退一步還可做一個普通人民。這也不是說黨員在未開除黨籍之先,沒有犯罪就應逮捕的,而是說開除黨籍處分和刑事處分是「風馬牛不相關」。如上述報告,個別地方有此不慎重的現象。結果,因侮辱了幹部,不能擔起教育幹部的積極作用,同時逮捕了還得無罪釋放,表現了政府做事的輕率和自己不知法律。

  在選舉運動中,人民批評政府工作,批評個別人員的不好,如說某某販過或抽過大煙、打過「遊擊」、貪污過若干元錢、耍過私情等,應不應該說,應該說。這是累積在人民中的不滿要發舒,是要大家注意選舉更好的人,不要壞的分子仍然盤踞政權地位。但是,無論人民怎樣說出的怎樣嚴重,並不就等於向政府司法機關的「告發」,聽說有個別地方,因為人民說出了某某有犯法或類似的犯法的行為,政府就去逮捕,甚至在選舉會場上逮捕,這也是很不對的。第一,既非「現行犯」又未經過偵查得有證據,「賊在眼前站,無贓定不得罪」。第二,選舉,是人民對政府工作和政府人員的檢查,而不是審判。即令在選舉運動中發現了某人有罪,而這個罪又不能不追究,可是許多時間忽略過去,為什麼要急在一時?

  我們正在實行民主,上述辦法,是不尊重人民身體自由,不尊重法律上的一定手續,不按照法律去處置事情,是落後封建殘餘的反映,和民主生活極不相容。望各級政府研究這個問題,「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如果以為是小事,「逮捕一下子不要緊」(過去軍閥土豪隨便捕人我們看慣了,因而以為沒有打,沒有罰,僅僅逮捕有什麼要緊,這觀點還沒有在我們腦子裡完全去掉),那就會要妨害我們民主政治的實施,當然也會受到行政上的責備。

  (載1941年4月13日《新中華報》署名:覺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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