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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七年十月(1)


  十月一日晴

  上午開支幹組長聯席會,討論土地文件,準備不好。

  中工委依據華北各地挖窖經驗的意見摘錄:

  甲、挖地窖必須與徹底解決無地少地農民的土地相結合,決不可離開農民的基本要求孤立去進行。必須確定對象是地主階級,特別是大漢奸、大惡霸、大地主……,每一地主有無地窖財物,應依據群眾力量調查清楚,並根據群眾意見加以區別……

  乙、……應確定鬥爭的主要目的為了解決農民在生產中缺乏的糧食、衣服、耕畜、農具、種子、肥料、資本等各種困難。如鬥出來的果實,能夠基本上解決這些問題……可適當停止,不要主觀的漫無邊際的鬥下去,也不要企圖經過一次鬥爭就將地主隱藏的財物,全部財物鬥出,盡可能減少地主的逃跑和自殺。

  丙、……必須以貧雇農為骨幹,聯合全體中農共同向地主鬥爭。……鬥爭對象的確定及如何鬥法,均須經過群眾民主討論和決定。堅決反對幹部的強迫命令及少數積極分子脫離廣大群眾的恐怖行動。鬥爭的領導必須掌握在正派農民的積極分子和可靠忠實公正廉潔的幹部手中,以保證鬥爭果實不能貪污浪費。在流氓和貪污腐化分子當權,又沒有可靠工作團的地方暫時不要進行。

  丁、鬥爭的一般方法:(一)、(二)、(三)以群眾大會的壓力和群眾激烈鬥爭的威勢,逼迫地主交出財寶、地窖所在地。(四)用個別的談判軟的方式,……甚至在談判中只提出一定數量的財物,會交出,而不要提他的全部或在談判中說明要保證給地主留下百分之幾的數目。總之,要以群眾鬥爭與個別談判等各種軟硬方式配合鬥爭。一般情況下軟的方法收效較大。決不可只用硬的方法弄成僵局。……必須按人口和貧苦程度將全部果實公平合理的分配給貧苦農民,並使中農得到部分的利益。嚴禁幹部多分果實,在農民群眾中提倡勤儉節用,反對揮霍浪費,一切分到的果實,都須用在生產建設、成家立業的一方面去。

  偶然感到:解放區的土地改革,肅清農村中的封建剝削與封建壓迫的鬥爭中,不是地主階級有可怕的有形力量,而是社會上甚至我們幹部中無形的封建思想殘餘。比如害怕真正民眾起來,掌握不住,害怕民主制度的麻煩,喜歡強迫命令。民主不建立,封建無法肅清,甚或變形的在新制度中復活。至於主觀上害怕農民經濟與政治上翻身的壞分子,更不在說。

  表面上左,實際常是過去右的反動,也暗伏著將來右的根子。

  中央復工委關於平分土地的意見:

  平分土地利益極多,辦法簡單,群眾擁護,外界亦很找出理由反對。此種公平辦法,中農大多數獲得利益,少數分出土地,但同時得到其他利益(政治及一般經濟利益)可以補償。因此土地會議,應該採取徹底平分土地的方針,將農村中全部土地、山林、水利、平地,以鄉為單位,山地以村為單位,除少數重要反動分子外,不分男女老少,在數量上抽多補少,在資金上抽肥補瘦,平均分配。不但土地、山林、水利、平地平均分配,而且要把地主、富農兩階級多餘的糧食、耕牛、農具、房屋及其他財富拿出,適當的分配給農民中缺乏這種東西的人們,地主、富農所得之土地財產,不超過也不低於農民所得。財產中的森林及水利工程,不能分配,應由政府管理。(下略)

  十月三日晴

  為工作人員高級組講少奇同志給晉綏信。

  發現支部討論文件,不少人並不就文件逐節逐句研討,只泛泛地發言,提問題,因而就不知道他對該文件究是怎樣瞭解,也無法啟發人來瞭解。這樣討論法是惡劣的,須糾正。今天我講少奇同志信,逐節講的,有些同志連文件都沒帶來。

  和工作團某某同志談,他們說:「晉綏土改,主要是根據晉綏的實際」;「中央文件說的,和實際有距離。」根據實際是對的,但應該把中央文件的原則怎樣運用到實際,而不能說中央文件的原則「與實際有距離」,不適用。中央原則是依據頗廣泛地區的實際與多年的經驗來的。我們看到的不比中央多,甚至連中央原則都未瞭解,而敢於說中央文件不適用,說他不合實際,那是很危險的,也不合黨的起碼紀律。

  十月四日昨夜雨陰

  晨複陶承信。陶來信很情感,也理智,作詩答之:

