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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五年一月(5)


  司法獨立問題

  前清:「照律辦!」「紅筆師爺即刑名師爺」,「『律』與『例』」!「惟士師而後可以殺人」,在某種程度上講,頗有司法獨立意。

  五五憲草九十二條:「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

  法西斯國司法怎樣不清楚,但法西斯既攫得立法權,也許司法形式上還是獨立,否則要「立法權」做甚?

  中華蘇維埃司法制度是依照蘇聯舊憲法,最高法庭庭長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委任,但審判是獨立的。中央蘇區最高法庭判×××案,西北辦事處最高法院判×××等案,就是例證。

  斯大林憲法一〇五條:「蘇聯最高法院及蘇聯特別法院由蘇聯最高蘇維埃選舉設立之,其選舉以五年為一屆。」

  一〇六條:「盟員共和國最高法院由盟員共和國最高蘇維埃選舉設立之,其選舉以五年為一屆。」

  一〇七條:自治共和國最高法院。一〇八條:邊區法院、省法院、自治省法院、州法院,選舉同前。

  一一二條:「各級審判員獨立,只服從法律。」

  一一七條:「各檢察機關得獨立行使其職權,不受任何地方機關之干涉,惟直接服從蘇聯總檢察長。」

  似乎很不容易找到公開反對司法獨立的例子,我們能提出反對司法獨立,應該說是一種「創造」。

  「司法工作中也存在著與政府脫節的現象……若干司法人員還存在著司法獨立不受政府領導的錯誤觀點。」(高幹會整政報告)

  「邊區政權既是人民自己的政權,則行政與司法的分立,也就沒有意義。」(簡政綱要)

  「又對司法工作進行了初步檢查,司法獨立的傾向已大體糾正。」(四次政府委員會報告)

  「司法審判該獨立,因此司法機關在政治上雖應受政府的領導,但行政上則要保持獨立,這就是司法方面應該取得半權的理由。前年高幹會批評了司法獨立的傾向之後,這傾向在思想上和實踐上都有糾正。司法機關及其工作已經統一在政府的領導之下。」(邊區……及其傾向)

  「邊區司法機關亦在政府統一領導之下,所以邊區政制是立法司法行政統一的一元化的民主集中制。」(邊政簡述)

  且看怎樣糾正司法獨立傾向的?

  縣長兼司法處長,專員兼高等分庭庭長。人事上統一了,但並不是改變問題的實質。

  另一方面,本來屬￿行政部門的司法行政,一總交給了高等法院:高分庭條例第六條:「高等分庭庭長推事,由高等法院呈請邊府任 命 。」

  縣司法處條例第五條:「縣司法處處長審判員由高等法院呈請邊 府 任 命 。」

  用人是司法行政(中央蘇區政府的司法部,現在民政廳幹部科都管此事),現則由高等法院行使,過去未設法院的縣,縣長兼管司法,裁判員是縣府內的一員,現則縣長如不兼司法處長,就不能理司法。

  至少在條文上加強了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內容:法律獨立,不受別的力量干涉。審判獨立,審判前有檢察,審判後政府有緩刑、赦免權以救濟某種例外的需要。這種獨立,我們還非常不夠,還只僅僅有點「傾向」,應該扶助這種傾向使從速做到真正獨立而不是批評他。

  我們有過這樣現象:某些黨員的司法人員對党鬧獨立性,不執行黨的指示。某些司法人員藉口司法獨立和行政負責人員鬧彆扭。但這和司法獨立全不相干。從沒有過司法機關要照法律判案,黨軍政機關去干涉它的事,如果有,那是不對,必得糾正。

  政府會議討論司法案件,高等法院關於死刑案件必須經政府審核,人民對高等法院終審判決,不服向邊府抗告,都不足干涉司法獨立。法律不完全,司法人員又幼稚,必須採取這些辦法,使判決正確,樹立司法威信。蘇聯舊憲法,司法人員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或主席團)委任,其第四十六條……「對蘇聯最高法院之裁判不同意時,向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提出抗告。」新憲法則不僅司法負責人是選舉的,一〇四條規定「蘇聯最高法院為全蘇聯最高審判機關。蘇聯最高法院負責監督蘇聯及盟員共和國各級審判機關之審判工作。」沒有可再向最高蘇維埃抗告的字樣。顯然蘇聯司法至此已可完全獨立了。

  第一屆參議會通過的高等法院條例第二條:「高等法院受中央最高法院之管轄,邊區參議會之監督,邊區政府之領導。」第三條「邊區高等法院獨立行使其司法職權。」頗合乎蘇聯舊憲法的精神。

  邊區政府領導,是領導其向獨立走,而不是說獨立就不可領導。

  某些學過法律的同志說:邊區司法只半權,不全是瞎說。

  三審(邊府審判委員會)問題,理論上可以,事實上不可能也不必有。現以高等法院終審,不服可向邊府抗告,發回高院再審。(實則司法處、高等分庭、高等法院等於三級)這很好。至於終審而不終,不能怪人民「纏訟」,而是有些案確審得不好。案子到終審應該事實早弄清楚了,只是法律爭執。我們則常常事實還沒弄清,那怎能使得人服,要他「終」!

