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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五年一月(4)


  民主集中制問題

  「民主集中制:一方是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的制度……另方這個集中制又是民主主義的,一切黨的機關統是從下而上選舉出來的,一切地方組織在地方性質的問題上有自主權……在最高機關所給的一般的訓令所及的範圍內,有最大限度的自動性。」(斯大林聯共十三次大會講)

  「共產黨的民主集中制,應成為集中制與無產階級的民主制之真正的總合、融合。只有在整個黨的組織經常的一致活動經常的鬥爭的基礎上才能達到這種融合。

  「所謂形式的機械的集中化,就是把權力集中在党的官僚手中以統治其餘的黨員或革命黨外無產階級群眾。但是只有共產主義的敵人才能夠斷言……這是說謊,與共產國際所通過的民主集中的原則完全不相容。

  「以一種僅僅形式上的民主來代替勞動者的活的聯繫,並使組織分裂為積極的官吏和消極的群眾。

  「必須這樣去行集中制使該黨的(社會民主黨)黨員感到集中制是他們的共同活動和戰鬥能力之真正的鞏固和發展。……

  「只有一個形式的民主,既不能消除組織中的官僚主義傾向;也不能消除其無政府主義的傾向……」(國際三次大會關於共產黨的組織建設……決議)

  這個集中在我們黨內是同民主聯結在一起的。就是說同全體黨員積極地參加黨的工作、黨機關的選舉,地方組織的自由(有地方意義的事務的獨立性打成一片的)。(卡甘諾維支)

  「第二,是在厲行組織上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生活。其路線是:

  一、黨的指導機關要有正確的指導路線,遇事要拿出辦法,以建立領導的中樞。

  二、上級機關要明瞭下級機關情況及群眾生活情況成為正確指導的社會來源。

  三、黨的各機關決議事情不要太隨便,一成決議便須堅決執行。

  四、上級機關的決議凡屬重要一點的必須迅速傳達……

  五、黨的下級機關及黨員群眾對上級機關的指示要經常詳盡的討論,以求徹底瞭解指示的意義並決定對他的執行方法。(古田會議決定)

  「將群眾的意見(分散的無系統的意見)集中起來(經過研究,化為集中的系統的意見)又向群眾中去做宣傳解釋,化為群眾的意見並使群眾堅持下去,見之於行動。並於群眾行動中考驗這些意見是否正確。然後再從群眾中集中起來再向群眾堅持下去。」(領導方法決定)

  「中國可以採取國民大會、省民大會、縣民大會、區民大會,直到鄉民大會的系統,並由各級大會選舉政府。但必須實行無男女、信仰、財產、教育等差別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選舉制,才能適用於各革命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適合於表現民意與指揮革命鬥爭,適合於新民主主義的精神。這種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發揮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的去反對革命的敵人。非少數人所得而私的精神,必須表現在政府與軍隊的組成中,如果沒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不能夠達到這個目的,就叫做政體與國體不相適應。」(新民主主義論)

  何思敬同志說:照俄文應譯為民主的集中制,照德文應譯為集中的民主制。民主、集中,在各國政治史上常常發生矛盾,由過於民主轉到集中,由過於集中又轉到民主。列寧把它統一起來,為民主的集中及集中的民主。毛主席的「集中起來堅持下去」,是民主集中制的發展。

  意見:民主集中制一方是組織關係,一方是政治內容;一方使廣泛的人民意見怎樣表現于組織上的集中,一方是集中的體制怎樣能和廣泛人民意見融合。僅僅說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為民主集中制,那是機械的瞭解;說立法司法行政統一的一元化為民主集中制,更是有害的瞭解。

  國家是強制的組織,易偏于集中,怕的是集中與民主脫節,不是使人民感到「集中制是他們共同活動和戰鬥能力之真正的鞏固和發展」,而是在相反情形之下,感到束縛,甚至為野心家所利用。党的集中不適當,可發生党的官僚化。政權的集中不適當,那就可能發生大毛病。

  毛主席論政體,注重的是民主,是民主的集中,而集中起來堅持下去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是他民主集中制的最根本內容,也即是人民管理政權的方法。

  組織關係上政體的民主集中,應是一切集中于人民代表會議。他是真正普選的,所以是民主,它有決定一切的權力,所以是集中。

  (一月三十日續前)

