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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六年十月(1)


  十月二日微晴

  松齡同志來談審委工作,應審計獨立,編預算,領導各級會計,設審計、會計、統計三科,財廳只為收入與支出機關,金庫獨立。

  外蒙古憲法規定之國家機關:最高執行機關為大呼拉爾(呼拉爾,蒙文「會議」的意思)。出席大呼拉爾的會員,由各阿曼克(省)的呼拉爾選出。大呼拉爾由小呼拉爾召開,每三年至少一次。大呼拉爾的特別會議,可由小呼拉爾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召開。大呼拉爾選出小呼拉爾之會員。大呼拉爾休會期間小呼拉爾為政府最高機關(小呼拉爾每一會員代表一萬人口,外蒙人口一百萬,小呼拉爾會員約百人)。小呼拉爾的常務委員會每年必須開會一次。小呼拉爾選七人為主席團。小呼拉爾休會時,主席團為政府最高機關。

  政府之經常事務由部長會議處理之。部長會議對小呼拉爾之主席團或會議期間之大呼拉爾或小呼拉爾負責。

  地方政府由阿曼克、首都及更小地方單位的人民呼拉爾推行。各級呼拉爾之會員由其所屬下級呼拉爾之會員中選出。

  外蒙經濟制度的特點:土地族有,牲畜及可移動的住宅私有。

  十月三日晴昨夜降霜

  俊語:全民炕上烤焦,一人廬山歇涼。(陳瑾昆)

  江西有幾百里路無人煙,國民黨打算在此辦集體農莊,因為地權問題已解決。(王維舟)

  只看見掠眼的東西的旅行者是可憐的,他的眼睛必須知道如何去尋求潛藏在陰暗中的事務。(愛倫堡)

  十月四日陰

  劉健群說:「不打共產黨,國民黨定沒落;打,雖無把握,也許出現『奇跡』。抗日戰爭,有甚把握,打下去,不也勝利了嗎?」

  「奇跡」,確是太多了:一個「東方的最大法西斯」(印度波斯語),居然列為反法西斯的四強領袖之一;西班牙的阿諾斯,因為美國知道他曾和納粹合作,不敢到巴西去當大使,而中國要和納粹會師,天山的將軍卻大搖大擺出席聯合國參謀長會;奪我國土滅我人種的民族仇人要愛;盡忠報國、百戰功高的將士要殺;叛官降將要重用,……「奇跡」實在太多了。

  然而反動派夢想的奇跡,卻永遠不會實現的。

  外國的墨索里尼分屍了,外國的戈林等上絞架了,外國的吉斯林槍斃了,中國的墨索里尼、戈林、吉斯林等就能特別幸運。這在廣大人民已經起來了的今日,是不可能想像的。

  汪精衛、陳公博、褚民誼、王克敏之流,他們是熟讀古書的,他們知道賣國有罪,卻從沒有大賣國賊及身受到處罰。兒皇帝不也是皇帝嗎?不也可傳他一代、兩代嗎?又他們也許讀過張邦昌的表文:「孔子應佛肸之召,志在尊周;紀信乘漢王之車,意存誑楚。」於是留下一張後門,和當時尚在抗日的蔣介石勾勾搭搭,蔣介石也樂得有此一手。你走「曲線」,我走「直線」。「直線」勝了,走「曲線」的是地下軍,是「誑日」的;「曲線」勝了,走「直線」的「早有此意」,此間也早已虛位以待君。這比張邦昌更現實。如果陳公博的辯訴長文不被燒掉,將是一極寶貴史料。然而蔣介石為著自己,不能不把知心朋友斷送。

  這說明甚麼?說明終漢奸夢們的「奇跡」不會有。公開的投降日帝國主義的賣國賊,不可能有奇跡。難道公開投降另一帝國主義的賣國賊,又會有甚麼奇跡嗎?