  所以法官必須是有學問、有才幹、有資望的人。

  檢察問題和三審一樣,理論上應該有,事實上可不必說。

  「專員兼高等分庭庭長,縣長兼司法處處長」現在是可以的。但不是解決領導統一問題,而是人才不夠的暫時辦法。如果每縣都能有夠格的司法人才,裁判員就不會和縣長發生磨擦;統一領導和兼職完全是兩回事。邊區地廣人稀,縣、分區固無單獨成立司法處,高等分庭的必要,也不能找到比得上縣長專員的司法處長與庭長。但如嚴格的說:司法是專門事業,要專門人才,行政官不一定又長於司法;且行政兼司法,有妨於司法的獨立。

  高院院長應仍由議會選舉,地方法院院長現可由邊府委任。高等分庭是高院的分庭,司法處非正式法院,辦法暫可不變。

  不要司法獨立的話,我想今後不要說了。

  (二月三日續前)

  領導一元化問題

  這裡不說党的領導和党經過黨員去領導政權怎麼須統一的問題,也不說政權中的領導作風及施政機關應怎樣簡化、系統分明的問題,只說關於政體的基本組織。

  一元論,是哲學名詞。元者始也,一元是絕對的,不認有多元存在。一元化,承認有多元存在,而要把它化一下,他不是說原理,而是說應用。主張立法行政司法一元的,把權不集中的集中起來,集中到一個機關或少數人手裡,以便於領導。是一元化,不是一元論。

  「主權不可分」意思是說主權的完整性,半殖民國家主權受到分割,君民共主國家,君民都沒完全主權,都是不好的。但並不是說行使主權的時候,——即行使統治權的時候,從發動到結果,都要總攬在一個機關裡。

  三權分立,是分立,不是對立。我們有時用「獨立」字樣,不大妥。

  「主權在民」領導者應是民,民領導政權,不能象「受命自天」的皇帝那樣形式簡單。除最基層政權,人民可以較「直接」領導外(直接民權),到上層就只能用代表會議形式(叫國會、國民大會、蘇維埃代表會都一樣)。他不能經常集會,不能瑣碎領導,務小遺大,因此,他的職權,不能不在憲法上規定:基本法令、重要政策,必須經過人民代表機關決定。這就是最高的領導。人民代表機關不可能執行,必須選出一個執行機關——政府(蘇維埃言行合一,實則執行的是大會選出的執行委員會而不是大會),誰能說「選舉自己信任的人去組織政府又怕他專權」是過慮?所以人民代表會議閉幕,不是把人民代表會的全權交把政府,而是有限制的,這就叫行政權。人民代表會立的法,要他徹底施行,不受任何勢力的干涉,那就不能不有司法權的保障,這就叫司法權。

  現代民主國家,人民能完全經過代表機關行使領導的還很少,因為他還不是廣大人民的政權。不過愈是廣大的階級有政權,代表機關的權力就越大。

  人民代表機關不就是全體人民,因此全體人民也不是把全權給把代表。因此,必須按期改選;有權撤回未滿期的代表,有直接創制權和複決權,如果人民代表會的決議在複決時被否決,人民代表會必須辭職。

  人民領導政權——即管理與創造自己的生活,其理論與實際到毛主席已發展完備:「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只有代表人民才能指導人民」,「集中起來堅持下去、又向群眾集中起來又要群眾堅持下去」,「必須實行無男女信仰財產教育等差別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選舉制,才能適合於各革命階級的地位,適合於表現民意與指揮革命鬥爭,適合於新民主主義的精神。這種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會議(參議會)集中人民大眾一切重要工作方面的經驗與意見,作成決議,然後向人民宣傳解釋,一致實行。這種方法是政府領導人民,也是人民領導政府。

  不能在這裡看出什麼領導不統一的東西。相反,議會是人民代表機關,政府也是人民代表機關;議會立法,政府也可立法;議會是最高政權機關,政府也是最高政權機關。那才是領導不統一,斯大林所說「應該剷除」的現象了。

