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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須厘定地租


  (一九四〇年七月三十日)

  第二次邊區黨代表大會高崗同志的報告上說:「制定合理的地方租稅條例、土地條例、借貸條例與勞動保護條例,以調節工商業的發展,以抑制封建性的剝削。」

  那末,封建性的地租剝削,予以嚴格的規定,是不可或緩的了。邊區土地肥瘠和土地廣缺,相差很遠:綏德、米脂1坰地要3鬥至4鬥租,華池、志丹等縣,1坰地2升租子還不到。又經過土地革命的地區,雖然允許土地出租,應該不許再帶有封建性。而未經過土地革命的地區則不儘然,現經過土地革命的各縣有已規定了租額的,有沒有規定的,但事實上地租有向上漲的趨勢。比如安定規定上地每坰租子8升,中地4升,下地3升,然據安定南區五鄉二行政村的調查(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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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1.表內1939年地租中有現租2石4鬥5升。

  2.1939年租戶數租子總數比1938年均增加1倍以上,這說明:一,富農的經濟的發展——富農多租進地;二,無地農民加多;三,有些人有地而自己無法種(缺牛、種或勞動力之貧農及抗屬)。

  3.照法定租額,1938年租地數平均每坰3升半強,而現在達到5升2;1939年租地數平均每坰3升6弱,而現在達到5升2;1938年地租數平均每坰3升6弱,而現在達到5升5,如把現租伸作秋租,將達到6升7合(注:「現租」是租定地時即交租,一般只秋租的一半,也有多一點或少一點的)。革命前的「現租」是有利於地主,春初要農民把冬天剩下的糧食交「現租」。至春夏間吃糧不夠,不得不向地主借高利的糧。現在的「現租」又有些有利於佃戶,因出租者多窮農或抗屬(租入的多是富農)。春天沒糧吃,就把秋租吃了,只得到一半。

  又延安柳樹店地方,1936年冬曾分過地的。1937年登記時地主與登記員舞弊,不許分得地的農民登記,說這些地區反正是你們種,地租輕點就是,輕到川地一坰租子3升。去年地主忽藉口延安縣規定上地每坰1鬥,中下地若干,把租子加一二倍。有一農民不願意,地主就把地收回,現該地農民已向政府控告,尚在解決中。

  把地租和前報載的夥種、按莊稼、調分子等情狀一起來看,可知已被我們槍斃了的封建剝削(關於土地的)鬼,又在墳墓裡抬起頭來,而且和新產生的資本主義剝削鬼勾結,一同向勞苦的農民進攻,我們必須警覺用必要的方法制止他。

  法律上的限制是這樣:各縣立即研究,提出上中下地的最高租額,並說明理由,呈報邊區政府核准公佈。公佈之後,多收的將其全部租子沒收,虛報坰數的,將其虛報部分沒收。(陝北地廣,習慣上所謂坰,實際不止1坰。出租地的只能按習慣上的坰數收租。)且所謂最高租額,不能和未經過土地革命的地區相比,不得含有封建剝削性,最好的地,也不能超過1坰租1鬥。

  至於沒有分過土地的地區,那又是一樣辦法,不是照地的好壞來定租而是照原有租額進行減租。一般應依照國民黨民國十五年的決定:「二五減租」即1石租減2鬥5升。各地情形不同,三七減(1石減3鬥)、五一減(1石減2鬥)也可以。應在各區的臨時參議會或政府委員會上討論通過,呈報邊區政府批准,公佈施行。

  陝北還有所謂包租:一種是農民向地主包租來多塊土地,言明一定的租額,然後以坰數計算,每坰租子要便宜些。或者幾個人包租一塊土地,比零租要便宜。第二種包租是向地主包租很多土地,然後轉租給其他沒地的農民從中賺一些租子。這兩種包租,第二種應該嚴令禁止。

  (載1940年7月30日《新中華報》署名: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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