  十月六日晴

  邀張老、李老、子宜重審憲草,發現彈劾議長、常務委員的規定不妥,有了罷免就夠。恐失敗的黨派借此搗亂。又第三章第三節法院,以只說高等法院為合章法。

  十月七日

  在交際處座談美軍退出中國運動,到數十人,我為主席,決定:

  1.舉行要求美軍退出中國運動周,從雙十起。

  2.組織運動周工作委員會。

  3.發電報。

  4.商請解放區代表大會,籌備從速召開解放區人民代表大會。

  十月十日陰

  舉行美軍退出中國運動大會。

  十月十一日陰

  邊憲草經過六次修改,前天把草案送西北局,算交了卷。今後修改可能不多了。

  中華民國陝甘寧邊區憲法草案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陝甘寧邊區為中華民國地方自治最高單位之一。

  第二條陝甘寧邊區政府為地方自治之民主聯合政府。

  第三條陝甘寧邊區政府設于延安。

  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四條陝甘寧邊區人民不分民族、階級、黨派、宗教及團體,在政治上、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條陝甘寧邊區人民有身體、思想、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居住、遷徙、通信等之自由。

  第六條陝甘寧邊區人民有獲得土地之權利,其保證為已實行分配土地區域分得土地之人民,保有其分得土地之所有權;未實行分配土地區域,實行減租保佃及依法徵購地主超額之土地,分配於無地或地少之人民。

  凡分得土地後,若將土地所有權轉讓他人者,不得再向政府作獲得土地之要求。

  第七條陝甘寧邊區人民有獲得工作之權利,其保證為推行進步的經濟政策,繼續發展生產,使已經沒有之乞丐與失業現象不再發生。

  第八條陝甘寧邊區人民享有一切正當營業之自由。

  第九條陝甘寧邊區人民有服文武公職之權利,不因民族、階級、黨派、宗教或性別等關係有所歧視。

  保證文武公職人員之物質生活及文化生活。其因年老疾病或家庭負擔重者加給津貼,服務年久退休者給退職年金。

  廉潔奉公,守法負責,完成任務,適時檢查與改進業務,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一切文武公職人員應盡之義務與責任。

  第十條陝甘寧邊區人民因天災人禍、老幼殘疾無法維持生活者,有獲得救濟之權利,其保證為社會救濟事業與政府救濟事業之發展。

  革命將士之遺族有受生活保障與優待之權利。

  外來之難民、移民、乞丐等一律幫助其獲得職業。

  第十一條陝甘寧邊區人民有受教育之權利,其保證為普設各種公私學校,公立學校免收學費給貧寒學生以膳宿等費,並實施廣泛的社會文化教育與在職人員的業務教育。

  第十二條陝甘寧邊區人民為保護民主自由,有組織自衛武裝之權利。

  第十三條婦女在政治、經濟、法律、文化及社會生活各方面,均與男子平等;婚姻自由,實行一夫一妻制,養育子女多者,有獲得政府津貼之權利。

  第十四條一切為伸張正義與爭取自由而遭受迫害之本國或外國人民來邊區者,均有受庇護之權利。

  第十五條將來之民主國憲所規定之人民權利義務,陝甘寧邊區均充分實施之。

  第十六條本憲法的列舉及未列舉之人民自由權利,均受憲法之保障,不得以法律或命令侵犯之。

  第三章陝甘寧邊區政府

  第十七條陝甘寧邊區政府,由邊區議會、邊區行政委員會、邊區高等司法機關構成之。

  第一節邊區議會

  第十八條陝甘寧邊區議會為陝甘寧邊區之立法機關及監察機關,由陝甘寧邊區人民直接選舉之,對陝甘寧邊區人民負責,其職權如左:

  一、議決邊區各項基本政策及法規。

  二、選舉邊區行政委員會之委員、主席、副主席及高等法院之正副院長。

  三、議決對行政委員會提出之各廳、處、部之主管人員及高等檢察長名單之同意案。

  四、檢查邊區行政委員會、高等法院及公營企業之工作。

  五、議決對邊區行政委員會委員、正副主席、各廳處部主管人員、高等法院正副院長、高等檢察長及公營企業主管人員之彈劾案。

  六、議決對邊區行政委員會委員、正副主席、各廳處部主管人員之不信任案。

  七、議決邊區人民武裝及公安事項。

  八、議決邊區國民經濟建設計劃。

  九、議決邊區財政預算審核決算。

  十、議決邊區稅收及其他收入。

  十一、議決發行地方公債。

  十二、議決邊區文化教育及衛生計劃。

  十三、議決人民請願事項。

  十四、議決有關邊區地方自治之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議會選舉議長一人,副議長若干人,從議員中選舉常務委員,在議會休會期間組織常務委員會,正副議長為當然委員。

