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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限制夥種按莊稼與調份子的剝削


  (一九四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夥種、按莊稼、調分子,是過去陝北地主剝削農民的殘酷花樣,本已隨著土地革命而消滅了的。但因為近來有個別農民缺乏土地,特別是外來的難民,無牲口、無土地,而且現口無糧。而有土地的人,以地租額受法令限制,且怕背地主的名,遂把舊社會極殘酷的剝削方式——夥種、按莊稼、調分子……等復活起來。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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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丙兩種主要是外來難民。

  計算夥種的剝削程度,據安定南區五鄉行政村的調查(見下頁表):

  照安定地租法令,上地每坰租額8升,中地4升,下地3升。平均每坰租子5升左右,而夥種剝削達到2鬥以上。又查上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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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一、收1石穀子約有200斤草,為計算便利,折合穀子每石5升。

  二、牛料子種,一般以每坰3升穀子計算,包括牛產子種及牛吃的料。政村1939年夥種的52坰的質量,上地8坰,中地15坰,下地29坰,照法定租子平均每坰只3升6合,而現達2鬥以上,超過6倍有多。

  這樣的剝削,應該予以限制,如上述甲類夥種,勞力牛種都是農民的,這和租地一樣,應該按法定租額繳租。只有出地的人,同時出了些生產手段的,才能叫做夥種。辦法須按照土地的好壞,出生產手段的多少,來規定收穫物分得的成數。一般說,夥種出地者因為他出了生產手段,他的取得比尋常出租地要多一點,但不應多得過分。

  照上面安定南區五鄉行政村1938年夥種例子,如果規定為地主出土地、出牛料子種,收穫三七分,地主得3,農民得7,草歸出力者,那末,結果怎樣?

  總收成28石6鬥
  出地者分得8石5鬥8升
  除去牛料子種1石5鬥3升淨得7石5升
  平均每坰得租1鬥3升8合強

  比法定租子尚多3倍以上。然出力者已大得好處。再計算1939年的例子,出地者每坰可得租9升4合6。出地者只能是這樣,再多,應為法律所不許,太少了,也怕一些缺乏耕牛子種的農民得不到地種。我意政府應用明令規定一個標準,因土地好壞、出生產手段多寡而有出入時,則由區鄉政府斟酌情形為之判定,政府應注意保護勞動農民的利益而干涉其過分剝削。

  按莊稼、比夥種剝削還重。按莊稼的農民,不但沒有土地、耕牛、子種,而且現口無糧。按莊稼多系外來難民及最無辦法之農民,向地主借若干坰地,每坰可向地主借1鬥糧,耕牛子種由地主供給。秋收時先從穀堆中取去借糧,1石取2石,又取去每坰牛料子種3升,剩下的地主與農民對分,草全歸地主。

  他的剝削程度怎樣?據安定南區五鄉二行政村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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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莊稼農民是一無所有,比較夥沖更依賴地主,所以條件也更苛刻:夥種草是對分,按莊稼草全歸地主;夥種不先除去牛料子種,按莊稼則先除去然後對分。還有按莊稼的多半自己沒有窯,住在地主家裡,妻子兒女幫助做些瑣事,飯都是吃自己的,無異請了一個不吃飯不要錢的女工。按莊稼本人除做莊稼外可以自由去攬短工,然秋季閒季幫助老闆做些零活,也是常事。

  又查上述行政村按莊稼土地的質量,1938年的33坰,為中地22坰,下地11坰;1939年的66坰,內上地只1坰,中地30坰,下地25坰。那末照法定租額來說,地主所得多過七八倍。他是合著田租、牛租、高利貸、雇傭勞動力數種剝削的大成。

  限制辦法,應該:一,借的吃糧,除他父母妻子吃的,應于秋收時1石還1石外,參加生產本人吃的糧不還。不還的數量,以坰數計,比如淘1坰地,給食糧1鬥。(種地時間只幾個月,平時如在地主做活,應按日工計資)二,牛料子種不扣還。三,草歸出力者。四,收穫糧食對分。照這樣來計算上面安定的例子,1938年按莊稼的33坰地,地主得谷10石,除去牛料子種9鬥9升,給夥子吃糧(不還的)3石3鬥,每坰得利還有1鬥7升3合。計算1939年的例子,地主每坰可得8升,在這收成壞的年歲,地主所得比法定租子還多到1倍以上。

  調份子,調份子完全是一種雇傭勞動,不同的:雇工以一定額的貨幣為工資,調份子則以不定額的物品為工資。調份子的花樣很多,有九五分(1石分5升)、一九分(1石分1鬥)、二八分(1石分2鬥)、三七分(1石分3鬥)、四六分(1石分4鬥),看具體情形而異。一般說,他的勞動代價常在最少3石最多6石中間,很少能得6石以上的。

  他的剝削程度怎樣?舉安定南區三鄉一個例子:

  雇主有勞動力4人,連調份子的共5人,種52坰地,收糧47石,調份子的分得4石7鬥(一九分的),草全歸雇主。若是把糧5人均分(除去牛料子種1石5鬥6升)每人應分得9石8升8合,除去調份子的雇主家吃飯的2石,還應得7石8升8合。今只得4石7鬥,是被雇主剝削去2石3鬥8升8合,以每石價30元計合洋71.6元,又應分得草1880斤(每石穀草200斤計),1元50斤合37.6元,共被剝削去110.2元。

  又安定南區五鄉一個例子:

  雇主自己只1個勞動力,共種地30坰,收糧19石,二八分,調份子的得3石8鬥,若把收糧19石(除去牛料子種9鬥)2人對分,應得9石5升,除去吃糧2石,還應得7石5升,今只分得3 石8鬥,被剝削去3石2鬥5升合洋97.5元,又應分得草1900斤,合洋38元,共計被剝削135.5元。

  調份子在農余時可自由休息及攬短工,但一般總是常在雇主家做些零活,而在農作時也比雇主要多幹一些。

  調份子的情況複雜,很難規定,但也應按直接參加生產的勞動力的多少,定出一個相當的標準。比如:

  甲、種地35坰,2人參加生產(地主1人,份子1人),估計秋收17石5鬥(每坰以5鬥計)以三七分配,調份子的可得5石1鬥。

  乙、種地55坰,3人參加生產(地主2人,份子1人)估計秋收27石5鬥,以二八分配,調份子的可得5石4鬥多。

  丙、種地70坰,4人參加生產(地主3人,份子1人)估計秋收35石,以八五一五分配(1石分1鬥半),調份子可得5石2鬥5升。餘以此類推。

  此外還要規定一個東西,即:(一)「工錢保份子」,保障在秋收不好時,調份子的也能得到一定限度的工資。(二)調份子的於莊稼以外替雇主作工,要和平常工作一樣取得報酬。

  夥種、按莊稼、調份子這三種剝削方式,不論那一種,都是剝削那沒有及缺少土地及沒有耕牛農具的人,因此,調劑土地,幫助貧農解決耕牛、農具,是治本的法子。但是治標也很要緊,政府應定出限制剝削的標準,把他規定在「租息條例」內。為著使規定的標準能夠充分實現,那還要使這些被剝削者組織到各種團體裡,參加政治生活,有民主權利,有說話的地方,能夠提出與主張代表他們自己的利益的意見。

  (載1940年7月23、26日《新中華報》署名:謝覺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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