  本來戰鬥即歡娛,戰鬥歡娛那樣多?夫是英雄兒好漢,一同血染舊山河。

  鬢雲欲墮眼微花,曆苦茹辛那樣差?撇卻針頭拿筆桿,要將餘力獻中華。

  十月六日陰夜雨

  飄飄滿九周歲。

  看馬寅初《中國經濟改造》共產黨之土地政策章,以改良觀點來評論我黨土地政策,自然無有是處,他說紅軍兵士有優先分得土地權,當作和「各地戍守兵士由政府撥給耕地、耕牛及種子,使就地耕種以自給養」之「軍屯」「相類」,更為誤會。

  十月七日陰

  東方部關於土地分配的原則:

  1.實行土地平均分配時,須包括每鄉全部土地,換言之,包括各種佔有形式的土地,即農民私有之土地,亦須合併計算,再行分配。

  2.決定各鄉村土地分配時,必須計算其土地之肥瘠、位置之便否,尤其對於水田、旱田之分別,故分配標準不視土地面積之大小,須視收穫量之多寡。

  按數量上抽多補少,質量上抽肥補瘦,即一般地不動原耕,只為抽補。因打亂抽分,農民多以為不便也。

  3.凡苦力、雇農、農民,只要其自身願意,絕對有權取得分地。富農亦得享受田地之分配,但彼等於蘇維埃政權建立後,不得取反革命之行動,反對蘇維埃政府。

  4.在城市附近之貧苦農民,往往自給不足往城裡做工而離開家鄉者,其家族亦有絕對的土地分配權利。

  5.凡加入紅軍之農民、苦力、雇農、遊擊隊員,對土地分配皆有優先權,整年在外服務于紅軍之兵士,更絕對的有土地分配權。

  6.決定分配標準時,對於各個農民家庭,可以採取勞動率為原則,或按人口分配。對於此問題,鄉村蘇維埃自己可以按照當地情形與農民群眾意志決定之。但須注意者,富農常常成大家庭,幾世同居,人口雖多,能勞力者較少,故以勞動率為分配土地之原則,大部分比較適當。

  按蘇維埃時,富農主張按勞動率分配,他可以多分點,這所謂勞動率,是指勞力及資本而言。後來實行的,富農只按勞動力分,即成年人有分,而且分的是壞地。因為中國地富階級和外國不一樣,應該不分男女老幼(連地富在內)各分得一份為妥。晉綏決定單身漢照兩口人分地,對的。

  中國共產黨土地暫行法(中央蘇區大會通過):

  第一條:凡屬地主的土地,一律無償沒收。

  解釋:凡佔有土地,自己不能耕種,利用別人勞力榨取地租者曰地主。

  第二條:凡屬祠堂、廟宇、教會官產佔有的土地,一律無償沒收。

  解釋:祠堂土地大半在豪紳族長手上,廟產在僧尼手上,教會土地在牧師手上,故皆應無償沒收。

  第三條:積極參加反革命活動者,其所有土地一律沒收。

  解釋:反革命富農的土地應一律沒收之,至於被地主富農欺騙影響下的中農、貧農、雇農群眾,應採用宣傳教育方法,不能與富農同樣看待。

  第四條:沒收的土地,一律歸蘇維埃政府分配給地少或無土地的農民使用,禁止一切土地買賣、租佃、押當,以前田契租約押據等一律無效。

  解釋:取消土地買賣、租佃、典押等制度,蓋所以防新地主的產生,至於土地之所以應分與地少或無地之農人者,因不耕種土地者,不能享有土地使用權。

  (按此條左了,行不通。)

  第五條:甲、分配土地的方法,由鄉蘇維埃代表大會決定之。

  解釋:分配土地以鄉為單位,因各地的關係及土地分配狀況甚為複雜,不能有一致的辦法,只能以鄉為單位。

  乙、土地分配方法限定下列二種,由鄉蘇維埃擇一行之。子、一切土地平均分配。醜、單就沒收的分配,原耕農不動。

  丙、分配標準有下列二種,各鄉蘇維埃可按照本鄉實際情形擇定一種。子、按人口分配。醜、按勞動力分配。

  丁、大規模農場不得零碎分割,應組織集體農場生產合作社等,以免減少生產力量。

  戊、各鄉蘇維埃大會,對於缺乏勞動力耕種之家,如孤兒寡婦等,必須決定實際辦法來維持彼等生活,最好採用社會救濟方法。

  按孤兒會長大的,應該分地,無力耕種,可用助耕或出租等辦法。

  己、紅軍士兵,已有土地者照舊,其尚無土地者,俟全國蘇維埃政府成立時,再行決定分予土地。

  庚、雇農按照蘇維埃政府的勞動法令,享有特殊的保護,不必分予土地。倘經蘇維埃會議決定須分予土地者,則同時必須分予耕牛、農具,最好令其組織農場。

  按雇農須分地,鄉村工人也須分地,晉綏決定說工人分地,「仍採用按副業收入計算,土地分配只是補足其副業不足,「贛縣工人分了田,減了工資,木匠、泥匠原二毛減到一毛五,篾匠原一毛五減到一毛二」,也是一法。

