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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規定農業稅率


  (一九四〇年七月十九日)

  距秋收只幾個月了,邊區政府決定今年要實行累進的農業稅,這就急須要制定徵收條例。

  正規的累進農業稅:首先,不能再照過去徵收救國公糧一樣預先估定一個數目,各級政府遞次指定下去,跡近乎攤派,而是照條例收得多少是多少。其次,和以前「田賦」也大大不同,田賦冊子據說還是明朝遺下的,其不公不實,不問可知,我們早就把它廢掉了。丈量土地,按土地來徵稅嗎?那不是短期間所能辦到。因此,只能由人民自報收穫量,按比例徵收。第三,還是要征本色(米糧)不征折色(洋元)。因為我們在打仗,打仗第一,要吃飽飯。我們打仗的地點在交通不便的廣大農村,如果照從前「千里舟車飛芻挽粟」的辦法,那軍隊只有餓死。現在征糧,以區為單位儲存著,軍隊到那裡就吃在那裡。且糧藏在民間,不易損失。二,如果是征折色,又要向人民換成本色,糧起落很大,市場盈虛不一,不免影響軍食。所以征糧(本色)的辦法在各抗日根據地通行,也許有相當長的時期要是這樣。有人傳說道:今年收農業稅,不征糧了,那是錯的。

  剩下的問題是稅率標準怎樣定?要顧到兩件事實:一是人民負擔得起;二是能夠相當供給部隊的需要。

  邊區徵收救國公糧只3年,以前是什麼稅也沒有的。剛從殘酷封建壓迫下解放的農民,窮得沒有鍋,沒有碗,沒有農具,那時只能給他東西,不能向他要東西。1937年開始收公糧,收到1萬石,1938年收到17萬石,1939年收到5.2250萬石。不是收得比前重,而是農村經濟突飛猛進。據建設廳估計,1937年全邊區收穫糧食100萬石左右,1939年達到170多萬石(照邊區的石計算,1石約抵市石4石)。記者曾親問過農民:「今年公糧比去年多兩倍,感覺重了一點嗎?」「不算什麼!一家打十多或幾十石糧,過去納地主租就要去掉一半,現在繳石數或幾鬥公糧,算什麼?」又據各縣報告,除開個別地方因徵收方式不好外,一般都覺得繳公糧很輕鬆,且很踴躍。可知民力負擔,只要年成不荒,政府預計徵收糧食的數量是容易達到的。

  那末,要制定一個怎麼的稅率,才能合乎人民負擔的力,又保證能收到相當的數量?記者手邊有一安定南區三鄉農民繳糧調查材料。該鄉居民236戶,出糧的52戶,餘都免征。該鄉共征糧56石。記者將出糧各戶的實際收穫量,按照去年邊區政府去年制定的累進徵收率計算,只能征23石7鬥9升,照延安縣制定的累進徵收率計算,只能征36石7鬥4升,照志丹制定的累進徵收率計算,能征74石7鬥8升,又據靖邊幾家農民出糧的調查,那就比任何一種條例都低。

  上面兩個地區,群眾對於征糧都頗滿意,因此,可以得出結論,志丹的條例是重了,邊府去年定的條例又太輕了,應該折衷于志丹延安兩縣之間。只要年收中平,5萬石以上的糧食是可能征到的。

  由非正規的進為正規的,由中國從來就沒有弄好過的土地稅則,進到正確的累進稅收,不是一件易事,我們不敢說在短時期,根據我們很少的經驗,就可以算好。但我們一定使他比較統一、確定,不能如過去彼縣一條例,此縣一條例,今年一條例,明年又一條例,而實際都未照條例執行,這種稅收上的遊擊現象,應該終止。

  (載《新中華報·批評與建議》無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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