  常務委員會委員中任何政黨之黨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議長副議長、常務委員失職時由大會議處免之。

  第二十條議會得設各種專門委員會,各種專門委員會得對有關之任何機關或個人提出調查或檢查之事項。該機關或個人必須負責提供該委員會所要求之一切文件及材料,或應召出席該委員會會議,接受調查及徵詢。

  第二十一條議會常務委員會在議會休會期間之職責如左:

  一、處理議會委辦有關立法及監察之事項。

  二、接受人民之訴願。

  三、派代表列席行政委員會會議。

  四、向行政委員會及其所屬各部門提出建議與質詢。

  五、督導各種專門問題委員會之工作。

  六、依法召集邊區議會。

  第二十二條行政委員會委員、正副主席、高等法院正副院長之選舉,須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之贊成,始得成立。

  第二十三條議會對於邊區行政委員會委員、正副主席、各廳處部主席人員之彈劾案或不信任案,及對於高等法院正副院長及高等檢察長之彈劾案,均須有議員十人以上之聯署始得提出,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彈劾案成立後,依法追究被彈劾者之責任,被議決不信任之人員即須辭職。

  第二十四條議會議決案移送行政委員會,如行政委員會有異議,得提交議會覆議。議會覆議如仍維持原案時,行政委員會即須執行。

  第二十五條議會每三年改選一次,每年開會一次,但經常務委員會之決議,行政委員會之提議或全體議員五分之一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

  議會每次開會會期,由當時具體情況決定之。

  第二十六條議會任期滿時應即改選,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改選時,須經常務委員會議決延長之。

  議會任期已滿,所屬議會未選出常務委員會時,前屆常務委員會繼續行使其職權。

  第二十七條議員在議會內之言論,對外不負責任。

  議員除現行犯外,非經議會或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得逮捕;議員為現行犯被捕時,行政委員會即須將理由報告議會或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議會之組織法另定之。

  第二節邊區行政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陝甘寧邊區行政委員會,為陝甘寧邊區之行政領導執行機關,對陝甘寧邊區議會負責,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織之。

  行政委員會委員、主席、副主席之任期與議會同,連選得連任。

  陝甘寧邊區行政委員會之委員中,任何政黨之黨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三十條行政委員會下設民政廳、財政廳、建設廳、教育廳、公安廳、保安司令部、審計處、民族事務處等,分別掌管該部門之工作。

  第三十一條左列各項須依行政委員會之決議行之。

  一、關於執行中央政府交辦及陝甘寧邊區議會決議之事項。

  二、關於批准所屬各廳、處、部之工作計劃事項。

  三、關於經濟建設計劃事項。

  四、關於文化教育衛生計劃事項。

  五、關於編制預算決算事項。

  六、關於稅收事項。

  七、關於籌劃公營事業事項。

  八、關於選舉事務事項。

  九、關於組織與指揮地方武裝及公安事項。

  十、關於行政機關科長以上人員及公營事業主管人員之任免及獎懲事項。

  十一、關於幹部教育與考核事項。

  十二、關於對議會之工作報告及提案事項。

  十三、關於公產之保管及處理事項。

  十四、關於行政區域劃分事項。

  十五、其他應行討論之事項。

  第三十二條行政委員會主席職權如左:

  一、對內對外代表邊區政府。

  二、簽發議會議決之法案,領導執行行政委員會之決議,頒發佈告命令並檢查其執行。主席簽發法案頒發佈告命令時,由副主席及有關廳處部之主管人員副署之。

  三、召集行政委員會會議,開會時為主席。

  四、處理日常政務,主席處理日常政務時,由副主席輔助之。

  主席因公外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席代理之。

  第三十三條行政委員會在執行政策或制定政策時,得召集各種會議——如工廠代表會、勞動英雄會、模範工作者會、社會賢達座談會及財經、文化、司法、人民武裝等各種專門業務會議,邀集各有關人士參加,以聽取人民之意見。