  從民主方面看:沒有問題。

  從專制方面看:牽制太多,不易發揮「治者」特長;曲折太多,不能應付緊急情變。其實講法制的人都已顧到:議會只總其大綱、要政,不及細目瑣事;給政府以某種限度的緊急處分權。

  從總的方面看:可以如此。

  從分的方面看:不能是這樣粗枝大葉的領導。是的,政府在參議會決定的總方針下,應該政策統一、政令統一、制度統一,其下級服從上級的程度,比政府遵守參議會的決議,當更無條件更細緻更密切。

  領導,不只表現在組織關係上,常常表現於具體的人上,即首長。邊區各級政府,委員制與首長制並用:政府委員、主席。主席不僅只開會時作主席而已。照參議會組織條例第十三條看,主席且可有不經過政府委員會而執行緊急措置之權。然而這個權只備萬一,我們的首長是不重視這個權的。因為他的意見是體現人民大眾的意見而加以研究和洗煉的,他不會得不到大眾的擁護,而需要法律上的特權來支持的。這例子,在蘇聯、在我們解放區、在歐洲正在解放的國度,已是不言自明的了。

  議會內吵架,議會和政府鬧麻煩,歐洲各國是數見不鮮的事。但那時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反映,不是什麼「議會與政府關係不明確」,尤其不是加強政府權力所能消弭。如果能,那些開明的法學家早已提議了。

  邊區各級參議會與政府,在我們條例上看:不見得「有不明確的地方」。

  附:

  太行參議員選舉問題電(九月二十八日):

  「四、為了議行合一,強化一元化領導,以後多開大會及一攬子會,不設駐委會,只設駐會議員,駐會人數僅二人至三人。參議員與政府委員可以兼任,在參議大會閉幕期間,政府委員會為最高權力機關。五、為使行政司法之關係更求統一,高等法院院長由政府委員推出一人任之,不另由參議會選舉。

  晉察冀第一屆參議會政府工作報告

  「司法工作是政權工作的一部分,矯正以往所謂『司法獨立』脫離 政 治 領 導 之 弊 。」

  太行區黨委電(雙十)

  「特別是縣長人選要慎重選擇,當選以後,就不能輕率調動。」

  成仿吾同志說:

  參議會閉幕後,政府為最高權力機關,……一攬子會,都是「封建 殘 餘。」( 成 未 和 我 詳 談)

  彭真著晉察冀工作報告

  「……決定民意機關應是全權的民意機關,各級政府行政委員會或其首長應由民意機關選舉,並由民意機關罷免。政府對民意機關的決定有絕對服從的義務。民意機關不僅有選舉罷免政府人員之權,且有創制複決之權,它應該是同級政府的上司。」

  「邊區政權的最高權力機關是邊區參議會。」

  「邊區行政委員會是邊區政權的最高行政機關。」

  問題提出來了,須得有正確的答覆。不過我以為這個問題,不論怎樣答覆,不會變更實際——不容許變更,因而就無裨益於實際。望把這一問題作一結束。把精力去研究新民主主義憲法的實際內容,制出初步的憲法草案。條文上表現的是實際,實際來了,空洞的爭論定要讓位,一元化與不一元化的問題也就隨之解決了。如果現已到了需要憲法的時候的話。

  一月二十三日

  夜恩惠同志來談很久。上午在林老處談總務處預算問題。

  一月二十五日

  往行政學院講課。

  一月二十六日晴

  聽王風齋講冀中民兵活動。

  一月二十七日晴

  救濟詩(《大公報》天戈)

  他們需要救濟,我們有了計劃。他們需要救濟,我們有了計劃 !

  我們有了計劃,他們需要救濟,我們有了計劃,他們需要救濟?

  他們需要救濟?他們需要救濟。我們有了計劃,我們有了計劃 ?

  詩的幽默,與清初剃頭詩相似。

  如夢令(《大公晚報》秋土)

  鈔票源源印送,國庫無憂缺供。三億美金元,為啥戰時徵用?徵用,徵用,真是癡人說夢!

  一月二十八日

  下午參加座談。

  木庵作姜張婚詩有「郎肩悄拍不喚哥」句,甚佳。尤妙在悄字。適姜張見過,戲成二絕。

  少喝酒來少囉蘇,要如何你便如何。

  尋詩訪友雙來去,悄拍郎肩不喚哥。

  窗下論詩共品茶,似曾相識數年華。

  飛飛眼裡呈新樣,只喚媽媽不喚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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