  第六條:大規模的山林、河道、湖海、鹽場、桑地等向歸舊政府經營者,概歸蘇維埃政府管理經營。

  第七條:以前軍閥豪紳剝削農民的田賦、契稅及一切捐稅等,一律取消。分有土地的農民,繳相當的公益費,其數目當地蘇維埃政府按累進稅的原則規定之。

  解釋:蘇維埃政府須辦理一切公益事件,如設立農民銀行,組織生產合作社,辦理教育事業,維持孤兒、寡婦等在在需費,尤其是紅軍費,故農人所得應繳相當公益費。

  第八條:如各縣有特殊情形,為本法令所不能包括者,由各縣蘇維埃代表大會議決辦法。

  第九條:全國蘇維埃政府成立頒佈正式土地法令時,本暫行法即取消。

  江西蘇維埃政府對於沒收和分配土地的條例(摘錄):

  土地之分配方法:

  第十九條:以鄉為分配土地之單位,倘貧農中農大多數欲以村為單位亦可。

  第二十條:雇農、貧農、中農、失業工人及失業獨立勞動者,應按照人口將土地好醜多寡平均分配,但中農須按照自願原則。

  第二十二條:礦山由國家管理,由政府決定租借或組織生產合作社開採,但目前應以租借為主要辦法。

  第二十五條:豪紳地主及自動領導反水的富農,其房屋、農具、用具沒收,留一部分交蘇維埃及革命團體應用,一部分則救濟紅軍家屬、被難群眾,其餘則分予貧苦工農。

  第二十六條:政府及各革命團體工作人員,如果不是雇農、貧農、中農、失業工人、苦力與獨立勞動者,一律不能分配土地。

  紅軍土地之分法:

  第二十七條:紅軍家屬土地之分配與貧農、中農一樣,但須分得附近與不遠的地方。

  第二十八條:留紅軍公田,標準每鄉每人分得五擔田以上者,每鄉應留紅軍公田三人至五人,田多之處應多留公田;田少之處(即每人分不到五石田)至少亦須留出二人之公田。山林木子不必留。紅軍公田主要發與群眾耕種,耕牛、肥料、種子由群眾自願供給,必須時由政府幫助,在某種困難環境下,可以出租,租額由租佃人與政府商定。

  租借買賣承繼及其他:

  第二十九條:土地分配後,可以租借。但不能租給豪紳地主家屬,租谷多少,由雙方議定。

  第三十條:土地分配後,可以買賣,但不可賣給豪紳地主家屬。土地價錢雙方議定,但須報告當地政府登記。

  第三十一條:土地分配後,實行家人承繼,生的不補,死的不退,但死者無家屬由政府收回。

  (下略)

  中央土地法:

  第五條:第一次代表大會認為平均分配一切土地,是消滅土地上一切奴役的封建關係及脫離地主私有權的一切束縛的最徹底的方法,不過蘇維埃地方政府無論如何不能以威力實行。不能由上命令,必須向農民各方面解釋。這個辦法,僅在基本農民群眾願意和直接擁護之下才能實行。

  第六條:蘇維埃地方政府在農民自願不妨害他們的宗教感情條件之下,得自行決定關於宗教團體及祠堂等土地問題的處理問題,但教士的、氏族的、廟宇的土地,蘇維埃政府無條件的交給農民。

  第十二條:第一次蘇維埃代表大會認為,只有在蘇維埃政權下的土地與水利的國有,才是改良農民生活最可靠的方法,事實上就是轉變農村經濟到最高度的社會主義發展的必要步驟,不過實際實施這個辦法,必須在全國最主要區域的土地革命勝利與基本農民群眾擁護這個要求的條件之下,才有可能。在目前革命階段上,應將土地與水利國有的利益,向農民群眾解釋,尚不應褫奪農民土地的出租權及買賣權,蘇維埃政府應同時嚴禁一切投機與舊地主收回土地的企圖。

  上列條文從馬寅初經濟改造上抄的,與原文容有出入。(十月八日覺志)

  十月九日晴

  參加自隴東土地改革工作回的幾個同志檢討會。

  十月十一日晴

  延安邊府人員撤退時,頗亂,損失東西很多,家屬婦女不少拖得筋疲骨瘦,知識分子婦女尤甚。

  日來支部有兩個小型會,檢討某某同志的思想,一個對象是農民出身的老同志,一個是經過考驗的知識分子同志,前者有點彆扭,但態度倒很坦白,後者則多少有點遮掩。洗臉是必要的,自己洗,不妨擦重點,別人代洗,或促其洗,那就要輕重適宜。象為小孩子洗臉一樣,先用水浸濕其垢結,後用毛巾一拭再拭,使他感到舒服,如著手太重,他感到痛,就不肯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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