  無論何人,得用任何方式向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及意見。

  第三十四條陝甘寧邊區劃為若干行政分區,每分區設立行政督察專員公署,代表行政委員會督察所屬各縣政府之工作。

  第三十五條行政委員會及所屬各廳處部之組織法,另定之。

  第三節邊區高等司法機關

  第三十六條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高等檢查機關,為陝甘寧邊區高等司法機關。

  第三十七條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及法官若干人組織之,院長副院長由陝甘寧邊區議會選舉之。高等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與議會同,連選得連任。

  第三十八條法院法官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機關或黨派團體等之干涉,其任免由法律保障之。

  第三十九條法院審判案件,依法公開,實行人民陪審制度。民事及輕微刑事,得由人民調解之。

  人民訴訟,無論口頭或書面均得為之,並免除訴訟費。

  第四十條邊區高等檢察機關,對邊區各級政府、部隊、團體公職人員以及邊區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檢察權。

  各級檢察機關僅屬￿邊區高等檢察長管轄,獨立行使其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第四十一條監獄采教育主義,並授犯人以生活技能。

  第四十二條法院及檢察機關之組織法,另定之。

  第四章縣鄉自治

  第四十三條縣政府由縣議會、縣行政委員會、縣地方法院構成之。

  縣議會為縣之立法機關及監察機關,對縣人民負責之。縣行政委員會為縣之行政領導執行機關,由縣議會選舉縣長一人(設副縣長之縣亦由議會選舉)及行政委員若干人組織之,對縣議會負責。

  縣行政委員會之委員中,任何政黨之黨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縣地方法院,縣檢察機關為縣司法機關。縣地方法院院長由縣議會選舉之。

  前章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地方法院適用之。縣地方法院之審判,受高等法院之監督;縣檢察員由邊區高等檢察長委派之。

  第四十四條縣自治法由縣議會制定之,但不得與邊區憲法相抵觸。縣議會在不違反邊區法令之下,得制定平行法規。

  第四十五條鄉為地方自治之基礎,得制定鄉自治公約。

  (中華民國陝甘寧邊區憲草案:

  一、鄉政府由鄉長及鄉代表組織之,鄉長由鄉民直接選舉或由鄉代表會選舉之。

  二、村選出之鄉代表會代表,即為各村之行政負責人。)

  第四十六條縣鄉政府之預算決算,須提出於縣議會或鄉代表會通過與批准,自給經費不足之鄉或縣,請求上級政府補助之。

  第四十七條等於縣之市及邊區政府直轄區,適用縣之規定;等於區或鄉之市,適用鄉之規定。

  第四十八條縣得劃分地區,設立區公署,輔助縣政府,推進所屬各鄉之自治事宜。

  第五章少數民族

  第四十九條聚居於邊區境內一定區域之少數民族,設立民族自治區。其區域相當於縣者,適用縣自治之規定;相當於鄉者,適用鄉自治之規定。

  第五十條少數民族有權使用其民族語言文字,保持其信仰風俗,及辦理其民族文化教育事業與人民自衛事業。為促進蒙、回民族經濟與文化之發展,各級政府應予以有效之幫助。

  第五十一條少數民族得單獨進行選舉,並可減低其居民人數比額及擴大其選舉單位,使其能選出參加各級議會及代表會之代表。

  少數民族應有代表參加邊區行政委員會。

  第六章選舉制度

  第五十二條邊區議會議員,縣議會議員,鄉代表會代表,均由人民依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之方式選舉之。

  凡被選舉人如不稱職,得由選民以多數之決定罷免之。

  第五十三條凡居住邊區境內之人民,年滿十八歲者,不分民族、階級、性別、宗教、黨派、職業、財產及文化程度之差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唯經法庭判決褫奪公權及有神經病者除外。

  第五十四條每屆選舉時,各級政府應向人民作工作報告,聽任人民檢查其工作,接受人民之批評與建議。

  各級議會或鄉代表會開會前,各級議員及鄉代表,應向其選民徵求對議會或鄉代表會之提案,與對行政及司法機關之意見。

  各級議會或代表會休會時,各級議員及鄉代表應向其選民報告工作。

  第五十五條現有不識字公民之投票,得以當地人民公認為合于自由表達其選舉意志之方法行之。凡因公認之事實不能赴投票場所者,以當地人民信任之方法,就其住所投票。

  第五十六條在各級選舉中,各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及任何選民,均有單獨或聯合提出競選綱領及其候選人名單,實行競選之自由。競選及選舉之自由,不受任何干涉。凡在競選及選舉中,實行威脅利誘等行為以取得選票或破壞選舉者,除所得選舉作廢外,一切參預非法活動之人,均須依法治罪。