  政權與治權問題

  材料:孫中山民權主義講演:要一個萬能的政府,人民又能夠管理它。人類分為三種:先知先覺、後知後覺、不知不覺,發明家、宣傳家、實業家,權與能要分開。民權是人民去管理政治,中國現有四萬萬個阿斗,阿斗自知無能,把國家全權托到諸葛亮,如果政府是好的,我們四萬萬人便把它當作諸葛亮,把國家的全權都交給他。如果是不好的,我們四萬萬人可以實行皇帝的職權罷免他們。只要他們有本領……我們就應該把國家的大權付託於他們,不限制他們的行動,事事由他們自由去做,然後國家才可進步,進步才快。機器很有能,工程師很有權。權和能分開也象工程師管理機器一樣:

  謝覺哉日記

  上面的政權是人民權,下面的治權是政府權,人民怎樣管理政府;就是實行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政府怎樣替人民做工夫,就是實行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

  蔣介石說:「統治權乃與社會並存,操之者即系進化階段中統治最有效能者。所以致民治之道則必經過訓政之階段,挽救迫不及待之國家危急,領導素無政治經驗之民族,是非借經過較有效能的統治權之行施不可。但既明定為過渡階段,自與法西斯理論有別。」(國民會議詞)

  謝覺哉日記

  (一月三十一日續前)

  議會與政府關係問題

  甲、關於議會與政府的關係,你的主張怎樣?

  乙、你所謂關係是怎樣一回事?

  甲、即議會在政府之上,抑與政府平列?

  乙、在上怎麼樣,平列又怎麼樣?

  甲、唔……

  問題是不好答覆的,因為提得不恰當。

  各民主國的憲法,有政府權高於議會的,有議會權大於政府的,有議會權很大比蘇聯的最高蘇維埃差不多的。但均是表現在成文憲法的具體條文上,我們從那些條文中看出議會權或政府權的大小,也即是議會與政府的關係。而沒有那國在憲法上用明文規定議會在政府上或平列字樣的。蘇聯的最高蘇維埃無疑在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之上,但仍是分別列舉最高蘇維埃與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的職權——即是二者的關係——而不是用「在上」二字了之。

  理由很簡單:民主較大的國家都可說議會在政府之上(民主較小的國度,某些事件上也可說在政府上),但這個上級,並不等於行政上的上下級。議會開會期有一定,不象政府天天辦事,「下級」天天存在,而「上級」長期不存在;政府是首長制(邊府是委員制與首長制並存),議會是合議制,議長不能代表議會領導政府;議會職權是受憲法規定的(不可能不規定),不可隨事干涉政府。議會職在立法,政府職在執行。規定一個「上下級」,沒有實際作用,說是平列嗎?也與一般平行機關不同,因為一是立法,一是行政。我們不必唾棄法學家所謂「以收勢力牽制平衡之效,而預防專制政治出現,保障人民基本人權」的理論,因為階級還存在,誰能說中國已沒有想專制的階級及其代表者袁世凱、蔣介石之流。如果階級矛盾已消滅,或反動者已不得勢,那末,有形似平列的立法行政機關,也沒有甚害,且將因其無用而逐漸衰亡下去(國家機關不是取消而是衰亡)。

  如果是一方把議會(人民代表會、國民大會……也好)抬得很高,一方又把他變成「空軍司令」,一切大權都落在治者手裡,象孫中山「治國機關」那個圖一樣,那除蔣介石集團外,恐誰都不會贊成。

  這個問題,我以為沒有實際意義。

  常駐會問題

  去年參議會大會之前,對常駐會存在與否的問題有四種意見:

  一、把常駐會改為常務會,人數擴至二、三十人,平常駐會的為議長辦公處。

  理由:參議會人數太多,不能每年開會,常駐會人又太少,不能代表議會議事。改為常務會(小參議會),在不能開大會之年,開常務會。

  二、把參議會名額減少,以便每年能召開一次,常駐會不要,只設議長辦公處。

  上二則,毛主席提的。

  三、參議會名額減少,以便每年能開會,常駐會仍要。

  理由:現在全國是民主與專制鬥爭,民意機關是對專制鬥爭的堡壘。邊區常駐會不要沒關係,但在全國則不能不要。

  上是李鼎老意見。

  四、改常駐會為常務委員會,其職權相當於蘇維埃主席團。

  理由:「前年高幹會後,作為二權並立的常駐會實質上已不存在。……關於常駐會照過去經驗,大致有兩方面:一方面反映人民意見或提出某些建議,這方面做的不多,成績不大;另方面聽取政府工作報告或通過它交來的重要決議和法令等,這方面形式居多,作用也不大。同議員取得聯繫反映民間意見確屬重要,但這些工作不必設常駐會,只要有常駐議長就辦得了。至於批准或否決政府之施政方案、工作報告和法令等,則是參議會大會的權力,三幾個常駐議員不能有此大權;且就人數說,常駐議員一般少於政府委員三分之一,因為參議會所選出並對參議會負責的機關,而常駐會卻對政府委員會有批准否決之權,于法理亦屬不合。提議邊、縣兩級常駐會取消,政府委員會即為常駐會,名額可以擴大些,注意三三製成分和地域上的調整。」(邊區三三制……及其應糾正的傾向)

  一、二、三,三種意見承認議行並列,設議長辦公處,不過常駐議員少幾人,所辦之公當然仍是常駐會之公。第四種意見,來源是立法行政一元化,所以說:「提議:縣參議會一年集會一次,邊區參議會兩年集會一次」。在參議會閉幕時期,政府委員會「為該級政權的最高權力機關」。

  各級參議會組織條例第八條:

  「邊區及縣參議會常駐委員,在休會期間,除處理常駐會日常事務外,並有左列各職權:

  一、監督同級政府對參議會議案之執行;

  二、聽取同級政府之按期工作報告;

  三、向同級政府提出建議與詢問;

  四、派代表出席同級政府委員會會議;

  五、必要時決定召集參議會臨時會議。」

  職權寫得頗清楚,並設有「三幾個常駐議員」,可代行「參議會大會的權力」的規定。到時常駐會一取消,政府委員會即為常駐會,他就可以是「該級政府的最高權力機關」,可以有「參議會大會的權力」,這個邏輯頗為難解。

  政府某些依法應經過參議會的法案(不是說所有之施政方案、工作報告和法令等,而是說規定在組織法十三、十四等條上的),而不在開會期間,可以送常駐會審核(我們條例無此規定,所以也可不送),常駐會如同意也只能說將來轉送大會追認,不同意,政府也可執行。這叫「緊急處分」,組織條例第十三條有「追認閉會期間常駐會及邊區政府主席或政府委員會關於緊急措置之重要事項」,就是指此。

  我們條例沒這一項,更談不上給以「批准或否決之權」。但我們將來在全國憲法上應把這項寫上,好處:給政府分擔點責任;也可以防止不好的政府負責人濫用「緊急措置」的權力。

  常駐會「監督政府對參議會議案之執行」,這裡用監督二字是監督執行決議,不是一切都監督。如果軼出此範圍——小的應不理,大的,那就屬￿召集臨時會議的事了。

  監督機關與執行機關,有性質的區別,不是計算人的多寡。蘇維埃的監察委員不多於執行委員,党的監察委員,不多於執行委員,這是自明之理。

  「同議員取得聯繫,反映民間意見確屬重要」,如果僅此是重要的話,那是把議會看成諮詢機關,且下一等為採訪機關了。

  「邊縣兩級常駐會取消,政府委員會即為常駐會」,上一句取消常駐會,下一句又恢復常駐會,因此常駐議長還是要,因此,必要得出結論:主席兼議長。當然這也不算創作,蔣介石不是入國府稱蔣主席,入參議會又稱議長嗎?

  蔣家國民大會沒常駐會,大後方人士正在爭,因此我們的常駐會不應取消。常駐會「成績不大,作用不大」是事實,但如要他「大」,那必定是政府工作做得不好,因而常駐會常同政府鬧麻煩。有人說假如常駐會濫用權力,不當的干涉政府怎辦?回答:外國議會常有此事,但這是反映階級的矛盾,階級矛盾存在,不讓他在議會(或常駐會或各委員會)鬧,必然到議會外去非法鬧。若矛盾已小或沒有,要他鬧也不會鬧。這樣例子在各國並不少。

  常駐會議員沒事做,是一個問題。組織條例曾顧到此點,沒採取舊型民主國「議員不得兼公職」的限制,而採取新型民主國(如愛沙尼亞)「參議員被選為政府委員不退出參議會」的規定(第十一條)。常駐議員雖不好同時為政府委員,但可給以別的職務(如喬松山、崔田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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