  第五十七條根據本章規定,由邊區議會制定選舉法。

  第七章經濟與財政

  第五十八條私人經濟、合作經濟、公營經濟皆為法律所保障,公營經濟應幫助私人經濟與合作經濟之發展。公營經濟實行民主管理,並受人民監督。

  第五十九條貫徹土地改革,組織農業合作,提高農業技術,發放低利農貸,推廣植棉、造林、水利、畜牧、墾殖等,以增加食品與原料之生產,保障人民豐衣足食之生活。

  第六十條發展手工業及機器工業,提高工業技術,開發煤鐵油鹽等資源,改善交通建設,達到普通用品自給,並使邊區逐漸工業化。

  第六十一條實行貿易自由,取締壟斷投機,調節進出貿易,扶助人民經濟之發展。

  第六十二條發展信用合作,禁止高利盤剝,保障正當債權。銀行之主要職責,在扶助農工商之發展。

  第六十三條實行勞動保護法;適當的改善勞工生活,勞資協議訂立生產計劃,提高勞動生產率,保障資方之合理利潤。

  保障外來投資之安全,獎勵地主投資經營工農商業。

  第六十四條獎勵勞動英雄及模範工作者,改造游惰者,使之參加生產,厲行節約,禁止浪費,獎勵儲蓄。

  機關部隊人員在公私兼顧原則下、進行合作生產,以培養勞動觀念,減輕人民負擔,改善本身生活。

  第六十五條財政公開,厲行預算決算制、會計制、金庫制、審計制,嚴懲貪污,實行合理稅制,貧苦人民免稅。

  第八章文化教育衛生

  第六十六條邊區文化教育之一切建設,均依民族民主科學大眾之原則,與生產及社會生活相結合,以普及與提高邊區人民之文化水準與職業技能,並培養各種建設人才。

  第六十七條普及初級教育,擴充中等教育,推廣職業教育,充實師範教育。

  第六十八條改進與提高邊區之高等教育,凡有相當學歷或實際經驗者,均得享有受高等教育之機會。

  第六十九條推廣社會教育與補習教育,開展識字運動,組織各種文化活動,以掃除文盲與愚昧現象,使失學之青年成年受到最低限度之公民教育。

  第七十條改進環境衛生,預防疾病傳染,推廣醫藥設備,發展體育運動,保護母性、兒童,以增進人民健康,增加人口繁殖。

  第七十一條保障學術研究自由,尊重科學技術與藝術人才,獎勵一切科學之發明與發見,及優秀之文學藝術創作,保護一切有關歷史文化之古跡與古物。

  第九章憲法之施行修正及執行

  第七十二條本憲法經邊區議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贊成通過,由邊區行政委員會公佈即發生效力。

  第七十三條本憲法有邊區議會議員六分之一或五縣以上縣議會之提議修改時,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之贊成即得修正。

  第七十四條本憲法解釋之權屬於邊區議會,議會休會期間屬議會常務委員會。

  十月十二日陰晚雨

  至西北局商討備戰事,聞張家口失守。

  昨天接喬木同志信,提議為詩聖杜甫建紀念亭或碑。

  延城南關外杜甫川口有唐左拾遺杜公祠,祠系依石鑿洞,祠內石龕猶在,有「北征遺範」木匾,門有石刻聯:「清輝近接鄜州月,壯策長雄蘆子關。」為陳炳琳題。祠旁石壁刻「少陵川」大字,道光癸卯知膚施縣事西粵陳炳琳重立並書。沒有碑既說「重立」,可知以前是有的。

  把上面引的杜甫幾個故事說明於下:

  唐明皇天寶十五年,安祿山打進長安,杜甫先生帶了家眷,跑進北山,在鄜縣山裡借了一間窯洞住下。他是六月到的,八月聽到肅宗自立,一個人跑去,經過「淪陷區」被賊兵抓住了。到明年五月(肅宗至德二年)才脫險轉到鳳翔,見了肅宗,滿想得到效力「抗胡」的機會,不料因為上疏救房琯,幾幾把頭送掉。有人對肅宗說:杜先生名太大,殺不得,肅宗乃貶他做縣尉,許他還鄜州看看妻子。《塞盧子》、《月夜》、《北征》、《羌村》諸詩,是這時候做的。

  《塞盧子》,說那時賊踞長安,史思明、高秀岩率大兵去打太原,崤函空虛。如果在延安有精兵萬人,塞盧子關而入,直搗長安,可得收復長安之功。這個戰略對不對,且不去研究,只杜先生這時急得很,說胡兵跑得快,不快做,機會會失掉的(「誰能叩帝閽,胡行速為鬼」)。

  《北征》——至德二年返鄜州作的,裡面說:胡人尚在造反,我心裡非常憤恨(「東胡反未已,臣甫憤所切」),說軍隊不抵抗,致一半同胞遭到殺戮(「潼關百萬師,往者敗何卒?遂令半秦民,殘害為異物」)。這和蔣介石的不抵抗主義,從黑龍江退到貴州,千百萬人民遭到日寇殘害一樣。至於他的妻子呢?那《月夜》詩所想念的那位露出雪白的膊子,梳著雲狀的髻子(「香霧雲鬟濕,清輝玉臂寒」)的夫人,現穿著補巴加補巴的衣向他啼哭(「經年至茅屋,妻子衣百結,慟哭松聲回,悲泉共幽咽」);那可愛的小兒女,只穿一件長才及膝的補巴衣,沒有褲子穿,沒有襪子穿,也沒功夫洗臉,他看了非常難過。小孩子揪他的鬍子,他是一句話也說不出(「生平所驕兒,顏色白勝雪;見爺轉面啼,垢膩腳不襪。床前兩小女,補綻才過膝……問事競挽須,誰能即嗔喝」)。抗戰時蔣管區的作家、學者,不也都是過著杜先生的生活,饑寒交迫,妻小不保嗎?統治階級仇視正人,從古到今是一樣的。然而杜先生仍是忠心耿耿,希望唐政府把胡人打出去,鞏固他那「煌煌太宗業」。杜先生冒險去找肅宗,經歷很險,他準備不生還的,似乎走時就和他的夫人說過。他夫人也估計他不免一死,所以他一回來,他夫人還疑在作夢(「妻孥怪我在,驚定還拭淚;世亂遭飄蕩,生還偶然遂……夜闌更秉燭,相對如夢寐」——《羌村》)。杜先生為民族的決心和勇氣於此可見。

  至於唐肅宗為甚要殺杜甫?疏請莫罷免房琯有什麼罪?——房琯用「車戰」敗于陳濤斜,大概是位古板先生;但也有說房琯敗伏是受了「監軍」的牽制所致——統治階級的腦筋,有是常人所不能想到的。正在和胡人戰爭,卻不許熱心抗胡的人存在。杜甫之免於死,也正同于蔣記政府的黑名單,殺不了的暫且撩下。不同的是:

  現在侵入中國的美帝國主義(以前是日帝國主義)是蔣介石的幹爸爸,唐時侵略中國的胡人安祿山,卻是唐明皇的乾兒子。

  從來有名的詩人總比有名的文人可愛,因為詩人大抵敦厚、正直,不易為利所誘、為名所惑,一句話:有真性情。所以他能代表人類的義憤、正氣,甚至也能寫出一點被壓迫階級的呼聲,就是寫家庭、朋友、男女,也多能一往情深,發人深省。杜甫是我國詩聖,我們崇拜他的作品,更崇拜他的人格。他有極崇高的人格,也就能鍛煉出他偉大的作品。

  照喬木同志的提議,我主張把杜祠修葺一下,于明年的詩人節開個紀念會,怎樣紀念,容再商議。

  我鄉有位詩人岳蔗坡先生,遺囑以杜詩集置棺內。他的詩造詣很深,也是個好人。我常想為他做點紀念,曾寫信和鄉里的幾個朋友商議,迄未得複,大概蔣管區的人,「救死不給」,沒有心情來搞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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